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秀运动员选招和退役安置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59:34   浏览:80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优秀运动员选招和退役安置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优秀运动员选招和退役安置办法


(1994年1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本省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省优秀运动队选招和安置优秀运动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优秀运动员的选招和退役安置工作。
省人事、劳动、计划、教育等部门应积极协助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优秀运动员�的选招和退役安置工作。
第四条 优秀运动员的选招范围:
(一)省体育院校及市(地区)、县体育运动学校和业余体育学校在校生;
(二)普通中、小学在校生;
(三)城镇、农村具有体育运动特长的青少年。
第五条 从普通中、小学在校生中选招的优秀运动员,应保证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第六条 选招优秀运动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考核,并经一定时间的集训和试�训考察。合格的招为正式运动员,不合格的退回原输送地(单位)。
第七条 选招优秀运动员所需招工指标和“农转非”指标,由省人事、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内安排,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调入手续。
第八条 各地在办理选招和退役安置优秀运动员户口、粮食关系转入手续时,不�得收取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各种费用。
第九条 退役优秀运动员由原输送市(地区)安置。
因特殊情况需要异地安置的,须经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事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曾获得全运会、亚运会或世界三大赛冠军,运龄超过十年的退役优秀运�动员,由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经省人事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安置。
第十一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小年龄运动项目年满十六周岁),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运龄在五年以上的退役优秀运动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在计划内办理干部录用手续:
(一)曾获得全国三大赛、亚洲三大赛或世界三大赛录取名次的;
(二)集体项目全国甲级队担任主力的;
(三)破全国、亚洲或世界比赛纪录的;
(四)获运动健将称号的。
第十二条 获奥运会前八名,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三名,亚运会或全运会冠�军的优秀运动员,在退役之前经本人申请,由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干部录用手续�,退役后按干部安置。
第十三条 退役优秀运动员不具备录用干部条件的,按工人安置。
第十四条 田径、球类项目比赛获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前八名,世界杯赛、亚运�会前六名,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或全国三大赛前四名,年龄在二十三周岁以下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可入高中进行文化补习,达到高中文化程度后纳入当年招生计划,�免试保送普通院校学习。
第十五条 获全国三大赛冠军,亚洲三大赛前三名或世界三大赛前八名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免试保送体育学院或其它院校体育系(科)学习。
第十六条 获一级运动员及其以上称号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经体育学院或其它�院校体育系命题考试,自定分数线,报省教育考试部门批准,可录取到体育院校或其�它院校体育系(科)学习。
第十七条 退役优秀运动员被院校录取后,户口、粮食关系迁入学校,毕业后由�院校统一分配工作。工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运动员退役后重新定级的规定办理。低于�大、中专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的,按应届毕业生定级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接收退役优秀运动员的企业,经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增加�相应的工资总颁。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可适当调整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九条 退役优秀运动员安置工作每年集中办理二次。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期将安置计划报省人事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转有关市(地区)人事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安置。
安置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做好安置中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自批准安置退役优秀运动员之日起,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人六�个月体育津贴一次性拨至安置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由安置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月�发给本人。
退役优秀运动员到安置单位报到后,由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计发退役费。
第二十一条 退役优秀运动员安置到单位后,当地人事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其进行职业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由安置单位照发,所需培训费用由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支付。
第二十二条 凡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未到安置单位报到的,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可停发其体育津贴。超过六个月的,当地人事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三条 退役优秀运动员在安置期间要求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事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离职手续,并通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未满十六周岁的退役优秀运动员,由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单位安排文化补习。也可以保留公职在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下进行文化补习,�待满十六周岁后再予以安置。
第二十五条 从外省(市、区)选招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世界三大赛系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
(二)亚洲三大赛系指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
(三)全国三大赛系指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近年来,监管场所非正常死亡事件时有发生,这些呆在看守所的都是未决犯,在其最后的罪名尚未确立,而出现意外伤害或者死亡,他们的人权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这与我国的法治文明进程是相违背的,同时也反映出监管机关和检察机关存在监管不力与监管不到位、执法人员的执法问题等等。目前我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宪法,标志着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发展,是我国法治文明程度的又一大进步。被监管人虽然是具有一定特殊身份的公民,其个人尊严和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保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是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组成部分。但是就目前我国监管场所的管理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笔者就看守所被监管人的人权保障检察监督做一粗浅探讨。
  一、看守所被监管人的人权保障现状
  当前,看守所被监管人的人权保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对被监管人的人权保障意识淡薄。监管执法人员和检察人员执法理念不适应形势发展、保障人权意识严重缺失。看守所往往只偏重告知被监管人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而忽视告知被监管人羁押期间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甚至不愿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益。对于被监管人提出的合法要求,不重视,以致被监管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和有效保护。一个人被司法机关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之后,他人权的自我防卫能力是下降了,无意识的放弃自己所拥有的权力,是被监管人普遍存在的一种心理现象,同时这个时候他的人权容易被忽视。
(二)隐形、变相超期羁押。实践中,被监管人的羁押时限很大程度依附于办案期限,羁押期限的延长完全服务于案件侦破、公诉甚至审判工作的需要。对被监管人羁押的目的除了必要的保证诉讼需要外,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侦查、公诉和审判工作的需要而羁押。同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侦查、起诉、审判每一个环节,办案人员均有权申报延长被监管人的羁押期限,大部分案件在并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被延长或者退查,由此,产生一些隐形、变相超期羁押,造成对被监管人人权的侵害。
  (三)管教方式简单粗暴。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均衡,看守所警察的素质不符合体制发展的需要,实践中,看守所为了树立权威,便于管教,往往对一些被监管人之间吵架、不尊重管教干部等行为,采取加戴械具的方式进行处理,以罚代教。同时关押条件普遍比较简陋,致使被监管人员的人身健康存在一定的隐患。
(四)被监管人的律师帮助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将妨碍其侦查取证,于是为告知犯罪嫌疑人此项权利,即使是告知,律师参与侦查活动的范围仍受到各种不成文的惯例限制,尤其是律师会见权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一定束缚,会见次数、时间和谈话内容受到限制,或者以会见的批准不合规范,借故拖延安排会见的时间,或者以案情涉及国家机密等为由不予安排律师会见被监管人;或者以安全重大复杂为由,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安排。
二、被监管人人权得不到保障的原因
在法治文明不断进步的今天,被监管人人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一是法律和体制方面存在缺陷。一是检察监督缺乏法律权威。立法上规定检察机关有监督的职责,却没有规定监督的程序、权限和有效手段,导致实践中检察监督仅限于口头纠正、协调,提出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法,没有强制性,纠正力度不足。缺乏有效的司法审查程序。强制措施的采取、实施强制措施完全是基于侦查、公诉的需要,考虑被监管人的权利相应较少;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延长期限过长,拘留期限的延长不经司法审查,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出现随意判定现象;羁押与审讯不分离。看守所作为公安机关的职能部门,使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侵犯被监管人权益的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与有效纠正。
二是财政保障不到位制约着被监管人的人权保障。因为经费紧张,看守所医疗、卫生条件差,被羁押人的健康得不到有效保证。看守所的警力常出现不足,硬件建设落后,监管设施老化,干警素质得不到提高,执法能力有一定的缺陷与漏洞,给牢头狱霸的滋生提供了机会。看守所警力不足,比如,有的看守所还没有安装24小时监控录像设施,监管民警无法及时掌握在押人员的活动。
三是律师的法律地位得不到保障。虽然现在法律上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侦查机关会对律师造成一种任务的障碍。律师对被监管人人权的保障监督仍不全面,比如被监管人被采取讯问、检查等强制侦查手段时,律师则没有在场权,比如粗暴野蛮执法、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则不能及时发现,对被监管人的保障存在缺失。
四是检察监督不及时。检察机关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基本上属于事后监督,不能及时发现侵犯人权的问题,不能及时保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由于驻所检察人员的监督角色不明朗,被监管人不敢、不愿向驻所检察人员反映自己的人权被侵犯。
三、保障被监管人员人权的对策
监所检察在人权保障工作中,应注重人性化、科学化、制度化,采取多种措施,切实保障被监管人的人权。
(一) 严把审查逮捕关。在审查逮捕时,要注重审查羁押的必要性,对于没有必要逮捕的,一定依照法律规定,不能批准逮捕和进行羁押。法律规定,羁押一个人必须是有条件的,是有严格限制的,因为拘留和逮捕主要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防止出现逃跑、自杀、串供、毁灭证据等等,甚至是报复证人等等。检察机关要注意审查是不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是不是能够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是不是采取其他的办法,比如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这种情况才羁押,否则不羁押,要减少羁押。
(二) 严惩牢头狱霸和看守所警察的违法活动。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关押人进行欺辱、虐待,甚至造成人身伤害的牢头狱霸必须要依法严厉打击,发现“牢头狱霸”苗头和迹象,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坚持露头就打,绝不姑息,并予以严厉的法律追究,对监室的牢头狱霸,被监管人都有权提出控告。
(三)严办看守所干警渎职行为。要建立健全监管民警执法责任制和派驻检察人员检察监督责任制。对于监管执法或者检察监督工作不负责任,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甚至者徇私舞弊导致被监管人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监管民警和派驻检察人员的责任。对这些人员,被监管人都有权提出控告,以保障被羁押人的控告申诉权的实现。
(四)严防侦查过程中的刑讯逼供。首先应该加大对刑讯逼供的查处力度,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查处刑讯逼供者。其次增强讯问程序的透明度,规范侦查权,规范讯问规则,强化检察机关对讯问程序的监督。再者扩大律师的辩护权,应当赋予律师侦查阶段询问时的在场权,可以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强有力的监督,防止侦查过程中的黑箱操作,从程序上制约非法言词证据取得的可能性,是防止粗暴野蛮执法、刑讯逼供发生的有效制约手段。
(五)严控看守所管理。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看守所的管理,看守所及其监管民警要更新观念,严格执法,规范管理,严格落实定时巡视监室、24小时监控等制度,严禁使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要按照规定标准配备警力,改善监管设施和装备建设,安装全方位、无死角的监控录像设备。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严格检查看守所管理存在的漏洞。

作者:景县人民检察院 杨素珍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春节假日后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春节假日后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明电〔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春节假期已经过半,在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据调度统计,2月6日至9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春节假期前四天,安全监管总局共接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8起,死亡34人,与2007年春节假期同期(正月初一至初四)相比,事故起数减少3起,死亡人数减少2人。没有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春节假日后期及一段时间,春运将进入返程高峰,各类交通运输压力增大;救灾工作持续紧张进行,煤炭、铁路、电力等行业安全生产任务依然艰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高度重视,毫不松懈地做好春节假日后期的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抓好煤矿、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对春节假日期间坚持生产的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危化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和引导企业强化安全管理,落实应对停电措施,严格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等各项制度,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防“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严密防范重特大事故。

  二、做好企业节日放假、停产检修复产安全保障的准备工作。各产煤省(区、市)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节后复产工作的要求,摸清煤矿复产情况,排出分批复产计划,制订复产验收工作方案,严格验收标准,规范验收程序,逐矿进行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煤矿方可复产。特别是对停电停产的煤矿,复产前必须由救护队排放瓦斯,排水达到正常,井下设施经检修达到完好。要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复产的监管监察,严防未经复产验收擅自恢复生产。

  三、切实做好抗灾救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要加强电网抢修期间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级安全责任,科学合理安排抢修进度,妥善安排抢修力量,加强施工机械和设备的安全管理,完善应急措施,严防融冰过程中倒塔、断线事故发生,确保电网抢修施工安全。要督促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制定安全措施,加强企业自备发电设备和内部电网的运行维护,密切监控瓦斯和井下水位,一旦停电停风要立即撤出井下作业人员。要针对气温回升、冰雪融化的情况,做好坍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防范工作,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四、加强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烟花爆竹等安全监管工作。各地区要根据客流量和冬季气候特点,合理安排车次、船期、航班,落实各类强化应急措施,确保旅客出行安全。要加大交通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尤其要加强对客运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禁车船超载、超限,严格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登车(机、船),确保春运安全。要加强车站、码头以及商(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人员踩踏等恶性事故。继续加强烟花爆竹燃放、销售、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监管,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五、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调度值班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紧急情况,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救和妥善处置,并按程序及时、如实上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