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书籍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0003—1999》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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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书籍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0003—1999》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书籍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0003—1999》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总署、国家经贸委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制定的《书籍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0003—1999》印发各海关,自2000年5月1日起实施,《海关核销手册》中的相应单耗标准同时予以废止。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从事印刷加工贸易企业进行书籍、期刊、杂志和画书加工纸张损耗率的审批、备案、核销管理,不包括异形书、彩盒、包装、纸工艺品的加工贸易纸张损耗管理。本标准实施后,各地海关一律按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0年5月1日前备案的合同,按原标准备案、核销。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HDB0003—1999
书籍(商品编码4901 4902 4903)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从事印刷加工贸易企业进行书籍、期刊、杂志和画书加工纸张损耗率的审批、备案、核销管理。不包括异形书、彩盒、包装、纸工艺品的加工贸易纸张损耗管理。
2 定义
损耗率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企业生产单位质量的书籍与加工所需纸张质量之差占纸张质量的百分比。
3 单耗标准
损耗率
----------------------------------------------------------------
|序号| 原料名称 | 商品编码 | 损耗率%|
|----|------------------------|----------------|----------|
| |胶版印刷涂布纸(铜版纸)|48101100| |
| 1|胶版印刷纸 |48101200|15~20|
| |书写纸 |48025200| |
|----|------------------------|----------------|----------|
| 2|书皮纸 |48119000|19~24|
|----|------------------------|----------------|----------|
| 3|封面纸板 |48057000|14~16|
| | |48058000| |
----------------------------------------------------------------

附件二:HDB0003—1999 书籍(商品编码49019900)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编制说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的有关决定和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计划,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新闻出版署印刷业管理司负责起草书籍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一、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书籍、期刊、杂志和画书加工贸易的纸张单耗审批、备案、核销管理。不包括异型书、彩盒、包装、纸工艺品的加工贸易管理。
二、标准的编制依据
根据“以促进加工贸易的科技进步、公平竞争和海关的有效监管为目标,以国家、行业标准或国内该行业的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兼顾加工贸易生产的实际制订科学、规范、统一、可行的单耗核定标准”的标准制定原则,经过对加工企业的调研并征求地方海关的意见,编制此书籍印刷纸张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三、标准涉及的工艺
1、书籍的种类
目前书籍的品种规格繁多,除传统意义的文字、图像记载作用外,还有玩具、音像、工艺、纪念品等作用。有些书籍如儿童图书,除文字、图像外还附有玩具、磁带、CD等其他商品。图书的形状也更加新颖,有各种形状如心形、水果形等。
目前,加工贸易的书籍印刷向小批量、多品种、多色、高质量方向发展,因此印刷的短版书、彩色图书、精装书比较多,书籍加工的纸张损耗相对也高。
2、印刷工艺介绍
拼版、印刷工艺流程:
拼版→晒版→纸张光边(仅限于平版印刷)→印刷(轮转印刷包括折页)→印张
骑马订工艺流程
印张→折页(轮转印刷无此工序)→配书→骑订→切成品
平装工艺流程
印张→折页(轮转印刷无此工序)→配页→铣书背→粘页→排书→串线→上面封→切成品
精装工艺流程
印张→折页(轮转印刷无此工序)→配页→排书→串线→胶脊→切书芯→扒圆→起脊→上书壳(包括开料、做皮壳)→出成品
四、标准中主要条款的说明
1、标准的格式选择
根据印刷的工艺,制定书籍印刷纸张的单耗损率应考虑印刷方式是平版印刷还是滚筒印刷、印刷数量、书籍的色彩、平装书还是精装书等因素。因此,标准的理想形式如下表:
------------------------------------------------------------------
|原 料| | | 印刷数量(万) |
| |商品编码| 印刷方式|--------------------------------|
|名 称| | |~0.5|~1|~2|~3|3~|
|------|--------|----------|--------|----|----|----|----|
| | |平| 1色| | | | | |
| | | |------|--------|----|----|----|----|
| | | | … | | | | | |
|铜版纸| |版|------|--------|----|----|----|----|
|胶版纸| | |10色| | | | | |
|书写纸| |--|------|--------|----|----|----|----|
| | |轮| 1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转|10色| | | | | |
------------------------------------------------------------------
据我们征求生产企业和地方海关的意见,认为此种方式虽然较为科学合理,符合书籍加工的生产实际,但操作性差。因此还是应采用综合损耗率的形式。
2、标准值的确定
根据对书籍加工贸易企业的调研,书籍加工中的平版印刷,纸张印刷前裁边损耗平均为2%,毛书加工成书的三边切损耗平均为9~10%,书籍印刷过程中的损耗根据印刷数量、印刷色彩而变化,一般每色印刷的损耗率为8~9‰,八色彩色印刷的损耗为6.4~7.2%,印后加工是根据装订方式不同,损耗也不同,一般为1~2%。
滚筒印刷除三面切的损耗外,试机损耗由于机器设备不同差别很大,最少要耗费1500张,最大达几千张,滚筒印刷机械的印刷速度快,适用于印刷数量大的长版活。印刷数量大时,试机损耗相对变小。本标准值是平版和滚筒印刷的综合损耗率。
书皮纸用于书籍的封面,由于有书脊,印刷时需要大一号的纸张才能满足需要,因此损耗较高。
五、标准执行的原则
各地海关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在依据本标准对加工企业加工合同审批和备案时应根据企业加工产品的设备、产品批量和产品品质、产品的色彩等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标准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其单耗标准。对印刷数量大(即3万张或册以上)的成品损耗相对小;对于印刷数量小(即1万张或册以下)的成品损耗率可相对大。其次,印刷产品的色数多(3—10色),损耗率就多,印刷的色数少(单色或双色),损耗就少。但损耗率的值不能超出标准规定的范围。
六、参考资料
1、《海关核销手册》
2、《印刷科技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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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4〕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八日





相关附件:
南通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56).doc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稳定商品房价格总体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价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商品房的价格管理,应当兼顾国家、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正当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 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商品房价格的管理
第六条 根据不同情况,商品房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定价,其销售价格按《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04〕5号)执行。
(二)多层无电梯的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价格与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5%,下浮幅度不限。底层车库、顶层阁楼销售价格在分别不超过同幢住宅销售价格60%、50%的范围内,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根据朝向、区位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在销售前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住宅商品房、非住宅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其销售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推行市场调节价住宅商品房成本公示制度。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地税、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可以在商品房预售前进行成本预测算,并在销售场所进行公示,指导购房者理性消费。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住宅商品房,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房屋成本和销售价格,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四)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拆迁安置及各项成本资料、有资质的成本认证机构出具的商品房成本认证报告书;
(五)楼层、朝向、区位差价调节表。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按套销售或一次性定价(总价不变)销售首次交易的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多层无电梯普通住宅商品房时,应当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之外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任何费用。
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标价表。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房,应当将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批复一并公示。
商品房标价表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经营单位名称;
(二)开发项目名称;
(三)坐落位置;
(四)商品房使用性质;
(五)商品房建筑面积;
(六)商品房销售价格;
(七)层次、朝向、区位差价增减系数;
(八)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审核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和预测住宅商品房销售成本后,应当及时通过报纸等传媒向社会公布。购房人购房时,可以就拟购商品房价格等情况向价格主管部门咨询。
第三章 商品房价格的构成和计算
第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市场供求为导向,适当考虑区位、朝向、层次、配套、环境、质量等因素确定,实行差别作价。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差价构成:
(一)成本包括:
1.土地费: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费用(含拆迁费用);
2.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实施前期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测绘、通电、通水、通路、土地平整等费用;
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费用,包括住宅土建(含地基处理)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列入建筑安装施工图预算项目,与主体房屋相配套的非营业性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
5.公共基础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直接为商品房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照明、排污、排洪、绿化、环卫、智能化系统等公共基础设施费用;
6.管理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组织开发经营活动所必需发生的费用,以土地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之和的3%计算;
7.销售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销售商品房而发生的费用,以土地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之和的2%计算;
8.财务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开发建设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以土地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之和的30%为基数,并按银行对房地产企业的一年期贷款的实际利率计算,多层住宅的计息时间不超过24个月。
9.代收费用:指经有权部门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住宅小区内营业性用房和与小区无关的设施建设费用,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不计入住宅商品房成本。
(二)利润:指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按规定计提的利润,计算基数为土地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之和。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利润率最高不超过8%。
(三)税金:按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执行。
(四)差价:根据商品房的楼层、朝向、区位确定差价调节系数,所有差价的代数和应各自等于或小于零。
第十四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商品房销售价格=成本+利润+税金±层次差价±朝向差价±区位差价
第四章 罚则及附则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商品房”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单位建设的用于销售的房屋,分为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
(二)“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是指政府限定销售价格,定向销售给市政建设工程、土地储备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被拆迁人,以及符合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条件的家庭及其他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住宅商品房。
(三)“多层无电梯的普通住宅商品房”是指层高三层以上六层以下(含六层)、无电梯的普通住宅商品房。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大常委会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6月30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为保持国家的法制统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现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长沙市禁止赌博条例、长沙市惩治扒窃的规定、长沙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长沙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