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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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及南京、成都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有些地方在企业登记工作中,审查不够严格,将某些个人投资、家庭投资、合伙人投资的私人经营的工商业定为集体企业,将一些国营或集体单位以下属企业名义代私人经营者申请登记的定为集体企业,有的还把挂靠集体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人经营的企业,定为集体企业。

这些企业领取的《营业执照》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给司法机关审理某些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造成了困难,同时也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特做如下通知: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实为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私营企业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我局《关于印发<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加以纠正。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
案件或者经济纠纷案件涉及企业性质问题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向司法机关介绍情况,建议是什么所有制性质就按什么所有制性质对待。
二、根据我局《关于使用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7]第257号文)的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启用新的《营业执照》后,对个人投资、家庭投资、个人合伙经营的工商业,不得核发集体企业的《营业执照》。有关单位不得以集体名义代私
人投资者申请登记为集体企业,私人经营者自找挂靠单位的也不得申请登记为集体企业,领取《营业执照》。
三、《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也是司法机关处理有关案件的重要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登记过程中,应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规定填写登记项目,不受任何单位
或个人的干预。今后,在核发《营业执照》中,如再出现经济成分名不副实的情况,由直接责任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198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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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工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工作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迅速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示精神,制订本规定。
二、安全生产是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各职能机构,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文明生产,切实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三、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每个职工都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密切配合,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四、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厅长、局长、经济安全职责
各级工业、交通、基建主管部门的厅长、局长和公司经理,对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审定、颁发本系统统一性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工作的重要议程,注意了解本系统劳动安全卫生情况,每委至少亲自组织讨谇一次安全工作,采取措施,解决存在问题。
三、在安排和审批生产计划时,必须将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纳入计划,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劳动保护经费;审定新的建设项目(包括挖潜、革新、改造项目)时,必须遵守和执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的规定。
四、根据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规划要求,有计划地安排改造不安全、不卫生和体力劳动繁重的生产作业,不断改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面貌。
五、设立专职劳动保护机构或专职人员,加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六、表彰和奖励企业及其领导人时,必须考核企业的安全卫生工作状况;组织审议需要本级处理的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条 副厅长、副局长、副经理和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各级工业、交通、基建部门主管生产的副厅长、副局长、副经理从生产管理上对本系统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厅长、副局长、副经理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一、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定期对安全工作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二、组织实施上级颁发的安全技术规程,并编制审查本系统安全技术规则和安全管理制度。在审批设计和其它技术文件,处理生产技术问题时,遵守和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安全卫生技术要求负责。
三、组织编制审查本系统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基建工程项目(包括挖潜、革新、改造和大、中修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
四、定期组织本系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订和实施重大隐患整改计划。
五、组织本系统安全生产教育和考核,表彰先进,交流经验。
六、组织学习、推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科技成果,开展劳动保护科研工作。
七、组织调查、处理本系统的重大伤亡事故,定期研究分析本系统伤亡事故、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发生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并督促执行。
八、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上级违反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生产指令,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四条 正、副厂长、矿长(或相当正、副厂、矿长级)安全职责
厂长、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副厂长、副矿长协助厂长、矿长管好安全工作,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一、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研究安全工作,针对存在问题,订出解决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发布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安全技术规则和其它安全管理制度,教育、督促各级领导人员、职能机构和全体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设立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人员,保证其进行安全监察的效能。
三、在制订生产计划、增产措施,审定技术文件和技术方案时,必须遵守和执行安全卫生规程与标准,并且按规定提取、使用劳动保护经费,组织编制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四、结合技术改造,制定和实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面貌的规划,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使生产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五、定期组织并参加安全检查,及时解决隐患,保证本单位厂院、工作场所、生产设备和安全卫生设施等,处于安全良好状态。
六、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工作和劳动保护经费使用情况,负责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决议,处理有关提案。
七、表彰奖励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先进典型,鼓励、支持职工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八、组织事故抢救,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及时采取预防重复性事故的措施。
九、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上级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技术规程的生产指令,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五条 车间主任(区、队长)安全职责
车间主任(区、队长)对本车间(区、队)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一、在组织管理车间生产过程,具体贯彻执行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指示。每半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检查、分析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在进行生产、施工作业时,必须制订、贯彻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并经营检查其执行情况。
三、经常向职工进行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操作技术教育,负责对新工人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
四、经常检查车间(区、队)生产建筑物、设备、工具和安全卫生设施,组织整顿工作场所,及时排除隐患。遇有不能解决的重大隐患时,要迅速采取暂时控制措施,并报告上级。发现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五、定期向职工报告安全工作,组织班组安全活动,领导车间(区、队)安全员工作。
六、发生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上报,组织或参加调查,并积极采取改进措施。
七、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上级违反劳动保护法规或安全技术规程的生产指令,并及时报告上级。
第六条 工段长、班(组)长安全职责
工段长、班(组)长对本工段、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模范的遵守并执行安全规章制度。
二、做好对新工人的岗位安全教育,指导和督促岗位工人严格执行安全操业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表扬先进,制止违章。
三、开好班前班后会,根据生产特点和工人思想等状况具体布置安全工作和注意事项,并组织工人过好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
四、坚持交接班制及工间安全检查制,组织工人维护、保养设备,清理工作地点,保持安全、整洁。遇有不能处理的隐患要及时上报,发现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或停止作业,并报告领导。
五、发生工伤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上报,并组织或参加事故分析。
六、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上级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的生产指令,并可越级向上级报告。
第七条 岗位工人安全职责
岗位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负责。
一、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听从领导和安全人员的指挥,遵照规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二、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和设备、工具的安全整洁,不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不使用自己不懂的机械和设备,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技术业务水平,积极参加技术革新,提合理化建议,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四、及时反映、处理不安全因素,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工作。
五、有权拒绝接受违章指挥,并对上级单位或领导人忽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行为提出批评或控告。
第八条 安全部门职责
各级安全部门及专职安全人员对本系统、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一、监督检查本系统、本企业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制度和开展安全工作的情况,定期研究伤亡事故、职业病趋势和重大安全问题,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二、经营了解现场安全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或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解决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安全监察人员在现场检查中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三、督促有关部门制订和贯彻安全技术规则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各级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对安全规程的熟悉情况。
四、参与审查或汇总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经费合理使用和安措工程完成情况。
五、督促和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执行防止矽尘和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措施。
六、检查新建、改建、大修工程的设计,参加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发现不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问题有权要求解决;若不解决,有权提请主管领导制止施工和投产。
七、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技术教育,进行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训练、考核、发证工作。
八、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参加事故调查,有权对违章人员和事故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对重大事故追求责任,提请领导上研究处理,并对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女工保护和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
十、在业务上接受地方劳动部门和上级安全部门的指导,在向行政领导报告工作的同时,向地方劳动部门和上级安全部门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九条 计划、生产部门安全职责
各级计划、生产(调度)部门在安排计划和指挥生产时,应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一、把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纳入本系统、本企业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按国家规定安排使用劳动保护经费;在组织经济分析活动时,同时分析安全情况。
二、组织执行生产技术和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贯彻安全措施,合理的组织生产过程,建立安全文明生产秩序。
三、通过调度系统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掌握生中的安全动态、隐患处理以及关键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组织安全生产。
四、发现事故和重大险情时,迅速通知领导和有关部门,并积极协助指挥事故抢救工作。
五、组织开工、停工、重大爆破等重要生产活动的安全工作。
第十条 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各级技术(设计、科研)部门对本系统、本企业安全工作的技术责任。
一、负责编制、审查本系统、本企业安全技术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其实施情况,严格工艺纪律。
二、在编制设计、施工、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以及试制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改变工艺方法、设备、原材料和操作规程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如达不到安全卫生规定的要求,必须采取技术组织措施加以解决。
三、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工的技术教育和考核。
四、负责劳动保护科研任务,开展有关劳动保护的合理化建议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五、做好科研项目试验工程的安全管理。鉴定、验收科研、革新成果时,要遵守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一条 设备、动力部门安全职责
各级设备、动力部门对本职范围内设备安全运行负责。
一、制定和实施设备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等制度,使生产建筑物和各种机械、动力、仪表设备、设施等,处于良好状态。
二、负责对起重机械、电器仪表、锅炉、受压容器、安全装置等特种设备定期进行检查、校验。
三、负责编制和实施厂房设备检修工程的安全措施。
四、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生产建筑物、设备、动力方面的隐患。
五、新增、改造机电设备、变动操作条件,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六、负责设备事故的管理。
第十二条 供销、运输、财务部门安全职责
各级供销、运输、财务部门对本职范围内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一、按照生产技术要求和物资供应计划,按时按质按量供应安全技术措施工程所需的设备和材料。
二、负责仓库物资和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火工作。
三、贯彻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行车教育,协助交通部门做好车辆、船舶及驾驶人员的年度检审工作。
四、负责车辆、船舶及各种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和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行驶。
五、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领发制度。做好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管理工作。
六、保证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支出,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劳资、人事、教育部门安全职责
各级劳资、人事、教育部门对本职范围内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教育纳入全员培训内容,有计划地向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技术训练。
二、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新工人、调换岗位工人、特殊工种工人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三、根据劳动保护政策和安全技术要求,改善劳动组合和人员调配,控制加班加点,给患有职业禁忌病的职工及时安排适当工作。
四、制定和贯彻工资、奖励办法时,要把安全卫生、工程质量等列为考核内容。
五、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办理对有关责任者的处分手续。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系统、本企业卫生监督、职业病医疗预防和生活设施的安全卫生工作负责。
一、贯彻招待工业卫生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编制审查本系统、本企业工业卫生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劳动卫生和防治职业病的宣传教育,检查现场劳动卫生状况,监测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并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改进措施。
三、负责对有害工种和其它工种工人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不宜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要及时提出给予调换工种的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和疗养。
四、对工伤者及时进行治疗或抢救,并提出医疗诊断书。
五、做好宿舍、工棚、食堂、澡堂的卫生管理和安全防火,防寒、防煤气中毒工作。
六、负责保健食品、防暑降温清凉饮料供应和发放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奖惩
一、厂矿、车间、班组,凡认真执行本责任制,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完成生产计划,大幅度减少伤亡事故,提高尘、毒作业点合格率,创造或保持本系统、本单位安全、文明生产先进水平的,由主管部门或企业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二、职工有下列成绩之一的,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按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模范地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认真执行本责任制及有关安全规程、措施,在组织管理安全、文明生产或本职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者;
抢救事故有功者;
对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有重要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者。
三、上述奖励的奖金来源,从企业奖金总指标中适当提取。
四、凡不认真招待本责任制,发生责任事故者,必须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给予责任者以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者,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企业单位应把安全、防尘、防毒工作作为评定完成任务奖的前提。
发生死亡事故的厂、矿,减发其当月奖金,取消其厂、矿级领导干部、事故所在车间(区、队)和有关责任者的当月奖金。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的厂、矿,取消该厂、矿当月奖金;其主管局、公司、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取消当月奖金。
技术上经济上有条件治理而长期不作改进,造成尘、毒危害严重的厂、矿或车间(区、队),应减发或停发有关领导人员的奖金。
第十六条 附则
一、各级工业、交通、基建厅、局、公司及所属企业,应依本据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办法,并贯彻招待。
二、农林、水利、地质、物资、商业、粮食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应参照本规定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各级劳动、卫生部门及工会组织对本制度的执行,负责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本规定解释权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五、本规定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1982年4月22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及《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由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设立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挂靠市国资委,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市国资委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对按照本办法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其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不再委派监事会以及其他财务监督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监事会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1、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2、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营运等情况;

4、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5、承办市政府和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监事会由5名及以上人员组成(职工监事除外),设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监事由市国资委委派,市国资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任免手续。监事会由市国资委统一委派,集中管理。

第八条监事会工作的责任人是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按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备,在市级相关部门中选任,为专职。监事会主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2、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3、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有经济工作经历,熟悉企业工作,具有本职岗位所必需的业务知识。

第九条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2、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3、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检查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4、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专职监事从市级相关部门中选任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监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具有财务、审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3、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兼职监事中的企业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批准。其他兼职监事从相关部门选聘。

第十二条因工作需要,经市国资委同意,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协助监事会开展专项工作。

第十三条监事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参加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3、检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4、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和银行等有关部门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情况;

5、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列席或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6、 监事会发现企业有重大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上报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提请市人民政府指派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监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监事会开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2、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3、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4、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5、市政府和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八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

第十九条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汇报检查结论,不能直接向所监督企业发表结论性意见。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主动配合监事会履行职责,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

监事会工作费用列入市财政年初预算,由市国资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主席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专职监事、兼职监事根据情况可在同一企业连任, 最多不超过2届。

第二十四条因工作需要,经市国资委同意,每个监事可以兼任多个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成员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工作过的企业(离开未满3年)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主席在任期内,其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福利待遇仍保留在原单位,兼职不兼薪;聘用的专职监事其劳动、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兼职监事仍在原单位上班,其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福利待遇仍保留在原单位,兼职不兼薪,根据监事会的需要参加监事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成员不得让企业承担检查费用和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吃请受礼、借机游山玩水和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不得在企业兼职和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成员有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等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直到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每年度应向市国资委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市国资委负责对监事会及监事会成员执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监督检查业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定期考核于每年年末进行。市国资委根据考核结果,按规定发放工作津贴并进行奖惩等。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市国资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委派监事。

其职权、工作方式、行为规范、法律责任、任职年限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条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绵府发〔2003〕10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