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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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1年9月23日,交通部

根据建设部建设〔1991〕150号《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勘察设计不合理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和建设〔1991〕316号《关于改进和调整工程勘察不合理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精神,经与建设部研究,现对一九八四年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第一册》公路部分和《公路工程勘察取费标准(试行)》做局部调整如下:
一、公路路线测量、公路路线设计收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乘1.20的调整系数;二级公路和三级公路乘1.35的调整系数。
二、公路大中桥梁设计收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乘1.2的调整系数。
三、公路隧道测量和公路隧道设计收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乘1.2的调整系数。
四、交通工程设计费,按相应部分审定概算的1.9%计取。
五、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费用按公路勘察设计费用的18%计取;独立大中桥梁、隧道的工程可行性研究费用亦按相应勘察设计费用的18%计取。原大、中桥梁可行性研究收费定额停止使用。
六、其他收费原则仍维持原来的规定不变。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已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项目仍维持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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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兽药抽样规定

农业部


进口兽药抽样规定


(一九九一年一月九日农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做好进口兽药的检验抽样工作,根据《进口兽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口兽药到达口岸三天内,进口单位或承运单位应向口岸兽药监察所报验。口岸兽药监察所在接受报验后,应尽快确定抽样日期,并通知报验单位。报验单位在接到抽样通知后,应派出技术人员到抽样现场。
抽样的技术工作由口岸兽药监察所人员进行,报验单位应配合必需的人力、用具、交通工具、场地等,并负责安排搬移、倒垛、开拆和恢复包装等工作。
第三条 口岸兽药监察所应按照《进口兽药许可证》以及进口合同、装箱单、发货票、提单、检验证明与实物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抽样。
第四条 同一合同进口的兽药,其品名、制造厂商、批号、包装、合同编号(唛头标记)均相同者,作为一个抽样单位。
第五条 对每一抽样单位,依其到货数量(运输包装),按下表决定开拆件数:
到货件数 开拆件数
10件以下(含10件) 1
11~50件 2
51~100件 3
注:101件以上每增加100件增抽1件(增加不足100件按100件计)
第六条 抽样数量为检验用量的3~5倍,贵重药品为2倍,小包装(1公斤以下)应原装抽样,有特殊规定与要求者除外。
疫苗每个批号暂抽一瓶。
第七条 抽样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按第五条规定的数量随机确定开启包装。
2.抽样启封前应核对外包装。启封后应核对小包装品名、批号等。包装破损应另开箱抽样,数量短缺或标记不符者不予抽样。
3.抽样完毕,由口岸兽药监察所开具抽样单据作为凭证。
第八条 抽样工具必须清洁干燥,腐蚀性药品勿用金属抽样工具取样。
第九条 抽样应迅速,以防兽药品吸潮、风化、氧化而变质。
第十条 液体样品应先摇匀后再取样,以免浓淡不匀。含有结晶者,在不影响品质的情况下,应使之溶化后抽样。
第十一条 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及爆炸性药品,在抽样时需戴用防护手套及衣服,小心搬运、取样。并在取样瓶外标以“危险品”标志,以免发生危险。
第十二条 遇光易变质药品,应避光取样,样品用有色瓶装,必要时应加套黑纸。
第十三条 需做无菌、热原试验的原料药,应将口岸兽药监察所抽样人员指定的原包装运送口岸兽药监察所,按无菌操作或特殊要求取样。
第十四条 疫苗由进口单位运至口岸兽药监察所进行核对抽样。样品由口岸兽药监察所保存至有效期满。进口数量较大的,由口岸兽药监察所确定抽样地点。
第十五条 样品瓶(袋)要密封,瓶(袋)签要填写清楚。
第十六条 抽样要填写好抽样记录,并要有抽样人、被抽样单位代表签名。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1年2月1日起施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政办字〔2009〕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高效、服务、法治政府,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创新监察方式,推进政务公开,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强化监管为目标,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建设,统一标准、分期实施,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切实适用、适度超前”的原则,依托电子政务平台,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业务系统,形成行政审批中心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建设涵盖行政审批及行政服务(管理)事项办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热线等领域的电子监察业务系统。
  三、工作内容
  (一)行政审批业务系统。行政审批业务系统覆盖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部门单位电子政务系统和办事大厅的业务系统,《市级行政审批目录》公布的56个部门单位的426项审批事项全部在其中办理。行政审批业务系统建成后,可实现“六+三”的审批服务目标,“六”是“六个一”:预审事项一口清、信息填报一表式、事项受理一窗式、大厅缴费一费制、业务办理一条龙、服务评价一键评;“三”是提供特事特办、重点企业绿色通道、全网审批三种功能。
  (二)电子监察业务系统。电子监察业务系统的监察对象包括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管理)事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热线等。实施监察的具体形式分为两种:一是实时采集被监察事项办理过程中有关时效、政策依据等数据,通过预警纠错等方式进行效能监察,对超期办理和违规办理行为即时发出红黄牌,并对行政效能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估;二是依托音频视频监控设备,实行远程图像监控、声音监控,对审批、服务、交易等进行现场监察,监督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情况,并及时处理办公现场可能发生的问题。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9年6月26日前)。召开项目建设协调会,布置工作任务。开展系统建设前期基础调研,了解监察对象运行情况,研究原有行政审批系统升级改造、数据采集和对接、电子监察系统开发等问题。逐项梳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编制可行性报告和系统技术标准,组织系统建设招投标,确定承建开发商。
  (二)系统开发和建设阶段(2009年6月26日—8月10日)。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细化完善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完成行政审批业务系统和电子监察业务系统的软件开发,建设行政审批业务平台、效能监察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音频视频监控平台和政务公开平台。开展系统操作人员培训工作。
  (三)运行调试阶段(2009年8月10日—8月31日)。在平台上加载基本行政许可事项,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联网工作,实现与部门单位的数据交换,测试系统各项功能,并进一步根据使用中发现的问题优化系统。
  (四)正式运行阶段(2009年9月起)。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正式运行,各部门单位实时输送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对行政审批办理情况进行实时监察。积极开展系统功能拓展工作,逐步实现县区联网,探索行政执法、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处罚等电子监察方式。
  五、组织领导及工作分工
  为加强对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系统建设工作顺利推进,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系统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具体分工如下:
  市监察局负责提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目标要求,提出纳入系统的监察项目,组织制定系统建设规范,组织系统开发商的招标和设备采购,督促推进系统建设;制定有关考核、管理办法。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系统建设技术层面的工作,包括系统设备配置、运行维护、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系统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等。
  市行政审批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及行政审批项目进驻中心,并对行政审批事项流程进行梳理和优化;参与系统建设规范的制定。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市本级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管理)事项进行规范和审核,提出纳入系统监管范围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管理)事项目录和工作意见;参与系统建设规范的制定。
  市财政局负责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经费保障工作。市物价局负责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有关收费行为。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对本部门单位行政许可、非许可和行政服务(管理)事项进行清理和规范;根据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数据传输接口要求提供本部门单位系统接口;报送纳入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有关行政审批数据;按照系统建设技术标准对本部门单位审批系统软硬件进行升级改造;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岗位责任制度;配合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其他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设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推动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服务水平,都将起到积极作用。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充分认识搞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力支持和配合系统建设工作,高质量的完成建设任务。
  (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各部门单位要明确建设任务和工作时限,切实负起责任,把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人,确保事事有人抓。要按照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要求,搞好与各方面的配合,特别在行政审批数据采集和行政审批部门业务系统与电子监察系统联通方面,要积极主动的搞好配合,保证电子监察系统实现设计目标。
  (三)坚持原则,加强协调。各部门单位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的业务指导,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