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有偿使用土地价格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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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有偿使用土地价格暂行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有偿使用土地价格暂行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国有土地资源,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价格,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或有偿划拨时确定的价格。
有偿使用土地价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市国土局实施管理。
有偿使用土地价格的具体构成项目和金额标准根据用地功能、地块所处地区类别等因素由市国土局按市场价格制定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本规定附件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香洲、吉大、拱北、前山、湾仔、南屏、唐家、金鼎、横琴等片区的范围。
第四条 通过出让或有偿或无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人,确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以下办法办理转让手续:
(一)通过有偿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应到市国土局办理转让登记,并缴纳土地增值费;
(二)通过有偿或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人应到市国土局办理转让登记,并补交地价款和缴纳土地增值费。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偿划拨,受让人或使用人应当按本规定附件所列相应价格标准向市国土局缴纳使用土地各项费用。
第六条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价格的构成根据下列情形分别确定:
(一)用地功能类别:商业、旅业、加油站用地;办公别墅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高科技产业、营业性公共事业用地;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和部队办公、住宅以及学校用地。
(二)地区类别:拱北、夏湾地区;吉大地区;香洲(旧区)、香洲隧道口地区;香洲新市区中心地区;香洲湾填海区;鸡公山至珍珠乐园地区;珍珠乐园至金鼎地区;洪湾南、连屏西地区;南屏中学、挂定角、洪湾北地区;横琴地区。
(三)费用项目:出让费(划拨使用费);征地拆迁平整费;综合配套费;小区配套费;土地管理费。
(四)地价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汇支付的,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综合建筑用地价格按不同功能所占比例分别计算。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优惠计收地价:
(一)工业用地及其设施中的办公、单身住宅公寓和食堂用地建筑面积合计不超过总用地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的;
(二)高科技产业、营性公共事业用地经过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三)无偿使用的市政设施中的道路、广场、管道、线路、走廊用地按每平方米三十元计收,公园、苗圃用地按每平方米五十元计收;
(四)开发性农、林、牧、渔业用地按每平方米六十五元计收。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价格分别加价计费:
(一)用地建筑面积容积率大于一的,超过部分按建筑面积加收百分之八十地价(不包括小区配套费)。
(二)临街用地根据地块实际临街长度加价计收。加价标准如下:所临街道宽度四十米以上的,每米加价四千元;宽度为三十米以上四十米以下的,每米加价三千元;宽度为十二米以上三十米以下的,每米加价二千元;宽度不足十二米的不加收。
上述临街用地在南屏、前山、香洲(旧区)和香洲隧道口、香洲填海区的,加价部分减收百分之十;在鸡公山、珍珠乐园、南屏中学、挂定角、洪湾北地区的,加价部分减收百分之二十;在洪湾南、连屏西、珍珠乐园和金鼎地区的,加价部分减收百分之三十。
(三)略(此款内容已作修改)
(四)占用海(河)岸线的,每米加价三千五百元。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收地价:
(一)按国家规定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建筑物在标高±00以下的部分;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免地价优惠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 临地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用地租金按商业有偿用地价格中最高标准的百分之五计算。临时占用海(河)水面的,每年每平方米收八十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十二条 市区扩建、加建的用地建设项目按报建面积计算地价(不包括征地拆迁平整费)。
对市区旧城区改造项目,按拆一减一的标准收费;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特定范围内进行旧城区改造的,可以按拆一减二的标准收费。
上述拆一减一或拆一减二的含义,是指拆除一平方米的永久性旧的建筑物,在新建的建筑面积中减收一平方米或二平方米的地价。
第十三条 市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用地依据市人民政府统征和预征后的自留用地,该地底册分别按生产、生活自留用地面积计算。其中,在生产用地每人不超过四十平方米,生活用地每户不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的范围内,除免收临街、沿海(河)岸线或用水面积加价费外,按以下标准收
费:
(一)拱北、吉大、香洲、湾仔地区的,每平方米收二十四元;
(二)前山、南屏、唐家地区的,每平方米收十九元;
(三)金鼎、连屏、洪湾地区的,每平方米收十元;
(四)横琴地区的,每平方米收四元。
农村集体用地面积超过上述自留用地面积的,超过部分依据用地功能、地区类别价格计价;农村新分户用地收费依据行政、事业单位用地价格计价。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用地,如用地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经营开发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市国土局办理用地手续。用地价格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计算并给予百分之四十减免优惠后由市国土局计收。
第十五条 渔民、蚝民开发的鱼塘、蚝田被征用的,按市区农村集体用地被征用的同等优惠条件计价收费。
第十六条 农村私人建房,除上述的新分户以外,按商业用地价格计算收费。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列各项价格标准以附表为准。本规定附表在本规定实施以后可以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予以调整。每次价格调整须报市人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列各项用地价款的缴纳,应当在有关出让合同签订之日或用地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完成。确需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的,经市国土局同意,延期或分期所付的款额,除本金外,每月按百分之一点二加收地价;未经市国土局同意延期,或延期、分期付款到期,但仍不缴
纳的价款的,除在逾期时间按百分之一占二加收地价款外,每天再加收百分之零点五的地价款,或者由市国土局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斗门县、万山、三灶、平沙、红旗管理区可依据本规定另行制定有偿使用土地价格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1991年3月31日发布的《关于珠海市有偿使用土地价格的有关规定》即珠府〔1991〕22号文同时废止。
附表一:
商业、旅业、加油站有偿使用土地价格表
┌─────────┬────┬───┬────┬───┬────┬───┬─────┐
│ │ 项目 │出让金│征地拆迁│ 综合 │ 小区 │ 土地 │ 合计 │
│ 地区类别 │ │ │ 平整费 │配套费│ 配套费 │管理费│元/平方米│
│ ├────┼───┼────┼───┼────┼───┼─────┤
│ │ 顺序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1.拱北、夏湾 │ 12 │ 80 │ 2900 │ (100) │ 8 │3000(3100)│
├──────────────┼───┼────┼───┼────┼───┼─────┤
│2.前山、南屏 │ 12 │ 80 │ 2100 │ (100) │ 8 │2200(2300)│
├──────────────┼───┼────┼───┼────┼───┼─────┤
│3.湾仔 ̄马骝洲、横琴 │ 12 │ 80 │ 2600 │ (100) │ 8 │2700(2800)│
├──────────────┼───┼────┼───┼────┼───┼─────┤
│4.吉大 │ 12 │ 80 │ 2700 │ (100) │ 8 │2800(2900)│
├──────────────┼───┼────┼───┼────┼───┼─────┤
│5.香洲隧道口及香洲(旧区)│ 12 │ 80 │ 2150 │ (100) │ 8 │2250(2350)│
├──────────────┼───┼────┼───┼────┼───┼─────┤
│6.香洲新市区中心 │ 12 │ 80 │ 2800 │ (100) │ 8 │2900(3000)│
├──────────────┼───┼────┼───┼────┼───┼─────┤
│7.香洲湾填海区 │ 12 │ 80 │ 2400 │ (100) │ 8 │2500(2600)│
├──────────────┼───┼────┼───┼────┼───┼─────┤
│8.鸡公山 ̄珍珠乐园 │ 12 │ 80 │ 1800 │ (100) │ 8 │1900(2000)│
├──────────────┼───┼────┼───┼────┼───┼─────┤
│9.珍珠乐园 ̄金鼎 │ 12 │ 80 │ 1400 │ (100) │ 8 │1500(1600)│
├──────────────┼───┼────┼───┼────┼───┼─────┤
│10.洪湾南、连屏西 │ 12 │ 80 │ 1200 │ (100) │ 8 │1300(1400)│
├──────────────┼───┼────┼───┼────┼───┼─────┤
│11.南屏中学~挂定角、洪湾北│ 12 │ 80 │ 1950 │ (100) │ 8 │2050(2150)│
└──────────────┴───┴────┴───┴────┴───┴─────┘
注:括号内数字包括小区配套费。

附表二:
办公、别墅有偿使用土地价格表

┌─────────┬─────┬───┬────┬───┬────┬───┬─────┐
│ │ 项目 │出让金│征地拆迁│ 综合 │ 小区 │ 土地 │ 合计 │
│ 地区类别 │ │ │ 平整费 │配套费│ 配套费 │管理费│元/平方米│
│ ├─────┼───┼────┼───┼────┼───┼─────┤
│ │ 顺序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1.拱北、夏湾 │ 12 │ 80 │ 1700 │ (100) │ 8 │1800(1900)│
├───────────────┼───┼────┼───┼────┼───┼─────┤
│2.前山、南屏 │ 12 │ 80 │ 1400 │ (100) │ 8 │1500(1600)│
├───────────────┼───┼────┼───┼────┼───┼─────┤
│3.湾仔 ̄马骝洲、横琴 │ 12 │ 80 │ 1700 │ (100) │ 8 │1800(1900)│
├───────────────┼───┼────┼───┼────┼───┼─────┤
│4.吉大 │ 12 │ 80 │ 1700 │ (100) │ 8 │1800(1900)│
├───────────────┼───┼────┼───┼────┼───┼─────┤
│5.香洲隧道口及香洲(旧区) │ 12 │ 80 │ 1300 │ (100) │ 8 │1400(1500)│
├───────────────┼───┼────┼───┼────┼───┼─────┤
│6.香洲新市区中心 │ 12 │ 80 │ 1700 │ (100) │ 8 │1800(1900)│
├───────────────┼───┼────┼───┼────┼───┼─────┤
│7.香洲湾填海区 │ 12 │ 80 │ 1700 │ (100) │ 8 │1800(1900)│
├───────────────┼───┼────┼───┼────┼───┼─────┤
│8.鸡公山 ̄珍珠乐园 │ 12 │ 80 │ 1350 │ (100) │ 8 │1450(1550)│
├───────────────┼───┼────┼───┼────┼───┼─────┤
│9.珍珠乐园 ̄金鼎 │ 12 │ 80 │ 1000 │ (100) │ 8 │1100(1200)│
├───────────────┼───┼────┼───┼────┼───┼─────┤
│10.洪湾南、连屏西 │ 12 │ 80 │ 860 │ (100) │ 8 │960(1200) │
├───────────────┼───┼────┼───┼────┼───┼─────┤
│11.南屏中学 ̄挂定角、洪湾北│ 12 │ 80 │ 1100 │ (100) │ 8 │1200(1300)│
└───────────────┴───┴────┴───┴────┴───┴─────┘
注:括号内数字包括小区配套费。

附表三:
住宅有偿使用土地价格表
┌─────────┬─────┬───┬────┬───┬────┬───┬─────┐
│ │ 项目 │出让金│征地拆迁│ 综合 │ 小区 │ 土地 │ 合计 │
│ 地区类别 │ │ │ 平整费 │配套费│ 配套费 │管理费│元/平方米│
│ ├─────┼───┼────┼───┼────┼───┼─────┤
│ │ 顺序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1.拱北、夏湾 │ 12 │ 80 │ 1500 │ (100) │ 8 │1600(1700)│
├───────────────┼───┼────┼───┼────┼───┼─────┤
│2.前山、南屏 │ 12 │ 80 │ 1220 │ (100) │ 8 │1320(1420)│
├───────────────┼───┼────┼───┼────┼───┼─────┤
│3.湾仔 ̄马骝洲、横琴 │ 12 │ 80 │ 1420 │ (100) │ 8 │1520(1620)│
├───────────────┼───┼────┼───┼────┼───┼─────┤
│4.吉大 │ 12 │ 80 │ 1460 │ (100) │ 8 │1560(1660)│
├───────────────┼───┼────┼───┼────┼───┼─────┤
│5.香洲隧道口及香洲(旧区) │ 12 │ 80 │ 1180 │ (100) │ 8 │1280(1380)│
├───────────────┼───┼────┼───┼────┼───┼─────┤
│6.香洲新市区中心 │ 12 │ 80 │ 1500 │ (100) │ 8 │1600(1700)│
├───────────────┼───┼────┼───┼────┼───┼─────┤
│7.香洲湾填海区 │ 12 │ 80 │ 1380 │ (100) │ 8 │1480(1580)│
├───────────────┼───┼────┼───┼────┼───┼─────┤
│8.鸡公山 ̄珍珠乐园 │ 12 │ 80 │ 1300 │ (100) │ 8 │1400(1500)│
├───────────────┼───┼────┼───┼────┼───┼─────┤
│9.珍珠乐园 ̄金鼎 │ 12 │ 80 │ 860 │ (100) │ 8 │ 960(1060)│
├───────────────┼───┼────┼───┼────┼───┼─────┤
│10.洪湾南、连屏西 │ 12 │ 80 │ 540 │ (100) │ 8 │ 640(740) │
├───────────────┼───┼────┼───┼────┼───┼─────┤
│11.南屏中学 ̄挂定角、洪湾北│ 12 │ 80 │ 860 │ (100) │ 8 │ 960(1060)│
└───────────────┴───┴────┴───┴────┴───┴─────┘
注:括号内数字包括小区配套费。

附表四:
工业有偿使用土地价格表
┌─────────┬─────┬───┬────┬───┬────┬───┬─────┐
│ │ 项目 │出让金│征地拆迁│ 综合 │ 小区 │ 土地 │ 合计 │
│ 地区类别 │ │ │ 平整费 │配套费│ 配套费 │管理费│元/平方米│
│ ├─────┼───┼────┼───┼────┼───┼─────┤
│ │ 顺序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1.拱北、夏湾 │ 12 │ 80 │ 600 │ (100) │ 8 │ 700(800) │
├───────────────┼───┼────┼───┼────┼───┼─────┤
│2.前山、南屏 │ 12 │ 80 │ 480 │ (100) │ 8 │ 580(680) │
├───────────────┼───┼────┼───┼────┼───┼─────┤
│3.湾仔 ̄马骝洲、横琴 │ 12 │ 80 │ 560 │ (100) │ 8 │ 660(760) │
├───────────────┼───┼────┼───┼────┼───┼─────┤
│4.吉大 │ 12 │ 80 │ 580 │ (100) │ 8 │ 680(780) │
├───────────────┼───┼────┼───┼────┼───┼─────┤
│5.香洲隧道口及香洲(旧区) │ 12 │ 80 │ 500 │ (100) │ 8 │ 600(700) │
├───────────────┼───┼────┼───┼────┼───┼─────┤
│6.香洲新市区中心 │ 12 │ 80 │ 600 │ (100) │ 8 │ 700(800) │
├───────────────┼───┼────┼───┼────┼───┼─────┤
│7.香洲湾填海区 │ 12 │ 80 │ 600 │ (100) │ 8 │ 700(800) │
├───────────────┼───┼────┼───┼────┼───┼─────┤
│8.鸡公山 ̄珍珠乐园 │ 12 │ 80 │ 420 │ (100) │ 8 │ 520(620) │
├───────────────┼───┼────┼───┼────┼───┼─────┤
│9.珍珠乐园 ̄金鼎 │ 12 │ 80 │ 360 │ (100) │ 8 │ 460(560) │
├───────────────┼───┼────┼───┼────┼───┼─────┤
│10.洪湾南、连屏西 │ 12 │ 80 │ 300 │ (100) │ 8 │ 400(500) │
├───────────────┼───┼────┼───┼────┼───┼─────┤
│11.南屏中学 ̄挂定角、洪湾北│ 12 │ 80 │ 360 │ (100) │ 8 │ 460(560) │
└───────────────┴───┴────┴───┴────┴───┴─────┘
注:括号内数字包括小区配套费。

附表五:
高科技产业、营业性公共事业有偿使用土地价格表
┌─────────┬─────┬───┬────┬───┬────┬───┬─────┐
│ │ 项目 │出让金│征地拆迁│ 综合 │ 小区 │ 土地 │ 合计 │
│ 地区类别 │ │ │ 平整费 │配套费│ 配套费 │管理费│元/平方米│
│ ├─────┼───┼────┼───┼────┼───┼─────┤
│ │ 顺序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1.拱北、夏湾 │ 12 │ 80 │ 550 │ (100) │ 8 │ 650(750) │
├───────────────┼───┼────┼───┼────┼───┼─────┤
│2.前山、南屏 │ 12 │ 80 │ 430 │ (100) │ 8 │ 530(630) │
├───────────────┼───┼────┼───┼────┼───┼─────┤
│3.湾仔 ̄马骝洲、横琴 │ 12 │ 80 │ 500 │ (100) │ 8 │ 600(700) │
├───────────────┼───┼────┼───┼────┼───┼─────┤
│4.吉大 │ 12 │ 80 │ 530 │ (100) │ 8 │ 630(730) │
├───────────────┼───┼────┼───┼────┼───┼─────┤
│5.香洲隧道口及香洲(旧区) │ 12 │ 80 │ 450 │ (100) │ 8 │ 550(650) │
├───────────────┼───┼────┼───┼────┼───┼─────┤
│6.香洲新市区中心 │ 12 │ 80 │ 550 │ (100) │ 8 │ 650(750) │
├───────────────┼───┼────┼───┼────┼───┼─────┤
│7.香洲湾填海区 │ 12 │ 80 │ 550 │ (100) │ 8 │ 650(750) │
├───────────────┼───┼────┼───┼────┼───┼─────┤
│8.鸡公山 ̄珍珠乐园 │ 12 │ 80 │ 370 │ (100) │ 8 │ 470(570) │
├───────────────┼───┼────┼───┼────┼───┼─────┤
│9.珍珠乐园 ̄金鼎 │ 12 │ 80 │ 310 │ (100) │ 8 │ 410(510) │
├───────────────┼───┼────┼───┼────┼───┼─────┤
│10.洪湾南、连屏西 │ 12 │ 80 │ 250 │ (100) │ 8 │ 350(450) │
├───────────────┼───┼────┼───┼────┼───┼─────┤
│11.南屏中学 ̄挂定角、洪湾北│ 12 │ 80 │ 310 │ (100) │ 8 │ 410(510) │
└───────────────┴───┴────┴───┴────┴───┴─────┘
注:括号内数字包括小区配套费。

附表六: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和部队的办公楼、住宅以及学校(非营业性)有偿使用土地价格表
┌─────────┬─────┬───┬────┬───┬────┬───┬─────┐
│ │ 项目 │出让金│征地拆迁│ 综合 │ 小区 │ 土地 │ 合计 │
│ 地区类别 │ │ │ 平整费 │配套费│ 配套费 │管理费│元/平方米│
│ ├─────┼───┼────┼───┼────┼───┼─────┤
│ │ 顺序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1.拱北、夏湾 │ 12 │ 80 │ 400 │ (100) │ 8 │ 500(600) │
├───────────────┼───┼────┼───┼────┼───┼─────┤
│2.前山、南屏 │ 12 │ 80 │ 330 │ (100) │ 8 │ 430(530) │
├───────────────┼───┼────┼───┼────┼───┼─────┤
│3.湾仔 ̄马骝洲、横琴 │ 12 │ 80 │ 350 │ (100) │ 8 │ 450(550) │
├───────────────┼───┼────┼───┼────┼───┼─────┤
│4.吉大 │ 12 │ 80 │ 400 │ (100) │ 8 │ 500(600) │
├───────────────┼───┼────┼───┼────┼───┼─────┤
│5.香洲隧道口及香洲(旧区) │ 12 │ 80 │ 350 │ (100) │ 8 │ 450(550) │
├───────────────┼───┼────┼───┼────┼───┼─────┤
│6.香洲新市区中心 │ 12 │ 80 │ 400 │ (100) │ 8 │ 500(600) │
├───────────────┼───┼────┼───┼────┼───┼─────┤
│7.香洲湾填海区 │ 12 │ 80 │ 400 │ (100) │ 8 │ 500(600) │
├───────────────┼───┼────┼───┼────┼───┼─────┤
│8.鸡公山 ̄珍珠乐园 │ 12 │ 80 │ 330 │ (100) │ 8 │ 430(530) │
├───────────────┼───┼────┼───┼────┼───┼─────┤
│9.珍珠乐园 ̄金鼎 │ 12 │ 80 │ 260 │ (100) │ 8 │ 360(460) │
├───────────────┼───┼────┼───┼────┼───┼─────┤
│10.洪湾南、连屏西 │ 12 │ 80 │ 200 │ (100) │ 8 │ 300(400) │
├───────────────┼───┼────┼───┼────┼───┼─────┤
│11.南屏中学 ̄挂定角、洪湾北│ 12 │ 80 │ 280 │ (100) │ 8 │ 380(480) │
└───────────────┴───┴────┴───┴────┴───┴─────┘
注:括号内数字包括小区配套费。
附注:市政府于1992年6月18日发出通知,从1992年6月18日起将珠府〔1992〕1号文中的商业、旅业、加油站及办公、别墅用地的综合配套提高百分之五十;市政府办公室于1992年7月8日发出通知,从1992年7月1日起将珠府〔1992〕1号文中的住
宅用地的综合配套费提高百分之五十。(上述通知分别见珠府〔1992〕26号文及珠府办〔1992〕57号文)



199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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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2003年7月3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 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2003年8月24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促进本市客运事业发展,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维护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城市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及公共客运服务设施的管理。

国家和省对道路客运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南京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客运的日常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客运治安管理工作;交通、规划、建设、工商、物价、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客运应当贯彻统筹规划、公交优先、依法管理、规模经营、有序竞争、协调发展的方针。

鼓励城市客运经营者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城市客运服务质量。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客运中长期发展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客运发展规划编制相应的年度发展计划,并纳入城市建设和管理年度计划。

第六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应当在相关地区的详细规划中预留。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客运服务设施:

(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的;

(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文化、教育、体育、娱乐、商业等其他大型公共设施的;

(三)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区的。

第八条 城市客运线路的设置和调整,应当遵循居民出行便捷、换乘方便的原则。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客流和出行方式变化,及时调整线路设置,不断优化客运线路网络。

线路停靠站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线路站点间距一般按照五百米至八百米设定;

(二)同一站名的上、下行站点间距一般在一百米左右;

(三)适量安排同一站点的不同线路;

(四)线路停靠站以道路所在的地名、附近的文物古迹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等名称冠名,并在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使用同一站名;

(五)在有条件的路段设置港湾式停靠站;

(六)候车站台的大小应当与候车人数相适应。

设置、变更线路走向和线路停靠站,应当征求公安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在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城建部门合理设置公交专用道、停靠站和道路交叉口公交优先通行的信号装置。

市政府应当限制出租汽车禁止招手停车路段的设置。客运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禁止招手停车的路段,应当合理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

第十条 公安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城市防控体系规范要求,统一规划和建设警务查报站等城市客运治安管理基础设施,由公安客运治安管理机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城市客运的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行业管理规定和技术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

(三)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及相关保障配套设施。

从事城市客运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条件。

第十二条 从事城市客运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客运主管部门核发的客运资格证件。

客运资格证件包括对客运经营者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对客运车辆核发的车辆营运证、对客运从业人员核发的服务资格证。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客运活动应当取得城市客运经营权。

申领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客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方案;

(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信证明。

第十四条 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申请城市客运经营权;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城市客运经营权包括公共汽车的线路经营权和城市旅游客车、出租汽车的车辆营运权,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出让。

客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与取得城市客运经营权的经营者签订合同或者办理有关手续后,核发经营许可证。

客运主管部门对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核发车辆营运证。

经营者取得客运资格证件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方可开业。

第十六条 客运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应当组织城市客运从业人员进行岗位业务培训。培训合格的,可以申请办理服务资格证。

第十七条 客运资格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涂改、伪造的客运资格证件。

第十八条 经营者转让经营权或者发生合并、分立、托管、停业、歇业、企业改制、车辆更型以及变更名称和营运标准等事项,应当向客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并向客运治安管理机构备案。办理手续期间不得影响正常营运。

公共汽车经营者变更线路走向、站点设置、营运时间和售票方式等,须经客运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七日公示后实施。

第十九条 非城市客运车辆不得从事城市客运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与城市客运有关的配套设施,不得伪造、套用专用号牌和服务标志(识)。

旅游高峰期间,非城市客运车辆取得客运主管部门发放的临时客运资格证件后,可以作为城市旅游客车营运。

第四章 营运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服务规范;

(二)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三)保证营运车辆技术性能良好,尾气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四)保持车辆服务设施、服务标志齐全完好;在车身外部规定的位置标明经营者的名称、标识、编号和监督投诉电话等;

(五)保持车辆整洁,定期消毒和更换座套;

(六)配备无线电通讯调度设备的,应当将通信设备及其频率报客运主管部门备案;

(七)不得接受无服务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客运业务;不得将无营运证件或者被暂扣营运证件的车辆投入营运;

(八)服从政府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活动、突发事件、恶劣天气和抢险救灾需要而采取的临时措施;

(九)公共汽车应当在车厢内部醒目的位置张贴线路示意图、乘车规则、监督标签、服务提示用语,按照规定标识老人、残疾人和孕妇专座,在车身规定位置设置规范醒目的头牌、腰牌、尾牌;

(十)城市旅游客车应当具有空调和音响设备,在批准的售票、发车地点组织旅游客运;

(十一)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统一车身识别色、顶灯样式、计价装置、门标和监督电话、座套及颜色、服务资格证展示位置、车容车貌卫生标准等,不得擅自拆卸或者改变随车装置。

第二十一条 城市客运驾驶员、乘务员从事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服务资格证及其他有效证件,并按照规定展示;不得将营运车辆交与无服务资格证的人员营运;

(二)按照规定使用发票并向乘客出具合法有效的车费票据;

(三)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

(四)保持车辆内外整洁卫生,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不得向车外抛洒垃圾;

(五)及时归还或者上交乘客的遗失物;

(六)维护车内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并协助调查取证;

(七)不得利用车辆运载违禁物品以及从事其他违法活动或者为违法活动提供便利;

(八)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营运线路、班次运行,正确、及时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和停靠站点;依次进站停靠,有停靠站台的应当进入站台上下乘客;不得滞站揽客或者站外带客;不得溜站拒载、中途甩客;在营运中因故障不能继续营运时,应当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营运车辆;

(九)装置空调设备的公共汽车、旅游汽车在车厢外温度低于12℃或者高于28℃时,应当开启空调;未使用空调时,应当开启通风设备,保持车厢内空气清新;出租汽车应当按照乘客合理要求,开启和关闭空调。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

(二)营运时间内不得拒载;空车候客时应当展示空车标志牌,夜间应当开启空车标志灯;交接班或者暂停营业时应当在规定位置展示暂停营业标志;

(三)在营运站点应当进站排队,服从调度,按序带客,不得私自揽客、站外带客;在出租汽车停靠站或者允许停车的路段停车上下客,不得影响交通秩序,不得滞留候客;

(四)按照乘客租用意图,选择捷径路线送客到目的地,不得故意绕道;

(五)执行合乘规定,正确折算车费;

(六)驶离市区经营的应当到警务查报站登记;

(七)按照规定安装防劫、防盗、消防等安全防护设施;不得故意遮挡、污损车辆号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一)未按照规定展示营运证件和服务资格证件的;

(二)未按照规定出具合法有效的车费票据的;

(三)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四)出租汽车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五)故意绕道的;

(六)未公示收费标准的。

第二十四条 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则。乘坐出租汽车过程中发生的过路、过桥、过渡费由乘客支付。

乘客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携夹带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二)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拦车;

(三)要求出租汽车驶离市区,但拒绝配合登记;

(四)要求驾驶员、乘务员做出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或者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提供营运服务:

(一)在前往目的地所经道路无法行驶的;

(二)携带的物品超大、超重或者可能污损车辆的;

(三)携带宠物乘车的;

(四)精神病患者无人监护,酗酒者丧失自控能力无人陪同的。

第五章 客运治安

第二十六条 客运治安管理应当遵循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依法行政、保障权利原则,实施奖惩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安部门在客运治安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治安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治安防范措施,指导和监督客运经营者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现治安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二)开展客运从业人员的岗前治安培训,并及时通报交通和治安信息,提出防范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和技能;

(三)领导和管理警务查报站的工作;

(四)查处发生在客运车辆上及站区内的各类治安、刑事案件;调解客运车辆内及站区内非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

(五)查处违章违规行为,维护客运交通和治安秩序,保护客运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警务查报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出租汽车驶离市区的登记;

(二)及时处理报警求助;

(三)对过往客运车辆进行治安安全检查;

(四)为客运安全提供其他必要的保障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落实客运治安安全管理措施,定期开展营运车辆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营运车辆的安全性能,维护站点及车厢内的正常秩序,防范各类事故和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条 客运从业人员和乘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治安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一)协助公安部门破获重大刑事案件或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

(二)扭送或者协助公安部门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三)协助公安部门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灾害事故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有其他见义勇为行为成绩突出的。

第六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对公共客运服务设施管理的下列职责:

(一)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产权单位采用招标或者委托方式确定公共客运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

(二)制定公共客运服务设施管理规范和管理标准;

(三)督促客运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对客运服务设施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其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协调解决有关单位在客运服务设施管理、建设、变动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改建、占用客运服务设施的,应当按照拆迁有关规定执行或者依法复建。

第三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公共客运场站应当向同行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客运场站,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关闭客运场站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四条 公共客运场站日常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标准在场站设置公用信息标志图形符号;

(二)按照规定设置乘车须知、里程价格参照表、服务公约和监督投诉电话;

(三)线路途中的停靠站牌(含临时站牌)应当保持完好,按照规定标明本站站名、下站站名、沿线站名以及首末班次发车时间;具有亮化功能的应当保持夜间亮化;临时站牌失效的,应当及时拆除;

(四)发生重大或者紧急情况,应当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客运主管部门报告;

(五)加强车辆调度管理,保持良好的营运秩序;

(六)保持场站环境整洁。

第七章 监督和投诉

第三十五条 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城市客运市场的检查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城市客运市场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客运主管部门实施检查或者调查时,被检查或者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同公安、交通等部门的配合,建立查处无证营运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三十七条 客运主管部门和客运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投诉,接受社会监督;投诉人必要时应当提供证据。

因乘客投诉需要对营运车辆或者设施进行检测、鉴定的,由此发生的费用应当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 客运主管部门或者客运经营单位,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三十九条 乘客与驾驶员、乘务员对客运服务有争议的,可以到客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营运证擅自从事营运的单位和个人,由客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冒用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营运证从事营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非城市公共客运车辆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服务标志(识)等城市客运配套设施的,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客运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客运资格证件,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公共汽车无车辆营运证擅自营运的;

(二)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

(三)擅自转让经营权、改变经营方式、托管、停业的;

(四)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

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擅自转让经营权、擅自停业、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客运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相关的客运资格证件。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涂改的客运资格证件的;

(二)无服务资格证的或者将营运车辆交与无服务资格证的人员营运的;

(三)未按照批准的线路、经营区域营运的;

(四)侵占、损坏客运场站,擅自拆除、迁移、关闭客运场站或者改变其用途的;

(五)未保持车辆随车服务设施、服务标志(识)齐全完好或者擅自更换车辆车型的;

(六)擅自变更公共汽车营运车数、营运标准、售票方式的;

(七)公共汽车驾驶员滞站揽客、溜站拒载和站外带客的。

第四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计价器使用规定的;

(二)拒载乘客的;

(三)故意绕道的;

(四)在营运站点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或者站外带客扰乱站点秩序的;

(五)在交接班或者暂停营业时未按照规定展示暂停营业标志的;

(六)强迫乘客合乘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城市客运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装置车辆安全防护设施的;

(二)出租汽车驶离市区经营未到警务查报站登记的;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

(四)遮挡、故意污损车辆号牌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由市容、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客运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客运活动的执法检查工作,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罚,并结合城市客运管理工作实际,分别情况制定具体处罚标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 城市客运和客运治安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出租汽车拒载是指:

1、开启空车标志灯,行驶中遇乘客招手停车或者在停靠站点、路边候客,经乘客合理求租而不载客的;

2、在停车站点候客时,不服从调度,挑拣业务的;

3、未遵照预约租车要求,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带客的;

4、在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途甩客或者倒客的。

(二)出租汽车违反计价器使用规定是指:

1、计价器未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强制检定、未经强制检定投入使用以及超过强制检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损坏计价器铅封、擅自拆卸计价器、给计价器附加设施或者使用干扰信号等手段破坏计价器的;

3、在空车状态下,故意压下空车标志牌行驶,预置里程或者费用后再带客的;

4、不使用计价器或者不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

5、不按照乘客的租乘要求,正确选择单程用车、往返用车或者候时计价方式的。

(三)出租汽车故意绕道是指:乘客指定目的地,但未指定行驶线路时,有两条以上线路可到达,驾驶员不选择捷径的;因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或者路况条件限制,不能选择快捷线路到达目的地时,未向乘客说明并征得同意,另选择线路的。

(四)出租汽车私自揽客是指:驾驶员或者其与他人合伙,以不正当的手段招揽乘客,组合搭乘或者倒卖客源的。

(五)合乘出租汽车是指:在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互不相识的乘客要求租乘同一辆车的,或者在载客途中又遇乘客租车,在去向相近或者顺路时,经征得乘客同意后共同租乘的。

(六)中途甩客是指:在营运途中,违反乘客意愿,采取遗弃、滞留乘客的方式,擅自中断服务的行为。

(七)中途倒客是指:在营运途中,未经乘客同意,强迫乘客换乘其他车辆而中断服务的行为。

(八)城市旅游客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预定的景点线路和核定的收费价格,为游客提供游览观光服务的客运方式。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分析犯罪类型化研究中的民族身份

王胜宇


  审视传统犯罪学,对犯罪现象进行过类型化分析。然而,传统犯罪学关于犯罪类型的研究与缺陷之一是忽视对民族身份作为标准的分类研究。少数民族犯罪既是一个民族身份的分类问题,也是一个犯罪地理区位分析的问题。我对少数民族犯罪及其对策的反思,将从对传统犯罪学分类的批判展开。
  一、犯罪现象的类型化分析
  犯罪现象可以根据刑法规范(侵犯法益)和事实特征进行分类。这是一种对犯罪范畴从刑法学和犯罪学两个不同侧面给出的不同回答。按照犯罪行为的性质,有学者划分为暴力犯罪、财产犯罪、智能犯罪、风俗犯罪、破坏犯罪五大类型,也有分为危害国家安的犯罪、经济犯罪、性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等类型。按照行为表现形式,一般划分为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按照行为与规范的相互关系,可以分为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是违背人类共有的道德标准、伦理规范的行为,一般限于杀人、盗窃、抢劫、伤害等传统犯罪,法定犯是违背行政法规的行为,因各国的立法差异而有不同。按照支配犯罪行为的主观心态,犯罪划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按照行为的组织形式,可以划分为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可以进一步分为团伙犯罪、集团犯罪,犯罪学更关注的是集团犯罪的典型形式——有组织犯罪,即其明确特征为三人以上为具体犯罪目的组织起来共同实施的犯罪。按照行为人的人格表征,可以分为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是我国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学意义上的单位犯罪应当不局限于刑法规范。按照行为人的职业身份,可以分为流动人口犯罪、农民犯罪、在职职工犯罪、失业待业人员犯罪、学生犯罪、农民犯罪、城镇居犯罪等。按照行为人的性别身份,可以分为男性犯罪与女性犯罪。按照犯罪者是否有前科纪录,可以分为初次犯罪与再次犯罪,简称初犯与再犯。按照犯罪形成的特点,可以分为蓄谋性犯罪、突发性犯罪和连带性犯罪。蓄谋性犯罪是有预谋实施的犯罪;突发性犯罪是因情景突然出现而实施的犯罪;连带性犯罪是为实现既定目的而实施的与目的无关的犯罪。
  二、少数民族犯罪的界定
  少数民族犯罪作为一种新的犯罪类型,应当得到特别的关注和研究。从既存的犯罪学文献中,专门针对少数民族犯罪的研究相对较少,甚至于何为少数民族犯罪的问题还存在争议。1985年3月,美国一家有权威的法学杂志《美国法律杂志》在一篇对亚洲及中国近年来犯罪学及矫正学研究评述的文章中写道:“近十年是中国大陆犯罪学和矫正学领域最有生气、最为活跃的十年”。“大陆法学界人士开始从社会存在的本身,从经济、文化等各个具体方面去寻找犯罪的根源和矫正犯罪的对策。毫无疑问,这将成为中国犯罪学和矫正学研究最有理性、最富于科学精神的时代。然而,使人感到遗憾的是:所有对犯罪现象、原因及对罪犯矫正的探讨基本上都是以汉民族犯罪现象为标本进行的,对于少数民族犯罪及罪犯矫正却一直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与大陆还处于基本隔绝的台湾,这方面的著作和文章也寥若晨星。这种对犯罪学及矫正学研究仅仅局限在以一个主要民族为标本,而不包括其它几个少数民族的状况不能不说是中国犯罪学和矫正学发展中的一个严重缺陷……”。甚至在少数民族犯罪问题指向如何,究竟指向少数民族地区抑或主体,还是指向少数民族整体抑或个体?理论界都存在疑问。在我看来,少数民族犯罪是按照行为人的民族身份对犯罪现象的一种新的分析。首先,它是一种以犯罪主体的民族身份作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少数民族公民作为犯罪主体在民族地区表现得较为集中和突出。我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因此,少数民族聚居地以少数民族数量为多,犯罪总量中少数民族犯罪自然较多。在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背景下,将少数民族犯罪界定为以犯罪主体身份为标准的划分的犯罪而不是按照地区划分的犯罪(比如“城乡结合部犯罪”)是适宜的,既可以关照少数民族地区的犯罪总量,又可以关照少数民族作为主体实施的犯罪的个量。其次,它应当指向少民族个体,是少数民族中个体公民对国家刑法规范的蔑视与挑战。马克思认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在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少数民族犯罪仅仅是“孤立的”少数民族个人对“统治秩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的侵犯。复次,少数民族犯罪呈现特征与形成原因的不同。聚居于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与汉族存在一定的差别,正是这些环境上的差异导致少数民族犯罪与汉族犯罪在特点与形成原因上的不同。与汉族犯罪相比较,少数民族犯罪受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的影响,对各种犯罪的认识并不一致。因此,少数民族犯罪在多发案件类型、发案时间、地点等犯罪现象诸要素上呈现与其他犯罪相异的特征。再次,少数民族犯罪需要采取不同的刑事政策与犯罪控制手段。不同的犯罪原因必然要求不同的刑事政策与犯罪控制手段。我们的党和政府历史形成的“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和综合治理的方针是应对少数民族犯罪的有效手段,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掌握各少数民族犯罪的不同特点以及犯罪形成的不同原因。
  三、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犯罪的特点
  少数民族犯罪具有独特特征。它与汉族犯罪存在诸多不同之处,比如犯罪类型、犯罪手段方法上,集中在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传统侵财型犯罪、受风俗习惯引起的犯罪较为常见,犯罪手段方法上,暴力方法较常使用。中国少数民族犯罪呈现如下特征:犯罪率呈总体上升趋势文化教育与犯罪相关系数大,犯罪主体中青壮年犯罪主体多、捕前身份系农(牧)民或者无业人员的多、女性犯罪呈现上升趋势,传统的自然犯比重大,新型犯罪不断增加。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犯罪呈现上述特点是由包含环境与个体的系统所决定的。少数民族犯罪具有一个独特的原因结构系统:环境方面的因素,可以简化为:经济背景、人文社会、成长环境。经济背景方面,生活贫困、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是重要因素;人文社会方面,文化教育落后、固有的不良文化、外来文化的侵蚀、传统习俗都是重要表现;成长环境方面,家庭与学校教育的欠缺、社会控制机制弱化是两个重要因素。个体因素可以从生理和心理两个方面来解释:一是生理需求,少数民族供需的不平衡导致犯罪,这一分析,可以为少数民族犯罪中侵犯财产罪和性犯罪占据一定比例提供解释;一是心理需求,我们可以从性格类型、人生价值扭曲、道德观念陈旧以及法律意识淡薄上分析少数民族犯罪的原因。
  四、少数民族犯罪研究的价值
  为何研究少数民族犯罪及其对策?我认为,存在三个方面的考量:第一,传统的犯罪类型学长期忽视少数民族犯罪,没有关注到少数民族犯罪的特殊性。犯罪类型中,女性犯罪、老年人犯罪、有组织犯罪、青少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在这些年的发展方兴未艾,但是,少数民族犯罪作为一个较为特殊的类型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少数民族因为民族地区经济、政治、社会环境因素和民族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的因素会与汉族犯罪存在差异,体现为相异的犯罪特征、犯罪规律,相应地实现对少数民族犯罪的控制必须因引起特征、规律和原因拟定对策。研究少数民族犯罪问题及其对策,是对犯罪学理论的一个充实与丰满,使犯罪学理论更多地关注按照民族身份分类标准形成的类型。第二,犯罪特征是犯罪发生的规律性,不同的犯罪发生规律缘于不同的犯罪原因,要求不同的对策予以对应。少数民族犯罪呈现与汉族犯罪不同的原因,在犯罪对策上也应有所不同。犯罪原因——犯罪现象——犯罪对策环环相扣,我们研究犯罪原因及其规律性,目的在于寻求有针对性的犯罪对策。犯罪的宏观对策固然重要,但是,具体类型的犯罪的治理、预防必须结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包括犯罪发生的地域、犯罪的多发类型、群体的生理心理特征进行研究。少数民族犯罪的固有价值在各少数民族作为一个文化习俗、传统习惯与汉族相异的群体,犯罪特征、发生规律都有不同,犯罪的形成原因也有一定的差异。适应少数民族犯罪的不同特征与规律而制定的各项政策与法律,能更好地治理与预防这类犯罪。这方面,少数民族的罪犯改造研究已经存在专门著作进行研讨,但这仅仅是事后的“流”的治理。从源头上进行预防的专门研究,国内外学术界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而这恰恰是我努力的方向。少数民族犯罪问题及其对策的研究,能够为少数民族犯罪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为少数民族法制的形成与发展提供参考。这是少数民族犯罪研究的实践考量。第三,研究少数民族犯罪,是适应西部开发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一项济振兴计划,西部开发计划的启动会触动社会的方方面面。触点超越经济的范畴,对开发地区们的观念、思想、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产生巨大影响。西部开发必须加强民族法制建设。西部欠发达地区中,民族地区分布较广,涉及少数民族人口众多。民族杂居和部分地方少数民族聚居是西部地区显著特点之一。
  民族关系问题是西部地区最敏感的社会政治问题之一。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必须尊重民族习惯、照顾少数民族文化传统,不能以行政命令伤害民族感情,影响社会稳定。正如江泽民同志在西北五省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座谈会上指出的西部开发的总原则是“把加快西部经济发展同保持政治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结合起来”。区域开发必须因地制宜,尤其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开发计划。伴随东西部发展差距的不断扩大,西部地区群众心理失衡加剧,加之民族风俗民情多样化问题处置不当,旧社会遗留问题的存在和国外敌对势力的煽动,都可能引发新的民族矛盾,带来民族纠纷,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研究少数民族犯罪问题及其对策,正是应对西部开发政策,“近距离”观测开发进程,对西部开发中可能引发的少数民族犯罪及时做好预测、防范和治理,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