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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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7〕66号


各保险公司: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日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保证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的,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资金。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保险公司提存、处置资本保证金等行为应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遵循“足额、安全、稳定”的原则提存资本保证金。

  

第二章 存放银行

  第六条 保险公司可选择一至三家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存放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上年末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2、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与本公司不具有关联方关系;

  4、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 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放期间,如存放银行存在可能对资本保证金的安全存放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如,因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保险公司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将资本保证金存款转存至新的存放银行。

  资本保证金存款到期日,如存放银行不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另行选择存放银行,并将已到期的资本保证金存款转存至新的存放银行。

  第八条 保险公司在一家存放银行就单一币种只能开立一个资本保证金存款专用账户。该账户内只能存放资本保证金,且每笔资本保证金存款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或等额外币)。

  

第三章 提存和备案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在中国保监会批准开业后30个工作日或批准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足额存入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银行。

  第十条 保险公司可以以下形式存放资本保证金:

  1、定期存款;

  2、大额协议存款;

  3、存款协议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提前支取时银行保证本金的外币结构性存款;

  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期不得短于一年。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应与拟存放银行的总行或一级分行签订《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合同双方不得擅自撤销协议。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要求存放银行对资本保证金存单进行背书:“本存款为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款银行未见到中国保监会的书面批准,不得同意存款人变更存款的性质、将存款本金转出本存款银行以及其他对本存款的处置要求。存款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的资本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在资本保证金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保险公司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资本保证金存款备案文件(包括存放银行的有关指标);

  2、《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一份;

  3、资本保证金存单复印件以及存单背书复印件;

  4、中国保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资本保证金存款到期后在原存放银行续期存放的,保险公司可以在资本保证金存款到期后十个工作日内自行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签订《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并履行备案手续,不需要事先得到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密切关注外币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汇率波动。因汇率波动造成资本保证金总额(折合人民币)连续二十个工作日低于法定要求的保险公司,应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存资本保证金并履行备案手续,不需要事先得到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对资本保证金的以下处置行为,应事先得到中国保监会的批准:

  1、变更存款性质;

  2、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到期后在原存放银行续存除外);

  3、转存其他银行;

  4、清算时使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

  5、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

  6、其他动用和处置资本保证金的行为。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对资本保证金进行处置,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资料:

  1、资本保证金处置申请文件;

  2、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申请表;

  3、原《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

  4、原资本保证金存款存单复印件及存单背书复印件;

  5、拟签订的《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草案);

  6、中国保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将资本保证金存款转存其他银行,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关于保险公司首次提存资本保证金的有关规定签订《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并履行备案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保险公司已经提存的资本保证金存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存放银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符合《关于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存放商业银行有关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1〕6号)及《关于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4号)要求的,可在资本保证金存款到期后再转存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银行;

  2、在一家银行就单一币种开设多个资本保证金存款账户,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期短于一年,以及单笔资本保证金存款金额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或等额外币)的保险公司应在存款到期后及时更正;

  3、《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的条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应在资本保证金存款到期后签订新的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时及时更正;

  4、资本保证金存款存单背书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应要求存放银行重新背书;

  5、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问题,应及时整改和纠正。

  第二十二条 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存、处置资本保证金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第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基本条款示例)

  2、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申请表

附件1:

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基本条款示例)

甲方:中国 银行上海分行
地址:上海浦东大道 号
乙方: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 路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本着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的资本保证金人民币 元,以 年期定期存款的形式存放在甲方。甲方向乙方出具定期存单。
二、资本保证金的定期存款起息日为20 年 月 日。
三、资本保证金定期存款的计息方式为每 付息一次,利率为 ,付息日为 。
四、本存款为资本保证金存款,甲方未见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书面批准,不得同意乙方变更存款的性质、将存款本金转出甲方以及其他对本存款的处置要求。甲方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的资本保证金额度内对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甲、乙双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六、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一份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甲方:中国 银行上海分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申请表

申请日期: 机构印章:
一、公 司 基 本 情 况
公司名称
开业时间 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 资本保证金
法定代表人
申请公司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存 放 银 行 基 本 指 标( 年末)
名称 注册资本 资本充足率 不良资产率
原存放银行
拟存放银行
三、改 变 存 放 银 行
原存放银行 金额及币种 存期 利率
起讫日期
金额及币种 存期 利率
起讫日期
金额及币种 存期 利率
起讫日期
拟存放银行 金额及币种 存期 利率
起讫日期
金额及币种 存期 利率
起讫日期
金额及币种 存期 利率
起讫日期
四、公 司 清 算 时 清 偿 债 务
批准清算的文件名称及文号 批准时间
清算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拟动用资本保证金用于清偿债务的数额
五、资 本 保 证 金 动 用 或 处 置 申 请 书(可加附页)
此略(若改变存放银行,需提供保险公司与拟存放银行协商一致的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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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参与式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8〕43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参与式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参与式扶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桂林市参与式扶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全市参与式扶贫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实现财政扶贫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农村贫困群众的综合素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管理进程,加速农村贫困群众稳定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2﹞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贫困村扶贫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桂财农﹝2000﹞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参与式扶贫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式扶贫是指以扶贫项目为载体,以贫困村为平台、以贫困群众为主体,行政管理部门充分赋予贫困群众知情权、发言权,充分激发贫困群众的参与意愿、参与热情、参与动力;有效组织贫困群众平等参与扶贫项目开发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全过程;切实提高贫困群众自主脱贫、自我发展能力,在实施整村推进扶贫项目开发中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

第三条 实施参与式扶贫的项目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主要包括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业开发项目以及技能培训、劳务输出、异地搬迁等;实施参与式扶贫的区域是自治区确定的分布在我市12县及雁山区109个乡(镇)中的286个贫困村。

第四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外资扶贫项目、社会组织扶贫项目均适应本办法。



第二章 方案与职责



  第五条 实施参与式扶贫要以切实可行的方案为基础。县、村均要结合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参与式扶贫工作方案,明确各级职责。

  第六条 县扶贫部门制定的参与式扶贫方案,应包括实施范围、重点、目标、工作步骤、要求、服务管理、监测评估等。贫困村参与式扶贫方案要具体、可行,其内容包括:本村基本情况、贫困现状、目标任务、扶贫项目与资金公示、村民组织管理、监督、评估等。县制定方案,报市批复备案,村制定方案,由乡(镇)初审,报县批准与批复备案、公示。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贫困村参与式扶贫负总责。主要职责:落实整村推进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参与式扶贫实施方案,安排扶贫资金,指导项目实施,组织社会帮扶,提供社会服务,搞好参与式培训,抓好检查监测,挖掘和培育典型等。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贫困村参与式扶贫的主要职责是:动员和组织贫困村群众按参与式扶贫方案实施扶贫开发项目并经常指导、检查落实情况;抓好对贫困村群众的培训,协助贫困村项目功能组织处理矛盾纠纷,按照上级的要求,审核、汇总和上报贫困村参与式扶贫开发的各种基本数据。

  第九条 村委会主要职责:组织召开群众大会、村民小组会、村委会确定通过参与式扶贫实施方案,确立申报项目、选举产生项目实施管理小组、监督小组、财务管理小组或村民理事会等项目功能组织。协助项目功能组织抓好扶贫项目实施、管理、监督工作,引导农户自愿投入资金、劳力,配套扶贫项目,开展实用技术培训;负责单据汇总、核定、上报和报帐;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汇报和向全体村民公布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情况。村支书和村主任是实施参与式扶贫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本着足额配套、量力而行、列入预算、增加投入的原则,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2﹞52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在每年初按上一年度本县分配到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总量的3%-5%的比例,从县(区)本级财政中安排扶贫项目管理费,由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扶贫项目项目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参与式扶贫的实施与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做好扶贫项目的申报、公示、实施、管理、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由项目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会议,依据十年规划项目库内的项目,结合本地实际,进行选择排序,初步决定年度要上报和要做的项目。会后,村民代表和组长向全体村民通报会议内容,征求群众意见;再次召开村民代表、村民小组会议,集中群众意见,最后确定申报的项目。按照既定统一格式填报项目规划申报表,报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立项, 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就项目点所在乡/镇申报的项目,依照上级扶贫系统的要求予以审查,并及时上报争取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公示。所申报的项目一经批复,县(区)扶贫办应及时将项目批复情况以文件形式下发到项目点所在的乡(镇),并用协议的形式将项目移交给村委,协议明确村委与县扶贫办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角色定位、责任以及行为、工作范围等,由村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会议,通报项目批复情况。同时将项目直接交给项目覆盖区,并要求村委与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将项目名称、规模、资金、实施和验收时间按既定格式张榜公布,同时以口头形式传达到项目区全体群众。

第十四条 项目招标。财政扶贫资金的道路建设项目、饮水工程项目原则上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如资金量比较小,也可采取邀标、议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如需招标,项目区所在的村委会干部代表和村民代表要参与招投标的全过程。参加招投标的单位达到3个以上投标方算有效。产业开发项目资金数额较大的要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数额较小的由县(区)扶贫办、乡(镇)干部、村委会干部和群众代表联合选购。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

  (一)成立项目功能组织。由村委组织项目覆盖区群众召开会议讨论(会员人数、标准、妇女比例等)选举产生相应的项目实施小组、监督小组和财务管理小组,明确小组职责,进行人员分工。

  (二)培训。县(区)扶贫办负责对各项目点所在乡(镇)分管领导、村委干部集中进行参与理念和项目手法培训。乡(镇)、村委负责对项目覆盖区实施小组、监督小组成员和群众进行培训。

  (三)制定实施方案。由项目点所在乡(镇)、村委协助项目实施小组组织召开群众大会讨论、决定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实施计划、办法、纠纷处理、山林水利关系协调、集资、投工投劳等,制定物资保管、财务、会议、监督制度和项目后续管理制度。

  (四)组织实施。由项目实施小组按照制定的方案、制度组织群众实施项目,县(区)扶贫办、项目点所在乡(镇)政府、村委引导、协助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扶贫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财政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桂财农﹝2000﹞43号)和《广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桂财农﹝2001﹞141号)之规定,坚持社区支配,合理使用,公开透明,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财政报帐制度。

  (二)报账。财政扶贫资金报帐采用实施小组、监督小组组长、县扶贫办分别签字的程序进行。

  (三)扶贫资金的结算办法。对于投入数额较小的项目,采取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算。对于投入数额较大的项目,实行分期报帐、分期支付的办法,项目竣工经过群众和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进行项目终期结算。

  (四)财政报帐需提供的资料。项目立项批准书、项目实施计划书、报帐申请单、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费用支出明细和有效的支出凭证等。

(五)项目资金公示。项目资金必须定期或按照工程进度进行公开、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资金的情况、开支情况、节余情况等。特别是要求公布到细目,不能笼统了事。资金使用情况公布3天后,80%以上群众无异议,方可申请检查验收、报帐。资金使用的原始票据必须由项目实施小组长、监督小组长和一名群众代表签字,方可作为报帐的依据。

(六)责任追究。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桂财农﹝2000﹞43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要如数抵减下一年度财政扶贫资金,并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监测与评估



  第十七条 从市到县(区)要建立健全贫困村扶贫资金和项目监测与评估网络,全面跟踪贫困村参与式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要成立由市、县、乡、村干部和贫困村贫困群众组成的监测与评估小组,对扶贫项目开发的效率、效益和可持续三方面进行监测评估。

  第十八条 参与式扶贫的监测应做到贫困村屯屯参与、户户参与。村(屯)要围绕整村推进目标任务包括人均收入、基础设施建设(屯级道路、人畜饮水、沼气池、茅草房改造等)、产业开发、培训等情况制成《整村推进目标监测表》,每年年底由村委会填写逐级汇总上报。贫困农户要根据家庭人均收入、种养项目效益等填写《整村推进农户监测表》,每年年底由农户自填,各自然屯监督员进行统计,然后逐级汇总上报。

  第十九条 项目评估、验收。项目评估验收分为阶段性和终期评估、验收。各乡镇、村委要协助项目实施小组汇总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形成书面汇报材料。阶段性评估验收由村委、项目实施小组申请县(区)扶贫办、乡/镇政府进行评估验收,并作为报账的依据。终期评估验收由县(区)人民政府、县(区)扶贫办、乡(镇)人民政府、村委、项目实施小组和群众代表组成评估验收小组在项目覆盖区群众自我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评估不过关则不能通过验收。

第二十条 市、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要组织一次对贫困村参与式扶贫实施管理工作全面检查。由市人民政府将监测评估与检查情况,通报给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实施参与式扶贫开发管理工作做得好、成效明显的县和贫困村,在资金扶持方面予以倾斜和通报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实施参与式扶贫管理工作组织不力,弄虚作假、只搞形式参与,实质不赋权,致使群众积极性不高,项目进展缓慢和效益差的县、贫困村要通报批评,并建议自治区扶贫办调减有关县(区)、贫困村下一年度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总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规则

铁道部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规则

1989年11月15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统一统计范围、指标口径和计算方法,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固定资产是指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可供较长时间反复使用并在其使用过程中基本上不改变原有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如铁路线路、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
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劳动资料,一般算低值易耗品,作为流动资产。
第3条 固定资产投资是国民经济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新建和改造、更新的投资活动。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就是指铁路各单位(包括行政单位)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活动。它对铁路运输生产设备的增加和在技术上的不断更新,实现铁路现代化,进一步提高运输生产能力,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的需要,增强经济实力和国防实力,改善职工物质和文化生活条件,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4条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是社会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认识社会、管理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计划管理、检查、监督铁路经济体制改革和建设情况及促进企事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
第5条 为了做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按照《统计法》与部颁《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和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各项核算基础工作,使统计工作建立在扎实可靠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上报统计数字资料;单位领导必须保障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并支持统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报。
各级统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本规则的内容,在搞好基本统计的基础上,加强分析研究,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统计报告,及时反映建设规模、投资结构、工程进展、投资效果的情况和问题。

第二章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对象、任务和统计范围
第一节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对象
第6条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对象是:社会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的数量方面。也就是以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的经济现象为统计的对象,包括通过各种经济形式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活动;从建设前期、建筑安装施工期以至投产后投资回收期全过程的各个阶段。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是要通过对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数量方面的观察,研究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效果等发展变化的数量关系和数量界限,以认识固定资产投资经济活动的客观规律。
第7条 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将全民所有制固定资产再生产划分为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投资两部分,国家规定铁路部门将机车车辆购置作为投资一部分,单独列示,在投资计划上分别安排,分别管理。因此,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上也作相应划分。
一、基本建设,是指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包括:
(一)为加速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而平地起家的新建项目,如新建铁路、新建枢纽、工厂、医院、学校等等。
(二)为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在现有项目或企业中扩大规模,如:增建第二线、电气化铁路、增建工厂的主要车间,增建枢纽的到、发、编组场或环线、疏解线、增建学校的教学楼,医院的医疗用房等等。
(三)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的迁建项目。
(四)遭受各种灾害,毁坏严重,需要重新恢复的项目。
(五)没有折旧基金或固定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等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项目。
(六)用基本建设计划内投资和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新建项目或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达到大中型标准的扩建项目。
二、更新改造,是指现有企、事业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等工程和有关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为了挖掘潜力,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对现有企、事业单位原有车间,生产线的工艺,工程设施和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或设备、建筑物的更新,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二)为了改善原有铁路运输条件,提高运输能力,而进行的更新改造工程。
(三)为了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或综合利用原材料而对现有企、事业单位进行的技术改造工程。
(四)为了防止职业病和人身事故,对现有建筑和技术装备采取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五)现有企业、事业单位由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六)用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与基建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对企、事业单位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和增建主要车间的项目,其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尚未达到大中型标准的项目。
三、机车车辆购置,是指铁路为扩大再生产和设备更新而购置的机车和客、货车辆。
第二节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任务
第8条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铁路固定资产投资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为制定铁路经济体制改革和建设的决策,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指导建设及加强管理提供依据,对决策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检查和监督,并为领导了解、掌握情况和企、事业管理以及科学研究提供资料。
第三节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范围
第9条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是指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所必须包括的全体单位,它是确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研究总体的前提。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是根据统计目的、任务的要求,既考虑实际需要,又考虑管理水平和统计力量等条件确定的。当前,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铁道部计划安排的全部建设项目及未列入部计划的总投资5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具体统计范围如下:
一、基本建设
(一)列入铁道部本年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部计划指标内授权各局、各公司等单位安排的项目)和虽未列入本年基本建设计划,但使用以前年度基本建设结转投资(包括基建库存设备、材料和工程预付款)在本年继续施工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本年基本建设计划内投资与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新建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达到大中型标准的扩建项目,以及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项目。
如果铁路的基本建设与更新改造投资,分别下达计划,则应分别统计。
(三)按照项目不能“肢解”的原则,对列入部基建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列入部计划考核规模的中外合资项目中的“外商投资”,全民、集体合建项目中的“集体投资”,中央、地方合建项目中的“地方投资”,与路外单位合建项目中的“外单位投资”等均应统计,并与列入部计划考核的投资分开表示。
(四)既未列入基本建设计划范围,也未列入部更新改造计划范围,由铁路各级单位用各种资金(例如: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客货运服务基金、临管新线、工程、工业、附业、装卸等部门自提自用的基金、装卸管理费、固定资产复置金、运油挖潜专款、水电补贴费、二次投资、铁路大修费等)安排的总投资在5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扩建、恢复项目和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项目,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和增建生活福利设施的项目。
二、更新改造
(一)列入铁道部本年更新改造计划的项目(包括授权企业、事业单位安排的项目)和虽未列入本年更新改造计划,但使用上年更新改造计划内结转投资在本年继续施工的项目。
(二)本年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和基本建设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对企业、事业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的项目和增建主要生产车间等,其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未达到大中型标准的扩建项目,以及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需要而进行的迁建项目。
(三)按照项目不能“肢解”的原则,对列入部更新改造计划的建设项目,不纳入部计划考核规模的中外合资项目中的“外商投资”全民、集体合建项目中的“集体投资”,中央、地方合建项目中的“地方投资”,与路外单位合建项目中的“外单位投资”等均应统计。并与列入部计划考核的投资分开表示。
(四)既未列入部基建计划范围,也未列入部更新改造计划范围,由铁路各级单位用各种资金(例如: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客货运服务基金、临管新线、工程、工业、附业、装卸等部门自提自用的设备折旧基金、装卸管理费、固定资产复置金、运油挖潜专款、水电补贴费、二次投资、铁路大修费等)安排的总投资在5万元及以上属于更新改造性质的项目,以及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需要而进行的迁建项目。
三、机车车辆购置
凡列入铁道部机车车辆购置计划的均属统计范围。
四、关于统计范围问题的几点说明
(一)为了检查计划,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统计的划分,应与计划口径保持一致。一个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有的年度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有的年度列入更新改造计划,一般可按当年计划进行统计,即当年列入何种计划,就应纳入何种统计,其以往完成的累计数字也要相应地调整过来。
(二)未纳入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总投资5万元以下的项目,是指现有企、事业和行政单位零星购置的单台设备价值和建造的单项工程其总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凡列入一个设计(计划)文件的工程和设备,应按项目的计划总投资计算(实际总投资超过计划总投资的按实际总投资计算),不得按单项工程或单台设备计算;房屋建筑和设备安装也不得分割计算;成批购置设备不得按单台价值计算。几个单位合资建设的项目,应以项目总投资计算,不得按集资单位分割计算。

第三章 建设项目统计
第一节 建设项目统计的涵义
第10条 建设项目统计一般是指建设项目个数统计以及按照不同标志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统计。它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项目是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和进行设计施工的基本单位,也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观察的基本单位。投资统计报表设计和指标设置,以及综合汇总都是以建设项目(或建设单位)为基础;固定资产投资微观经济效果指标,一般都是按建设项目来计算和考核的。一定时期施工和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个数,可以分别反映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和建设成果。建设项目(或建设单位)又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分组的主要依据,按照不同的标志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可以观察建设项目的各种构成,研究各类项目之间的比例关系,对比各类项目的投资效果。因此,建设项目统计是整个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重要基础。
第二节 建设项目分类
第11条 根据国家和铁路现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制度的规定,建设项目分为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
一、基本建设项目(简称基建项目)一般是指经批准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进行建设,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基本建设单位。通常是以一个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或独立的工程作为一个基建项目。如铁路工厂、物资办事处、设计院、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部(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等均作为一个建设项目。对编有设计概(预)算的独立列项目的工程,如新建铁路干支线、增建第二线、电气化铁路、改扩建铁路、枢纽、站场、客站、大桥等也作为一个建设项目统计。
基建项目一般是由设计文件规定的若干个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所组成。如,上述以单位或以独立工程作为项目的均由若干个单项工程所组成。不得把不属于一个设计文件内的,经济上分别核算、行政上分开管理的几个项目捆在一起作为一个基建项目。
在一个总体设计内,分期建设的工程,按一个建设项目统计。
基建项目是编制和执行基本建设计划,填报基本建设统计报表的基层单位。基建项目的各种属性是进行统计分组的主要依据。一定时期施工和建成投产的基建项目个数可以分别反映基本建设的规模和建设成果。
二、更新改造项目是指经批准具有独立设计文件(或项目建议书)的更新改造工程,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更新改造计划方案中能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更新改造项目是根据独立设计文件或能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确定的,大致相当于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
按国家现行统计制度规定,更新改造统计的基层填报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而不是更新改造项目。一个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有若干个更新改造项目。一个时期施工和建成投产的更新改造项目个数可以分别反映更新改造建设的规模和建设成果。
第三节 建设项目的组成
第12条 根据编审建设预算、制定计划以及进行统计、会计核算的需要,建设项目一般进一步划分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及分项工程。
一、单项工程:一般是指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能独立发挥能力、效益的线路区段、站场、联络线等或生产设计规定产品的车间、生产线或独立工程等。它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一个建设项目在全部建成投产以前,往往陆续建成若干个单项工程,所以单项工程也是考核投产计划完成情况和计算新增生产能力的基础。
二、单位工程:是指单项工程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如工业建设中一个车间是一个单项工程,车间的厂房建筑是一个单位工程,车间的设备安装又是一个单位工程。
三、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它是按建筑安装工程的结构、部位或工序划分的,如一般房屋建筑可分为土方工程、打桩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木结构工程、装饰工程等。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按不同的施工方法,不同的材料,不同的规格划分,如砖石工程分为砖基础、砖内墙、砖外墙等分项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是编制施工预算、制定检查施工作业计划,核算工、料费的依据,也是统计工程实物量,计算施工产值和投资完成额的基础。
第四节 建设项目的建设阶段
第13条 一个建设项目在建设全过程中,大体上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筹建、施工、投产、收尾和竣工。处在不同建设阶段的建设项目则分别叫做筹建项目、施工项目、投产项目、收尾项目和竣工项目。按照建设阶段划分建设项目是为了观察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对比各阶段项目增减变化情况,以反映建设规模和建设成果。
一、筹建项目:是指正在进行建设前期工作,尚未正式开始施工的项目。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方案,组织审核设计文件和预算,订购设备、材料,办理征地拆迁和平整场地等。筹建项目已发生的投资额,应填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但进行项目统计时,不计入施工项目个数。筹建项目正式开工以后,即成为施工项目。
二、施工项目:是指报告期内进行过建筑或安装施工活动的项目。凡是报告期施过工的建设项目,不论施工时间长短,也不论是否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均作为施工项目统计。施工项目个数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建设规模的大小和建设战线的长短,它与同期建成投产的项目对比,可以从建设速度的角度反映投资效果的高低。施工项目包括:报告期新开工项目、报告期前开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项目、报告期前全部停缓建报告期恢复施工的项目、报告期内经过施工后又在报告期内全部建成投产或全部停缓建的项目。
(一)报告期新开工项目:是指报告期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开工的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单纯建造生活设施项目、迁建项目和恢复项目。新开工项目的确定以总体设计或计划文件中所规定的永久性工程正式开工(详见“开工年月”指标解释)为准。新开工项目的多少,可以反映新上的建设规模,在施工项目中将新开工项目单独列出观察,对控制建设规模是必要的。
(二)本年续建项目:是指本年以前已经正式开工,并跨入本年继续施工的项目,或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而在本年复工的项目。
三、建成投产项目:是指报告期内按设计文件规定建成主体工程和相应配套的辅助设施,形成生产能力或能发挥工程效益,经过验收合格,并且已正式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它是反映报告期建设成果的指标,是检查投产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考核投资效果的重要依据。
(一)全部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项目(简称“全投项目”):是指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配套工程已全部建成能够形成设计规定的全部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按国家或部颁验收标准经国家、部验收委员会或其他各级验收组织验收合格,正式投产或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如:新建铁路、增建第二线、改建铁路、电气化铁路、自动闭塞、独立枢纽、独立大桥、学校、科研、卫生等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交付运营(包括临营,但工程临管或增建第二线、自动闭塞等开通未办验交手续的不算运营)或使用单位,为全部投产(或交付使用);工厂建设按设计文件规定形成生产能力的主体工程及其相应配套的辅助设施全部建成,经负荷试运转,证明具备生产设计规定合格产品的条件,并经验收合格正式交付生产的建设项目,为全部投产项目。
凡对环境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计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1980年11月《关于基建项目、技措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的通知》的规定,必须在“三废”治理工程按设计规定建成,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才能上报投产。达不到“通知”要求的不能作为投产项目统计。
(二)部分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项目(简称“部分投产项目”):是指设计文件规定的主要的可形成生产能力或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已建成,能够形成设计规定的部分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经验收合格正式投产或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如新建铁路、增建第二线部分区段建成,经验收合格交付运营;工厂建设按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形成生产能力的工程已经部分建成,经负荷试运转,证明具备生产设计规定的一种或几种合格产品的条件,并经验收合格,正式交付生产的项目。如部属机车车辆工厂增建一些主要生产车间而增加了机、客、货车的修造能力。仅建成辅助附属设施,不能生产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的工业项目,或不能发挥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效益的非工业项目,不能作为部分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项目统计。
(三)计算全部和部分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项目及大中型投产单项工程的几项具体规定:
1、确定建设项目是否部分建成投产,要按建设项目是否增加了设计或计划规定的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或主要工程效益而定。如新建铁路和增建第二线建成投产,必须有交付运营里程和新增输送能力;编组场建成投产,必须新增编解能力;新建、扩建机务段建成投产,必须有新增机车、车辆检修能力或整备能力;铁路工厂及其他生产性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必须有设计规定的产品的新增生产能力。建设项目中有非本行业主要产品的车间或多种经营车间建成投产以及生产性建设项目中的非生产性工程建成交付使用,都不能统计为部分建成投产项目,但新增的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仍应统计。如计划上对上述工程是作为独立建设项目安排的,统计全部或部分建成投入生产的原则,与其他独立建设项目相同。又如非生产性建设的医院和学校,必须新增病床、门诊室和教学楼(室)才能算部分建成投产(交付使用),仅建成附属宿舍等非主要工程的,不能统计为部分建成投产项目。
2、总体设计规定分期建设的项目,必须在各期生产性工程全部建成投入生产时,才能算为全部投产;分期建设的项目,第一期工程全部或部分建成并移交生产(或使用),可算为部分投产。
改扩建项目如果没有总体设计,可按列入年度计划的工程内容衡量,即年度计划中列为改扩建工程全部建成并交付生产(或使用),就可作为全部投产项目统计。如果列入年度计划的工程,只建成一部分,并交付生产(或使用),可作为部分投产项目统计。
3、建设项目在设计规定的建设内容以外,另搞的简易工程(如临时便线、便桥等)或简易生产设施临时投入生产的,不能算部分投产项目。
4、一个建设项目在报告期内可能有几个单项工程建成投产,投产单项工程要逐个统计,但在统计部分建成投产项目时,在报告期内不论投产几个单项工程,均只算一个部分建成投产项目。
5、统计投产单项工程主要是适应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需要,检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中单项工程投产计划执行情况。列入计划和进行统计考核的单项工程中包括一部分不生产本建设项目主要产品的工程。如:各种铁路线路中的住宅建设,这部分工程建成,只能统计投产单项工程,不能作为部分投产项目统计。只有生产本项目主要产品的单项工程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时,才能计算部分建成投产项目。
6、在同一报告期内,如果一个建设项目先部分建成投产,随后又全部建成投产,则应将该项目计入全部建成投入生产的项目个数之中,部分建成投产项目个数中不再包括。
四、本年收尾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经全部建成投入生产,但尚有少量不影响正常生产或使用的辅助工程或非生产性工程在报告期继续施工的项目。本年收尾项目是报告期施工项目的一部分,但又是以前年度报过全部建成投产的项目,与正式施工项目有区别,在统计报表中单独显示。
过去没有报过全部建成投产在本年内继续施工的项目,不论其遗留工作量大小,都应按正式施工项目统计,而不应统计为本年收尾。本年收尾项目在报告期内全部竣工,仍属于本年收尾项目的一部分。
五、停缓建项目:是指报告期根据国民经济调整方针和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要求,大中型项目经国家计委、小型项目及更新改造项目经负责立项的部门批准停止建设或近期内不再建设的项目。停缓建项目分为全部停缓建项目和部分停缓建项目。
(一)全部停缓建项目:是指报告期经批准今后不再建设或在短期内整个项目停止建设的项目。停缓建项目应从工程全部停止施工时起统计(在报告期经过施工后停缓建,同时计入报告期施工项目),但为使半截子工程少受损失,或者便于对已到设备进行维护、保管,经上级批准将工程做到一定部位而继续施工的,或对已到设备进行安装维护的虽然也形成一定的工作量,仍作为全部停缓建项目统计。
(二)部分停缓建项目:是指建设项目仍在施工,但其中的部分单项工程经批准停止建设或近期内不再建设并已停止施工的项目。报告期部分停缓建项目仍应作为施工项目统计。
(三)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项目:是指以前年度经上级批准全部停缓建,但由于工程需做到一定部位或需建必要的仓库和生活福利设施,经批准在本年继续施工的项目。但不包括在报告期已经恢复建设的复工项目,以及在报告期根据新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重新建设的工程项目,这两类项目应计入本年正式施工项目中。报告期未进行施工,仅发生工程维护费用的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项目,不纳入报告期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范围。
六、全部竣工项目:是指整个建设项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性工程和非生产性工程全部建成,并已正式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部门的项目。建设项目的全部竣工是建设项目建设过程全部结束的标志。
全部竣工项目与全部建成投入生产项目的区别主要是:全投项目只要求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车间(或主体工程)及其相应配套的辅助设施全部建成,形成设计文件规定的全部生产能力或效益,经过验收合格,移交生产或使用部门,在不影响本单位近期正常生产或使用的前提下,允许留有少量尾工在投产之后继续施工。而全部竣工项目则要求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一切生产性工程和非生产性工程,包括移交生产或使用后遗留的收尾工程全部竣工。
第五节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调查单位
第14条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调查单位,在经常统计中,是指进行固定资产建设、执行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单位。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调查单位也就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的基层填报单位。
第15条 确定调查单位的几项具体规定:
一、现有企业、事业单位一方面用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另一方面用更新改造投资安排更新改造项目,分别发挥独立效益,并分别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管理,统计上则分别作为两个调查单位,分别填报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统计的基层表。
二、若干投资单位合资建设一个铁路建设项目,以铁路建设项目或参加建设的铁路单位作为调查单位,填报一套基层表。
三、一个建设单位同时进行两个总体设计施工的,应当作为两个调查单位,分填两套基层表。
四、除符合上述特定情况外,原则上基本建设以一个项目作为一个调查单位,更新改造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作为一个调查单位。
第六节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单位的主要分组
第16条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单位的主要分组如下:
一、按建设性质分组
根据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将固定资投资统计的调查单位(基层填报单位)按建设性质进行分组。基本建设根据整个项目的情况确定建设性质;更新改造投资根据整个企业、事业单位的情况确定建设性质。一个基本建设项目或企业、事业单位只能有一种建设性质。一个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调查单位在按总体设计文件规定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竣工以前,其建设性质应始终不变。按建设性质分组的主要目的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使用方向,研究各类建设性质项目(单位)的比重及其变化,对比分析投资效果。
建设性质一般分为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五类。只购置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不兴工动料进行施工活动的单纯购置不划分建设性质,但要单独列示。
(一)新建:一般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新开始建设的项目或单位。如新建铁路、独立大桥等工程,或新建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现有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一般不属于新建,但若现有建设项目或企、事业和行政单位的原有基础很小,经建设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该项目或企、事业和行政单位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原值)三倍以上的,也应算为新建。
(二)扩建:一般是指扩大原有铁路运输设备和工业企业运输生产能力,或增加新的产品能力,而进行新建的工程或主要车间。如增建第二线和为增加原有枢纽的能力而新建的联络线、编组场等;车辆厂为增加车辆修理能力,而新建的钢结构、转向架等主要车间。原有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如学校增建教学用房,医院增建门诊部或病床用房,行政机关增建办公楼等),也作为扩建。
(三)改建:一般是指铁路运输设备和工业企业、事业单位为了增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降低消耗和成本,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动保护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等进行技术改造和更新(包括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例如,对既有铁路、枢纽、工厂等项目的技术改造、铁路电气化或设备更新,有的企业为充分发挥现有的生产能力,进行填平补齐而增建不直接增加本单位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的车间等,也属于改建。
(四)单纯建造生活设施:是指在不扩建、不改建生产性工程和业务用房的情况下,单纯建造职工宿舍、托儿所、幼儿园、子弟学校、医务室、浴室、食堂等生活福利设施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单纯建造生活设施按建设性质也属于改建,是改建的一种特殊情况。为了反映以内涵为主扩大再生产的情况,在国家现行统计制度中,有时将单纯建造生活设施单独列示。
(五)迁建:是指为改变生产力布局或由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需要等原因而搬迁到另地建设的企业。在搬迁另地建设过程中,不论其建设规模是维持原规模,还是扩大规模,都按迁建统计。
(六)恢复:是指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又投资建设,进行恢复的单位(或项目)。在恢复建设过程中,不论是按原有规模恢复建设,还是在恢复的同时进行扩建,都按恢复统计。尚未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的单位,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坏后,仍按原设计进行重建的,不作为恢复,而按原建设性质统计;如按新的设计进行重建,其建设性质根据新的建设内容确定。
(七)单纯购置:是指现有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单纯购置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和单纯购置的商品房屋。单纯购置单位不划分建设性质,也不计算施工和投产项目个数,在统计报表中单独列示。有些单位虽然在报告期仅有一些购置活动,但其设计或计划中规定有建筑安装的建设内容,不应按单纯购置单位统计,而应根据设计或计划文件的内容来确定建设性质。
二、按建设规模分组
建设项目按照上级批准的建设总规模(设计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或计划总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类;更新改造项目分为限额以上(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计划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和限额以下两类。这两种划分虽同属于按建设规模分组,但划分对象有所不同,基本建设项目与调查单位(建设单位)一般是一致的;更新改造项目则是调查单位中的各项工程,不是按调查单位的规模划分的。
按建设规模划分建设项目是为了适应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的需要。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骨干工程,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是现有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着重反映这些骨干或重点工程的建设情况,全面研究各类型项目的比例关系和投资效果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的几项具体规定
1、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小类型,是根据项目的建设总规模(设计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或计划总投资,按《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进行划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总规模或计划总投资,原则上应以国家计委或铁道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确定的总规模或总投资为准。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小型项目的划分,根据铁道部当年下达的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确定。
2、一个基本建设项目只能属于大中小型中的一种类型。一个企、事业单位,如部属工厂既有大中型的单项工程,又有小型的单项工程,该厂只能算一个大中型项目个数,不能再算小型项目个数,投资额则分开大中、小型统计。新建项目按项目的全部建设规模或全部投资划分;改建、扩建项目按改、扩建增加的设计能力或改、扩建所需投资划分,不得包括改、扩建以前原有生产能力和投资额,也不得按进行改建、扩建的原有企业的规模划分。单纯购置单位不划分大中小类型。
3、对国民经济具有特殊意义的基本建设项目,如对铁路运输和工业扩能改造或生产新产品采用新技术等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虽然其设计生产能力或计划总投资不够大中型项目标准,但经国家计委批准列入国家或铁道部大中型项目计划的,亦应作为大中型项目统计。
(二)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划分的几项具体规定
1、凡计划总投资达到限额以上的更新改造项目,不论是否列入国家计划或铁道部计划,均作为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统计。更新改造项目的计划总投资,以国家计委批准的设计或计划文件确定的总投资为准。
2、一个更新改造项目只能属于限额以上或限额以下中的一种类型。单纯购置单位不按限额划分。
3、为了观察进行更新改造的企业的类型,现行投资统计报表中要求基层填报单位按《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填列大中小类型,这是按原有企业的规模进行分组,它的划分对象和划分标准不同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也不同于更新改造项目的按限额划分。
三、按隶属关系分组
隶属关系一般是指调查单位(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在行政上属于哪一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管理和领导。按隶属关系分组,是为了适应固定资产投资分级管理的需要,反映中央和地方的投资比例,检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隶属关系原则上分为部直属(也可称为“中央”)和地方两大类。
(一)部直属单位:是指铁道部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单位。这些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铁道部直接编制和下达,建设中所需要的统配物资和主要设备以及建设过程中的问题都由铁道部直接安排供应和解决。
(二)地方单位: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县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单位。
(三)按隶属关系分组的几项具体规定:
1、铁道部与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其隶属关系应按项目所在单位行政上的隶属关系确定。铁道部所属的基建项目均为“中央”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的隶属关系是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调查单位(即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为对象进行划分的。一个调查单位只能有一种隶属关系。
四、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是指建设项目按设计规定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后所从事的生产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的行业进行分组。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主要是为了准确反映固定资产投资的部门结构,研究国民经济各部门投资的比例关系。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的几项具体规定:
(一)国民经济行业一般是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调查单位(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为对象进行划分的。一个调查单位只能填报一种国民经济行业。
(二)国民经济行业是按照建设项目(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设计规定的主要产品种类或用途划分,而不论该建设项目的管理系统如何。例如,铁道部主管的机车车辆制造工厂和学校,按“行业”分组应分别列入“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业“和”教育事业”。
(三)现有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改建、扩建,凡是围绕本单位原有经济、业务活动服务的,或有密切联系的建设工程,原则上按工程所在单位的行业划分。现有企业整体转产,建设不属于本企业所属行业产品的工程,应按转产建设产品的种类或主要用途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如,某木材防腐厂整体转产,工程建成投产后从事车辆修理则不应再属于“生产用木制品业”,而应属于“交通运输设备修理业”。现有企业部分转产,在增建本行业产品生产能力的同时,增建其他行业产品生产能力的,仍按企业原有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划分行业。
(四)根据国家关于国民经济行业划分的规定,对铁路建设项目主要行业划分如下:
1、铁路运输业:指铁路线路、枢纽、客站、独立大桥、自动闭塞等项目,机车车辆购置及部、局属单位(如:专运处、通信处、规划院、科技馆及车务、机务、工务、电务、车辆段等)。
2、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业:包括铁路机车、车辆、机车车辆机械、铁路专用器材配件、信号制造及其他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如装卸机械厂、养路机械厂等)。
3、电工器材制造业:包括电线、电缆及其他电工器材厂。
4、通信设备制造业:包括传输设备、交换设备、通信终端设备及其他通信设备。
5、交通运输设备修理业:包括铁路机车、车辆修理厂,铁路工务、电务、汽车修配厂等。
6、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业:包括金属切削机床、锻压设备、铸造机械、机床附件及其他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7、建筑机械制造业:包括挖掘机、压路机、推土机及其他建筑机械制造。如:铁路工程机械制造厂。
8、机械设备修理业:包括工业设备、建筑机械、装卸机械及其他机械设备修理。
9、金属结构制造业:包括铁路钢梁制造厂。
10、集装箱和金属包装物品制造业:包括集装箱和金属包装物品及容器制造。
11、土砂石开采业:包括石材、石料、耐火土石及其他土砂石开采。如:铁路采石场。
12、印刷业:包括独立的铁路印刷厂。
13、锯材加工业:铁路木材厂等。
14、生产用木制品业:包括铁路木材防腐厂。
15、水泥制造业:包括铁路水泥厂。
16、水泥制品业:包括水泥制品、水泥预制构件等。如:铁路混凝土桥梁、混凝土轨枕制造厂等。
17、砖瓦、石灰和轻质建筑材料制造业:包括砖瓦、石灰、建筑用石、轻质建筑材料、防水建筑材料等。如铁路砖瓦厂、石灰厂等。
18、土木工程建筑业:包括工程部门自身建设。如工程局、铁路局所属独立工程处(段或队)及部属房建工程等。
19、勘察设计业:各勘察设计院及其他独立的勘察设计单位。
20、商业:铁路商店、生活采购站等。
21、物资供销业:物资办事处、材料总厂、材料厂、经营生产资料的采购供应站等。
22、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包括从事各类自然科学及专业技术研究的单位和情报研究机构。如:铁道部科研院、独立的自然科学研究单位和情报机构。
23、电子计算事业:包括独立的计算中心、计算站及独立的软件开发单位等。如:部、局电子计算中心,电算所(站)等。
24、医院:指铁路总医院、中心医院等独立的医院。
25、疗养院:独立的疗养院。
26、门诊部(所):独立的门诊部、卫生所等。
27、卫生防疫站:独立的防疫站等。
28、其他卫生事业:包括独立的托儿所等。
29、体育事业:独立的体育事业。如火车头体协等。不包括学校、工厂等所属非独立的体育队。
30、社会福利事业:包括独立的干部修养院(所)等。
31、教育事业:包括高等、中等、初等和其他各种独立的学校、幼儿园等。
32、出版事业:包括独立的出版社、报社等。
33、群众文化事业:包括独立的文工团、文化宫、俱乐部、少年宫等。
34、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如:铁道部机关、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等。
35、企业管理机关:是指在国家机关领导下的,对所属企业进行行政管理,不直接经营企业经济活动业务的机构。如铁路局、工程局及部直属公司的机关等。
住宅、煤气站及非独立的文教、卫生等建设,按其中在建设项目或企、事业单位划分行业。
五、按投资包干形式分组
投资包干形式是指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如铁路局向铁道部)签订包干协议或合同,对国家计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实行的各种投资包干责任制形式。按投资包干形式分组,是为了适应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以便及时反映各种包干责任制的推广面,考核和分析推行投资包干的经济效益。
投资包干不同于招标承包。投资包干是建设单位对国家计划确定的建设项目,按建设规模、投资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材料等包干,向主管部门签订包干协议或合同,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管理责任制。它反映的是建设单位同主管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而招标承包是指中标的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实行承包。它反映的是建设单位同施工单位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
投资包干形式多种多样,当前的主要形式有:按概算包干、按施工图预算包干、按单位能力投资包干、按平方米造价包干、按小区综合造价包干等。投资包干的统计对象,可以是已实行投资包干的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也可以是已实行投资包干的基本建设单项工程。
六、按横向经济联合形式分组
横向经济联合形式是指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各种经济联合体形式。加强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是我国目前实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按横向经济联合形式进行分组,是为了适应建设领域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考核和分析推行横向经济联合的经济效益。
现行统计制度规定,投资横向经济联合单位,仅限于经当地负责体制改革的领导机关批准,并在当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横向经济联合体的建设单位。投资横向经济联合的统计对象,可以是已实行横向经济联合的建设单位(或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已实行横向经济联合的基本建设单项工程或更新改造项目。参加横向经济联合的各铁路单位,各自负责编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资料报部,并注明本单位是经济联合体的主办单位,还是参加单位。
投资横向经济联合具体分为以下四类:
(一)生产联合体:其中包括两种类型:
1、紧密型生产联合体:指参加联合各方共同投资建设,自主经营,实行统一核算,自负盈亏的实体性联合体。
2、半紧密型生产联合体:指共同投资进行建设,共同经营管理,共担风险,利润按投资比例或协议分成,参加联合各方分开核算,自负盈亏的联合单位。或共同投资建设,不共同经营,但共担风险,分开核算的联合体。不包括松散型的联合体,如企业间的技术咨询,生产协作等。
(二)资源开发联合体:是指通过合资经营、补偿贸易等形式,掌握生产技术的企业与资源地企业双方共同投资,开发资源,按协议进行利润分成,或以物资补偿投资的经济联合体。
(三)科研与生产联合体:指由企业和科研单位组成的经济联合体,科研单位将技术成果作为投资与工业企业联合,双方按协议进行利润分成。不包括仅由企业支付技术服务费给科研单位的建设单位。
(四)产销联合体:是指为扩大产品的影响,增加产品的销售途径,由生产企业与商业、外贸单位共同投资形成的产销一体化联合体。
七、按技术引进方式分组
技术引进方式是指通过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等途径,采取不同的贸易方式(例如现汇贸易、补偿贸易、记帐贸易、出口信贷和来料加工等),或经济合作方式(例如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生产和合作开发等),从国外(或港澳地区)获得我国需要的生产设备、应用工艺和技术服务的方式。技术引进方式是反映我国建设领域对外开放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
技术引进方式一般有以下六种:
(一)专有技术转让:是指签订专有技术转让合同,由国外提供技术资料,获得没有工业产权的技术,如各种专有技术(指独有的技术秘密,如产品设计、工程设计、工艺流程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技术)。
(二)许可证贸易:是指签订许可证贸易合同,由国外转让有工业产权的技术,如各种专利技术。许可证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后,我方即获得在一定期限和一定条件下使用专利的权利。
(三)引进成套设备:是指从国外购买成套设备和相应的工程设计,以及获得成套设备生产产品所需的技术。
(四)引进生产线:是指从国外购买独立生产线的设备和相应的工程设计,以及获得生产线生产产品所需的技术。
(五)引进关键设备:是指从国外购买制造技术水平较高,对提高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具有关键作用的单机(样机)和设备,以及相关的技术。不包括进口的一般机电、仪表设备。
(六)技术服务:是指由国外提供的各种技术服务,获得没有工业产权的技术,如咨询服务、工程服务、培训人员和实施指导等。
技术引进和利用外资有着密切的联系。技术引进往往是和利用外资交织在一起进行的,如利用国外的贷款引进成套设备或关健设备。但利用外资并等于技术引进,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技术引进是由进口技术的内容确定的,而不管获得这种技术的资金来源。因此,用我国自有外汇购买或同东欧国家以记帐方式进口的技术设备,均为技术引进,但却不是利用外资。利用外资是按建设资金的来源确定的,而不管利用外资建设的内容。因此,凡是利用国外的资金向国外购买建筑材料或一般机电、仪表设备等,而没从国外进口先进技术的,不属于技术引进。
第七节 调查单位概况指标
第17条 调查单位概况主要指标
一、调查单位名称(基本建设项目或企业、事业单位名称)。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单位的具体规定,凡以建设项目为调查单位的应填写建设项目的详细名称,不要填写简称,一般按批准设计(或计划)任务书中确定的建设项目名称填写;凡以企业、事业或行政单位为调查单位的,应填定企业、事业或行政单位的详细名称。一个企业有几个名称的,按工商登记时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填写;一个企业有几个营业执照名称的,按清查时确定的名称填写。调查单位名称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核对计划项目,掌握调查对象的依据。
二、建设地址。新建、迁建、恢复项目(单位)一般是指工程建设所在地点;扩建、改建的现有企业、事业及行政单位,主体工程在本单位所在地进行建设的,填写现有企业、事业或行政单位的地址,主体工程不在本单位所在地进行建设的,填写主体工程的建设地点;枢纽、客站建设项目,填写工程的建设地点;铁路线路项目的建设地点,按线路的起、止车站填写,即××站~××站;工厂、院校等建设地址一般应填××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旗)。建设地址是分析固定资产投资地区分布和生产力布局的依据。
三、开工年月(开始建设年月)。是指建设项目正式开工的年月。它是计算建设工期和报告期建设项目个数的依据。正式开工,是指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无论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第一次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日期。不需要刨槽的工程,可以建筑物组成部分的正式打桩作为正式开工。没有土建施工的工程建设,以安装工程的开工作为正式开工。铁路线路工程需要进行大量土、石方工程的,以开始进行土方、石方施工作为正式开工。
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土地、旧有建筑物的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的临时道路、水、电等施工不算正式开工。
四、建成投产年月。是指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全部或部分建成,经验收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正式移交生产或使用的年月。建成投产年月是计算建设工期和投产项目个数的依据。
建成投产年月可分为全部建成投产年月、部分建成投产年月和单项工程建成投产年月(全部建成投产,部分建成投产和单项工程建成投产的解释见“建成投产项目”指标)。
五、全部竣工年月。是指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全部工程实际完工的年月。它是计算全部竣工项目个数的依据。
六、停缓建年月。是指经立项机关批准并通知在今后不再建设或在短期内全部或部分停止建设的项目,接到正式停缓建通知,并已实际停缓建的年月。停缓建年月是计算停缓建项目个数的依据。
七、批准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机关、文号、年月。分别填写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文件的机关名称,批准该文件的文号和日期。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投资额统计
第一节 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涵义
第18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是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它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速度、比例关系的综合性指标,又是观察工程进度、检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考核投资效果的重要依据。固定资产投资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有的要兴工动料组织施工,有的要购置工业、建筑业产品作为劳动资料转为固定资产,还有的要作必要的准备工作和管理工作等等。这些不同工作内容的数量是不可能用实物单位来加以汇总的,必须以价值作为尺度综合地表现投资活动的工作成果。建设单位或更新改造企、事业单位,在报告期完成的工作量,不管是用本期投资完成的,还是用上期结转的资金完成的,只要形成工程实体和具备规定计算条件的设备价值,以及支出的其他投资费用,就可统计投资完成额。
第二节 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构成
第19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按其工作内容和实现方式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具、器具购置,商品房购置和其他费用五部分。
一、建筑工程:是指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房屋等建造工程,又称建筑工作量。这部分投资额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是固定资产投资额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筑工程包括:
(一)构成铁路实体的建筑工程。例如,路基、桥涵、隧道、明洞、轨道、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工程及其他运营生产的建筑工程(包括给排水、机务、车辆、客货运、工务等专用建筑)。
(二)各种房屋建筑工程。例如,铁路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给排水、机务、车辆、客货运、工务及其他办公生产房屋;居住及文化生活、公共福利等生活房屋的建造。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等工程。
(三)设备基础、支柱、操作平台、梯子、烟囱、凉水塔、水池、灰塔等建筑工程;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金属结构工程。
(四)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工程地质勘探,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改移道路,平整土地,施工临时用水、电、汽、道路工程,临时大型建筑物(运输便道、铁路便线、便桥、通信、电力干线、给水管道、临时渡口、码头等),临时房屋及零星设施(生产、办公、生活等房屋,机械化作业及修理房屋,临时机车、车辆作业房、临时车库等),铁路防护林带、沿线绿化以及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环境绿化、美化等工作。
二、安装工程:是指各种设备的装配、装置工程,又称安装工作量。在设备安装工程投资额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安装工程包括:
(一)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装设工程,以及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作。
(二)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个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工作(不包括投料试运)所需的费用。
(三)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是指把工业生产的作为劳动工具的产品转为固定资产的购置活动。凡是购置或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含拆箱、清洗、涂油、组装的价值),都计入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投资额内。但新建、扩建项目(或单位)中的单项工程(或新建车间),按照设计和计划要求购置或自制的全部设备、工具、器具,不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均计入设备、工具、器具购置中。
(一)设备:指各种生产设备、传导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等。分为需要安装的设备和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两种。
需要安装的设备(简称“需安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如发电机、蒸汽锅炉、变压器、各种泵、机床等。有的设备虽不要基础,但必须进行组装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如生产用电铲、塔吊、门吊、皮带运输机等也作为需要安装的设备统计。
不需要安装的设备(简称“不需安设备”):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种设备。如机车、车辆、叉车、汽车、电焊机以及生产上流动使用的空压机、泵等。
(二)工具、器具:是指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生产用具、工作用具和仪器。如生产和维修用的切削工具、铆焊工具、模压器、铸型、风镐等,检验实验测量用的各种计量、分析、化验仪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包装容器以及非生产用器具(如文教、卫生方面用的器具)等。
填报更新改造投资报表时,还要在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投资额下列出“其中:用于更新的设备”。用于更新的设备,是指为更换陈旧设备而购置的设备。用于更新的设备,一般都较原有设备性能好,并不一定都是新型号、新技术的设备,也包括老型号的新设备。用于更新的设备与原有设备在台数和价值上不一定相等。但增添设备不是用于更换原有设备,或是更换原有设备后扩充的部分,不能作为“用于更新的设备”统计。
四、商品房购置:是指购买商品房屋的投资。商品房屋是由房屋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凡是自建或者委托施工单位建设或者参加统建,又是自己使用的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屋范围。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组织建设、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自销的住宅也不作为商品房屋统计。
五、其他费用:是指除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和商品房屋购置以外的构成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各种费用。主要有:
(一)牲畜购置费:是指购置役畜(用于耕种、驮运等)、种畜和产品畜(用于提供奶、毛等畜产品)等牲畜的费用。
(二)各种经济林木的营造费用。
(三)办公和生活家具、器具购置费:指为保证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初期正常生产、使用和管理所必须购置的办公和生活家具、用具的费用。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阅览室、文娱室、食堂、浴室、理发室、单身宿舍和设计规定必须建设的托儿所、卫生所、招待所、中小学校等的家具、用具。
以上(一)至(三)项为直接形成固定资产(或交付使用财产)的费用,在会计上列入“其他投资”科目核算。
(四)土地征用费、青苗等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所应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租赁费、青苗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迁坟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如果建设单位使用这笔费用为被拆迁单位建造房屋,其投资应计入“建筑工程”,不计入“其他费用”。
(五)建设单位管理费:指建设单位为进行建设项目筹建、建设、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费用内容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劳保支出、差旅费、办公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劳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合同公证费、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建设单位的临时设施费和其他属于管理费用性质的开支。不包括应计入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建设单位采购及保管设备、材料所需的费用。也不包括由原企业兼办的建设准备工作所需的管理费用。
(六)研究试验费:指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结合本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试验所需的费用,以及支付科技成果、先进技术的一次性技术转让费。不包括:1、应由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开支的项目;2、应由间接费开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3、应由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单位的事业费中开支的项目。
(七)勘察设计费:指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时,按规定应支付的工程勘察设计费;本规定范围内由建设单位自行勘察设计所需的费用;为本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而支付的费用。
(八)联合试运转费:指新建企业或增加生产工艺过程的扩建企业,在竣工验收前,按照设计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整个车间的有负荷或无负荷联合试运转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大于试验运转收入的亏损部分,必要的工业炉烘炉费。费用内容包括试运转所需的原料、燃料、油料和动力的消耗费用,机械使用费用,低值易耗品及其他物品的费用和施工单位参加联合试运转人员的工资等。不包括应由设备安装费用开支的试车费用。
(九)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的其他费用:包括:1、应聘来华的外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