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伤残评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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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伤残评定工作规则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伤残评定工作规则

铜政办〔2008〕81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铜陵市伤残评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八日

铜陵市伤残评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评残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评残工作质量,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13号令)、《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2007年第34号令)和《安徽省评残工作规范(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评残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严格评残分级管理制度,做到残情清楚,证据确凿,等级准确。

第三条 评残适用的对象,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执行。

第四条 残疾评定标准,按照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06〕110号)执行。

  第二章 评定工作的内容

第五条 伤残的认定,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评残工作规范(试行)》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条 评定的种类

(一)新评:限于第三条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评残对象必须在医疗终结3年内申请评残,有原始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

(二)补评:限于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三)调整伤残等级: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第七条 评定的程序

(一)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送县(区)民政局。

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区)民政部门调查整理有关证明材料,对申请人的评残资格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给申请人签发受理通知书;对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通知申请人到市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鉴定;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三)市民政局对县(区)民政部门上报的评残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在20个工作日内报省民政厅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除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外,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四)市级上报材料经省民政厅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民政部门联系方式等。县(区)民政部门应将公示情况逐级上报省民政厅。

(五)县(区)民政部门收到批件后,应及时退还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建卡建档手续。

第八条 申报人需提供材料

(一)要求评残或调残的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3张;

(二)档案材料包括本人简历、身份、类别、致残时间、地点、原因、情节、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关伤残历史记载或确切证明的档案材料(调整伤残等级的要报全部伤残档案);

(三)新评残需提供原始医疗证明(包括原始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及辅助诊断资料,如X光片、B超、心电图、脑电图等)和医疗终结后诊断证明;

补评残需提供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包括原始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及辅助诊断资料,如X光片、B超、心电图、脑电图等);

调整伤残等级需提供原评定伤残等级的证明和残情加重的医疗诊断证明;

(四)其他补充材料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致残的,需提供机构编制部门出具行政编制证明材料;因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第三章 残情医学鉴定

第九条 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负责辖区内因战因公导致残疾情况的鉴定工作。

第十条 残情鉴定程序

(一)申请。由评残申请人所在县(区)民政局向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提供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部队原始医疗证明、首诊病历、伤情医学鉴定定点医院诊断证明书,检验、检查结果及与残情相关的X光片或CT等有关资料。要求调整残疾等级的,还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定点医疗的检查结果及与残情相关的X光片或CT等有关资料。

(二)受理。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办公室对县(区)民政部门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需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材料。如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补齐的,由县(区)民政部门退回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三)鉴定。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办公室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医学专家,依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对被鉴定人的残情进行鉴定,并由3名以上医学专家共同签署残情等级鉴定意见。

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审核医学专家意见,并在5日内作出残疾等级鉴定结论。结论一式4份,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县(区)民政局和被鉴定人各1份。

(四)残情鉴定复议、复核。被鉴定人对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可向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提请复议。市级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经省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复议,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每年的11月份为个人申报时间。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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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效率

作者单位: 江西省吉水法院 曾建莉


(一)效率与司法效率的含义
按照通常的理解,效率意指单位时间里完成的工作量。因此,如果工作是计时的,则在每个时间单元里完成的工作件数越多越有效率;如果是计件的,则完成每件工作所花费的时间越少越有效率(2)。这样一种对效率的理解,提示了在时间投入和数量产出之间的比率关系,把它运用于对司法活动的效率评价,则是:在单位时间里裁判的案件越多,或者裁判每个案件所用的时间越少,表明效率越高,反之说明效率低。
不过,对效率的常识性理解尽管简明直观,却不够准确,从而容易让人起疑,从根本上说,效率确实涉及的是一种投入和产出的比率关系,但是,投入不只是一个时间问题,还包括人力,物力,才力等各种费用的 投入,产出也不只是一个数量的问题,还有一个质量优劣高低的问题。如果我们把各种费用的因素以及质量的因素纳入效率思考的范围,则会出现一种复杂的图象,即时间短、数量多并不当然地意味着效率高。实际情况可能是,时间花得虽少,费用却很大;数量虽然可观,质量却一塌糊涂,因而同样没有效率可言。将这样一种对效率的理解引入对司法活动的效率评价,则对以下几种情况都可以视为正效率的表现:
(1) 减少时间或费用投入,提高司法产品的数量;
(2) 减少时间或费用投入,提高司法产品的质量;
(3) 同样的时间或费用投入,提高司法产品的数量;
(4) 同样的时间或费用投入,提高司法产品的质量。
应该指出的是,以上所说的司法效率的情况,是在法院既定资源状况不变的情况下说的,是法院通过内部改革、挖潜来实现的,从中国的实际和今后的发展看,法院无疑应该获得更多的外部资源投入。只有在加大投入的同时,提高司法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才有可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当然,资源永远是短缺的,即使法院获得了更多的投入,也不得不考虑司法的效率问题,考虑如何更有效地利用好有限的资源问题。
(二)追求有效率的司法公正
公正是效率的前提和基础,效率是公正的保障和体现。“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这句古老的名谚充分说明诉讼效率是程序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罗曼·罗兰曾说:“如果你有一根手指夹到法庭这个鬼机关里去了,那就连胳膊也要再见啦!赶快砍掉胳膊,不要迟疑,要是你不想整个身体都陷进去的话(3)。” 传统司法的恐怖有一半来自诉讼的久拖不决。列宁曾经这样批评司法中的官僚主义:案件的久拖不决,实质上是使貌似公正的判决变成一场骗局(4)。 诉讼的目的在于使犯罪得到惩处,使争议得到解决,如果诉讼不讲求速度和有效性,必将使犯罪得到放纵、使社会发展陷于停顿,这将从根本上背离诉讼的目的。在案件数量和法官人数不变的前提下,诉讼效率与程序繁简、审限长短、诉讼期间、审判方式、法官敬业精神等均有密切关系,通过精心设计程序可以在其他要素维持不变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效率。
  同时,公正的程序还必须符合效益原则。效益是投入和产出的比率。具体到程序法中,效益原则要求以最少的诉讼成本,实现最大的诉讼收益或效果。国家设立司法机关、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调处矛盾、解决纠纷,虽非交易行为,但尽量减少投入、扩大产出的经济学原理仍然可以适用。诉讼周期、诉讼费用、诉讼程序的繁简、裁判结果的公正率等等,事关诉讼成本,都可能影响诉讼效益;而通过解决纠纷带来社会秩序的稳定、国家法律尊严和法治信仰的确立、社会公正的实现与伸张、被害人心理的安抚和平息、对纠纷的预防和抑制等等,虽然不能直接用金钱来衡量,但它们之于国计民生,地位之重要远甚金钱,这些加上通过“定分止争”带来社会资源的加速流转和最大利用、通过诉讼挽回的经济损失,构成诉讼产出,应当在诉讼中谋求最大值。公正的程序应该同时是投入少而产出高的程序。
我国目前在程序公正和效率建设上应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笔者认为原因在于:1、公正是比效率更重要的价值。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就在于它的公正性。2、相对来说,我国更欠缺程序公正的观念。
(三)培育现代司法理念,提高司法效率
1、培育现代司法理念要加强法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只有对法官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法官才会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在执法过程中,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法院领导和全体法官要继续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着力在解决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上下功夫,牢固树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为民执法的观念,确保在审判活动中,依法正确的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公正高效地审判好每一起案件。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2、培育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因为法官只有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在办案过程中,才能严守审限规定或在审限内有能力缩短诉讼周期,在最短的时间内,公正有效地审结每一起案件。所以要大力加强法官的职业化培训,通过学历教育,岗位培训等多种方式,尽快培养一批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相关学科知识丰富、司法业务纯熟、司法技能高超的专家型法官。又因法官的学历教育只是法官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的一个初级阶段。一个人纵然受过良好而完整的法学教育,如果没有相当的司法实践经验,那么对于案件事实的分析、证据的判断以及双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言词的鉴别等,就不可能做到得心应手,甚至可能出现法庭被当事人或律师所把持,法官被牵着鼻子走的情形。所以,法官在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的前提下,还应在具体的审判过程中要苦练基本功,掌握审判案件的技巧,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丰富自己的实践能力。只有具备了业务能力和实践能力完美结合的法官,走进司法正义提高司法效率,才不是一句空话。只有法官整体素质提高了,整个司法体制才能呈现良性循环状态。
 3、培育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每种职业都有它的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从不同侧面影响着社会生活,其职业道德的要求和内涵也不尽相同。从渊源上追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源于1701年英国《王位继承法》中“品行良好(good behavior)”这一短语。其影响延续至今,它也是我国《法官法》对法官的基本要求。品行良好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基础,并衍生出其他具体规范。法官必须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这是由其权利、职业、群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权利的特殊性,表现在审判权的权威性、重大性和导向性上。职业的特殊性,表现在审判的独立性、中立性、公开性和程序性上(5)。不仅审判活动要独立,而且要求法官独立思考,自主判断,不受任何个人或上司的非法干预;要求法官是处于居中裁判的位置,必须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偏袒一方,歧视另一方;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以公开促公正;程序性,程序公正是可以实现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法官不能在“法律事实”以外寻求裁判的依据,而只有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所认定的事实才成其为“法律事实”。群体的特殊性,是因为法官是法律的化身和代言人,是社会的精英,应具有高于一般人的特殊资质。法官一方面要以娴熟的法律水平裁判案件,另一方面要以崇高的职业道德行使裁判职能。总之,为了法官职业的纯洁和尊严,为了维护法官在社会中应有的地位,为了保障司法职责的正常履行,法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法官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完全可以理解为职务中的良好品行)维护社会正义,赢得公众的尊敬;通过良好的个人品行塑造自身的人格魅力,获取公众的信任,这两方面的有机结合才能维护法官职业的信誉,增强司法的公信力。这是法官职业对其职业道德的特殊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标准》,要求法官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公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准则”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道德自律体系。法官职业道德最核心的是公正,最关键的是廉洁。公正是审判的灵魂和生命,是审判工作全部价值所在,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

  4、培养现代司法理念要进一步实现审判方式改革
〈1〉积极探索审判专业化分工,构建在民事审判格局后,根据完善、调整、优化、提高的原则,按涉案法律关系的不同在全院设置专业审判庭,然后在各专业审判庭内按受案类型将庭内审判资源再一次分工细化,设立专门处理某一类或某几类案件的专门合议庭,努力培养专家型法官。
〈2〉大力推行简易案件速裁方式,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不断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除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不得因主观原因拖延办案,造成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3〉继续深化审判长选任制的成果,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继续还权于审判长和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主要进行全局性审判工作的指导,原则上不再研究个案的审理,促进审判权利与责任的统一。
 最近一个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逐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力度,去年7月更明确提出了建设职业化法官队伍的目标,可以说这是观念上的一个重大进步。为此,最高法院相继制定了一些颇有实际意义的举措,全国各级法院也都积极地根据各地情况予以实施。但是,由于体制和司法环境的影响,使相当一部分法官在判案时忽略法律依据或是在案件环境和背景的影响下解释适用法律。但如果每个法官都有明确坚定的职业观念,这种情况可能会减少到最低限度。应该使每个法官具备角色意识,明白自己是法官而不是官员,明白自己服从法律就像士兵服从命令一样是天职;明白自己的所有司法行为都是代表社会和国家,而不是任何政府或党派。法院讲政治,最大的政治就是培养教育法官树立明确和坚定的职业观念。

注释:(1)参见李海涛著:《公正与效率》,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第12页。
(2)张志铭主编:《用效率阐释公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第25页。
(3)参见范愉:《小额诉讼无法逃避公正与效率之实现》。
(4)刘基业主编:《当前审判工作中司法理念的创新》,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5页。
(5)参见蒋惠岭:《现代司法理念基本问题》。


依法治国的困境与出路

朱龙岗  


  依法治国,顾名思意,就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而非个别领导人的旨意治理国家。依法治国强调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制约权力的不正当使用问题,但这种方式是否有效呢?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法治建设告诉我们,依法治国始终绕不开一个瓶颈问题,即特权阶层的存在。何处存在着特权,何处就存在着腐败。故依法治国首要解决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归根结底是经济问题。

  这里,我们首先要给特权下一个定义,我认为特权就是指因法律或其他因素而享有的一种独占性具有支配力量的社会资源。中国当前的情况是,特权在各个行业普遍存在,在个别行业突出集中。表现为:政治上,执政党一党独大,民主党派没有实权,也没有独立的对执政党监督的机构;经济上,国字号企业与跨国公司垄断融资与市场,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苦苦挣扎;社会上,二元户口制度的存在,不公平的高考制度;文化上,一些知名学者为钱途所困,成为利益集团的御用专家等等。

  为何特权会导致腐败?首先,法律与政策的制定权与执行权由特权阶层掌握;其次,特权阶层的权力有法律保证而不受制约;再次,社会资源主要由特权阶层占有;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政治特权与经济、社会文化特权共生共荣,社会和文化特权为政治特权提供了地位与舆论上的支持,政治特权为经济特权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上的保障,经济特权又为以上二者提供物质保证。这种共荣圈的形成,也是腐败圈形成的过程。

  怎样消除特权,关系到依法治国的成败。历史表明,自上而下式不流血的法治改革,除非有一个英明的领导人,并且够兼顾到其他特权阶层的利益,否则往往因为既得利益者的阻碍而失败。20世纪的社会实践也表明,社会主义式的暴力革命可以割掉部分特权阶层的苗,但新的特权阶层却似夏天的蘑菇,一场大雨后又疯狂的长满田野。结合国情,我认为,由于特权阶层势力异常强大,当前中国既不可能彻底实施自上而下的制度改革,更不适合自下而上的暴力革命。应当指出,中国几千年的人治传统不是一朝一夕所能改变,中国式特权的解决之道,也应走循序渐进的的道路。

  欧洲近代史似乎可以给我们一个思路,市民社会的是欧洲近代民主自由思想的土壤,商人阶层是其推动者,占市民社会主体的商人阶层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要求私有权神圣、契约自由,并为此而主要建立一个民主法治政府来消灭特权,保障权利。故中国的法治建设应从深化市场经济入手,通过自下而上的经济革命,让更过的人真正的富裕起来,扩大中产阶级(包括富裕农民与工人)所占比例,使中产阶级成为社会的主体。占社会多数的中产阶级相对于特权阶级,在经济和话语权上逐渐占上风,从而进一步推动政治改革,实现真正的依法治国。

  当前如何深化市场经济?我认为,第一,应废除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合理制度政策,如行业垄断,户口制度,农村承包地的转让限制等等,使物尽其用,人尽其能,地尽其利,利尽其享;第二,发展市场经济不可避免出现贫富分化拉大局面,故应建立公平统一的社会福利制度,努力缩小贫富差距、地区差距、行业差距。通过市场经济的深化,藏富于民,使人民能够自尊独立的进行社会活动,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并有足够的能力为了共同利益而提出建设法治国家要求。如果以上两点都做不到,自上而下的法治改革不过是特权阶级的附庸风雅,暴力革命也将是迟早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