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卫生防疫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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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卫生防疫站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卫生防疫站管理办法

1986年11月14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铁路卫生防疫站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防病灭病中的作用,保障铁路职工、家属和旅客的健康,为实现铁路现代化服务,根据《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精神,结合铁路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 铁路卫生防疫站是铁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用预防医学理论、技术进行疾病控制、监测监督、培训科研、健康教育的综合性专业机构,是辖区内卫生防疫业务技术的组织、指导中心,是执行国家卫生法规的监督机构。
第3条 铁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4条 流行病
开展流行病监测。收集、整理、分析本地区的发病、死亡等有关资料;研究流行因素,掌握流行规律,进行预测预报,制订综合性预防措施,并组织指导、实施和评价其效果。
当甲类传染病发生或其它传染病流行时,要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对散在的一般传染病进行处理时,指导患家进行消毒。
负责分配生物制品,检查、指导预防接种工作。做好计划免疫、效果观察和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调查处理。
依据《铁路急性传染病管理实施办法》,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传染病管理工作。
第5条 消毒、杀虫、灭鼠
对辖区内病媒昆虫、动物进行监测,掌握种属、密度、生态习性和消长规律,制订防治措施。
负责管内主要车站及旅客列车、行车公寓的定期预防性杀虫、灭鼠,并监督指导各车站、旅客列车及其它站段的日常杀虫、灭鼠工作。
对军用代客弄车实施预防性消毒。
对托幼机构、公共场所、生活福利等单位的消、杀、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有计划地监督、监测管内医疗机构的消毒工作质量,并指导其不断改进消毒方法。
对疫区组织、指导、实施消毒、杀虫、灭鼠工作。
研究与改进消杀灭药械及方法,不断提高防制效果。
第6条 劳动卫生与职业病
对运输、生产、基建的劳动环境的各种有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进行监测。
对新化学物质、新工艺、新产品的职业性危害进行监测。
对所辖单位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改善劳动条件,并对各种职业性危害的防护措施进行卫生学鉴定。
收集、整理、分析职业病报告资料,系统掌握职业病发病动态。
组织参与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的就业前体检和定期健康检查。
参与职业病诊断、劳动能力鉴定和急性职业病的调查处理。
对运输、装卸放射性物品和劳动现场进行监督,对接触或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劳动条件进行监测,对防护措施效果进行卫生学鉴定。
隶属卫生防疫站的职业病防治所,承担门诊、家庭病床的治疗工作(职业病患者的住院和疗养,分别由医院、疗养院承担)。
第7条 站车卫生
对旅客列车旅行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及其对旅客、乘务人员健康影响进行监测,提出改进措施,协同有关部门改善卫生条件。
对客运车站、旅客列车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
按《食品卫生法》和《铁路食品卫生监督实施办法》,对站车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供应进行监测监督。
指导客运部门进行餐茶具消毒,并做好效果评价。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和《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列车检疫。
第8条 食品卫生
根据《食品卫生法》和《铁路食品卫生监督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三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八项职责,对管内饮食单位和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的卫生条件和食品卫生质量进行监测监督。
对集体食物中毒和食品运输污染进行调查处理。
对食品运输污染与人体健康关系进行监测。
有针对性地进行营养状况监测,提出改善膳食的建议。
第9条 学校卫生
对中小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影响健康因素,提出保护和改进意见。
参与中小学学生的定期健康普查,培养学生卫生习惯,保护视力,指导并参与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矫治。
协助教育部门培训学校卫生人员和保健教师。监督、指导教室卫生、教学卫生、青春期卫生和体育卫生。
第10条 环境卫生
对管内环境(空气、土壤、水体)卫生状况及其有害因素与人体健康关系进行监测。
对工业“三废”、噪声、医院污水污染环境情况进行监测、评价,提出改善建议。
对治理环境污染的设施进行效果和卫生学鉴定。
对生活饮用水源进行定期监测,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监督实施;监督、指导生活饮用水的消毒工作。
对粪便、垃圾、污水处理进行监督与技术指导。
对俱乐部、游泳池、浴池、理发室、公寓、招待所等公共场所和服务性行业进行监测监督。
按部颁有关规定,对铁路工程工地生活卫生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11条 检 验
承担卫生防疫业务各项检验任务。开展微生物、寄生虫、血清免疫、生化、毒性、毒理、理化、仪器分析、职业病监检等各项检验任务。在各种检验工作中,注意开展质量控制。
参与制订、修订卫生标准,参加有关科室的专题科研工作。
第12条 健康教育
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铁路职工家属、旅客讲究卫生的自觉性。
收集、编写、制作卫生宣传资料、职业卫生教材、电化教材;举办卫生展览、卫生咨询和卫生科普讲座;编写发行卫生报刊。为报刊、电台撰稿、组稿。
组织宣传网和社会宣传力量,建立健康教育橱窗、画廊等宣传阵地。
第13条 根据有关条例、规定、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第14条 负责卫生防疫业务技术培训,接受医学院校学生的生产实习任务。
第15条 根据卫生防疫工作实际需要,开展专题调查和应用科学的研究。
第16条 对爱国卫生运动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总结鉴定群众所创造的行之有效的技术经验。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17条 铁路局设中心卫生防疫站、铁路分局设卫生防疫站,其他单位的防疫机构设置由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第18条 人员编制
各单位卫生防疫人员编制,根据卫生部及国家编委(80)卫防字第46号、(80)国编字第39号联合颁发的《各级卫生防疫站组织编制规定》,按医药卫生人员总数内的百分之七的比例标准参照执行。
凡地处边远、交通不便、任务繁重的,以及有医学院校生产实习任务的,或新增另外机构的卫生防疫站,其增加的人员配备由各局酌定。
各级卫生防疫站,每十名卫生技术人员中,高、中、初三级人员比例为:
局中心卫生防疫站: 5∶4∶1
分局(工程处)卫生防疫站: 4∶5∶1
线路(工厂)卫生防疫站: 3∶5∶2
(注:高级指医师以上人员,中级为医、技士,初级为防疫员等)
按以上精神缺员的单位,今后用大专、中专毕业生补充,以保证卫生防疫工作质量的提高。
行政、工勤人员占全站人员总数应在18~20%以内。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19条 卫生防疫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医德教育,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技术水平,热爱卫生防疫事业,做好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20条 站长和科主任应按“四化”标准,由具有一定组织才能,熟悉卫生防疫业务的技术人员担任。把主要精力用在组织管理和业务技术上,并亲自参加部分业务工作。
第21条 铁路卫生防疫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要根据上级的部署,对全站行政、业务等项工作实行全面领导。
第22条 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卫生防疫人员的业务培训,在学好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搞好基本技能训练的基础上,努力学习国内外现代医学理论和先进技术,扩大路内外的医学信息交流、学术交流、技术交流、经验交流,加速技术进步,强化服务能力。
第23条 行政后勤人员要树立为业务工作和全站职工服务的思想,认真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为全站顺利开展业务工作创造条件。卫生防疫人员与行政后勤人员要互相尊重,团结协作。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24条 铁路卫生防疫站各级人员必须面向生产、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运用科学方法和先进技术,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第25条 铁路卫生防疫站在执行卫生监督时,应着重运用说服教育、督促帮助的方法,以达到改进工作、符合卫生标准的目的。对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后果者,要按国家颁发的卫生法令和监督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26条 要努力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实行方针目标管理、标准化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建立科学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的管理职能,使各项工作具有科学性、计划性、系统性。
第27条 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各科室和各类人员职责、技术操作规程和以工作质量为核心的岗位责任制考核标准。定期检查分析执行情况,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28条 要加强卫生统计,做好原始资料和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建立技术档案,作为制定计划、指导工作的依据;要逐步建立反映卫生防疫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指标,做好考核评价工作。
第29条 建立健全信息网络,沟通上下信息,做好信息反馈。加强技术情报资料的收集、传递、贮存和应用工作。
第30条 要保持专业人员相对稳定,不要轻易调动,不要抽调专业人员做非专业性工作。
根据中央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精神,做好聘任工作,尤其要重视发挥优秀人才的专长和作用。
第31条 加强经济管理,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努力提高社会效益的前提下,讲究经济效益,要逐步实行卫生防疫工作成本核算和综合经济承包责任制。适当地开展以医学技术服务为主的对外有偿服务,组织合理收入,增收节支,使卫生防病耗费得到合理补偿,更好地完成防病灭病任务。
第32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要有计划地配备、更新仪器设备,并切实加强管理。对大型精密仪器要严格执行使用、保管,检查、保养、维修制度。要重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
第33条 要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知识分子要充分信任、热情关怀,不断培养、大胆使用,发挥专长,人尽其才。对调做业务技术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其待遇应与卫生技术人员相同,对老年卫生技术人员要妥善安排。
第34条 根据医药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人员要进行定期考核。对有成就或有突出才能的卫生防疫人员,要在工作条件上重点保证;对有发明创造或工作优异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35条 对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传染病人,病原体、病媒昆虫、动物及其污染环境的各级卫生防疫人员应按标准发给防疫津贴和个人防护、劳保用品。
第36条 要保证铁路卫生防疫站有足够的工作用房。根据卫生部(83)卫防字第61号文件关于《各级卫生防疫站建筑标准(试行)》的规定,铁路卫生防疫站的建筑标准,可按30~35平方米/人计算;设有职业病防治所、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站,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增加标准。各工作用房使用面积分配可参照卫生部关于地区站、县站的标准部分。
第37条 铁路卫生防疫站的仪器、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参照卫生部(83)卫防字第61号文件关于《各级卫生防疫站器材装备标准(试行)》的规定配备,中心卫生防疫站和分局、工程处卫生防疫站,可分别比照地区站、县站的标准装备。
第38条 铁路卫生防疫经费按铁道部财务局、卫生局财办〔1986〕28号、卫办〔1986〕9号联合文件第四项规定办理。各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84)卫防字7号文件精神,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自行制订卫生防疫事业经费标准试行。
第39条 铁路卫生防疫站进行工作时,要处理好与基层生产单位、医疗单位、爱卫会办公室及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科研教学等部门的关系。对医疗单位,在卫生防疫工作上是业务指导和监督的关系;在防治疾病等方面,是在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下,共同配合做好工作的关系。爱卫会办公室是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卫生防疫站是卫生防疫专业机构。卫生防疫站对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主要是承担监测任务,提出改善建议,督导落实。与科研和教学单位,要加强协作,促进技术进步,搞好科研、专题调查、技术人员培训和学生的实习。

第六章 附 则
第40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铁道部卫生环保局。
第41条 一九六六年铁道部(66)铁卫防字第263号《公布关于进一步改进铁路卫生防疫站工作的若干规定》。一九七二年原交通部(72)交财字248号《关于加强交通卫生和防疫工作的通知》两个文件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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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加强水利建设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加强水利建设暂行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水利建设,强化水利的基础产业地位,确保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实施,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水利建设坚持“水利为社会,社会办水利”的原则。市、县(市)财政应视财力可能,将当年本级可用财力的2%~4%用于水利建设。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用于水利建设的额度不得低于60%;农业开发资金、扶贫专项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用于水利
建设部分应适当增加。村提留中的1%的公积金、农民的农田水利建设劳动积累工应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第三条 市、县(市)、区应制定本地区的水利建设规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制定分期目标和实施方案。
第四条 各地、各部门投资、集资、自筹资金修建各类水利工程,必须符合当地水利建设规划。工程设计由建设单位报水利部门审批。未经水利部门审批,工程不得开工。
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均由水利质量监督部门监督。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向水利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由建设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水利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运行,由施工单位承担返工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中省直和外地在本市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城乡单位职工,均应缴纳防洪保安费、水利建设附加费和防洪资金(以下简称“两费一金”)。
上款规定中的部门、单位和以经营为目的的个人,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第七条 市、县(市)政府在水利局设置水利稽查收费办公室,负责市、县(市)两费一金的收缴工作。
水资源费由市、县(市)水利局负责征收。本市市区地下水资源费,由市水利局委托城建部门按现行的征收范围代收。
第八条 两费一金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工交企业(含建筑业),按营业税和增值税的0.5%收取防洪保安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二)商业(含饮食服务业)、外贸、供销、物资、金融(含信用社和合作银行)、保险、电信、邮政等单位按营业税和增值税的1%收取防洪保安费,列入商流费。
(三)私营企业和个体户,按每年每户15元收取防洪保安费。
(四)非农业征用土地,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数量为准,每平方米收取0.5元水利建设附加费(教育部门建校舍和集资建房个人集资部分用地可免征)。
(五)城乡有工资收入的职工,每人每年收取5元防洪资金。
第九条 中省直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农垦系统)应缴的两费一金,由所在市、县(市)代收。
第十条 缴纳两费一金,可由下列部门和单位分别征收或代收:
(一)用地方预算内外资金开支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防洪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局在拨款时抵扣。中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防洪资金由市、县(市)政府水利稽查收费办公室征收。
(二)城乡工交企业(包括建筑业和乡镇企业)、商业(含饮食服务业)、外贸、供销、物资、金融(含信用社和合作银行)、保险、电信、邮政等单位的防洪保安费、防洪资金,由各级地方税务局代收。
(三)私营企业和个体户的防洪保安费,由市、县(市)工商局代收。
(四)非农业征用土地的单位的水利建设附加费,由市、县(市)土地局代收。
第十一条 两费一金按季分期分批征收,年末交齐。代收单位在每季后七天之内将征收的帐目清单报同级财政专户。市、县(市)水利局应付给代收单位代收的两费一金总额的5%的代收费。
第十二条 经财政、审计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亏损企业,其防洪保安费和职工的防洪资金,可以劳代资或以物代资,完成与应交金额相应的防洪工程量或交纳相当数量的防洪物资,其数额由同级水利部门核定、下达。
第十三条 凡应缴纳两费一金和水资源费的部门和单位,均应按时如数缴纳,不得无故拖欠。
第十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配套安排”的原则,本市收取的两费一金主要用于骨干水利工程项目的续建配套。一般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和省、市安排的重点工程项目匹配资金由工程所在县(市)、区和受益乡、镇安排。
第十五条 两费一金列市、县(市)财政预算外管理,设专户储存。财政部门应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按下达的收缴计划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市、县(市)水利局应按年度收入总额提出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计委、财政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县(市)政府批准执行。两费一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做他用。
第十七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
(一)取用地下水的:
1、工矿企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0.3元。
2、农田灌溉用水,每立方米0.006元。
3、畜牧场、养殖场、养鱼场用水,每立方米0.1元。
4、其他行业用水,每立方米0.2元。
5、矿泉水,每立方米2元。
(二)取用地表水的:
1、工矿企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0.1元。
2、农田灌溉用水,每立方米0.003元。
3、畜牧场、养殖场、养鱼场及其他行业用水,每立方米0.05元。
4、大中型水力发电站用水,每发一度电征收0.02元;小型水力发电站用水,每发一度电征收0.01元。
第十八条 水资源费交地方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水资源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结余资金可跨年度结转使用。
第十九条 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
(一)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二)水资源的综合勘察、评价和规划。
(三)水资源和科学研究和水资源监测。
(四)供水水源和市政供水的专项资金。
(五)水资源管理、水行政执法和表彰奖励等项费用。
市水利局从委托城建部门收取的地下水资源费总额中提取不超过15%的金额,用于全市的水资源勘察、评价、规划、管理和水利执法等项费用。
第二十条 齐齐哈尔市市区的水资源费年度使用计划,由市水利局和城建主管部门提出,经计划、财政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逾期欠交两费一金、水资源费的,由市、县(市)水利局下达征收令,按日加收应交金额的1%的滞纳金,拒不执行征收令的,由当地政府采取措施强行划拨应缴的金额和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94年10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公布后,上市公司及部分大型国有企业已率先执行。为适应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要求,做好新会计准则过渡期间各地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地方企业)财务快报的衔接工作,我们在认真总结以前年度地方企业财务快报编报工作的基础上,依据新会计准则以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需要,修订了地方企业财务快报,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财务快报是国有经济信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出资人及时了解掌握国有企业运营情况的重要手段。各地国资委要高度重视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切实加强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和完善本地区企业的财务快报工作体系,落实工作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要求,严格工作规范,严把质量关,确保本地区企业财务快报上报及时,数据真实可靠。

  二、新会计准则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国际化经营需要的会计核算体系,有利于企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国际化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各地国资委要充分认识新会计准则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推动本地区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并督促和指导所监管企业认真做好执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有关户数清理、资产债务清查、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修订、期初数调整、会计科目转换、资产重新分类等基础工作,谨慎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有效推进新会计准则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三、各地国资委要根据本地区所监管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新会计准则过渡时期企业财务快报的填报工作:对所监管企业全部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企业财务快报格式(以下称新快报格式)(见附件1)和编制说明(见附件2)填报;对所监管企业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可继续按照《关于做好2004年度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125号)规定的格式(以下称原快报格式)填报;对所监管企业中有部分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可根据所监管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时间安排,选择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新快报格式填报,也可选择原快报格式和指标口径衔接说明(见附件3)进行填报。

  四、各地国资委要认真组织所监管企业按照企业财务快报编制说明规定的口径填报财务快报,做到账表相符,账实相符;规范集团合并范围,以合并口径编制企业财务快报;对母公司尚未执行、只有部分子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编制财务快报时可直接合并。对所监管企业部分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要做好新旧会计核算制度下有关指标口径的对应衔接工作,“上年同期”数据填报口径应当与本期数据填报口径保持一致。

  五、为及时掌握全国国有企业经济运行状况,做好全国国有企业财务动态监测工作,各地国资委在对本地区监管企业当月的企业财务快报进行收集、审核、汇总后,应于次月13日前将本地区汇总数据和所监管企业分户数据及相应的文字说明材料报送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文字说明材料应当包括当月有关指标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年度或月度间指标的异常波动及原因等情况。

  六、各地国资委要进一步强化财务快报的数据分析工作,关注新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不同对有关财务指标的影响,深入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发挥财务快报的监测作用,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支持。

  七、各地国资委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国务院国资委网站选择下载企业财务快报的软件参数。软件中加挂了两种报表格式数据汇总转换功能,各地国资委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监管工作需要选择使用。

  各地国资委在企业财务快报编制报送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企业财务快报格式

  2.企业财务快报编制说明

  3.指标口径衔接说明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