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GNJ1—82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29:27   浏览:85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GNJ1—82

公安部 城建部


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GNJ1—82
公安部、城建部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消防站布局
第三章 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
第四章 消防站的选址
第五章 消防站的规模和技术装备
附 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消防站是城镇的重要公共设施。为了使消防站的设置适应迅速扑救火灾的需要,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本着合理、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城镇消防站的布局,必须纳入城镇规划。消防站用地和建筑面积,按照(80)建发城字492号文《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和《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3条 城镇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队尽快到达火场,即从接警起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最远点为一般原则。
第1.0.4条 消防站应根据责任区类别和扑救火灾的需要,确定站级,配备消防车(艇)、通讯设备和其它技术装备。
第1.0.5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的市、镇及县城、工矿区。各地应结合当地情况,贯彻实施。

第二章 城市消防站布局
第2.0.1条 城市消防站应从责任区的火灾危险性出发,根据重点单位、工商企业、人口密度、建筑状况以及交通道路、水源、地形等情况设置。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宜为四至七平方公里,分类要求见表2.0.1。
第2.0.2条 在市区范围内,受地形限制,被河流、铁路干线分隔,其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宜小于表2.0.1的要求。
第2.0.3条 年平均风力在三级以上或相对湿度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城市,其消防站责任区的面积,应按表2.0.1的规定适当缩小。
第2.0.4条 物资集中,运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沿海、内河城市,应设置水上消防站。
消防站责任区分类 表2.0.1
----------------------------------
|责任区| 举 例 | 面 积 |
|类 别| |(平方公里)|
|---|---------------------|------|
| | 首脑机关地区,化工、仓贮单位和高层建 | |
| |筑集中地区,商业中心区,重点文物建筑集中 | |
| 甲 |地区,三、四级耐火建筑和易燃建筑高度集中、| 4 ̄5 |
| |人口密集、街道狭窄的地区,其它火灾危险性 | |
| |大的地区 | |
|---|---------------------|------|
| | 工厂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高层建 | 5 ̄6 |
| 乙 |筑较多的地区 | |
|---|---------------------|------|
| | 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居民区、工厂企业和 | 6 ̄7 |
| 丙 |三级耐火建筑较分散的地区。 | |
----------------------------------

第三章 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
第3.0.1条 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按常住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和火灾危险性设置。
第3.0.2条 人口在五万以上、工厂企业较多的镇、县城、工矿区,应设1 ̄2个消防站。
第3.0.3条 人口在一万五千至五万的镇、县城、工矿区,应设置一个消防站。
第3.0.4条 人口不到一万五千,但工厂企业较多、物资集中,或位于水陆交通枢纽,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镇及县城、工矿区,可设置一个消防站。

第四章 消防站的选址
第4.0.1条 消防站应选择在责任区的适中位置。
第4.0.2条 消防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地点。
第4.0.3条 消防站边界距小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不应小于50米。在旧城区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4.0.4条 在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害气体的地区,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其边界距液化石油气罐区、煤气站、氧气站等单位不宜小于200米。

第五章 消防站的规模和技术装备
第5.0.1条 消防站的规模分为一、二、三级。一级站配备6 ̄7辆消防车,二级站4 ̄5辆车,三级站3辆车。
第5.0.2条 城市消防站按其责任区类别确定站级。车辆配备见表5.0.2。
城市消防站车辆配备 表5.0.2
-----------------
|责任区类别|站级|消防车(辆)|
|-----|--|------|
| 甲 |一 | 6 ̄7 |
|-----|--|------|
| 乙 |二 | 4 ̄5 |
|-----|--|------|
| 丙 |三 | 3 |
-----------------


注:手抬机动消防泵根据需要配备。
第5.0.3条 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站级和消防车辆配备,应符合表5.0.3的规定。
镇及县城、工矿区消防站车辆配备 表5.0.3
----------------
|常住人口|站级|消防车(辆)|
|----|--|------|
|5万以上|二 | 4 ̄5 |
|----|--|------|
|5万以下|三 | 3 |
----------------


注:1.人口在5万以上的镇,可设二个三级消防站;
2.手抬机动消防泵根据需要配备。
第5.0.4条 水上消防站根据扑救船舶和沿岸火灾的实际需要,配备消防艇及其它必需的船只。河网地区的陆上消防站根据需要,可配备小型消防艇。
第5.0.5条 每个消防站必须配备有线和无线通讯设备,配备标准见表5.0.5。
消防站通讯设备配备 表5.0.5
----------------------------------
|设 地 | | | |
| 备 | | | |
| 数 |城 市|镇、县城|工矿区|
| 量 区 | | | |
|设 备 名 称 | | | |
|-------------------|---|----|---|
| | 火警专用电话 |1 ̄2| 1 | 1 |
|有讯|----------------|---|----|---|
|线设| 普通电话 | 1 | 1 | 1 |
|通备|----------------|---|----|---|
| | 专线电话 | 1 | | 1 |
|--|----------------|------------|
| | 基地台 | 根据需要配备 |
|无讯|----------------|------------|
|线设| 车载台 | 根据需要配备 |
|通备|----------------|------------|
| | 袖珍式对讲机 | 每辆消防车1对 |
----------------------------------


注:表内有线通讯设备可用小型火警调度机(交换台)代替。
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词:采用“必须”;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编制说明GNJ1—82(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消防站布局
第三章 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
第四章 消防站的选址
第五章 消防站的规模和技术装备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制定《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使各地消防站布局有所依据,逐步改变城市消防站过疏,镇及县城、工矿区消防站较少的现状,以适应城镇发展的需要,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本标准从消防站合理布局的需要出
发,并考虑到我国城镇的实际情况,贯彻了合理、经济的原则。
第1.0.2条 消防站是城镇的重要公共设施之一。根据国家建委(80)建发城字492号文件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消防保卫任务的需要,必须把消防站的布局纳入城镇规划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消防站用地和建筑面积,应按照国家建委(80)
建发城字492号文件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和公安部颁发的《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3条 本条提出的消防站布局的一般原则,是根据扑救责任区最远点的初期火灾所需要的15分钟消防时间而确定的。
15分钟消防时间,系消防队扑救砖木结构建筑物初期火灾,防止蔓延所需要的时间。目前,我国城镇虽有相当数量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混合结构的建筑,但大多为砖木和木质建筑。据调查,上海、武汉、杭州、福州、贵阳、扬州等27个城市和11个省(市)的48个镇的建筑,砖木
结构都占50%以上。从历年来各地发生火灾的次数和造成的损失来看,砖木结构建筑火灾所占的比例很大。据统计,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哈尔滨、南昌等16个城市,1977年至1980年砖木结构的火灾次数和损失分别占当地重大火灾的60%和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规定,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吊顶,二级耐火建筑的钢层架,四级耐火建筑的楼板、隔墙和框架填充墙等构件的耐火极限均为15分钟。根据已调查的1976年至1981年63起砖木结构火灾案例分析,消防队必须在起火后15分钟内到场出水,才能有效地扑救初期火灾;否则火势将
猛烈燃烧,迅速蔓延,造成严重的损失。
15分钟消防时间包括发现起火、报告火警、接警出动、消防车到场和开始出水扑救的时间。根据对35个大、中、小城市的调查和二百余次实地测试结果,并考虑到我国电话通讯、交通道路、消防技术装备等状况,提出15分钟的消防时间分配为:发现起火4分钟,报警2分30秒
,接警出动1分钟,行车到场4分钟,开始出水扑救3分30秒。
日本规定“8分钟消防”,是根据扑救木质结构建筑物初期火灾的需要和本国的通讯、道路和消防技术装备等情况提出来的。其时间分配是:发现起火到报警2分30秒,接警出动30秒,行车到场3分30秒,开始出水扑救1分30秒至2分钟。
根据我国情况,规定15分钟消防时间,以消防队从接警起5分钟内到达责任区最远点为消防站布局的一般原则,是比较合适的。
第1.0.4条 本标准适用范围包括旧城区。我国多数城市的旧城区人口稠密,工商企业集中,道路狭窄,建筑物密集,砖木结构和木质结构较多。由于这类地区火灾危险性大,是消防保卫的一个重要方面,而目前旧城区消防站布局普遍不合理。例如,广州市区平均一个消防站责任
区面积为13.5平方公里,武汉市区平均一个消防站责任区面积为15.6平方公里,沈阳市铁西消防中队责任区面积为29平方公里,九江市浔阳消防中队责任区面积为19平方公里。旧城区发生火灾的次数和损失都比较多。南昌市1977年至1980年发生的25次重大火灾中,
旧城区18次,占72%,损失占72.84%。遵义市1977年至1980年发生的16次重大火灾中,旧城区14次,占87.5%,损失占78.5%。因此,根据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逐步改造的原则,旧城区也应按照本标准规划消防站布局,使之逐步合理。

第二章 城市消防站布局
第2.0.1条 本条规定消防站责任区面积一般为4至7平方公里,是根据消防车到达责任区最远点的距离、消防车时速和道路情况确定的。根据对北京、上海、沈阳、广州、武汉、重庆等23个城市实际测试结果,考虑到我国城市道路系统大多是方格式或自由式,参考一些消防队
灭火出动的行车速度,采取道路曲度系数1.3 ̄1.5,消防车时速30 ̄36公里,行车到场时间4分钟,按下列公式计算出一个消防站责任区面积最小为3.56平方公里,最大为6.28平方公里。
消防站责任区面积计算公式:
2 S 2
A=2R =2×(—)
λ
式中:A——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平方公里);
R——消防站至责任区最远点的直线距离,即消防站保护半
径(公里);
S——消防站至责任区最远点的实际距离,即消防车4分钟行
驶路程(公里);
λ——道路曲度系数,即两点间实际交通距离与直线距离之
比。

据调查,北京、上海、广州、沈阳、武汉、杭州、福州、九江、邯郸、咸阳、宁波等35个大、中、小城市市区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平均为12.59平方公里。日本消防站责任区面积按消防车行驶的时间3分30秒,时速24公里,道路曲度系数1.4计算,规定为2平方公里。从上
述情况来看,本条规定城市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宜为4 ̄7平方公里是比较合适的。
另据调查,目前我国多数城市的功能分区不明显,各种城区的状况不同,人口、地形等情况差别很大,难以规定适用于各城市的具体布站标准。因此,根据火灾危险性和消防重点保卫的需要,将责任区分为甲、乙、丙三类,并规定一定幅度的面积,以便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表2.0.1规定的甲类责任区,是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人员伤亡大、政治影响大的和消防保卫重点较多的地区。在三、四级耐火建筑和易燃建筑高度集中、人口密集、街道狭窄的旧城区,砖木结构和木结构较多,建筑密度与人口密度较高,许多工厂企业混杂在居民区
中。因此,规定甲类责任区面积为四至五平方公里。
乙类责任区,具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包括一定数量的消防保卫重点,但建筑物耐火等级较高,防火间距较大,交通比较方便。因此,乙类责任区面积规定为五至六平方公里。
丙类责任区,指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地区。建筑防火条件较好,工厂企业和三、四级耐火建筑较分散,发生大面积火灾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丙类责任区的面积规定为六至七平方公里。
第2.0.2条 在市区范围内受地形限制,系指道路坡度较大,因地势形成几片或呈带状。这类地区和被铁路干线、山、河分隔的地区,对消防车行驶速度影响很大。据在重庆、渡口、贵阳、遵义、下关等五个城市实地测试,消防车在坡道上的平均时速为12公里。一些城市消防队
在灭火出动途中,被铁路阻滞前进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例如,南昌市自行车厂1980年12月15日8时55分发生火灾,发现起火和报警都很及时,但消防车在途中被编组站的火车阻隔,推迟近20分钟才到达火场,贻误战机,小火烧成了大火。因此,规定这类地区消防站责任区面积
可小于表2.0.1的要求。
第2.0.3条 本条是针对风力、相对湿度对火灾影响比较大而规定的。当风速在4米/秒以上或相对湿度在50%左右,火灾发生的次数就较多,火势蔓延较快。为了使消防队能迅速赶到火场,及时控制火势,其责任区面积应适当缩小。参见辽宁省1980年重大火灾次数与风速
、相对湿度关系曲线图。
第2.0.4条 本条规定是为了使水上消防队能及时扑救船舶、码头和沿岸地区的火灾。据调查,广州、重庆等市水上消防队在扑救船舶火灾和支援陆上消防队扑救沿岸附近的火灾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因各沿海、内河城市情况不同,目前消防艇尚无统一型号,水上消防站责
任区面积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
第3.0.1条 我国的镇、县城、工矿区发展建设较快,工业企业逐渐增多,它们是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许多地区工企业单位不少,工业产值较多,建筑密集,耐火等级低,人口和物资集中,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因此,应根据常住人口(包括城镇人口和农业人口)数量
、经济发展情况和消防保卫任务的需要设置消防站。
第3.0.2条 常住人口有5万以上的镇、县城、工矿区,如占地面积较大,一个消防站难以胜任扑救火灾任务时,可增设一个消防站。如福建省龙岩县城关镇(现已改市),是地区所在地,常住人口8.4万,占地面积10.97平方公里,工企单位101个,工业产值2.16
亿元,该镇距消防队4公里。贵阳市白云地区常住人口在10万以上,大型企业集中,工业产值2.5亿元,只有一个消防站是不够的。这类地区可增设一个消防站。
第3.0.3条 人口在1.5万至5万的镇、县城、工矿区,有一定数量的工厂企业,物资比较集中,一般建筑耐火等级不高,火灾危险性较大。为了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应设置一个消防站,担负当地及周围地区的火灾扑救任务。例如,湖北省武昌县金口镇未建消
防队,但常住人口已有2.8万,占地面积8平方公里,工厂企业104个,镇内90%的建筑为砖木结构和木结构,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损失。上海市的安定地区,人口在1.5万以上,工业企业20余个,年产值3亿多元,距市区70余公里。这类地区应设置消防站。
第3.0.4条 有的镇、县城、工矿区常住人口虽不到1.5万,但火灾危险性较大,消防保卫任务较重,可设置消防站。如浙江省宁波市慈城镇,常住人口1.4万,但占地面积2.38平方公里,工厂企业85个,镇内80%的建筑是木结构,火灾危险性较大。本条规定即考虑
到这类情况而提出来的。

第四章 消防站的选址
第4.0.1条 本条规定是为了当消防站责任区的最远点发生火灾时,消防队能迅速赶到火场,及早进行扑救。因此。消防站应选择在责任区的中心或靠近中心的位置。
第4.0.2条 本条规定是为了便于消防队接到报警后,能迅速安全地出动,防止因道路狭窄,拐弯过多,而影响出车速度,甚至造成事故。
第4.0.3条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81年3月颁发的《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第2.0.1条。
第4.0.4条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障消防站的安全和消防人员的健康。据调查,沈阳市启工消防中队与沈阳树脂厂氯气管道相距150米,又处在下风方向,1977年1月4日该厂管道氯气跑漏,造成消防中队25人中毒,其中有八人住院,一人终身残废,中队被迫停止执勤。为
了适应扑救火灾任务的需要,消防站边界距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害气体的单位,应大于一般防火间距的要求。

第五章 消防站的规模和技术装备
第5.0.1条 消防站的规模分为三级,系按照198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发的《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的有关规定。根据各地许多年来扑救火灾的实践经验和消防水源等情况,确定城镇消防站至少配备三辆消防车。
第5.0.2条 本条系按照本标准表2.0.1的规定,根据各类责任区的火灾危险性的扑救初期火灾的需要制定的。鉴于甲、乙类责任区,发生大面积的火灾、易燃易爆物品火灾和高层建筑火灾的可能性较大,也可能同时发生两起火灾。因此,消防站应为一、二级,分别配备消防
车6 ̄7辆、4 ̄5辆。专勤消防车的种类根据责任区的特点确定。如化工区可配备大型泡沫消防车、干粉消防车或二氧化碳消防车等。
考虑到有些城镇交通道路、消防水源等条件的限制,消防车不能靠近水源或火场,为了及时供水、扑救火灾,在注中规定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手抬机动消防泵。其配备数量和型号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5.0.3条 人口在5万以上的镇、县城、工矿区,发生火灾时需要消防力量较多,还可能在同一时间发生两起火灾。因此,规定消防站应为二级,配备4 ̄5辆消防车。在人口较多,面积较大,或被山、河、铁路分隔的城镇,可设二个三级消防站。
人口在5万以下的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需独立担负灭火作战任务,其他消防站又难以及时增援。因此,规定设三级站。
第5.0.4条 消防艇的吨位和数量,应根据扑救本地区船舶和沿岸火灾的需要确定。必要时还应配备囤船和小型摩托艇等辅助船。有些河网地区不单独设立水上消防站时,陆上消防站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增配小型消防艇。
第5.0.5条 本条是根据迅速接受火警报告和保障火场通讯联络的需要规定的。目前,我国许多消防站通讯设备缺乏,有些消防站没有火警电话,以致经常贻误接警时间,直接影响迅速出动。由于缺少无线通讯设备,不仅消防站与已经出动的消防车无法保持必要的联系,也给火场
通讯联络带来很大困难,影响到灭火成功率的提高。从日本、香港等地的情况来看,改善消防通讯条件,可以使火灾损失有所下降。根据我国城镇的实际情况,本条规定消防站必须配备应有的有线和无线通讯设备。
由于城市消防站的责任区情况不同,有的可能同时发生两起以上火警。因此,表5.0.5中规定设置1 ̄2台火警专用电话机。
本条还规定每辆消防车均应配备一对袖珍式对讲机。主要是从搞好灭火指挥,改善火场通讯联络,以适应灭火战斗任务的需要而提出来的。
本条亦适用于水上消防站。灭火实战经验证明,除消防站内配备有线通讯设备和根据需要设置基地台外,每艘消防艇还必须配置无线电台和袖珍式对讲机。



1982年10月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印发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韶府〔2008〕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合法性审查制度》已经十二届2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五)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应急预案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其他需要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四条 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

分管负责人、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协助行政首长决策。

政府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政府决策的,可以提出决策建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咨询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能确定或由政府首长指定。

第五条 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行政首长指定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政府行政首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拟决策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形成决策方案草案。

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得到合法性论证和效益分析,并将有关结果汇报行政首长或交办机关。

决策承办单位误导行政决策的,按相应规定问责。

第七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决策承办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从具有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知识的专家中随机确定或者选定参加论证的专家,参与决策的专家应与该决策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科学客观判断的因素。

专家进行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并签名确认。专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采用座谈会、协调会、开放式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参与的范围、代表的选择应当保证受影响公众的意见能够获得公平的表达。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行政首长决定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讨论。

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

(二)政府法制部门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

(五)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行政首长作出决定。

行政首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做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做出暂缓决定超过一年的,方案、草案退出重大决策程序。

行政首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由行政机关做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十四条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监督。

决策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有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决策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十五条 决策机关应当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由承办决策的单位组织实施或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单位实施。

第十七条 听证程序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公开举行的听证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旁听。

第十八条 应科学合理遴选听证代表。代表的名额分配要充分考虑听证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中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人士。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听证中要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第二十条 听证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告知决策听证的事项和听证议程,介绍听证人员;

(二)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提出听证决策的相关理由、事实、依据、数据及检测报告等材料;

(三)由听证代表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正反方进行平等的质证和辩论;

(五)对听证代表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采纳的,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人;

(六)听证结果应于从听证之日起20日内告知公众。如听证人员提出可能影响决策的重大问题或有关问题需要重新检测鉴定的,重新启动听证程序;

(七)听证会的全部过程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依据。

听证笔录应载明如下事项:(1)听证事项;(2)听证参与人的姓名、职业或其代表界别;(3)承办单位及主持人姓名;(4)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5)决策项目及其理由、依据、事实;(6)正反方的质疑及申辩内容;(7)其他有关听证内容;

(八)形成《听证报告书》。《听证报告书》内容包括:(1)听证项目;(2)听证承办单位、听证参与人和主持人的基本情况;(3)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4)听证会的基本情况;(5)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制定涉及全局性、长远性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决定土地、矿藏、草原、森林、水、荒地、湿地等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可能产生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准入和行业垄断经营项目及国有资产的处置等,必须先进行合法性审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决策。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费用由政府财政拨付。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技装字〔2003〕 68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总体要求,经研究,现就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工作职能范围的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评审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等方面行政审批项目改变管理方式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变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管理方式

(一)按照行政审批项目改变管理方式,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的要求,将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交由具备能力的行业组织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评审。

(二)建设项目(工程,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实行专家评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制度。

(三)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

1.国务院审批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工程);

2.属于国家核设施、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工程);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工程);

4.国家有明确要求的建设项目(工程)。

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工程)预评价报告备案工作。

二、改变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评审管理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标志制度。《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对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评审管理方式作出了规定,国家局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提出执行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目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负责安全标志认证工作,并对认证结果负责。

三、改变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管理方式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管理由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统一管理和指导。指导委及其工作机构的职责、人员做相应的调整;将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办公室和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设在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和审核员注册管理日常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认真做好改变管理方式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上述工作涉及到人身安全与职业健康,改变管理方式后,各地应认真做好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绝不能放松或放弃监督管理,以免出现管理脱节。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安全生产稳定发展。



二00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