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绍市府办发〔1997〕99号
--------------------------------------------------------------------------------
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绍市府办发(1997)99号
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绍兴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
为促进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进一步提高政府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使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订本规则。
一、督查工作范围
1、国务院、省政府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2、市政府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全市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3、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4、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
5、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市政府下达给所属部门工作责任制目标的实施和落实;
6、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7、根据领导批示需要督查的其他事项。
二、督查工作原则
1、依法办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开展督查工作,坚持令行禁止,坚决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性,体现政府工作的严肃性。
2、实事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反映问题和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
3、讲究实效。倡导务实作风,求质量,讲效率,扎扎实实抓督查,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4、分级负责。涉及哪一级的事由哪一级督查,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首先要负责抓好本级政府和部门的督查工作,并积极承办或协办上级交办的督查事项。
三、督查工作程序
1、督查事项提出。市政府及办公室通过多种形式向各级政府和部门提出督查事项:通过召开会议、发布文件提出督查事项;根据领导要求,向有关部门发出《政务督查联系单》提出督查事项;通过电话及其他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督查事项。提出的督查事项要有明确的内容和时间要求。
2、督查事项办理。接到督查任务后,承办单位要明确经办人员,认真按时办毕。对重大督查事项,领导要亲自抓,深入实际,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在办理过程,主办和协办单位、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商沟通;对办理督查事项遇到的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限完成时,承办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说明情况,防止和避免贻误工作。
3、督查事项催办。督查事项下达后,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适时进行催办。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市政府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直接督办;同时,帮助承办单位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以确保办理工作进度和质量。
4、督查事项反馈。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督查要求,及时反馈督查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应按要求做好汇总工作,通过《绍兴政务督查》或专题报告等形式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督查情况。
四、督查工作组织和领导
1、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领导要求,负责对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
2、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要确定一位领导分管督查工作,并建立相应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以形成督查工作网络。
3、要各级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督查人员提供参加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参与有关活动等方面的便利。同时,尽可能帮助改善必要的办公条件。
4、重视和加强督查队伍建设,努力选配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同志从事政务督查工作,定期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整体水平。
市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结合办公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督查内容
1、决策性督查:包括上级政府重要方针、政策,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市政府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全市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市政府下达给所属部门工作责任制目标的实施和落实;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2、专项性督查:包括上级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领导批示的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市政府一般性文件和专项性文件的贯彻落实;市政府专项性工作会议、协调会议等各类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3、交办性督查:主要是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和督查,以及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督查。
二、督查分工
1、决策性督查和交办性督查,由督查处会同有关处室提出督室意见,并进行催办、检查和反馈。
2、专项性督查内容,根据市长、副市长的分工,由相对应的处室提出监督意见,并进行催办、检查和反馈。
三、督查程序
1、拟案。各处(室)要根据督查分工和领导批示拟订各个阶段督查计划和具体督查事项的督查方案。
2、立项。各处室根据督查计划对督查事项进行立项。凡属重要的督查事项,均需立项后,应填写《督查工作联系单》,由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签批,督查处统一登记编号,并加盖“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监督查专用章”。一般性督查事项通过电话督查等形式进行,可以不立项。
3、交办。各主办处室将填好后的《督查工作联系单》一式若干份,除发有关承办部门外,一份送督查处存查,一份自留备查。
4、催办。承办单位接到《督查工作联系单》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超过承办期限而未办结的,各主办处室可采取电话催办、上门催办和再发《督查工作联系单》等方式进行催办。对久拖不办的,在查明情况后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在《绍兴政务督查》上通报。
5、反馈。各主办处室应及时将承办部门提供的反馈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向有关领导汇报。对一些影响较大,涉及面广的重要督查情况,各主办处室要及时将督查材料提供给督查处,由督查处统一编发《绍兴政府督查》通报。
6、续办。对办理的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督查事项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各主办处室要进行续办,直到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方可报结。
7、归档。凡立项编号的督查事项办结后,各主办处室应及时办将办理形成的有关材料连同立项时填写的《督查工作联系单》一起交督查处,由督查处将有关督查资料登记入册,存档备查,年终交秘书处归档。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0]2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示范项目。
第三条 竣工验收依据确定的项目计划与预算、规划设计以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第四条 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五条 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1013—2000和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竣工验收。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项目,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竣工初验申请。
第八条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初验申请后,及时组织竣工初验;竣工初验合格的项目,每年一次集中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九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三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表样式附后;
四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五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六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工程技术、财务、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纽,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组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备查材料:
一项目竣工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表、图;
三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四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立项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
七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书;
八项目实施方案;
九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
十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
十一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
十二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
十三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十四有关影像资料;
十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组应按下列步骤进行验收: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等分别向验收组报告,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农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
三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四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中如发现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应中止验收。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向国土资源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二本办法规定的竣工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
三项目实施存在问题和建议;
四竣工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审定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部批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国土资源部审定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部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整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整改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就整改内容重新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费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1] 33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廉政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在竣工验收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补助项目的竣工验收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竣工验收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使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完成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
200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