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转企改制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1:42:23   浏览:91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支持转企改制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

文化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等


关于支持转企改制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

  国有文艺院团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的中坚力量。演艺业是极具再开发能力和产品衍生潜力的核心文化产业,演艺企业和演艺市场的发展对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国有文艺院团顺利完成体制改革阶段性任务。随着大部分国有文艺院团转化为市场主体,以企业为主体、事业为补充,面向市场、面向群众的新型演艺体制格局已经形成,为我国演艺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当前我国演艺市场发育程度还比较低,大部分转企改制国有文艺院团(以下简称转制院团)底子薄、包袱重、经费自给率低、赢利能力弱,转制后面临巨大的生存发展压力。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的有关部署,支持转制院团改革发展,提升我国演艺业发展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和强化对转制院团的政策扶持

  (一)落实转制院团土地使用政策。转制院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帮助转制院团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国有文艺院团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将转制院团纳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中央和地方设立的其他有关专项资金和基金,要向符合条件的转制院团倾斜,主要用于支持转制院团的发展和创新项目。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定向资助、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和引导转制院团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立健全财政投入激励约束机制,把实现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财政扶持的重要标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转制院团可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改善转制院团排练、演出条件。鼓励通过置换、改造现有闲置建筑等方式,为各转制院团解决排练场所问题。采取灵活的产权形式,或以政府购买演出场所的演出时段、提供场租补贴等形式,为各转制院团解决演出场所问题。为转制院团配置的剧场应主要用于演艺项目经营,不得挪作他用,确保所配置的剧场年演出场次达到一定数量。

  (四)加大演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演艺基础设施建设,文化事业基建投资、城市建设项目征收的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可支持带有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演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投资中小剧场等演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发展多层次、多业态的演出场所。

  (五)支持文艺演出院线建设。支持一批重点文艺演出院线企业发展,整合剧场和剧目资源,降低演出流通成本。推动主要城市演出场所连锁经营。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演艺产业集聚区建设,加快形成规模效应。鼓励转制院团特别是骨干演艺企业通过投资、联合等方式参与文艺演出院线建设。

二、促进转制院团自我发展能力建设

(六)规范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

  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要规范完成清产核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等各项任务。转制院团要不断完善企业运营机制,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一步到位实行股份制。鼓励艺术名家和其他演职人员以个人持股的方式参与转制院团的股份制改造。

  (七)增强转制院团发展内生动力。转制院团要努力提升创新能力、演艺产品营销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知识产权经营能力。强化企业内部运行机制和经营管理创新,实行市场化、企业化的经营者选用机制,努力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

  (八)着力培育骨干演艺企业。把转企改制与兼并重组结合起来,推动演艺资源向优质企业集中。推动转制院团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发展。鼓励转制院团通过股权投资、资源互补等,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确定部分改革到位、成长性好的大型转制院团作为国有演艺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试点单位,加强指导,重点培育,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骨干演艺企业。推动符合条件的演艺企业上市融资。

  (九)扶持中小转制院团健康发展。支持中小转制院团走专、精、特发展道路,尽快形成一批特色演艺企业。各级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平台,要积极为包括转制院团在内的中小演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依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发放小企业贷款、权利质押贷款等方式,支持中小转制院团发展。

  三、加强转制院团改革发展支撑体系建设

  (十)完善工商登记注册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转制院团开展工商注册、资本投资、股权转让等提供咨询指导,方便企业顺利开展经营活动,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允许转制院团使用原事业单位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或者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进行登记注册。

  (十一)鼓励各类资本投资演艺业。鼓励各类资本依法以投资、控股、参股、并购、重组、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股份制改造和演艺经营。鼓励成立演艺业发展基金,支持演艺业发展与创新。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各类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等对转制院团及其战略性、先导性演艺项目进行投资,推动演艺投资多元化。积极培育和发展演艺业保险市场。

  (十二)积极发展中介组织。发展和完善经纪、代理、评估、推介、咨询等中介机构,支持演艺产业要素交易平台建设。鼓励建立演艺企业集团、行业联盟等组织。提高演艺中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的水平,促进资本、著作权、人力资源等要素的规范流动与合理配置。推动建立演艺企业测评体系,推进演艺市场主体评价。鼓励演艺企业、社会团体、社会资本等设立演艺从业人员保障公益基金,对伤残、生活困难演艺人员进行救助。

  (十三)为转制院团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对转制院团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轮训,从2013年起在5年内完成对全国转制院团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分批次培训。推荐优秀演艺人才进入国家各类人才计划。宣传文化系统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工程要适当向转制院团倾斜。完善演艺人才待遇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开发、选拔使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转制院团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当地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文化名家工程、国家文化荣誉制度等,造就一批艺术名家、演艺企业管理名家。

  (十四)加强转制院团党组织建设。转制院团要根据转制后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同步组建、改建或更名党的基层组织,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转制后企业内部的党组织设置,也要随着企业组织结构和党员分布状况的变化,及时进行充实调整,充分发挥转制后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开展党的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及时理顺转制后企业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健全完善企业党组织工作制度。

  各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本意见各相关实施部门,尽快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中央有关部门将适时对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文化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湘政发〔2006〕2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2005〕39号文件精神,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一)认清我省面临的环境形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全省环境质量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总体上保持稳定,部分城市和区域有所改善。但是,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人口资源约束的矛盾日益突出,粗放式经营带来的环境隐患较多,多项污染物排放总量居全国前列,部分地区环境容量已趋饱和,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一些地方的生态环境遭到不同程度破坏,自然灾害频繁,全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二)把环境保护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环境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加强环境保护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的实际行动。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道德素质和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有利于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增强环境保护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把环境保护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
  (三)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环境保护工作要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向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转变,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向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转变,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保护环境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转变,坚决摒弃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做法,始终坚持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从根本上解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
  二、明确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加大执法监管和污染防治力度,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倡导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五)目标任务。全面落实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环境目标任务,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重点行业的污染排放强度明显下降,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城乡居民饮用水水源水质好转,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基本稳定,核与辐射安全得到保障。到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各削减10%,镉、砷排放量各削减25%,万元GDP能耗降低20%。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到70%,80%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65%的设区城市(含吉首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大于292天/年。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70%、60%,县城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30%、4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57%。
  到2020年,全省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良性循环。
  三、认真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六)加强重点水域污染防治,确保饮水安全。落实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湘江干流衡阳松柏至长沙月亮岛江段两边各20公里范围内新、扩、改建有水污染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由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突出做好株洲清水塘、衡阳水口山、湘潭竹埠港工业区和郴州东江库区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综合整治,建设一批重点工业治污和公共治污工程,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2006年底前,取缔湘江干流和一级支流现有年生产能力10吨以下的小炼铟企业,其他污染严重的涉镉、涉砷、涉铅企业也要限期退出。防治环洞庭湖地区造纸、化工等行业污染和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产业梯级转移对资江、沅水和澧水流域的污染,遏制水域富营养化趋势。抓紧制定实施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水,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污染水体的活动。坚决取缔关闭危及群众饮水安全的污染企业,2006年底前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排污口,2007年底前关闭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加强城乡备用水源建设,扩大农村集中式供水覆盖面,提高农村受益人口比例。加强饮用水水源和供水水质监控,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建立枯水期饮水安全联动预警机制,确保枯水期水环境安全。
  (七)加强工业污染治理,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采取关停、淘汰、退转、改造、限期治理等措施,加快工业污染源的治理。根据国家确立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坚决淘汰单台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3200千伏安及以下的矿热电炉、4万吨以下的硫酸生产装置、2000吨以下的铅锌生产企业、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水泥土(蛋)窑和普通立窑以及没有规范化堆渣场的电解锰企业等。2007年底前,淘汰5万吨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装置。2008年底前,关停投产20年以上或单台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火电机组(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机组除外);5万吨以上的化学制浆造纸企业必须配套碱回收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停产;已破产关闭企业和特困企业多年遗留的污染得到较彻底的治理。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企业的监管,2007年底前,建成长沙、衡阳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积极发展核电,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八)加强城市环境整治,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全面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所有城镇都要切实加快污水集中处理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并确保正常运行。要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城市排水管网要按雨污分流制进行规划并实施建设或改造。2007年底前,14个市州要全部建成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抓好建筑扬尘、机动车尾气、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防治和清洁能源推广,加快污染扰民企业的搬迁进程。重视解决城郊结合部、老城区和城中村的环境问题,不断推进城市绿化和城市林业生态圈的建设。加快实施长株潭环境同治规划,突出抓好对区域内有色、冶金、化工等重污染行业的同步治理,加强三市环境保护合作,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九)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以“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能源”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环境保护工作,逐步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村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和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等工程建设。加强禽畜养殖污染防治,在规模化养殖场推广有机肥和沼气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实现养殖场污染物达标排放。全面开展秸秆禁烧工作,大力开发秸秆综合利用新途径。有选择地发展适合本地资源优势和环境容量的特色产业,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有序,以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为重点,强化对水源、土地、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的生态保护。对洞庭湖湿地与湘、资、沅、澧四水上游重点水源涵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区和水土保持重点预防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实施控制性保护。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强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质量,积极推进实施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保护、防护林等生态工程,突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增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严防有害外来物种入侵。广泛开展环保模范城市、园林城市、生态市(县)、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创建活动,积极推进生态湖南建设。
  (十一)加强放射源监管,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全面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保证辐射及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环评与“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严格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环境安全许可和统一监管,加强废弃、闲置放射源的收贮和监管,安全处置放射性废物。完成铀矿冶及放射性伴生矿污染综合整治和退役工程,妥善处理辐射污染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建立省、市、县三级辐射环境管理网络,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全面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监控和应急体系。
  四、切实完善和落实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
  (十二)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对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各级政府要逐级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排污单位,各地、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必须同步削减所在地原有相应污染物排放量的制度,实施环境治理工程,推行清洁生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将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地和主要行业的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排名靠后的地方和行业、企业实行挂牌督办。
  (十三)完善环境功能区划。各地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国家产业政策和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划分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等4类主体功能区域,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方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优先,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和产品的升级换代,率先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做到增产减污;在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同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方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和保育,逐步恢复生态平衡;在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方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开发活动。通过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
  (十四)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制定严格的环境准入条件。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选址、布局不合理的项目,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应强烈的项目,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的新增污染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提交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凡是未依法经环保审批、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发改委等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和发放采矿许可证,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和进行竣工验收,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电力部门不得供电,金融部门不得给予贷款。严肃查处未经环保审批而擅自开工建设或生产的项目,对于其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由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由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停,并限期恢复建设地原貌。
  (十五)建立环保“三同时”保证金制度。为保证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实施到位,建立项目环保“三同时”保证金制度。建设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必须按项目环保设施投资的5-20%缴纳“三同时”保证金。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经“三同时”验收合格后,及时将保证金退还给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按“三同时”要求建设的,“三同时”保证金充作环保专项治理资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准予生产经营的相关证照。“三同时”保证金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局另行制定。
  (十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减少废弃物排放为目标,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为重点,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进行产品和工业区的设计与改造,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生产环节,鼓励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行清洁生产和强制审核,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合理延长产业链,强化对各类废物的循环利用;在消费环节,大力倡导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要通过制订价格、税收、金融、财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十七)积极发展环保产业。大力发展环保装备制造业,重点发展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烟气脱硫、监测仪器和高效节能、综合利用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保技术和基础装备,努力研发重金属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关键技术。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培育拥有著名品牌、核心技术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能够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优势环保企业,促进环保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努力扩大对外环境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环保技术与管理经验,提高环保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建立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和进口货物的有害物质监控体系,既要合理引进可利用再生资源和物种资源,又要严格防范污染转入、废物非法进口、有害外来物种入侵和遗传资源流失。
  (十八)实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研究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落实环保型产品开发、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垃圾回收、废物综合利用的税收和科技等优惠政策,免征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的增值税。强制实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评定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并在其它体系的信用评定中纳入环保内容。优先保证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和用电,对污染治理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完善征收手段,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省财政厅要会同省环保、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生态补偿办法,尽快在湘江流域开展试点。抓紧制定排污权交易实施办法,逐步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
  (十九)落实环境保护价费政策。建立健全资源环境价格体系,将环境成本作为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因素。完善与环境有关的价费政策,推进资源开发利用和企业生产过程中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内部化改革。所有城市的水价在2006年底前要包含污水处理费,2008年底前水价构成要包含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成本,以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通过调整水价筹集的污水处理费用不足的城市,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适当补助。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全面推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2007年底前,所有城市要开征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置费,并在2008年底前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完善脱硫电价政策,对安装并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实行环保加价。及时调整和完善水、矿产、森林、土地、动物等资源收费政策,促进环境保护,缓解生态压力。对运用价格政策筹集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电厂脱硫、资源补偿等环境保护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二十)健全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把环保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除环保专项资金外,各级财政安排的环保治理等经费要逐年增加,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债和其他资金用于环境保护。企业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大环保资金投入,落实工业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以推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产业市场化为突破口,加快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引进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资本投入环境保护事业,形成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多元投入的格局。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根据环保行政事业编制人数,将环保机构基本经费按当地综合经济部门的标准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对环境监测、监察、核与辐射安全、宣传和应急体系等重要专项业务工作所需经费要重点予以保障。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对各级环保机构经费保障情况要进行检查,凡财政经费安排不到位的地方,省级财政原则上不安排项目环保专项资金。
  (二十一)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积极推动环境保护地方立法进程,健全环保法规和标准体系。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重点查处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违反“三同时”制度、不正常运转治污设施、超标或偷排污染物、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违规采选矿造成生态破坏等环境违法行为。各级政府不得出台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干扰正常环境执法。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总量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并吊销排污许可证。
  (二十二)完善环保政绩考核和奖惩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环保工作任期考核机制,从2006年开始,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出入境水质变化等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环境保护奖惩机制,对环保工作实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环保目标和未认真履行环保职责的,要予以批评和诫勉。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有关部门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三)加强环保队伍和能力建设。完善环保管理体制,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机构建设,没有独立设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市区要尽快设立。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规范管理、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下级环保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级环保部门的意见。要按照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有关要求,理顺和规范环保部门人员管理。各级环保部门专业人员应占本部门总人数的70%以上,达不到要求的环保部门不得录用、调入和安置非环保相关专业人员。加强环保能力建设,构建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和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两大体系”。按照数据准确、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市、县级环境监测站要分别在2007年、2009年前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提高环境监测预警和应对、处置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管高效的要求,2008年底前,市、县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要分别达到80%、70%,省环保局和长沙、湘潭、株洲、常德、岳阳、张家界等环保重点城市建成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建设自动监控设施,省级重点监管企业要在2008年底前全部建成自动监控设施。
  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二十四)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各部门要把环境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政府要定期听取环保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目标任务实现,同时要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接受监督。省政府对市州政府进行环保目标管理,各市州政府要将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和企业,层层负责,抓好落实。
  (二十五)健全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环保部门要积极做好统一监管和组织协调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环境状况信息;经济管理部门要监督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科技部门要组织实施重大环保科技攻关,解决环境保护的关键技术难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资源保护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建设部门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设施生产运行监管;监察机关要加强纪律监督和环境保护工作中违法违规案件的责任追究;司法部门要将环保法律法规列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价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电力监管和公用事业部门要配合对关闭、停产的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停电限电、停水处置。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及时互通信息,加强协调,形成解决环境问题的合力。
  (二十六)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努力营造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新闻媒体要把加强环保宣传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大力宣传环保方针政策,积极推介环保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对严重影响环境的典型违法案例,要按程序予以监督曝光,适当刊播环境质量公告、环境公益广告和公众环境信息。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要在大中小学校开展国情省情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教育,开展全民环保科普活动,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要广泛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和环境友好企业等绿色创建活动,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推动全社会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决定精神,制订措施,抓好落实。省环保局要会同省监察厅监督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省政府书面报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九日


印发《关于贯彻〈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印发《关于贯彻〈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办标[200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有关计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我部《关于贯彻〈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改制的通知〉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贯彻《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的若干意见

  为保证各地区、各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精神,按照我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建标[2000]20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实施工作,经征得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关于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及规范管理的具体要求

  凡政府部门及受政府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上级主管部门)兴办或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均属于脱钩改制范围。

  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及规范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专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1、严格按照《通知》各项要求脱钩改制;

  2、名称必须符合下述规定:

  (1)属于合伙制的名称应为:属地名+商号+反映工程造价业务性质的字词+事务所;

  (2)属于有限责任制的名称应为:属地名+商号+反映工程造价业务性质的字词+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3、凡本次改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注册资金暂按不得低于50万元,乙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注册资金暂按不得低于30万元执行;

  4、合伙人或股东必须符合下述规定:

  (1)属于合伙制的,合伙人必须具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2)属于有限责任制的,股东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执业资格,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数不得低于股东总人数的70%,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总额的70%。

  (二)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咨询类机构(如: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和工程咨询公司等)

  1、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受政府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集团脱钩;

  2、机构内应设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部门;

  3、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均应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专职人员;

  4、机构总经济师(技术负责人)或内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三)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建设银行

  1、属于地、市级及以下的建设银行的甲、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一律予以注销;对已经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省级建设银行,其资质予以保留;

  2、保留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建设银行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列入其营业范围,并应设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部门;

  3、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均应为专职人员。

  (四)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

  1、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人员的档案必须在人才交流中心或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有关机构管理;

  2、合伙人或股东中至少有一名及以上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且内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也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上述(二)、(三)、(四)款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机构,其名称可保持不变。

  二、关于脱钩改制及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申报材料

  1、脱钩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的脱钩协议;

  2、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脱钩改制方案的批复;

  3、合伙人或股东协议书(附公证书);

  4、出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5、事务所(公司)章程(附公证书);

  6、合伙人或股东近两年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清单;

  7、合伙人或股东及从业人员简历、人事存档证明(离退休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8、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务所(公司)名称核准单;

  9、资质变更申请报告。

  (二)上述属规范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均应按规范管理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及证明材料。

  三、其它要求

  (一)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是今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目标模式。非专营类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中条件成熟的,可改为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

  (二)各地区、各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在2000年12月15日前将所属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完成情况汇总后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三)在脱钩改制期间,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或办理变更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

  (四)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及规范管理的实施与资质年检、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衔接事宜,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