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洒放开和调整价格后征收产品税、专项收入问题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55:59   浏览:95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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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洒放开和调整价格后征收产品税、专项收入问题的补充规定

国家税务局


关于烟洒放开和调整价格后征收产品税、专项收入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8年8月10日,国家税务局

7月23日,我局《关于名烟名洒放开价格和部分烟洒调整价格后征收产品税、专项收入问题的规定》发布后,一些地区就征收产品税、专项收入的具体政策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统一政策,做好工作,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自1988年7月28日起,粮食白洒、薯类白酒和啤酒的产品税一律不得减免。
二、对这次未列入调价范围的滤咀烟,其每包加价的4分钱,应并入企业实际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但不征收专项收入。
三、名烟名酒放开价格和部分烟酒调整价格以后,财政部原有的以税还贷规定继续执行。生产企业归还到期贷款必须先用贷款项目新增的利润、折旧基金归还;不足部分,可以用老价(即1987年12月31日的价格)和原税率计算征收的新增产品税归还;再不足的,还可以用这次放开和调整价格后增加的产品税归还。
对放开价格的13种名烟实际价格(出厂价)高于“计税基础价(出厂价)”的部分,由于征收的60%的产品税中有1/3是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在计算还贷时,应按中央财政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同比例的原则办理。
四、专项收入全部作为中央收入,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减免,也不能用于归还贷款。
五、对一些地区同时放开价格的13种名酒的系列产品,也按对13种名酒的规定征收产品税和专项收入,其计税基础价(出厂价),可按名酒的计税基础价(出厂价)与实际价格(出厂价)的比例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名酒系列产 系列产品实际 名酒计税基础
品计税基础 价格出厂价 × 价(出厂价)
价(出厂价) 〓 ━━━━━━━━━━━━━━━━━━
名酒实际价格(出厂价)
六、企业以自产的13种酒、省、部优酒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按照规定征收产品税和专项收入。
七、这次调价的甲、乙级卷烟应根据该产品调价前的出厂价格和1986年1月25日财政部发布的《烟类产品税征税办法》有关征税等级的规定加以确定。
八、省优酒是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有关厅、局、委及省级食品协会组织评定的优质酒;部优酒是指国务院有关部、委及中国食品协会组织评定的优质酒。
省、部优酒,包括新评定的省、部优酒和至今仍保持省、部优称号的优质酒;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政府、有关局、委及行业协会、单位组织评定的优质酒。
九、税务部门在把计税基础价(零售价)折算成计税基础价(出厂价)时,当地主管部门不能提供进销差率的,由税务部门根据提价前同类产品的实际进销差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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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唐山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和

二00二年五月三十日



唐山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合理确定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保证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农村稳定、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土地,涉及果树,林木,大棚,鱼、虾、蟹塘,水井等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征用土地中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各类果树的密度规格和单株胸径确定。超过规定密度规格的,按一般树木补偿砍伐费。
  第四条 各类果树的最大密度规格规定如下:
  1、核果树:
⑴桃树2米×3米。
⑵梨树3米×4米。
⑶苹果树、杏树及其他核果树2米×4米。
2、干果树的最大密度规格均为3米×4米。
  第五条 树冠整齐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依据胸径分别确定:

3厘米以下经过嫁接移栽的干果树,一年生补偿25元,二年补偿50元。
 3、树冠不整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按树冠整齐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50%-80%计算;没有树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补偿40元。
第六条 大棚鲜果树(含油桃、葡萄等)的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第七条 露地葡萄的补偿标准依据单位面积的产量和产值计算。
  1、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
 (1)二至三年生每公顷6000-7500千克。
(2)三年生以上每公顷7500-45000千克。
2、产值以省统计部门确定的不变价格计算。
3、一年生只补偿成苗培育费,每公顷最高不超过9000元。
4、葡萄的架杆、铁丝等其他辅助设施每公顷补偿4500-7500元。
第八条 各类果树苗圃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1、第一年砧木苗圃,每公顷补偿30000元;二年生嫁接半成苗,每公顷补偿60000元。
2、其他果树苗圃,一年生的每公顷补偿22500元;二年生的每公顷补偿45000元。
 第九条 柴杂树苗圃的补偿标准按《唐山市土地管理办法》附录中规定的一般水浇地产值计算。
 第十条 征用林地上的树木,归原林木所有权单位或个人所有。
第十一条 各类树木的补偿标准如下:
 1、紫穗槐、簸箕柳每堆补偿7─8元。
 2、玫瑰、丁香每堆补偿12─15元。
 3、青腊杆、桑叉每根补偿2─3元。

5、各类观赏树木、花卉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6、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旅游风景区树木的补偿标准,按其防护效益和其特定的经济价值经评估确定。
7、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类温室的补偿标准如下:
1、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每平方米补偿40元;有取暖设施的每平方米补偿50元(含土墙)。
2、骨架为竹杆,塑料盖顶的,每平方米补偿35元(含土墙)。
第十三条 各类大棚的补偿标准如下:
1、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每平方米补偿15元。
2、骨架为竹杆,塑料盖顶的,每平方米补偿10元。
3、小拱棚每平方米补偿5元。
第十四条 鱼、虾、蟹养殖业的补偿标准按照产量和上一年度的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第十五条 鱼、虾、蟹养殖业的单位面积产量按下列标准计算:
1、池精养鱼:鲤鱼、鲢鱼、鳙鱼和鲫鱼每公顷7500─15000千克;
罗非鱼、草鱼和泥鳅每公顷7500千克;元鱼每公顷2355千克;白鲳鱼每公顷3750-6000千克。
2、池散混养鱼:每公顷3750─4500千克。
3、池养虾:每公顷555千克。
4、池养蟹:每公顷375─750千克。
5、其他鱼种的产量经有关部门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鱼、虾、蟹池的补偿标准为每公顷30000-35000元。
第十七条 水井补偿标准如下:
1、民用水井,深度不足40米的每眼补偿2000元;40米以上的每眼补偿3000元。
2、水泥管机井,每米补偿70─150元。
 3、铁管机井,每米补偿350─450元。
4、新型钢筋水泥管机井,每米补偿250─300元。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迁葬费每具补偿200元。
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迁葬补偿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确定。
其他坟墓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核算执行。
  第二十条 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唐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邮电部关于加强邮政快件管理的意见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加强邮政快件管理的意见
邮电部


邮政快件是具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一项新业务,自一九八七年开办以来受到用户欢迎,业务量从一九八七年的十六万件发展到一九八九年的近两亿件。多数局本着对用户负责的精神,重视邮政快件的收寄处理规格和传递时限,促进了该项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但随着开办范围的扩大和业务量的增长,快件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任意扩大开办范围,不按规定时限频次要求和直封经转关系分发,以及强迫用户使用快件等,这些问题如不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势必影响邮政快件的信誉,制约业务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
对邮政快件的管理,现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局认真研究落实。
一、要严格邮政快件的开办范围
(一)邮政快件开办到地市局和邮件分发指定转口局,以及从地市局和指定转口局出发的逐日班直达邮路上的县市局。即:县市局收寄的快件最迟应于次日到达所在指定转口局(或地市局),该局必须是既收寄又投递。为便于收寄局掌握和考核,目前,暂以邮政总局印发的《邮政快件
开办市县局名资料》为准;寄达县市局只办到县市政府所在的城镇。
(二)县市以下的收寄局所,其收寄的快件最迟应于次日到达所在指定转口局。
(三)凡与银行有协定按邮政快件交寄的“银行信”,目前暂维持现有的开办范围。
(四)各局应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快件开办范围进行一次调查分析。凡时限达不到要求的,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调整邮路、挖掘内部潜力等措施,最迟于明年第一季度内达到时限要求,并将符合开办条件的市县局资料报邮总。对确实达不到时限要求的,应停止办理快件业

务。
二、严格执行邮政快件的分发关系
(一)指定转口局和经批准可对外封发的地市局对各指定转口局,不论件数多少,一律使用快件专用袋直封,不得封套经转。
(二)非指定转口局的地市局对外封发如与封原所在指定转口局时效相同的,仍应封原所在指定转口局经转。
(三)指定转口局和批准对外封发的地市局应按所在干线航空通运局的发运计划,对出口快件按规定拴挂航空袋牌,干线航空通运局应及时转发。
(四)省内县市局之间的互寄,如封所在指定转口局确实影响时限的,可建立直封关系在省内执行。
三、严格邮政快件的时限考核
(一)各局发现非开办局误收快件或误收非开办局的快件一律发验通知收寄局,验单副份抄邮总并作逾限考核。
(二)未按规定的分发关系分发快件一律按逾限考核。
(三)对未按规定的车航班次交发和经转以及晚点改点的总包,相关局未批注原因,在时限检查中作逾限考核。
四、坚持用户自愿选择使用快件业务
(一)坚决制止各种强迫用户使用邮政快件业务的作法,凡发现这类问题或引起用户申告的,各局必须做出严肃处理。
(二)各开办局应有对外公布的时限表,营业窗口要有时限资料和快件开办市县局名资料,供用户查阅,由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邮件种类。
(三)对收寄发往非开办范围的邮政快件,如用户要求使用快件业务时,邮政营业人员应认真负责地向用户做出解释。如用户坚持使用的,收寄时在寄达局下面划“一”符号,以示寄件人要求使用。
加强对快件的管理是各级邮政部门改善服务,提高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也是促进轻型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领导和职工都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维护全网利益出发,正确处理积极发展与加强管理的关系;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相应的检查考核办法,认
真落实加强快件管理的各项工作。



199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