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55:45   浏览:87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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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1]5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行政区划代码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中各个地区(机构)的标识项,是确保地区间信息交换源头地和目的地的唯一代码。为确保业务正常开展和数据完整准确,需在国家有关标准基础上,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统一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表,并规定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的流程和规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系统适用范围

各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原则上均使用统一的行政区划代码。跨地区业务类系统(异地转移、异地退管、异地就医等)、交换区联网数据管理类系统(联网监测、财务交换库、基金监管、就业监测等)、社会保障卡类系统所用行政区划代码应与部里实现同步更新。本地业务类系统(社保核心平台、劳动99、新农保系统等)所用行政区划代码可根据统一版本适时更新。

二、变更管理原则

(一)统一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国家标准,结合本行业数据管理层级和经办机构分布特点,制定本行业行政区划代码扩充规则。具体参见《关于调整养老保险联网指标和加强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08〕118号)的附件2。

(二)集中管理。部里根据各地变更申请情况,依据扩充规则,集中编制并发布行政区划代码,全国统一启用。

(三)稳定实用。凡独立经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地区(机构),在系统中均须具有对应的所属行政区划代码。代码一经启用,应保持相对稳定。

三、变更管理范围

各地存在以下情况的,应申请行政区划代码变更,包括(1)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调整)行政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变更。(2)省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独立经办的行业代办单位代码扩展,省本级就业服务机构委托独立经办的代办单位代码扩展。(3)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功能区(开发区、保税区等)并设立经办机构,需要新分配的地区(机构)代码。(4)根据相关规定或实际使用情况需停用的行政区划代码。(5)因工作实际,确需调整行政区划代码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管理流程

拟变更行政区划代码的地区,应填写《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申请表》(附件1),提出变更理由,并附行政区或功能区的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说明性材料,经省级相关业务部门汇总后,报部级相关业务部门和信息中心审核,部里统一编码后反馈结果,并发布变更后的行政区划代码。变更后,各地应按照要求及时与部里统一更新系统中的行政区划代码信息。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切实做好行政区划代码的变更管理工作,适应业务需要及时提出变更需求,不可自行随意编码。省级各业务部门与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加强沟通,规范行政区划代码的使用。

各地在使用行政区划代码时,应以最新版本为准,确保地区间业务交互目的地的准确性。其中,金保工程交换区联网数据管理类系统中,不使用省本级行政区划代码明细码段(即使用XX9900,不使用XX9901等码段),除此以外各系统使用行政区划代码的规则原则相同。最新的全国行政区划代码可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金保工程栏目)下载。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申请表
http://www.mohrss.gov.cn/download?path=UserFiles/File/98eacb9a-861f-4930-8831-def316e82ff0.doc
2.2010年以来行政区划代码变更审核结果
http://www.mohrss.gov.cn/download?path=UserFiles/File/905fe796-5c19-423b-bf64-9ae7b634e63b.doc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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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质监局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研项目的有效管理,推动科技工作上水平、出成果,达到科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目的,根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内根据科技进步工作的要求,经市局立项,由系统内各单位(部门)承担,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项目立项遵循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紧贴需求、研以致用的原则。项目应具有急需性、创新性和实用性,符合科技发展规划要求。其中,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前瞻性和突出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预期成果对履行质监职能、提高检验检测技术水平、增强质监系统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的,可列为重大科研项目。

  第四条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的单位与项目负责人(课题组长,下同)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使用、项目结题等具体环节与过程全面负责。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科研管理。

  第五条 市局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合同签订、经费补助、监督管理、项目验收等有关工作。各县(市、区)局、直属机构受市局委托承担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项目申报原则

  (一)坚持“科技兴检”战略,以加快科技质监发展为中心,以质监工作中急需解决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和重大疑难问题为重点。

  (二)贯彻科技创新精神,开拓质监系统有效监管和技术支撑的新领域。

  (三)以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为目标,为产业升级、企业转型、现代服务业发展和社会和谐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七条 项目申报范围:

  (一)检验检测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二)质量监管原理和方法研究及应用;

  (三)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控技术研究与应用;

  (四)计量器具及专用设备研究与开发;

  (五)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产品质量评价规则、计量检定规程制修订及应对技术贸易措施研究;

  (六)质量技术监督领域其他软课题研究。

  第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

  申请单位认真填写《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研项目申请书》和《科研项目可行性报告》,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上报市局。

  第九条 项目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工作法的方案;

  (三)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立项条件及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条件和前期研究基础,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在研项目不超过两项,且无超期在研项目。重大项目负责人要求在申报专业领域内具有高级以上职称。

  第十一条 项目的立项与跟踪

  项目批准立项后,即由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合同书》,实行合同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市局签订《项目合同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者视为自动放弃。

  市局科技信息处负责跟踪监督项目的进展。

第三章项目的实施

  第十二条 各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要求制定研究计划并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承担单位负责落实配套经费,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支持科研人员潜心从事项目研究工作,并加强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限依合同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一般也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项目变更或终止

  项目实施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如确需对项目主要内容、研究进度以及其它可能影响项目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质监局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科技项目执行终止的,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质监局递交项目终止报告。

第四章 项目的结题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提出结题申请,认真填写《项目结题申请书》并上报承担单位或县(市、区)局。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结题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结题的项目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结题或不予结题的决定。

  第十七条 项目不能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按期结题的,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课题组长)应在规定结题时间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负责人核准后报市局审批。

  第十八条 对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技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项目的,经专家评议和市质监局审核同意,可以给予项目结题,不影响其再申请项目。

第五章 项目的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合同任务后,应在三个月内由项目负责人(课题组长)向市质监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技术报告和结题报告;

  (四)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五)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其中:

  1、项目成果涉及检测方法研究的,应提供1家以上国家指定验证机构或无利益相关的市级(省级质检中心)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第三方验证(比对)报告;

  2、项目成果涉及软件的,应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软件测评报告,并采用比对、计算及其他系统的方法对计算机及软件运行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进行验证和核查;

  3、项目成果涉及计量器具及专用检测设备研制的,应提供国家指定检测机构或无利益相关的市级(省级质检中心)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第三方检测(比对)报告;

  4、因保密或技术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报告的,经验收组织单位同意,可在项目验收时,由专家予以现场验证。

  第二十条 市局科技信息处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的依据为项目合同书,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成果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三)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不足。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一)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无科学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

  (五)超过原定计划合同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允许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再次申请验收,如仍未通过验收,将终止项目。

  对无正当理由不申报验收的,对项目负责人(课题组长)或项目承担单位从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算起的两年内取消申报系统科研项目资格。

  第二十三条 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切实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可给予宽容。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来源分为补助性经费、自筹性经费和其他科研经费,以自筹为主。

  第二十五条 市局根据财政预算和年度科研工作安排,视情设立科研项目专项经费,提出科研项目专项经费补助方案,经局领导审定后下达。

  第二十六条 对下达的科研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按照要求严格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需按照具体项目分别设立明细科目,实行项目经费封闭独立核算,确保项目经费足额到位。验收时,必须详细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局科技信息处负责解释。


发布机构: 温州市质监局
发布时间: 2011-12-08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潭政办发〔2007〕1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湘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湘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管理,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积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和工程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和《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调整房地产投资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政策的通知》(湘建房〔2004〕21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5%,且建安及配套工程阶段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该阶段投资总额的40%。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监管,按《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资本金应足额专户储存。实施分期开发的,可分期到位,分期到位的项目资本金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向市建设局提交项目资本金缴纳凭证。为加强对项目资本金的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与市建设局、开户银行签订项目资本金监控协议。开户银行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选定。
第八条 项目资本金必须专款专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项目资本金,更不得擅自抽回。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扩大投资规模时,应及时补充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条件。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项目资本金存入在银行开设的项目资本金专户,接受监督管理。市建设局根据项目的监控协议和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确定解控金额:
(一)基础完工时解控30%;
(二)主体封顶时解控45%;
(三)竣工验收备案及配套设施完成后解控25%。
市建设局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项目资本金解控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解控手续,并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