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讨薪的法律路径/张喜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34:25   浏览:96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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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讨薪的法律路径

张喜亮


??又到岁末,辛苦了一年的进城务工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到薪水,能否安心回家过年,是上至中央下至地方各级政府乃至全社会都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
?? 干了活,却拿不到钱,有家没钱回,甚至还要挨饿受冻,这种情况谁都受不了,当然要努力讨回自己的辛苦钱。虽然“讨薪”有理,但如何讨薪也得讲策略。
?? 近日,有报道称,今年北京市共发生进城务工人员讨薪事件201起9905余人次。警方先后依法处理了295名参与恶意讨薪者,其中刑事拘留26人,治安拘留269人。
?? 对于惩罚所谓“恶意讨薪”者的做法,我们不作评论。但需要指出的是,欠薪肯定是违法行为,追讨欠薪不论是从哪个角度说,都是合理合法的事。当然,如果有谁在追讨欠薪的过程中,做出了违反法律的事情,那么有关方面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违法者进行相应的处理或是惩罚,那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应有体现。
?? 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理性讨薪,如何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既要回属于自己的血汗钱又惩罚欠薪者?本刊特地推出此文,希望通过文字与图表的解说,能给读者一些帮助。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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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保护劳动报酬权的法律法规
??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劳动报酬权,并不那么简单,首先应当知道关于保护劳动报酬权的法律法规。
?? (一)关于劳动报酬保护的法律规定
?? 第一,《宪法》规定了劳动报酬权的保护
??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 第二,《劳动法》对保护劳动报酬的规定
?? 《劳动法》第五章专门对工资做出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 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 第三,《工会法》对保护劳动报酬的规定
?? 《工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克扣职工工资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处理”。
?? 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 第四,工资支付规定
?? 国家劳动部门以及各地劳动部门都颁发执行了相关工资支付办法。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所以,维护工资权益主要的依据就是国家及各地方的工资支付办法。
?? (二)关于工资及工资支付的规定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 第四条规定:“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 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 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三)拖欠或拒不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
??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或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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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可以受理“欠薪”案件的部门或机构
?? (一)工会
??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专门为职工办实事的组织。《工会法》明确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地方工会组织都设有维权部或信访部或职工维权中心等,这些机构专门受理劳动者举报的侵权案件。职工无论是不是工会会员都可以请求工会维护其工资报酬权。
?? 职工首先应当向本单位的工会组织请求维权,如果本单位没有工会的,便可以到本地的区域工会提出请求,如开发区工会、社区工会、地方总工会等等。
?? (二)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 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专门处理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包括拖欠、克扣和拒不支付工资的案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一般都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和单位代表三方组成,工会代表依法担任调解委员会的主任。
?? 鉴于回避对簿公堂的心理,如果能够在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内部解决纠纷,不失为上策。其优势是几乎不会伤争议双方的和气,而且还经济、简便。
?? (三)劳动事务服务机构
?? 劳动事务服务机构有很多,如各种劳动事务咨询中心、法律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等,这些机构有公益性的,也有营利性的。比如法律援助中心就属于国家设立的公益性的维权机构,而法律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一般则是营利性的。
?? 向这些机构请求维权,主要是他们能够提供法律帮助,如咨询或代理等。法律援助机构是专门为那些侵权事实清楚而又无力支付诉讼资费的困难群众服务的,被拖欠工资的职工可以直接到当地司法局咨询有关情况。
?? (四)向人大、政协等机构举报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构,是立法机关。政治协商会议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这些机构都有权对劳动法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些机构中设有信访和法律监督部门。他们不仅可以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还有权对政府依法行政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质询和监督。发生工资报酬纠纷案件,劳动者可以直接向这样的机构举报并要求其给予维权帮助。
?? (五)媒体机构
?? 包括广播、报纸、电视、网络在内的各种媒体,在媒体上曝光,形成社会舆论的压力,往往也是促成问题解决的有效办法。
?? 媒体对于形成社会舆论压力有很大的作用,但是并非解决问题的直接办法。
?? (六)劳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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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指南》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防科工委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更好地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我们编制了《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指南

  为积极稳妥地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规范有序地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现将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相关事项指南公布如下:

  一、登记

  非公有制企业申请或已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应在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国防科工委(办))登记。

  二、信息获取

  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所需的相关信息可到地方国防科工委(办)查询,还可通过国防科工委政府网站(www.costind.gov.cn)查询。

  三、资质条件与审批

  (一)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范围内科研生产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要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获得保密资格认证(只限承担涉密任务的单位)、质量体系认证,并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等是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必要条件。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设在国防科工委经济协调司)负责受理一类许可申请,各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负责受理本地区二类许可的申请。

  (二)从事许可目录范围外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非公有制企业,根据所参与范围的不同,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1.若需取得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认证的,申请一级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可向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申报,其办公室设在国防科工委安全保密局;申请二级和三级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可向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申报,其办公室设在地方国防科工委(办),个别设在省级保密工作部门。

  2.若需取得军品质量体系认证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向国防系统具有质量体系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

  3.若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参与范围与审批

  (一)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军品科研生产项目和基础设施,经军工集团公司或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初审后,由国防科工委综合计划司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非公有制企业可参与国防基础科研计划项目,可根据项目指南编制项目建议书,经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论证评审后,由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办理审批手续。

  非公有制企业可参与军品配套科研项目,并根据项目指南、任务总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审查、汇总申报,由国防科工委经济协调司办理审批手续。

  (三)非公有制企业可通过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或军队使用单位相互合作或参加军品任务招投标等方式,参与军品科研生产活动。

  (四)非公有制企业可与军工企业达成协议,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经军工集团公司或地方国防科工委(办)申报后,由国防科工委体制改革司办理审批手续。

  (五)非公有制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与军工企业合作,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发展。

  五、相关政策

  (一)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非公有制企业,符合条件的,由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初审后向国防科工委申请国家投资,由国防科工委综合计划司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非公有制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向地方国防科工委(办)提出税收优惠政策申请,经国防科工委经济协调司鉴章后,由财务司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非公有制企业在军品科研生产中形成的技术成果,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可以按照《国防专利条例》的规定向国防专利机构申请。



附件: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有关事项办理程序和说明

附件

  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有关事项办理程序和说明

  为给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方便,现将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相关事项的办理指南进一步分解和细化如下:

  一、登记的程序和说明

  (一)申请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非公有制企业,应到地方国防科工委(办)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企业性质、技术优势、资产规模、人员构成、主要经营范围和各类资质认证等情况。

  (二)已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相应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等项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应及时向登记部门报告承担任务的进展情况及因此所产生的技术成果(含知识产权)情况。

  (三)已登记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向登记部门查询有关信息,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应为其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二、资质条件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一)需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

  1.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需要提交的文件和材料,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办理程序》的规定执行(详见国防科工委政府网站的办事指南)。

  2.第一类许可直接由国防科工委受理、审查和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第二类许可由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受理、审查后,由国防科工委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二)需取得相应资质和条件的

  1.保密资格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1)准备有关证明材料

  一是已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须出具合同甲方提供的研制项目或产品的密级证明;拟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须出具合同意向单位提供的合同意向证明及密级证明(非公有制企业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或产品涉及国家秘密证明表可在地方国防科工委(办)领取)。

  二是企业营业执照;

  三是现行的企业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

  四是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五是审查认证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时,需附以上证明材料。申请一级保密资格的,由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受理、审查和批准;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由所在地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受理,经审查通过的,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复核备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定期发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和证书、证牌。

  2.军品质量体系认证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非公有制企业在认证审核前,需按照国家军用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运行3个月以上时间。

  非公有制企业需提交认证申请书、驻地军代表的推荐函或意见书和委托认证合同书(认证申请书及合同书可到各认证机构网站下载),向国防系统具有质量体系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

  3.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程序和说明

  从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五种行业的一类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出具省级以上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类非公有制企业中从事军用危险化学制品、军用火炸药及其制品、火箭推进剂等高安全风险军品科研生产的,除提供以上达标证件外,还应提供具备“武器弹药”类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二类非公有制企业,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劳动与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生产符合标准要求等相关文件。

  三、参与范围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一)参与投资项目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非公有制资本对军品科研生产项目和基础设施进行投资,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目录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二)参与国防基础科研计划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1.拟参与国防基础科研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按相应资质要求,可通过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获得相应基础科研项目指南和总体要求。

  2.非公有制企业根据项目指南和总体要求,编报项目建议书;由地方国防科工委(办)组织评审、编制项目立项论证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3.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收到项目立项申请后组织评审;审查通过的项目列入储备项目库,择优批复立项后,根据预算安排列入年度计划,并下达项目任务书。

  (三)参与军品配套科研项目的申请程序和要求

  1.拟参与军品配套科研项目的非公有制企业,按相应资质要求,可通过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获得项目指南和任务总要求。

  2.非公有制企业根据项目指南、任务总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审查汇总后报送国防科工委。

  3.国防科工委经济协调司组织评审或评估,并对评估结果予以公示。国防科工委经济协调司办理批复手续后,各有关单位可据此签订研制合同。

  (四)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1.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实行分类管理,依照国防科工委发布的有关实施办法和指导目录进行。

  2.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需与军工企业达成相关意向。其中,参与军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改组改制,由军工集团公司初审、评估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参与地方军工企业改组改制,由军工企业所在地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初审、评估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3.非公有制企业需向审查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企业基本情况及参与改组改制设想报告;

  (4)近三年财务决算报表;

  (5)与改组改制企业签订的保密协议;

  (6)国防科工委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四、相关政策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一)条件保障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1.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非公有制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向地方国防科工委(办)申报,经初审同意后,由国防科工委综合计划司会同委内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2.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国家投资的条件、方式及所形成的资产和收益,可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非国有企业军工项目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科工财[2006]569号)执行。

  (二)优惠政策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1.非公有制企业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符合条件的,可将签订的军品科研生产合同及有关材料报送地方国防科工委(办),经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国防科工委经济协调司审核鉴章,由国防科工委财务司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优惠政策。

  2.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军品科研生产合同审核鉴章,应提供下列材料:

  (1)直接提供装备产品的,应提交订货合同和《军品产品订货合同审核鉴章申请表》(该表可在地方国防科工委(办)领取)。

  (2)提供军品专用配套产品的,应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配套产品订货合同》、《军品产品订货合同审核鉴章申请表》(合同文本和鉴章申请表可在国防科工委政府网站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2005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函〔2005〕2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

环保总局《关于提请批准调整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环发〔2005〕31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环保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辽宁蛇岛老铁山、四川长江合江—雷波段珍稀鱼类、四川美姑大风顶、宁夏灵武白芨滩等5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意见。调整后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保总局予以公布。

二、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健全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高标准建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组织勘界,落实保护区土地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三、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影响评价要严格把关,采取各种预防和保护措施,尽可能减少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不良影响,并责成项目开发单位落实环境恢复治理和补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