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代卫生警察到现代城管执法
刘建昆
目前,城市垃圾的处理,通常称为“环卫”(环境卫生),是建设行政部门的固有职权,而相关的处罚权,亦随之由建设系统的行政机关(城市管理局或者城管执法局)执行。但是,近代中国历史上,城市有一种“卫生警察”,而且卫生警察的职责职权经历了“警察——卫生——城管”这样一个变迁的路线。
卫生警察(德)Cecundheitspoplizei,卫生警察为行政警察之一,即关於各种卫生上之取缔之各种行为也。於行政法规中各国皆有详细之规定。(《科学大词典》)卫生警察,是指警察机关的职能而言的,与具有独立建制的铁路警察、水上警察、矿业警察、消防警察等有所不同。(穆玉敏《北京警察百年》)
所谓卫生,就是保全人身的健康,排除一切健康障害之意义,可分为两种:关於个人的健康者谓之个人卫生,关於一般民众的健康者谓之公众卫生。在行政上成为问题而厅研究者是公众卫生不是个人街生(阮光铭《警政概论》)
卫生警察的职权十分,涉及清道、防疫、化验、医院、药品、饮食、理发、浴堂、屠宰、娟妓、埋葬、禁烟等各个方面。我国现代执法制度下的卫生局、防疫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甚至出入境检疫机关,都可以在卫生警察身上找到影子。
清末和北洋时期环境卫生的概念相当狭窄,主要是清道——保持街道清洁。警察的巡官、长警秉承区长、区员的指挥命令,负责管理市区卫生事务和清道夫役。“清道夫役”本身不是警察,只是领取工资的工人。这与目前建设机关行政权掌控下的环卫所的基本架构是相同的。
抗战之前,上海于1928年设立“卫生巡长”,由公安局与卫生局合作设置;南京则与1934年设置“临时卫生警察队”,督促道路保洁,管理公共场所卫生。相关的警察组织法令也规定各级警察机关行政科有兼管卫生事务之责。后来国家陷入连续的战乱,卫生警察基本消失了。
新中国建国后,负责道路清洁等事务的环卫机构,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由卫生部门管理使用。改革开放后始划为建设部门职权。
近代警察制度大多数现代行政权的胚胎。因此警察管理环卫,是很正常的。随着行政权的分化,专门的卫生部门成立,相关的警察权必然随之转移。其实将环境卫生划入建设系统,也是有道理的。“环境卫生”本身就是一个复合词,既有环境,也有卫生。在人口密集的城市中,自然环境原有的自净功能已经不敷使用,人工介入则是必然的。这就需要投入资金,建设和维护大量的市政公共设施,例如固定的排污管道、排水管道、垃圾处理厂等——行政法学上的人工公物。在这种意义上“环境”本身已经成为自然公物和人工公物的集合体。正是人工公物的在环境中所占成分增加和功能的依赖,造成了环卫职权职责的变迁。围绕环境公物和环境设施公物的公物管理权、公物警察权、公物负担,是不同性质的职权职责;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公物管理权,建设行政机关掌控下的环卫事业单位,执行公物的养护“公物负担”;因而相应的建设行政执法队伍来行使公物警察权,是理所当然的。
近年来建设系统内“建管分离”的呼声愈来愈高,很多地方单独成立了城市管理局,将建成的公共设施(公物)交给城市管理局来管理使用和维护。建设部也将相关的公物实际管理权“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其实一直都在)。这再次说明,社会分工程度日见加深。在这样的公物管理趋势下,相关的公物警察权会不会要随波逐流,面临第四次变革?
二○○九年九月二十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经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经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4月24日,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经理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经理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贷款项目的管理,明确职责,改善服务,提高信贷资产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经理制适用于开发银行贷款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部分大中型建设项目(含在建和投产两个阶段)。
第三条 凡安排项目经理的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对所在信贷处处长负责,必要时可直接向局领导汇报工作。
第四条 项目经理参与贷款项目的前期有关工作,负责项目贷款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项目经理的确定
第五条 信贷局根据贷款项目情况,选择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专业知识和项目管理经验、服务意识较强、坚持政策原则的同志担任项目经理。
第六条 每个项目一般设正副经理各一人,正、副经理在项目间可以交叉。经理对项目全面负责,副经理对经理负责。
第七条 项目经理在项目经开发银行评审通过、发出贷款承诺函后由信贷局确定。
第八条 项目经理的任用由信贷处提出意见,报信贷局确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有关单位。信贷局可从行内聘用项目副经理,聘用外局人员担任项目副经理由信贷局与有关局协商确定。更换项目经理,要认真做好项目的交接,并由信贷局书面通知各有关单位。
第三章 项目经理的职责
第九条 参与项目前期工作
在开发银行未正式承诺贷款前,信贷局根据需要委派一人作为项目经理的预备人选参与项目评审、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外资项目谈判等有关工作。
第十条 参加合同谈判和组织签约工作
参加与借款人借款总合同的谈判和组织签约等工作(含总合同的变更),对总合同进行审查并落实担保措施,在局内合同审批表上签字后送主管局长审核。
牵头与借款单位办理签订年度借款合同等事宜。
第十一条 对贷款项目合理拨付资金并监督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
根据年度计划、借款合同、工程进度和其它资金到位情况提出项目具体用款计划和年度用款计划变更方案,报行内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督促有关部门及时下达资金,并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保证贷款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挪用。
第十二条 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及服务
要深入到贷款项目单位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每季度至少一次,了解项目建设和项目投产后的经营状况以及需求,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尽可能帮助项目单位克服困难,改善经营管理。
对在建项目,要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和各项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并参与项目的招标投标、竣工验收,对项目因超概算而要求增加开发银行贷款的,负责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对已投产项目,要了解并分析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风险的措施。
第十三条 狠抓贷款本息回收并负责对代理经办行回收资金进行监督
负责提出贷款回收计划的建议,对借款人提出的调整分期还款计划及借款展期的申请,负责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有关规定办理。
定期分析研究项目单位的工程进度、生产经营状况以及还款能力,研究和督促借款单位落实还款资金来源,提出回收贷款本息的具体措施。
项目经理要定期催收贷款本息,并监督代理经办行将回收的本息及时上划到国家开发银行帐上。
对贷款本息的回收要负责催收催交,对不良资产和债权纠纷,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维护信贷资产安全,提出具体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第十四条 提交项目专户报告
项目经理负责根据开发银行对在建项目和投产项目专户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提交专户报告。
第十五条 提交贷款项目自我评价报告
项目经理负责按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及时提交贷款项目的自我评价报告,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完成并报送项目执行报告。
第十六条 组织和进行对代理经办行代理业务的监管
项目经理提出对代理经办行的选择意见并报处、局领导审定,经常与代理经办行联系,了解代理业务和执行委托代理协议情况,发现问题后及时与代理经办行或省区市分行进行交涉,定期对代理经办行的代理工作作出评价。
第四章 项目经理的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开发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以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对项目单位提出工作之外的要求,做到廉洁自律,尽职尽责,搞好服务。
第十八条 信贷局、处和行内有关部门对项目经理的工作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行内有关部门要注重对项目经理业绩的考核,项目经理的工作业绩要与其职务晋升、奖金发放等挂钩。具体的考核和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