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德阳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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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德阳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德阳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旌阳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德阳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已分别经市政府六届八十五次、六届八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多渠道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精神,结合德阳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阳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德阳市市区是指德阳市区旌阳街道办事处、城南街道办事处、城北街道办事处、工农村街道办事处、旌东街道办事处所在辖区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和各类机构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市区实际居住满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中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租赁型保障住房。

  第四条 德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社保、国资、民政、税务、统计、审计、物价、监察、银监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专项补助公共租赁住房资金;

  (二)省财政以奖代补补助资金;

  (三)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资金;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

  (五)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六)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收购资金;

  (七)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或政府参与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资金、空置期的物业管理费用以及弥补租赁补贴支出等。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改造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四)各类投资主体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建设的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投资建设、经营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条 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拟定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和资金来源计划,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区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根据供地时序落实到具体地块,保证供应。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应中,必须将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并纳入出让(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同时明确约定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应统一装修,以保证基本居住功能,达到基本入住条件。

  第十条 在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配建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权属登记费、工本费、交易管理费和土地登记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第十一条 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房或集体宿舍。集体宿舍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满足居住基本功能需要,套型比例和结构实用,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25至60平方米以内。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和审核

  第十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德阳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家庭人均年收入按实际家庭成员来确定。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市统计局根据统计结果,每年1月份报政府批准后发布);

  (三)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不包含转让自有产权住房2年以内和转让公房4年以内的家庭);

  (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共同生活,且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因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以家庭或者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符合本条第一款(一)、(二)、(三)项条件且达到3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家庭成员中部分为非本市户籍的成员应在德阳市市区实际居住二年以上;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参加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含1年)。

  第十六条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十七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提供原件。由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及用工单位等出具其收入状况,旌阳区民政局核实认定);

  (四)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提供原件。由申请家庭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或户籍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查询核实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提供原件)。

  第十八条 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说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事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 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通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街道,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进行走访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德阳日报》和德阳房管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审核结果生效;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新就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大中专院校及职校学历;

  (二)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五年;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四)本人及其父母在德阳市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新就业人员所在单位统一向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出,不受理个人申请。

  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明确入住人员名单,并对入住人员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申请经批准后,由申请单位、新就业人员与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三方合同。申请单位根据被批准的入住人员名单进行组合安置,办理入住手续,按时代扣代缴租金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对入住人员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

  (二)入住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提供原件);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提供原件)。

  第二十四条 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说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事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单位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五条 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配租环节。

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和审核

  第二十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德阳市市区实际居住三年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二)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四)连续在德阳市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含2年);

  (五)在德阳市市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第二十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的资料和审核程序,参照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

第五章 保障方式和配租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根据保障对象的分类及在《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中自行选择的保障方式确定。

  实物配租。由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相关机构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租金。成套住宅主要供应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集体宿舍主要供应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

  货币补贴。由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保障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支持其自行承租住房。外来务工人员主要以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保障,单位未修建集体宿舍或虽已修建集体宿舍但仍无法满足配租需求的企业新就业职工,也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货币补贴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配租,由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市区当年的配租方案,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申请人以及其选房顺序。对连续两次摇号未中的申请人,经审核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下一轮中直接确定为配租对象。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选定住房后,由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发配租证,并签订《德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新就业人员的配租,由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批准的申请单位按申请顺序安排房源,当年房源安置完毕后,转入下一年计划安置。配租对象确定后,由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与申请单位、新就业人员签订《德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照组合租赁安置方案办理入住手续。经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批准配租,但未能获得实物配租保障的新就业人员,可按照规定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外来务工人员的配租,由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批准的申请人核发配租证,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的保障面积相对应,一人和二人户以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

  新就业人员的住房安排,由各单位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确定。

  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安排,除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外,主要通过租赁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建设的集体公寓和宿舍,以及用工企业自建集体宿舍,解决居住困难。

  第三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当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保障资格的情况。

第六章 租金、货币补贴标准和租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德阳市市区市场租金水平的70%确定。市场租金水平由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每年1月根据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在租赁合同期内不调整租金。合同到期确需续租的,承租人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

  第三十五条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金。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向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报告并退出。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发生变动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

  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年审。对租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进行年审,新就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年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年审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并愿意继续承租的,可以与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续约。

  年审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可以申请变更,按照《德阳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暂行)的规定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年审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应当退出。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四十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和个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修缮维护、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由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选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第四十二条 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停止租赁补贴: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三)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六)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七)已购买商品房的;

  (八)其它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并在信用体系中载入其不良记录,3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的1.5倍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并载入其个人诚信档案。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3年内均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德阳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加快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德阳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或集中建设,向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德阳市市区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的限价商品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德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市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

  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旌阳区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价格、监察、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一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限价商品住房应按整幢或整单元的方式集中建设。

  第六条 德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根据年度省下达的目标任务和市区实际,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制定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根据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计划,在市规划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第七条 配建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出让,宗地内所配建的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面积、套型等应在宗地规划条件书中明确,由市国土资源局列入土地竞买须知及出让公告内容,土地成交后载入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

  第八条 开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以及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转让管理,开发企业应当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

  第九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当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第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的有关附加条件使用土地和建设、销售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章 价格管理

  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价格在土地出让前,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根据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的20%以上比例下浮确定,在销售前向社会公布。

  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已确定的价格,在总平均销售价格不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价格前提下,可按照住房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销售价格,报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以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与购房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超出限价商品住房价格销售部分面积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缴纳后,按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第四章 申请审查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单身人员提出申请的,须年满35周岁;

  (二)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人均年收入按实际家庭成员来确定。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市统计局根据统计结果,每年1月份报政府批准后发布);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或无自有产权住房。

  申请人家庭成员按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确定。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在申购限价商品住房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同时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一)烈属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二)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的期限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

  (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和身份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居民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初审。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

  (二)复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旌阳区民政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

  (三)公式。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四)批准。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予以备案登记,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或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条 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应当遵循住房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入围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四)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在监察、公证等部门以及入围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购住房顺序,并予以公布;

  (五)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开发建设单位按公布的顺序选购住房;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

  第二十一条 申购限价商品住房时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人,须在限价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退还租赁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提交相关退还证明,否则不予办理限价商品住房交付手续。

第五章 房地产登记与交易

  第二十二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办理限价商品住房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单价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可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回购,经审查同意的,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回购住房继续用作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供应。

  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差价的20%,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缴财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中约定的条款进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的,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资料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

  对采取欺骗方式申请的,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按原价扣除法定折旧额后予以收购;拒不接受收购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责令退出已购住房,按原价扣除法定折旧额后作价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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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关于制定《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关于制定《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1986年2月6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制定《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的报告及《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和研究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的执行情况,并于一九八六年十月底以前写出总结报国务院。

附:关于制定《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的报告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我们对国营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一九八四年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一千二百二十八个,占全国国营建筑施工企业三千零十七个的41%。建设部系统已占90%以上。一九八五年上半年,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又有增加。据九百零五个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的预算内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统计,一九八四年比一九八三年产值增长24.5%,高于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平均增长19.4%的水平;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长20.8%,高于全国平均增长16.2%的水平。不少企业实行工资含量包干后,施工进度加快,使工程项目按时或提前建成投产。实践证明,这项改革总的情况是好的,应当继续进行。但是由于管理工作没有跟上,在试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含量系数的核定缺乏科学的依据,部分地区和部门含量系数定得偏高;二是产值计算范围不够明确。有些企业未将材料涨价因素剔除,以致多提了一部分非效益工资;三是企业之间由于承担的工程类型和造价不同,存在着苦乐不均的现象;四是有些建筑施工企业追求产值,忽视工程质量和竣工收尾工作。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为了保证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改革的健康发展,我们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加强管理和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的精神,拟定了《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对已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进行认真清理顿,凡不具备条件或不适宜实行的,要改用其他办法;对符合《试行办法》的要求,继续试行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企业,要重新核定和调整工资含量系数。一九八六年一般不再增加新的试行单位。
为了加强宏观控制,一九八六年建筑施工企业工资含量包干系数总水平,应掌握在17%左右,其中部分地区和部门的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要控制在16%以内。少数地区和部门如果工资下降较多,也可以高于17%,但最多不能超过一九八四年实际水平。各部门、各地区要在一九八六年三月底以前,提出本部门、本地区所属建筑施工企业一九八六年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方案和工资总额计划,报国家计委会同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核定。
这个报告及《试行办法》,如无不妥,建议国务院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执行。

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发〔1985〕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为逐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制度,特制定《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工资含量包干)。
第二条 凡是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生产活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和承担纳税人义务,经过整顿,领导班子健全、经营思想端正、管理基础较好、考核制度严格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按隶属关系报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批准,可实行工资含量包干。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企业管理部门以及独立核算的附属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可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实行其他工资分配形式,不得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直接为建筑安装服务的建筑构件厂、木材加工厂,是否实行工资含量包干或工资与产量挂钩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 实行工资含量包干企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核定。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家计委会同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会同劳动厅(局)、建设银行提出方案,报国家计委会同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核定。以上均纳入全国工资总额计划。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国家下达的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范围内,负责核定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上级核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不准突破,工资总额可随实际完成的产值和规定的挂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浮动。按企业实际完成的产值等指标和核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计算的工资额比计划有增减时,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的建筑施工企业,报主管部门核增核减;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会同劳动厅(局)核增核减,抄送开户银行监督执行,年终,各部门、各地区要将核增核减情况报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备案。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要以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中的工资含量作为主要依据,制定不同类型的建筑安装工程(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的产值工资含量定额,以此为基础核定企业工资含量包干系数。各部门、各地区要争取在两三年内做好这项工作。在未制定好定额之前,国家在核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时,以一九八三年实际产值工资含量为基础,适当考虑调整工资、增加施工津贴和副食品调价补贴等增减因素,合理核定。工资含量包干系数总水平应掌握在17%左右,部分地区和部的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要控制在16%以内。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国家核定给本部门、本地区的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范围内,以企业一九八三年实际发生的产值工资含量及一九八三年以来必须调整的因素为基础,按照本部门、本地区同行业平均先进水平,每年核定一次。要严格控制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做到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速度低于产值的增长速度,平均工资的增长速度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
第五条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核定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时要同时下达工程质量、工期(竣工率)、产值利润率、安全生产等几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不成这些指标的,要相应扣减一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额度。其中,工程质量指标要放在首位,比其他指标的扣减额度要大一些。工程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要有质量监督部门或建设单位的认证。产值利润率原则上参照企业上年实际水平,同时考虑企业挖掘内部潜力和影响利润的有关因素确定。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产值利润率指标,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产值利润率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银行分行核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上述几项制约指标核定情况和扣减办法,报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备案。
第六条 核定工资含量系数的产值、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及计算产值利润率的产值,口径必须一致,均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计算总产值范围的规定执行。产值中如包括外包工完成的产值,工资中也应包括支付给外包工的工资。
第七条 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原则上以不变价格计算。由于目前各方面条件还不具备,为了简化手续,暂以预算价格为依据。建筑施工企业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实际价格和预算价格及价差部分要单独列出,在计提含量工资时,实际价格高于预算价格部分要从产值中剔除。
第八条 工资含量的范围,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执行,即包括标准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计件超额工资、生产性奖金、材料节约奖和工资性津贴等。但不包括提前竣工奖和发明创造奖。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含量工资,实行“按月预提,按年结算,专户存储,先存后用”的办法。由于材料涨价因素很难逐月从产值中剔除,因此每月预提含量工资时应留有余地,年终结算多退少补。具体预提比例,由企业与开户银行商定。预提的含量工资,要在当地建设银行开立“工资基金”专户,由银行按照规定的范围监督使用。节余的含量工资额可以从税前利润中划出存入专户,跨年度使用,以丰补欠。
第十条 由于工资含量包干只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中试行,因此其纳税办法可暂时维持现状,仍执行国务院国发〔1985〕86号文件颁发的《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发给建筑工人的奖金免征奖金税。
第十一条 实行工资含量包工的企业,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扬职工的主人翁精神。要端正经营作风,加强经济核算工作,严格各项考核制度和财经纪律,不得高估多算、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和经办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实行工资含量包干企业的管理。计划部门、基建综合部门、劳动人事部门、建设银行和统计、审计部门,都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试行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试行办法为准。本试行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案情】

2011年1月4日至2月8日期间,孙某在互联网上花费现金5680余元购买了大量网络游戏币,并置换成游戏装备和宠物,在网上挂卖。修某看到此情况后,产生了盗游戏账号的念头。2月27日14时许,修某通过互联网,冒充腾讯网工作人员,利用收发邮件的方法,得知了孙某的QQ号密码和密码保护,修某立即登陆并修改了孙某的QQ号密码和密码保护。随后,修某陆续在网络上寄卖其所盗账号内游戏装备、宠物等,将所得的游戏币全部转到其账号上换成人民币,获利3700余元。

【分歧】

本案对被告人修某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以及认定修某犯罪数额上产生了不同意见。

【评析】

1.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修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冒充腾讯官方人员骗取了游戏密码及密码保护,采取的是一种欺骗方式,因此本案应定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纵观全案情况,修某主要采取的是一种秘密窃取的行为。他在取得游戏密码及密码保护后,秘密将其改换,从而实际上对这个游戏账号进行了控制,其行为应定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如果定诈骗罪,则孙某在主观上应基于修某的欺骗行为而具有主动交付财产的意思表示。而本案中,孙某虽基于修某的欺骗主动填写了骗取其密码的邮件,但很明显孙某在此时根本没有交付自己的游戏账号给对方的意思,因为孙某是要在网上出卖游戏账号,而且孙某填写虚假邮件的行为也不能理解为具有交付的意思。因此,孙某没有因为对方的欺骗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去主动交付财物,孙某的游戏账号的失去,主要还是基于对方的秘密窃取行为。这和刑法上“调虎离山”的案例极为类似,例如:犯罪人先骗取被害人钥匙,后持钥匙入户盗窃,骗取钥匙的行为只是盗窃的一种手段,尽管是骗取的钥匙,但仍应以盗窃罪定性。

2.本案的定罪数额

目前,虚拟财产的价格来源主要渠道有二:一是网络游戏开发者自定价格,二是游戏参与者之间离线交易的市场价格。我国现在还没有评估部门对虚拟财产做相关物价鉴定,因此在本案的定罪数额上就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被害人实际投入该游戏账户的数额为准,根据被害人供述及上网交易记录,2011年1月至2月间被害人共投入了5000余元人民币。

第二种意见认为,以双方在网上商谈好的数额为准,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双方均证实被害人和交易方商谈好的交易数额为7500元人民币。

第三种意见认为,以被告人销赃的数额为准,被告人供述他在窃取该游戏账号后将该账号内的游戏装备卖了将近21亿三国游戏币,又将其中的15亿左右的游戏币分两次兑换成了3700余元人民币,剩下的5亿左右的游戏币其在游戏中进行了消费。

笔者认为以第一种认定方式最为合理,因为第一种认定方式是被害人实际投入该游戏账户的资金(不包括投入的时间和劳务)并有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如果以第三种认定方式,从打击网络犯罪和保护游戏参与者利益的角度出发,是不合适的。对于第二种认定方式,虽然双方均认可该商谈数额,但是,这个数额仅仅是双方感知上的一致,并没有确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这种认定方式笔者认为也是不合适的。

(作者单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