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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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
洪劳险字『2001』13号



第一条 为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范围,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按照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以及《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见附件)。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第五条 参保人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本市新开展的应用诊疗设备(装置)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范围,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的发展,在国家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调整的基础上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一、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病历工本费、院外会诊费;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割六指、单眼皮改双眼皮、斜视矫正术、厚唇变薄术、兔唇、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多毛症、白发、鼻鼾、脱痣、穿耳、洁齿、镶牙、平列不整矫治、色斑牙治疗、假发、除皱的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验、婚前检查、游泳体检、出境体检费。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眼药、预防接种、疾病普查、疾病跟踪随访费等。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精神病人司法鉴定、劳动能力鉴定、验伤费等)。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各种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等(如按摩器、各种家用检测仪(器)、各种家用治疗仪(器)、健脑器、各种磁疗用品(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褥、磁疗背心、磁疗鞋、磁疗项链、降压手表等)、弹性绷带、各种索引事、拐杖、皮钢背甲、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子宫托、阴囊托、护膝带、提睾托、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避孕药品及用具等)。
4、财政、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ぁ⑵し簟⒀堋⒐恰⒐撬枰浦餐獾钠渌鞴倩蜃橹浦病?
3、近视眼矫形术、超声乳化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女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违法、犯罪、斗欧、酗酒、自杀自残、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
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螺旋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动态心电图仪、多聚酶链反应检测(只限于乙肝病毒DNA和丙肝病毒RNA检测)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特殊检查项目,个人先自付10%后,再进入统筹按比例自付。
2、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10%后,再进入统筹按比例自付。
(二)治疗项目类
1、体外震波碎石治疗、高压氧舱治疗、体外射频治疗(只限于重度前列腺肥大)、血液和腹膜透析、心脏搭桥术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治疗、心脏激光打孔治疗、抗肿瘤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等特殊治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0%后,再进入统筹按比例自付。
2、安装普及型人工器官和心脏起搏器以及施行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等器官组织移植的,个人先自付20%后,再进入统筹按比例自付。安装进口人工器官和心脏起搏器的器官费用,按同类别的国产价格报支,超过部分个人自付。进行人体组织器官移植的,其器官组织源费用全部由个人自付。


200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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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和田地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和行办发〔2006〕4号


关于转发和田地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和各单位、部队,各群众团体:
《和田地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经行署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七日





和田地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资源费征收范围
在地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河流、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按照“谁发放取水许可证,谁征收水资源费”的原则,实行分级征收。
第四条 水资源费可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向取水单位和个人收取,也可以委托当地财政或银行代收。
第五条 农村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少量取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征的其他情形,免征水资源费。
第六条 核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缺水地区的水资源费标准高于丰水地区的水资源
费标准;
(二)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高于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超
采区水资源费标准高于非超采区水资源费标准;
(三)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的水资源费标准高于公共供水水源的水资源费标准。
第七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取用地下水:石油开采每立方米4角;工业每立方米2角(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每立方米5角);建筑业、商业、服务业每立方米1角5分(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每立方米3角5分);城市(镇)生活、绿化、社会公益事业8分(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每立方米2角);自来水每立方米5分;农林牧灌溉供水及自备水源每立方米1分。
(二)取用地表水:石油开采每立方米1角5分;工业每立方米1角;建筑业、商业、服务业每立方米6分;城市(镇)生活、绿化、社会公益事业4分;自来水每立方米3分;农林牧灌溉供水及自备水源每立方米2厘。
(三)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定为1.5元每立方米。
(四)火力、水力发电用水消耗水按所在地区工业水资源费标准征收,水力发电贯流水按0.003元/千瓦时征收,火力发电贯流冷却水按0.005元/千瓦时征收。
(五)利用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从事水产养殖业的,按养殖业所获产值的1%征收水资源费,人工池塘从事水产养殖的,其取水按农牧业灌溉水资源费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利用河流、湖泊、水库等从事旅游开发,如:游(船)艇、漂流等活动,按所获营业额的0.5%征收水资源费。
第八条 水资源费实行计量收费。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点安装符合标准的量水设施。水资源费列入生产成本。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定额标准核定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
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超计划用水的,其超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计划20%以内的,按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20—50%的,按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50%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5倍收取水资源费。
第十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按月或者按季度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资源费每半年或者一年缴纳一次。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财务管理办法》,水资源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分级征收,总额分成的管理方式,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6:2:2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入县级、地区级、自治区级三级国库,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的60%上缴县级国库,20%上缴地区级国库,20%上缴自治区级国库。县(市)级财政部门将上缴60%的水资源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返还本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由地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水资源费,按地区、自治区8:2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入地区级和自治区级国库。即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的80%上缴地区级国库,20%上缴自治区级国库。地区级财政部门将上缴80%的水资源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返还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
(一)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监测;
(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
(三)综合节水措施推广以及地下水补源回灌;
(四)水资源管理经费;
(五)奖励在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和科研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水资源费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征收水资源费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兵团农十四师按取水量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流域管理单位)缴纳水资源费。皮墨垦区(兵团农十四师224团)取用水量向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流域管理单位)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和田地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修订)
单位:元/立方米
水源

行业分类 地表水 地下水



源 石油开采 0.15 0.40
工业 0.10 0.20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
围内的自备水源0.50
建筑业、商业、服务业 0.06 0.15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
围内的自备水源0.35
城市(镇)生活、绿化、社会公益事业 0.04 0.08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
内的自备水源0.20
自来水 0.03 0.05
农林牧灌溉供水及自备水源 0.002 0.01

备注:1、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定为1.5元/立方米。
  2、地下水超采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按所在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的2倍核定标准。矿坑疏干排水按所在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的20%核定标准,排水用于生产、生活的,按实际用途核定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
  3、火力、水力发电用水消耗水按所在地区工业水资源费标准征收,水力发电贯流水按0.003元/千瓦时征收,火力发电贯流冷却水按0.005元/千瓦时征收。
4、利用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从事水产养殖业的,按养殖业所获产值的1%征收水资源费,人工池塘从事水产养殖的,其取水按农牧业灌溉水资源费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利用河流、湖泊、水库等从事旅游开发如游船(艇)、漂流等活动,按所获营业额的0.5%征收水资源费。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教体艺〔2004〕5号


  自1985年我国首次报告艾滋病病例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以及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我国艾滋病疫情仍呈现出快速上升的趋势,其传播与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据流行病学调查的最新结果显示,全国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约84万人,其中8万人为艾滋病病人。

  为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趋势,国务院近期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并召开了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和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会议精神,现就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保障学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维护国家稳定和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规划。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部署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狠抓落实,确保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在各级各类大、中学校全面、深入地开展。

  二、要切实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开设相应的课程或讲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按照《中学生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大纲》要求,在普通中学的地方课时中安排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课时(初中6课时、高中4课时)。中等职业学校要参照《中学生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大纲》要求,安排4-6课时,开展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普通高等学校应开设专题讲座或将其内容纳入健康教育等相关课程,每学年平均课时不少于1课时。使学生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掌握预防艾滋病的知识和相关生活技能,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抵御艾滋病侵袭的能力,避免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视行为。

  三、各类大、中学校要充分利用每年12月1日“世界艾滋病日”的机会,动员学校各有关部门及团组织、红十字会等广泛参与,通过同伴教育、主题班会、绘画、读书活动、知识竞赛、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集中开展具有一定声势的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四、采取多种宣传教育形式,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普通高中必须要结合新生体检和入学教育向每一位入学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处方”。到2005年,发放率应达到100%。高等学校、普通中学及中等职业学校图书馆或阅览室应根据师生人数配备相应数量的预防艾滋病、远离毒品、无偿献血等相关知识的科普读物,供师生开架阅读或查阅。到2005年,学校相关科普读物的配置率达到80%以上;到2008年,达到100%。各类大、中学校校园宣传栏中应设有相对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园地,并做到内容定期更新。到2005年,宣传园地的设置率应达到70%以上;到2008年,达到80%以上。建有校园网络的大、中学校应在校园网中设置相对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栏目。到2005年,宣传栏目的设置率达到70%以上;到2008年,达到80%以上。还要利用校园广播、闭路电视等不定期地宣传预防艾滋病科普知识。

  五、重视和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师资培训工作和教学研究工作,提高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效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切实按照《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 >的意见》要求,在2005年底前对大、中学校承担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师资和校医进行一次轮训。要安排和筹措相应的培训经费,调动各种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对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师资进行培训。师范院校要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知识纳入相关课程,对学生进行相应的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应利用当地医学院校或有条件的师范院校建立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师资培训基地,或依托当地卫生专业机构开展师资培训工作。要重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各级教研部门要把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教学研究纳入教研工作计划,要把对学生的技能培养作为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针对不同学段学生特点,开展以知识传播与技能培养相结合的教学研究工作。要鼓励教师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制作教学用多媒体课件,以提高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教学质量和效果。

  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关心艾滋病患者遗孤的义务教育,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卫生、民政等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切实解决艾滋病患者遗孤免费义务教育问题,以确保他们接受义务教育。

  七、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应与学校社会公德教育、法制教育、远离毒品教育、青春期教育等教育教学活动有机结合,把课堂内教学与课堂外教学活动结合起来,以发挥整体教育效应。学校在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时还应与社区宣传教育活动有机结合,通过学校、学生将预防艾滋病的知识与技能、将党和政府防治艾滋病的有关政策与措施传递到家庭以及社区其他成员,带动社区艾滋病防治教育工作的开展。

  八、加大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检查督促力度,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落实情况纳入教育督导评估及有关专项工作检查内容,定期对学校开展该项工作的情况,特别是落实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课时、开展师资培训、健康教育处方发放、科普图书配备、宣传园地设置以及学生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情况等进行检查与督促,以保证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之后的青少年都掌握必要的预防艾滋病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