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缉私罚没收入上交办法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15:02:15   浏览:81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缉私罚没收入上交办法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局 等


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缉私罚没收入上交办法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11月23日,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公安厅(局)、边防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海关分署、各地海关: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54号《关于调整缉私部门罚没收入上交办法的通知》规定,公安(含武警边防,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缉走私、贩私案件的罚没收入,由全部上交地方财政,改为50%上交中央财政,50%上交地方财政。同时,公安、工商部门查缉走私、贩私所需经费也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为了加强对该项罚没收入的管理,保证按规定比例及时上缴,并做好缉私办案经费的核拨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各级公安、工商部门依法查缉走私、贩私案件所获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50%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就地缴入地方金库;50%作为中央财政收入,由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集中汇缴。
二、地方各级公安、工商部门对查缉走私、贩私的罚没收入,按“五五”分成比例的规定,属于地方财政的部分,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就地缴入地方金库。属于中央财政的部分,各级公安、工商部门收缴后,应于每月月末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汇缴到上一级公安、工商部门,并逐级汇解到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严禁截留、坐支、拖欠不缴。
汇解时,应区别于其它上交款项,在汇款凭证上注明“缉私罚没收入”字样。
三、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下级单位汇解的上列款项,应单独登记入帐,并于每月终了三日内汇总,上缴中央财政。
四、各级公安、工商部门办理缉私罚没收入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科目适用1993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233款之二“缉私罚没收入”。
五、各级公安、工商部门所必需的缉私办案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各级财政部门年初安排预算时,应考虑公安、工商部门缉私办案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缉私办案经费支出预算,支持缉私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预算执行中如果出现经费不足,各级公安、工商部门可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应根据缉私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审核追加。
六、中央财政核拨的缉私经费,应专项用于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的重大缉私案件的支出和调剂不同地区缉私办案的资金需要,受款单位不得挪用于其他开支。调剂给地方的缉私办案经费,由财政部按规定核拨给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按各自系统下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规定汇编决算,并不得以拨列支。
地方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同级财政核拨的缉私经费和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缉私补助,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七、各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加强对缉私罚没收入和缉私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和缉私经费专项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开支。
各级公安、工商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对所属单位缉私罚没收入的监督检查,督促基层单位将应缴中央财政的缉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汇解其中央主管部门,并监督基层单位按规定将缉私经费专项用于缉私办案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各级公安、工商部门,建立健全预算编报和决算审批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防止缉私罚没收入流失,控制缉私办案中的不合理开支。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国务院《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八、海关系统的缉私罚没收入的处理,仍按原办法执行。
鉴于海关查缉走私、贩私案件罚没收入的50%交入地方财政,海关查缉走私、贩私案件经费不足时,可请当地财政部门帮助解决。
九、各级公安、工商部门查缉走私、贩私案件的罚没收入的具体上交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财政部后可另行制定。
十、上述规定自1993年9月1日起执行。
以上规定,请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论我国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应用

唐振山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日益发展,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很好的规范经济市场及社会活动中的不良文明行为。
  我国的法制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虽然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但是社会中的违法现象还是屡禁不止。很多时候,法律运用起来很容易,但是在执行的时候却很困难。这就是法律实践过程中的“履行难”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新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层出不穷,法律的规定已经跟不上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和步伐。
  根据我国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遇到的种种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和新的法律应用的方法。

关键词: 人性化法制建设;社会违法现象;法律实施;新型犯罪;法制调整



目录

一、 论文观点的来源………………………………………………4
二、 主论点…………………………………………………………
(一)我国现代社会法律普及的前提条件
(二)目前法制建设的基本现状………………………………5
(三) 完善法制建设的对策…………………………………6
(四)法制建设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具体应用……………7

三、 结论…………………………………………………………8


一、论文观点的来源:

1、什么是法律的社会应用。首先 ,要明确什么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这似乎是一个很明确的问题。但若真的进行分析、研究起来,就得给它一个排他的定义。所谓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当然是指国家运用法律规范社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事件等。法律在法学上或者是社会法学上时国家有效管理的一个功能体,或者说是一种国家 与民众的桥接。法律的社会应用时制裁犯罪,维护利益。但是要和一般的社会行为区别开来。
  一般的不文明行为不能算是触犯法律,学生违反校规校级也不算违法,自有学校出台相应的办法予以惩戒。但是社会中各种不文明行为和不良社会现象,虽没有触及到现有的法律法规,但在某种意义上,已经侵犯了或是国家或是个人的利益。这就引出来我国现有法律该怎么样应用,才能制止或是预防新型犯罪。
  我们都知道,社会行为是一切社会活动的根本起点。只有进行了社会活动,才能提到法律。那么是不是可以说社会行为也是一起法律活动的根本起点?如果这样说,社会活动就是法律的类聚系统。从社会行为到法律,这是一个自上而下的思路。在进行形形色色的社会活动过程中,我们的行为才和法律产生了密不可分的联系。经济活动要运用到《合同法》、《经济法》、《担保法》;买了新房子,会用到《物权法》、《房地产法》,等等。在进行物权,相邻权的规范管理的过程中,其实也就是法律的应用过程。
2、研究“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应用”的目的。
  为什么要研究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
  本人认为,法律在社会中应用的主要目的有两点,一是 制止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预防问题,制止问题的再次发生,解决问题;二是提高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持利益更大化,促使社会活动能正常有序地开展。
  在社会活动过程中,违法犯罪现象难免发生,国家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调整,但是目前我国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关于民生、人性化管理的法律更是聊胜于无。自司法体制改革以来,虽然法律体系在日渐发展,但是众所周知的“审判容易,执行难”,这就是特指某些经济犯罪的被告,国家机关依法对其提起诉讼,司法程序走完了,但是在最后执行的时候,他却沉默不言了。对于这样的问题,我国是否可以出台一种法律“在经济案件中被告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但是恶意不执行的,加重其处罚,处罚金某万元,情节特别恶劣,导致原告方或是第三方遭受更大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拘留、判刑等等”。这样其实是对原告方最公平的办法。这就是法律实施难的最显著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很少出台新的法律,旧的法律体系很明显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这难免就会出现法律的漏洞,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有网可钻。唯有07年新出的《物权法》和08年的《律师法》,但是那还是早在好几年前就已经很需要的法律了,早就提上议案了,为什么迟迟地不能通过,不能颁布、实施呢?这就能看出了法律更新的速度。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繁荣,就促使了各种新型犯罪,而这些新的犯罪,同样是侵犯了国家或者人民的合法权益,是极度的不文明社会行为,但是依照法律来讲,他却不是“违法犯罪”,因为国家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出台。这就促使新型犯罪更加猖獗,等到事件多了,损害的民众利益大了,引起了相关人士的注意,才便出台了相关的对策和法律法规予以规范调整。
  新型犯罪的速度快,法制建设的步伐跟不上。若想减少犯罪率,能否在法律应用过程中,由一及三,“先犯罪分子之思而思”,在他们还没想出犯罪的手法来,国家提前出台法律予以预防。这样,既有比较成熟的法律打击犯罪,又有新的法律在试行,在预防,两结合,不是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良好发展、稳定有序吗?
  这就要从源头抓起,改变立法体系。

二、主论点:

1、我国现代社会法律普及的前提条件

  各种法律讲座、普法活动的及国家、政府对法制建设的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性,为法律知识的普及创造了宏观环境。想要法律在现实社会中良好地应用,就不能仅依靠政府来做,而是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改变民众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
  国家 可以通过有线电视、电台、电视台等节目,报纸,杂志,专项普法活动等等,对群众进行普法。这其中,电视台,网络和专项普法活动效果最为显著。只有全民懂法,才能在源头上尽量杜绝违法犯罪的行为和现象。 例如,2007年至2009年,银川市交警支队组织各下属交警大队民警多次“安全交通进社区、进校园活动”。尤其是2008年金凤区交警二大队和宁夏大学组织的联谊活动很有成效,民警们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以精彩的节目和精彩的演讲传递给莘莘学子们:道路通行,安全第一!
  国家的支持,政策及行动决定着一个社会将以什么样的姿态进行。

2.现代社会的发展,多变的社会现状,对我国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社会是在飞速发展的,很多新型的社会问题是以前所不曾发生过的。每一个特殊案件的发生,都标志着国家新的法律有必要出台。
  银川市满城南街天香苑小区是2009年10月份刚交工的新住宅小区,据该小区某业主称,其在购房之前,房地产开发商要求每一位新购房者必须按他既定的面积交付房款,等新房竣工交付使用后,多退少补。无奈之下,大家只好按照房产开发商的要求,多交了好几千元的订金。
  原定期8月底可住进去,但是一直捱到10月份才交付。这么一个多月给房主带来很大的不利之处,但是房主的合法权益该怎么来维护呢?由此产生的他项房租费水电费及其它损失该由谁承担呢?搬进新房后,所有的房屋果然都没有达到预期的面积标准。各房主纷纷要求房产开发商退钱。但是开发商贴了张公告:所有多少的钱款,将在2010年元旦节返还。
  等到了元旦节时又找不到给开发商。直到2010年2月底,该开发商终于露面了,但是据其称,多收的款项不能全部退回,有一部分作为各自房间的采暖费,相抵消了。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六政[2002]26号  

  
金安、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5月8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有效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和文明城市建设,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或者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护栏、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广告。  
  (二)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萆馆、宾馆、饭店、游乐场等公共建筑设置、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规划、公安、交通、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时,应支持公平竞争,禁止地域封锁和部门垄断。  
  第六条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街道的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竟标拍卖,有偿使用。户外广告竟标拍卖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广告发布者在统一规划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审批;广告发布者在统一规划区域以外设置、发布户外广告,须征得市规划、环保、公安等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必须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 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 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 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设施或区域。  
  第九条 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 营业执照;  
  (二) 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 广告合同;  
  (四) 场地使用证明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准予设置户外广告的批准件;  
  (五) 涉及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特殊商品的户外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户外广告,应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的审查批准文件;  
  (六) 在允许设置烟草广告的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应提供省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审查批准文件;  
  (七) 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三十日前提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证明、文件齐全后予以受理,在七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同时填制登记卡交辖区工商所建立经济户口,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应当本着谁发布谁定期保洁和维护的原则。批准使用期满的户外广告,由发布者负责拆除。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批准使用期满前15日内向原审批、登记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在设置和使用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设置者负责。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数量、时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三条 广告经营者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时,应缴纳广告监督审查费。广告监督审查费收费范围、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7]18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 
  第十五条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可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限期清理,并处1000—5000元罚款;对非法张贴宣传品影响市容的,可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者罚款,并限期拆除。  
  第十六条 违反户外广告其他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