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 2008〕 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 O O八年八月四日
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 2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征收集体土地,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因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负责市辖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和各级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物价、财政、房产、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征地拆迁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征拆机构)承办。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被拆迁人应积极配合、主动按期搬迁;各有关单位以及被拆迁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支持、配合。对在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遵循“资金到位、依法补偿、安置先行”的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圈内),应在实施拆迁前按程序完成安置用地选址和安置建房详细规划报批工作。未完成安置用地选址或安置房详细规划报批的、拆迁补偿资金未到位的,不得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及安置地的建设资金应在实施拆迁前足额拨付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专户,专门用于补偿安置被拆迁人。
第六条 实施拆迁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审核征地批文、资金到位凭证、安置方式等;拆迁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随征地公告一并发布。
征地公告发布后,公安、建设、规划、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停止办理拆迁区域内房屋抵押、工商税务登记、户籍迁入(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籍迁入的除外)、建房规划和有关建设工程的施工等审批、发证手续。
第七条 征拆机构应会同拆迁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召开拆迁动员会,组织开展房屋登记、丈量、评估、确认等工作。
征地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到征拆机构办理拆迁房屋登记手续。房屋建筑面积经征拆机构工作人员实地丈量后,由被拆迁人签字予以确认;房屋内外其他需补偿的设施按实登记并确认。
被拆迁人拒不配合登记、丈量、评估,拒绝签字确认的,由征拆机构工作人员会同公证人员对丈量、评估结果予以公证,公证结果可作为房屋补偿安置的依据。
房屋等级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定。
第八条 房屋面积、等级、补偿数额应当在被拆迁人所在的村、组公示。被拆迁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后 3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对复核有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房屋等级、面积、用途、补偿结果公示后,对公示结果有异议,但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或对处理决定不服,仍坚持无理要求,拒不搬迁腾地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住宅房屋按本办法(附表一)补偿,并按以下四种方式安置:
(一)重建安置
城市规划圈内,以村为单位,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去基础设施用地、保留的绿地以及过去已征收土地后,剩余土地的 15%可以满足全村需拆迁房屋的重建的,实行统一重建安置。由国土资源、规划部门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完成“三通一平”和正负零基础后,分户建房;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村委会统一建房。
城市规划圈外,实行分散重建安置。安置地选址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二)公寓安置
城市规划圈内,不能实行统一重建安置的,可采取建造公寓楼置换安置。采取公寓安置的,以被拆迁人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保证每人 50平方米的安置住房,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三)产权调换
征地单位可以用房屋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产权调换由双方共同指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调换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实行差价结算。双方不能共同指定评估机构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委托评估机构,对调换房屋进行价格评估。
(四)货币安置
采取货币安置的,除按本办法规定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外,还给予一定的住房补助费。住房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正房建筑面积计算,按 1000元 /平方米标准计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正房建筑面积不足 90平方米的按 90平方米计付。被拆迁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有两处以上住宅,但只拆迁其中一处的,必须实行货币安置,其中住房补助费按 800元 /平方米计付。
采取重建安置或公寓安置的,不再支付住房补助费,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自愿放弃重建安置或公寓安置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今后不予安排宅基地。
城市规划圈外只能采取分散重建安置。安置用地选址和建设要符合有关城乡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营业、生产性用房不予安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营业、生产性用房必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在征地公告发布前一年正常营业且依法纳税。
(二)营业、生产性用房与自住房混合的(以下简称“住宅兼门面”),按土地使用证注明的面积认定。无注明的,由征拆机构工作人员实地丈量,被拆迁人签字确认。
(三)营业、生产性用房不给予住房补助费。
(四)营业、生产性用房的补偿标准:
1.生产用房按同类等级房屋补偿标准的 2倍补偿;造成停产的,按征地公告前 3个月实际从业人数和所在县(市)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市辖区按市本级行业平均工资水平计算)核发 6个月的停产补助。
2.营业用房按同类房屋等级补偿标准的 2.5倍补偿;经营损失按本办法(附表二)补偿。 第十一条 重建安置、公寓安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拆迁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是本村村民;
(二)被拆迁房屋属于住宅,且被拆迁人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只有一处住宅;
(三)被拆迁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有两处以上住宅且同时全部被拆迁的,只能按其中一处建筑面积实行重建安置,另外几处必须实行货币安置,其住房补助费按 800元 /平方米计付; (四)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情形。
第十二条 采取重建安置的,安置地面积按被拆除房屋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计算。统一重建安置的就近套经规划部门审批的户型用地面积;正房底层占地面积不足 90平方米的安置 90平方米;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超过 150平方米的,只安置 150平方米。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超出安置地面积部分按有关规定折成建筑面积,实行货币安置,其住房补助费按 800元 /平方米计付。采取公寓安置的,安置房屋的总面积与正房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其住房补助费按 800元 /平方米计付。
拆除住宅兼门面,且门面已按非住宅标准给予了补偿的,其重建安置地面积按分割土地使用权的办法确定,分割面积低于 90平方米的,按实安置,但放弃非住宅补偿的除外。
因规划设计原因,实际安置面积超出规定的重建安置地面积或安置房屋总面积超出正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由安置户补付安置土地成本费用或安置房成本费用。
第十三条 统一重建安置的用地、规划审批以及施工报建手续由征地单位统一办理,安置地的“三通一平”和正负零基础部分由征地单位负责。分散重建安置的,有关费用由征地单位按本办法(附表五)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十四条 拆迁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法违章房屋及非法买卖的房屋;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在征地公告发布后抢修抢建的建(构)筑物(含房屋内外装饰装修部分)。
第十五条 拆除房屋的其他设施,按本办法(附表四)补偿。
拆迁国家电力、通讯、给排水、燃气等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拆除农村排灌、广播通讯、道路等其他设施,需要重建的,按标准恢复;不需要重建的,本办法已规定了补偿标准的,按规定补偿,没有规定补偿标准的,按现行定额的直接成本费的 50~ 70%补偿。
第十六条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同类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 50%并结合有效使用期限(补偿标准× 50%×有效建筑面积×剩余年限÷批准年限)补偿。 第十七条 搬家费按户籍人口或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重建安置、公寓安置和产权调换的计付两次搬家费,货币安置的计付一次搬家费。拆迁营业、生产用房,计付一次搬家费。(标准见附表三)
第十八条 过渡期限按不同安置方式确定。货币安置不支付过渡费。重建安置、公寓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 18个月;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不超过 6个月。过渡费用应一次性支付(标准见附表三)。超过过渡期限后,征地单位应与安置户重新签订过渡协议,约定过渡期限并按双倍标准支付过渡费用。
第十九条 在规定期限内腾出房屋的被拆迁人,按正房补偿总额的 5%给予奖励。
对积极参与、协助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的村、组干部,给予适当误工补助。
第二十条 无理阻挠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工作,谩骂、殴打拆迁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拆迁工作人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忠于职守,按章操作,廉洁奉公。对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除重建安置外,其它安置方式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县(市)屋拆迁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制定,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标准的 85%。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进行调整,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自 2008年 8月 1日起施行。其它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自行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实行。
文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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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立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市人民政府1980年以来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了清理。清理中发现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的所调整的经济和社会法律关系已发生变化;有的所规范的阶段性工作已经结束;有的已被新的规范所代替。为此,经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第一批先行废止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决定废止的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
决定废止的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章及规范 文号 公布日期 主管 废止理由
性文件名称 部门
001 批转市建委拟定的 津政发 1980.10.24 市建委 被市政府19
《天津市城市住宅 〔1980〕 96年发布的《关
建设及配套设施项 86号 于加强我市城市基
目设计审批程序和 础设施配套建设管
管理办法(试行)》 理的通知》代替。
002 批转市邮电管理局、 津政发 1980.11.12 市邮电 被市人大常委会
市公安局制订的《 〔1980〕 管理局 1997年颁布的
关于保护通信线路 93号 市公安 《天津市通信管理
安全的通告》 局 条例》代替。
003 关于贯彻《国务院 津政发 1980.09.03 市财政 财政部1992
批转财政部关于国 〔1980〕 局 年发布了《关于中
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44号 央国家机关事业单
工作人员差旅费开 位工作人员差旅费
支的规定》的通知 的规定》,原通知
失效。
004 批转市经委《关于 津政发 1980.08.18 市经委 仅适应当时情况
加强机关企事业单 〔1980〕 的具体规定,自行
位汽车管理、节约 26号 失效。
成品油、封存部分
载货汽车的报告》
005 批转市经委、市科 津政发 1980.08.03 市经委 不适应社会主
委、市财政局《关 〔1980〕 市科委 义市场经济需要
于进一步贯彻执行 18号 市 财
〈技术改进奖励条 政 局
例〉几个问题的请
示》
006 批转市托幼工作领 津政发 1980.09.18 市 教 适用期已过,
导小组《关于解决 〔1980〕 育 局 自行失效。
区属集体托幼园所 53号
经费问题的请示报
告》
007 批转市出版局等单 津政发 1980.09.22 市 出 适用期已过,
位《关于贯彻国务 〔1980〕 版 局 自行失效。
院〔1980〕163号 55号
文件、加强我市出
版管理、制止滥编
滥印的报告》
008 关于维护学校教学 津革发 1980.01.18 市教育 适用期已过,
秩序的通告 〔1980〕 局 市 自行失效。
15号 公安局
009 批转市计划委员会 津政发 1980.07.18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进口管理委员会 〔1980〕 自行失效。
《关于制订天津市 10号
出口商品留成外汇
管理试行办法的请
示报告》
010 关于颁布《天津市 津政发 1981.11.10 市 政 被市人大常委
郊区、县公路管理 〔1981〕 工程局 会1997年颁布
暂行办法》的令 231号 的《天津市公路管
理条例》代替。
011 批转市建委《关于 津政发 1982.03.15 市建委 不适应社会主
进一步加强建筑材 〔1982〕 义市场经济需要。
料管理稳定进销价 60号
格的报告》
012 关于贯彻《国务院 津政发 1982.04.25 市 财 适用期已过,
批转财政部关于严 〔1982〕 政 局 自行失效。
格财政管理制止乱 87号
开减收增支口子的
报告的通知》的通
知
013 批转市财政局《关 津政发 1982.06.15 市 财 阶段性工作结
于贯彻〈国务院批 〔1982〕 政 局 束,自行失效。
转财政部关于开展 108号
企业财务检查情况
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的通知〉的意见》
014 转发市财政局、市 津政发 1982.08.28 市财政 财政部199
文联、市文化局拟 〔1982〕 局 2年发布了《关于
订的《关于文艺创 110号 市文联 中央国家机关、事
作人员深入生活差 市 文 业单位工作人员差
旅费开支和生活补 化 局 旅费开支的规定》
助的暂行办法》 ,原办法失效。
015 批转市财委《关于 津政发 1982.06.24 市 财 适用期已过,
我市商业企业调整 〔1982〕 政 局 自行失效。
国家对企业经营责 118号
任制的几点意见》
、《关于改进我市
市属国营商业企业
奖励、提成工资和
计件工资的几点意
见》的通知
016 转发市财政局《关 津政发 1982.09.18 市 财 阶段性工作结
于市区各单位参加 〔1982〕 政 局 束,自行失效。
引滦输水明渠土方 127号
工程施工义务劳动
中有关财务开支问
题的意见》
017 批转发市财政局、 津政发 1982.08.24 市 财 适用期已过,
建设银行市分行《 〔1982〕 政 局 自行失效。
关于统一地方各种 62号
技措性贷款办法的
请示》
018 批转市计委、市经 津政发 1982.08.28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委《关于加速我市 〔1982〕 市经委 自行失效。
锅炉更新改造节约 166号
能源的报告》
019 批转市建委《关于 津政发 1982.08.21 市 建 被市人大常委
加强我市建设征地 〔1982〕 设 委 会1992年颁布
工作的几点意见》 157号 的《天津市土地管
理条例》代替。
020 关于修改《天津市 津政发 1982.11.06 市政工 被市人大常委
郊区、县公路管理 〔1982〕 程 局 会1997年颁布
暂行办法》部分条 213号 的《天津市公路管
文的决定 理条例》代替。
021 市人民政府关于查 津政发 1982.11.10 市房管 阶段性工作结
封长期空闲的新建 〔1982〕 局 束,自行失效。
住宅的通知 号
022 批转市财委、劳动 津政发 1982.04.16 市商委 被市政府19
局、总工会《关于 〔1982〕 91年发布的《批
整顿劳动防护用品 81号 转市商委等六部门
经营和发放管理的 拟订的〈天津市劳
意见》 动防护用品定点经
营管理暂行办法》
代替。
023 批转市教育局拟订 津政发 1982.08.21 市 教 适用期已过,
的《关于职业学校 〔1982〕 育 局 自行失效。
毕业生录用问题的 158号
暂行规定》
024 转发市体委、公安 津政发 1982.06.11 市体委 被市政府19
局《关于加强旱冰 〔1982〕 市 公 94年发布的《天
场管理的意见》 76号 安 局 津市公共娱乐场所
治安管理办法》代
替。
025 关于同意《天津市 津 政 1982.06.30 市 公 全国人大常委
枪支管理实施细则 办 函 安 局 委会1996年颁
(试行)》的复函 〔1982〕 布了《中华人民共
49号 和国枪支管理法》
,原细则失效。
026 关于重申暂停审批 津政发 1982.06.17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新建独立科研机构 〔1982〕 自行失效。
问题的通知 110号
027 关于认真贯彻《国 津政发 1982.08.31 市 物 国务院198
务院关于发布〈物 〔1982〕 价 局 7年颁布了《中华
价管理暂行条例〉 167号 人民共和国价格管
的通知》的通知 理条例》,原通知
失效。
028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 津政发 1982.06.19 市 工 被市政府19
于贯彻执行《中华 〔1982〕 商 局 95年发布的《天
人民共和国经济合 12号 津市经济合同监督
同法》的通知 管理办法》代替。
029 批转市科委拟订的 津政发 1982.07.19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天津市科学技术 〔1982〕 自行失效。
》保密细则 133号
030 批转市卫生局、房 津政发 1982.08.14 市卫生 适用期已过,
管局《关于解决“ 〔1982〕 局 市 自行失效。
六·二六”返津人 152号 房管局
员住房困难的工作
方案》和《关于安
置“六·二六”返
津无房人员住房的
若干规定》
031 印发《天津市文物 津政发 1982.12.23 市 文 被市人大常委
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982〕 化 局 会1997年颁布
》的通知 235号 的《天津市文物市
场管理条例》代替
。
032 批转市经委、市财 津政发 1982.02.02 市经委 阶段性工作结
政局《关于我市市 〔1982〕 市 财 束,自行失效。
属国营工业企业一 17号 政 局
九八二年扩大实行
全额利润留成办法
的请示》
033 批转市经委拟订的 津政发 1982.06.15 市经委 阶段性工作结
《天津市工业产品 〔1982〕 束,自行失效。
创优管理试行办法 113号
》
034 批转市卫生局、市 津政发 1983.01.18 市卫生 适用期已过,
财政局《关于在市 〔1983〕 局 市 自行失效。
区医院实行两种医 12号 财政局
疗收费办法的报告
》
035 批转市第二教育局 津政发 1983.03.14 市教委 适用期已过,
《关于贯彻国务院 〔1983〕 自行失效。
国发〔1982〕 42号
119号文件的意
见》
036 关于批转市科委《 津政发 1983.03.25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关于我市科研机构 〔1983〕 自行失效。
整顿工作意见的报 47号
告》的通知
037 批转市广播事业局 津政发 1983.11.26 市广播 适用期已过,
《关于实施〈录音 〔1983〕 电视局 自行失效。
录像制品管理暂行 178号
规定〉的细则》
038 批转市畜牧局《关 津政发 1983.08.06 市畜牧 不适应社会主
于加强社会闲散兽 〔1983〕 局 义市场经济需要。
医管理意见的请示 109号
》
039 批转市财贸委员会 津政发 1983.04.02 市商委 仅适应当时情
《关于放宽政策改 〔1983〕 况的具体规定,自
革禽蛋经营管理体 59号 行失效。
制的意见》
040 关于颁发《天津市 津政发 1983.05.26 市 税 牲畜交易税税
〈牲畜交易税暂行 〔1983〕 务 局 种已取消,自行失
条例〉实施细则》 80号 效。
的通知
041 批转市工商局《关 津政发 1983.05.30 市 工 适用期已过,
于放宽市场管理政 〔1983〕 商 局 自行失效。
策的几点意见》 85号
042 颁发《天津市关于 津政发 1983.09.07 市 水 被市政府19
保护引滦工程确保 〔1983〕 利 局 94年发布的《天
安全输水的通告》 131号 津市引滦工程管理
的通知 办法》代替。
043 批转市公安局《关 津政发 1983.07.06 市 公 适用期已过,
于维护市场治安秩 〔1983〕 安 局 自行失效。
序的意见》的通知 97号
044 转发市科委、市体 津政发 1984.05.23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改办拟订的《天津 〔1984〕 市 体 自行失效。
市科研单位科研管 76号 改 办
理体制改革试点方
案》的通知
045 转发市科委拟定的 津政发 1984.06.29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天津市科学技术 〔1984〕 自行失效。
成果鉴定工作管理 88号
办法(试行)》
046 批转市第二教育局 津政发 1984.07.26 市教委 适用期已过,
《关于建立管理干 〔1984〕 自行失效。
部学院审批程序的 136号
暂行规定》
047 批转市计委《关于 津政发 1984.07.18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我市一九八四年煤 〔1984〕 自行失效。
炭加价费分摊办法 104号
的报告》
048 关于实施《中华人 津政发 1984.01.20 市 工 1994年全
民共和国经济合同 〔1984〕 商 局 国人大常委会颁布
仲裁条例》有关事 10号 了《中华人民共和
项的通知 国仲裁法》,原通
知失效。
049 批转市场管理委员 津政发 1984.01.18 市商委 仅适应当时情
会、城市集体经济 〔1984〕 况的具体规定,自
办公室《关于巩固 9号 行失效。
和发展我市新办集
体商业企业的意见
》
050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 津政发 1984.05.20 市经委 全国人大常委
强工业产品质量工 〔1984〕 会1993年颁布
作的决定 81号 了《产品质量法》
,原决定失效。
051 关于发布《天津市 津政发 1984.11.05 市 劳 被1996年
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1984〕 动 局 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试行)》和《天 181号 的《天津市劳动保
津市违反劳动保护 护条例》代替。
法规经济处罚办法
(试行)》的通知
052 批转市经委、市财 津政发 1984.03.06 市经委 阶段性工作结
政局《有关专有技 〔1984〕 市 财 束,自行失效。
术使用费减征、免 28号 政 局
征所得税审批程序
的请示》
053 批转市场委《关于 津政发 1984.05.04 市商委 仅适应当时情
搞活国营零售商业 〔1984〕 况的具体规定,自
、服务业经营的几 68号 行失效。
项改革意见》
054 关于我市地方企业 津政发 1984.05.03 市外经 适用期已过,
今年出口商品收购 〔1984〕 贸委 自行失效。
价格问题的通知 67号
055 转发市建委《关于 津政发 1984.04.02 市建委 被市人大常
报送〈天津市庭院 〔1984〕 委会1991年颁
、户内煤气管道建 43号 布的《天津市燃气
设集资办法〉的报 管理条例》代替。
告》
056 转发市计委、外经 津政发 1984.07.06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贸委、经委《关于 〔1984〕 市外经 自行失效。
我市一九八四年实 100号 贸 委
计划外代理出口的 市经委
请示》
057 批转市计委拟订的 津政发 1985.03.02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关于煤炭分配计 〔1985〕 自行失效。
划的改革意见》和 39号
一九八五年煤炭平
衡分配意见》
058 关于颁布《天津市 津政发 1985.06.18 市 卫 被市人大常委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 〔1985〕 生 局 会1993年颁布
及联合诊所管理暂 115号 的《天津市社会办
行办法》的通知 医机构管理条例》
代替。
059 转发市经委《关于 津政发 1985.01.07 市经委 阶段性工作结
一九八五年电力分 〔1985〕 束,自行失效。
配管理办法的报告 3号
》
060 关于颁布《天津市 津政发 1985.01.28 市建委 被市人大常委
各种监测装置暂行 〔1985〕 会1995年颁布
规定》的通知 12号 的《天津市测绘管
理条例》代替。
061 关于加强我市物价 津政发 1985.05.22 市 物 不适应社会主
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1985〕 价 局 义市场经济需要。
通知 100号
062 批转市农委、财政 津政发 1985.09.03 市农办 1986年全
局、教育局拟定的 〔1985〕 市财政 国人大常委会颁布
《贯彻〈国务院关 146号 局 市 了《义务教育法》
于筹措农村办学经 教育局 ,原实施办法失效
费的通知〉的实施 。
办法》
063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津政发 1985.12.05 人民银 中国人民银行
市分行《关于禁止 〔1985〕 行市分 1994年发布了
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188号 行 《银行账户管理办
的暂行规定》 法》,原规定失效
。
064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 津政发 1985.04.02 市外经 适用期已过,
于扶持和鼓励扩大 〔1985〕 贸委 自行失效。
我市外贸出口和收 67号
购的几项政策措施
065 批转市经贸委拟订 津政发 1985.07.01 市外经 不适应社会主
的《天津市以进养 〔1985〕 贸委 义市场经济需要。
出工作管理办法》 129号
066 关于加强报刊发行 津政发 1985.03.26 市邮电 适用期已过,
销售管理的通知 〔1985〕 管理局 自行失效。
63号
067 批转市公安局、农 津政发 1985.11.18 市公安 适用期已过,
林局《关于加强农 〔1985〕 局 市 自行失效。
村汽车和拖拉机管 180号 农林局
理工作的意见》
068 批转市建委《关于 津政发 1986.11.21 市建委 国家建设部,
解决建设单位拖欠 〔1986〕 计委、经贸委、建
工程款的意见》 145号 行1994年发布
了《关于进一步做
好清理工程款拖欠
的通知》,原意见
失效。
069 批转市容委等七部 津政发 1986.08.15 市容办 被市人大常委
门制定的《天津市 〔1986〕 会1995年颁布
犬类管理暂行办法 109号 的《天津市养犬管
》 理条例》代替。
070 批转市科委等部门 津政发 1986.01.06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拟定的《天津市关 〔1986〕 自行失效。
于独立科研单位体 3号
制改革若干问题的
补充意见》等四个
文件的通知
071 批转市科委、市财 津政发 1986.07.19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政局拟定的《天津 〔1986〕 市 财 自行失效。
市科技咨询服务收 91号 政 局
支财务管理暂行规
定》
072 批转市科委,市统 津政发 1986.07.22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计局拟定的《关于 〔1986〕 市 统 自行失效。
加强技术交易合同 90号 计 局
登记、统计工作的
暂行规定》
073 批转市电子振兴领 津政发 1986.11.26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导小组办公室《关 〔1986〕 自行失效。
于计算机应用若干 146号
扶持政策的意见》
074 批转天津港务局拟 津政发 1986.03.20 市 港 交通部198
订的《关于港存超 〔1986〕 务 局 8年发布了《船舶
期货物处理暂行规 32号 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定》 试行办法》,原规
定失效。
075 转发市邮电局、国 津政发 1986.08.30 市邮电 被市人大常委
家安全局、工商局 〔1986〕 管理局 会1997年颁布
《关于制止非邮政 128号 市国家 的《天津市通信管
部门办理速递文件 安全局 理条例》代替。
业务的意见》 市 工
商 局
076 批转市经委、市体 津政发 1986.09.27 市经委 不适应社会主
改办《关于进一步 〔1986〕 市 体 义市场经济需要。
完善工业企业内部 117 改 办
经济责任制的几点
意见》
077 颁布《天津市人民 津政发 1986.09.29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政府关于进一步推 〔1986〕 自行失效。
动横向经济联合的 120号
试行办法》的通知
078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 津政告 1986.05.12 市 环 被市政府19
于垃圾废土堆山的 〔1986〕 卫 局 93年发布的《天
通告 1号 津市建筑垃圾工程
渣土管理规定》代
替。
079 批转市建委等四部 津政发 1986.10.22 市建委 被市人大常委
门制定的《天津市 〔1986〕 会1995年颁布
加强建筑市场管理 129号 的《天津市建筑市
暂行规定》 场管理条例》代替
。
080 批转市公用局拟订 津政发 1986.11.14 市 公 被市人大常委
的《天津市城市煤 〔1986〕 用 局 会1991年颁布
气管理办法》的通 140号 的《天津市燃气管
知 理条例》代替。
081 关于颁布《〈借款 津政发 1986.03.13 人民银 中国人民银行
合同条例〉实施办 〔1986〕 行市分 1996年发布了
法》的通知 26号 行 《贷款通则》,原
通知失效。
082 转发市商委《关于 津政发 1986.06.05 市商委 被市政府办公
切实加强对我市冷 〔1986〕 厅1989年发布
饮制品的监督和市 81号 的《转发市商委等
场管理的意见》 六部门拟订的〈天
津市冷饮食品生产
销售、管理暂行办
法〉》代替。
083 批转市商委等五部 津政发 1986.06.09 市商委 仅适应当时情
门拟订的《天津市 〔1986〕 况的具体规定,自
商委系统退休基金 75号 行失效。
统筹试行办法》
084 关于印发《天津市 津政发 1986.08.08 人民银 国务院199
集资管理试行办法 〔1986〕 行市分 3年发布了《企业
》的通知 103号 行 债券管理条例》,
原通知失效。
085 批转市商委《关于 津政发 1986.08.12 市商委 适用期已过,
解决商品搭售问题 〔1986〕 自行失效。
的规定》 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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