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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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石家庄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2007-11-29 11:17:36
(1991年3月7日石家庄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1991年6月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系指在本市暂住和离开我市户籍所在县(区)外出从业、生活三个月以上的育龄妇女或夫妻。
  第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思想教育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措施予以保障。
  第五条 流动人口及有关人员和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纳入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范围。
  第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主管部门。公安、工商、卫生、民政、劳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众团体应当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 对在本市暂住的流动人口分别由下列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一)机关、部队、团体、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临时雇请的人员,由雇请单位管理;
  (二)私营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请的人员由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三)从事家庭劳务和无业的人员,由暂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管理。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外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外出的流动人口要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呈报实行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
  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本市暂住、从业,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婚姻、生育证明,经管理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核准,办理计划生育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在本市暂住、从业的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当分别与流动人口和接收流动人口暂住的单位、个人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驻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呈报本单位管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并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在本市暂住流动人口中的私营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请的人员、从事家庭劳务和无业者,须按规定缴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生育与节育
  第十四条 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对持有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发放的准生证和有关证明的,经审核登记后可安排生育。
  第十五条 对纳入生育计划的流动人口,管理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驻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医疗、保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健和其他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未纳入生育计划的流动人口,应当采取可靠的节育措施,并接受管理单位的计划生育指导和孕情检查。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医疗单位对流动人口中无准生证的孕妇应当按计划外怀孕处理。对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同流动人口管理单位驻地的县(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 未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或者接收分娩。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部门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及据实举报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和生育的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流动人口中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其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上小学和就医等,有关单位应当给予照顾。对其中的私营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由管理单位优先办理证件、安排地址和摊位。
  第二十一条 对在本市暂住的流动人口中计划外怀孕者,经教育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私营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令其暂时停止营业;其他流动人口由从业、暂住的单位、户主或者雇主负责做好工作,直至采取补救措施。
  对计划外生育的,有关部门除按《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以罚款外,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吊销营业执照;
  (二)辞退;
  (三)注销暂住户口。
  对计划外生育者的处理结果,要及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暂住的流动人口出现计划外生育,对有关单位及个人给予下列处罚:
  (一)在机关、部队、团体、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从业的,每出现一例计划外生育,罚款额为该单位当年经费或者税后留利的5‰。其中,罚款额500元以下的按500元处罚,10000元以上的按10000元处罚。
  (二)被雇请人员中每出现一例计划外生育,除按规定对生育者处罚外,对雇主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私营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从事家庭劳务和无业的人员出现计划外生育,分别追究其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对隐匿不报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户主,给予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离开我市户籍所在地外出的流动人口,要服从暂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计划外怀孕者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出现计划外生育者,除接受暂住地的规定处罚外,并对本人及其原单位按《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单位对流动人口中无准生证的孕妇不按计划外怀孕进行处理,确属医疗单位责任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对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医务人员私自接收无准生证的孕妇而分娩的处以3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个体行医者对流动人口中无准生证的孕妇不按计划外怀孕处理的,除吊销个体行医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外,每例处以3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非法出具婚姻证明、摘取节育环、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夫妻患有遗传性疾病,需进行鉴定者除外),出具虚假诊断证书、节育手术证明,假做节育手术,滥发生育指标者,予以没收非法所得,处以5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因前款行为而导致计划外生育的,对责任者给予与生育者同等金额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及威胁侮辱、殴打、诬陷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并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设的处罚,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对流动人口的罚款,由其管理单位提出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查决定;
  (二)对管理单位的罚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
  (三)对医疗卫生单位的处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须经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查核实,由县(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四)对需予以辞退、吊销营业执照及个体行医许可证,注销暂住户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有关部门决定执行;
  (五)对其他有关人员的罚款或者没收非法所得,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查决定,被处罚的当事人为乡级以上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单位驻地的县(区)以上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查决定;
  (六)对有关人员的行政处分,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或本数在内。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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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2005年度(第一批)全国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申报立项剧目的批复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2005年度(第一批)全国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申报立项剧目的批复


  2005年3月9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直有关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2005年度(第一批)全国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申报立项剧目的批复》:
  2005年度全国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共收到全国68家动画制作单位报送的申请立项剧目共173部、25659集,长度为258314分钟。经审查,批准立项的剧目164部、24244集,长度为226585分钟,分别占申报总数的94.8%、94.5%和87.7%。暂未批准立项的剧目9部、1415集,长度为31729分钟,分别占申报总数的5.2%、5.5%和12.3%。
  一、实施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制度,从题材比例、制作总量、选题类别、创作倾向等方面,对申报的动画片目进行审查规划,是国家对动画片创作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本辖区内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初审工作,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支持和扶助国产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
  二、年度国产动画片题材规划实行两期申报办法。第一期向国家广电总局申报的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15日;第二期起止日期为7月1日至15日,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三、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本地区动画产业的发展,把国家广电总局的部署和要求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做好经济调节、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等工作。
  四、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和广泛传达国家广电总局下发的关于动画产业发展的各类文件精神,密切与本辖区内动画创作人员和动画制作企业的联系,对于重点动画剧目的创作生产,要给予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扶持。要满腔热情地为动画创作人员和动画制作企业服务,积极协调各方面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创作、生产中的实际问题。五、合拍动画片的立项和拍摄遵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41号令)的有关要求执行。


 附件:2005年度全国动画片题材规划统计表(第一批)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369
      2005年度全国动画片题材规划批复剧目表(第一批)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370

荆门市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政办发〔2002〕3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荆门市外贸出口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荆门市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为了鼓励出口,加快我市对外开放步伐,确保全市外贸出口持续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根据海关统计的出口实绩确定。
二、奖励对象
(一)各县、市、区政府、屈家岭管理区;
(二)市属各类进出口企业法人代表;
(三)承担出口任务的市直有关主管部门;
(四)为外贸出口提供服务的市级涉外主管部门。
三、奖励办法
(一)对各县、市、区(屈家岭管理区)和承担出口任务的市直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奖励。对完成出口任务的,每出口100万美元奖1000元人民币;对超额完成出口任务的,每超额出口100万美元,增加奖金1200元人民币。
(二)对市属出口企业的奖励。凡有出口业绩发生的市属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1分人民币。
(三)对市级各涉外部门的奖励。对市级涉外主管部门,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荆门分局、市国税局、市外经局及海关和商检部门,根据全市外贸出口和市政府组织出口企业对其考核的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四、奖金来源。对县、市、区(管理区)和市直部门的奖金由市财政承担,对各类进出口企业的奖金,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五、奖励考核程序由市对外经济合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2002年出口完成情况,进行年终考核,提出奖励报告,报市政府研究审定后实施。
六、本奖励办法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