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预警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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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预警处置办法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府发〔2004〕12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预警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鹰潭市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预警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九日





鹰潭市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预警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监管,规避和处置突发性的支付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信用社的稳健运行,维护农村信用社的社会信誉,维护金融和社会的稳定,根据国家金融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是指农村信用社因经营管理的问题或突发性事件的影响,出现流动性不足或资不抵债,从而无力清偿联行、结算资金,甚至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存款,形成支付困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风险预警处置,是指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管,即时监测农村信用社资金的流动,识别、分析、评价可能或已经产生的支付风险,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及时预警,并根据风险的性质和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处置,实现早期预警,早期控制,早期化解。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必须依法稳健经营,加强资金流动充足性的管理,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承担防范和化解支付风险、保证支付到期债务的责任。

第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的预警处置。鹰潭银监分局负责全市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预警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月湖区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的预警处置工作由鹰潭银监分局直接负责,县(市)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的预警处置工作由县(市)银监派出机构负责。



第二章 支付风险监测



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监测内容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分析、评价风险的基本依据和风险预警处置的前提。支付风险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备付金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支付缺口等流动充足性指标。

第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监测备付金比例及变化情况,掌握农村信用社的直接或即时支付能力。确定备付金及其库存现金留存比例,应当根据当地的一般支付需求、农村信用社的现金头寸调运能力及重大节日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监测资产流动性比例及变化情况,衡量农村信用社是否有高质量的流动资产用于偿付短期负债,以及满足流动性比例要求的可能性,据以判断农村信用社的短期支付能力。分析资产流动性比例时,应当重点考虑“一个月内到期”的各项资产的真实性与变现能力。

第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定期匡算、分析支付缺口情况,测算农村信用社的中远期支付能力。计算支付缺口时,应当对未来计算期内的偿债来源和应付债务作出准确、真实、客观的分析和预测。

第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农村信用社资金的流动充足性进行全面、及时、深入分析,掌握资金流动态势。资金流动变化较大的,农村信用社应当出具变动报告,说明变动原因。

第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经营管理资料等,规范和履行真实、适应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三章 支付风险防范预警



第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应当制定支付风险预警方案,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内容对该方案进行适用性评估:

(一)管理层是否建立本社经营的各项流动充足性指标及相关因素的日常监测和预警措施;

(二)对资产流动性的管理是否兼顾了安全性和收益性原则;

(三)是否制定和掌握了一整套在特殊条件下,应付支付风险的应急措施或自救方案。

第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应当确保备付金比例不低于3%。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应当时刻掌握所辖基层社备付金比例的变化情况及库存现金的留存情况,防患因当日库存现金不足、临时出现的兑付高峰、不当的社会舆论等因素所引发的突发性风险。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可能引发支付风险的突发性事件,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应当立即向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一)集中提兑储蓄存款及其他异常表现;

(二)可能引发重大金融波动的负面信息和社会波动;

(三)农村信用社被围攻或发生重大金融案件(抢劫、盗窃、携款外逃等);

(四)其他造成不安全的事件。

第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备付金比例低于3%、资产流动性比例低于25%或预计存在支付缺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出《支付风险预警通知书》,责令农村信用社通过适当增加负债或变现资产等措施获得足够的资金,提高支付能力,并限定期限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被预警的农村信用社应当在自收到《支付风险预警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整改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农村信用社执行《支付风险预警通知书》的经营策略及业务运作情况实施跟踪监管。

第十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被预警的农村信用社的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的非现场监管,分析、评价支付风险。运用非现场监管不足以准确评价风险的或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揭示风险成因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实施现场检查。



第四章 支付风险处置



第十八条 农村信用社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风险,根据风险的性质、程度,并结合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纠正,或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实施救助、退出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属于流动充足性较低、存在潜在的支付困难的,农村信用社应当制定改善其流动性的计划,采取下列纠正措施:

(一)控制或减少流动性较差的长期资产,增加流动性较高的短期资产;

(二)在不发生或少发生损失的情况下加快资产的变现;

(三)增加长期性负债,减少短期性负债;

(四)增加流动性储备等。

第二十条 属于资金流动性严重不足、存在严重支付困难的,农村信用社应当及时制定包括支付风险现状、资产负债情况、全面救助措施等内容的处置方案,由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向当地政府、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报告,采取救助措施。

第二十一条 采取救助措施处置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的,农村信用社首先应当立足自身解决,实施自救:

(一)调整或充实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决策管理能力;

(二)调整资产和负债结构,降低存贷比例;

(三)暂停部分资产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四)及时出售抵债资产、可处置抵押品等可变现资产;

(五)加大吸存收贷、增资扩股力度,注入新的流动资金;

(六)其他自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采取自救措施后未能消除支付风险或效果不明显的,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资金救助:

(一)在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辖区内调剂资金;

(二)在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之间调剂资金;

(三)向其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申请资金援助或向外地区、外系统拆借资金。

第二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实施资金救助后尚未有效化解支付风险的,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应就有关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救助。

第二十四条 地方政府组织救助后仍未化解风险的,人民银行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进行救助:

(一)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申请条件进行审查,经权限批准后动用存款准备金;

(二)动用存款准备金后仍无法化解风险的,向上级人行报告并申请发放再贷款;

(三)其他救助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照国家金融政策和法规规定,对农村信用社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第二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出现严重支付风险,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农村信用社予以撤销。



第五章 支付风险预警处置要求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处置工作,并搞好组织协调。成立以政府分管金融的市(县、区)长为主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体改办、农业局、财政局(国资办)、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和公安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处置委员会,对辖区内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处置工作进行统一部署、政策指导、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应对突发性事件和处置支付风险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合作监管部门,具体负责监测风险动态,分析、评价支付风险,发出风险预警,提出风险处置意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处置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处置委员会成员、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农村信用社主要负责人因意外伤害、疾病、学习、外出等原因造成岗位空缺七日以上的,或辞职、免职、撤职以及被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的,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应当及时报告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农村信用社开展资金拆入(出)、投资业务活动,由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按照有关规定报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人民银行审核或备案。

第三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严格内部管理,强化各项业务的稽核检查,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避免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切实保障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安全。

第三十二条 支付风险处置工作结束后,农村信用社应当及时总结,总结材料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未及时进行风险预警而导致农村信用社出现支付风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而出现支付风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规定取消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不属于在其任职期内造成的支付风险,能够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在支付风险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其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通报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金融政策和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鹰潭银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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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征收旅馆业暂住人口增容附加费暂行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征收旅馆业暂住人口增容附加费暂行规定

 (1992年7月27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有关城市市政设施逐步实行有偿使用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住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宾馆(含“三资”企业),旅社、饭店、招待所及兼营住宿浴室等经营单位的旅客,均应按规定缴纳旅馆业暂住人口增容附加费(以下简称增容附加费)。


  第三条 增容附加费按床位日租金额的百分之十征收。


  第四条 增容附加由贵阳市人民政府委托税务机关征收。


  第五条 宾馆(含“三资”企业)、旅社、饭店、招待所、浴室等经营单位的增容附加费在收取旅客住宿费时一并收取(不另设发票,只在住宿发票上注明),收费单位按月向辖区税务机关如实申报,金额缴纳当月增容附加费;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旅社,由税务机关每月按核定营业额收入的10%直接收取。


  第六条 增容附加费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专用资金,存入财政专户,主要用于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本规定由贵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嘉峪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嘉峪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嘉政发[2009]29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


嘉峪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省《地质灾害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等,影响和威胁我市甚至全省、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第四条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应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强化和规范政府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管理,促进全市形成统一领导、科学决策、协调一致、联动有序、保障有力、社会广泛参与的高效应急管理体系,为我市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
第五条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应急工作科技水平,不断完善救助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把预防突发性地质灾害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预测、预警、预防工作;把平时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与国防动员工作结合起来,实现平时预防减灾与战时消除战争后果的有机统一。
(三)依法规范,果断处置。一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采取措施。要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体制。一旦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要依法果断处置,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四)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认真贯彻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把各级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各部门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突发性地质灾害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运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由各级政府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五)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按照条块结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各地、各部门和各行业的现有资源,充分发挥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确保求援实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联络系统,使各级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之间实现网络互通,通信畅通,信息共享。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国土资源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卫生局、旅游局、地震局、气象局及各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是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最高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指导各镇制定和组织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二)制定和修订《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嘉峪关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较重和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四)向省政府报告突发性地质灾害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第七条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矿管科科长任副主任。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汇总、核查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二)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具体实施。
(三)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四)承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第八条 成立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由各成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部署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与应急指挥。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九条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镇要根据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临测区域,确定临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突发性地质灾害进行全天候监测。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问题,特别要关注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第十条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都要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
第十一条 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各镇政府得到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应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十二条 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接警处警中心设在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依托各镇政府、各部门值班信息报送机制,对全市一般、较重、重大和特大突发性地质灾害统一接警。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设立突发性地质灾害接警处警专岗及电话。
第十三条 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执行统一预警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有关规定,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重大(II级)、和特大(I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第十四条 当突发性地质灾害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IV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地镇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部门和单位预警。当达到一般(IV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地镇政府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当突发性地质灾害超过一般(IV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较重(III级)预警标准时,市政府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突发性地质灾害达到较重(III级)预警标准时,市政府立即起动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报告情况。当突发性地质灾害超过较重(III级)预警标准时,由省政府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市以外的地区,要向省政府报告。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六条 应急救护队伍建设。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迅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各有关部门的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以驻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突击力量,以社区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求援队伍体系。
第十七条 基本应急程序:
(一)一旦掌握突发性地质灾害时,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当地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接警处警中心、所在地政府或其主管部门、责任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二)各级、各部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接警处警中心接到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后,按照本预案第十二条规定程序处理。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接警处警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报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领导。办公室要迅速查明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报告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召集紧急会议研究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工作,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必要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也要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工作。
(三)较重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结束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经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可由市政府发布突发性地质灾情终结公告。
(四)突发性地质灾害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对灾害要适时组织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报市政府。
(五)市民政局等部门要做好善后处理和赈灾等工作,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 市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工作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态继续扩大、难以控制时,请求省政府启动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现场指挥部主要任务:
(一)根据灾情、预案要求和领导指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工作各部门、单位的行动,迅速控制和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实施属地管理,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
(三)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出现灾害“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灾害,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秩序。
(四)及时掌握和报告情况,拟写应急处置情况书面材料报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五)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部门、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工作的综合情况,报市政府,市政府以新闻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市民政局要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及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三)市卫生局、市农林局负责做好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
(四)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灾害事故赔偿政策,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给参与应急工作伤亡人员相应褒奖的抚恤。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灾害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努力提高社会救灾资金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重视灾害保险在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中的防灾减灾作用,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保险工作。
(一)鼓励各部门和公民积极参加有关突发性地质灾害的保险,提高全民的保险意识。
(二)各保险公司要加大与突发性地质灾害有关的产品开发力度,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依法依规做好保险服务与理赔工作。
(三)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科研及宣传教育、扶助减灾设备物资生产与储备,支持减灾基础建设。
(四)加强灾害保险立法工作,将有关灾害保险的重大原则方针以法规规章的形式予以明确,使之具有强制性和相对稳定性。
第二十三条 在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同时,由应急指挥部依法组织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处理。要制定明确的奖惩态度,对突发性地质灾害按警处警、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等各个环节上,有关人员立功和过失行为分别给予奖惩。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四条 通信与信息保障。
(一)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整合各部门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依托和利用公网,加快应急工作专用通信网建设,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管护,建立备份和紧急保障措施,确保应急指挥通信顺畅。
(二)现场指挥通信以固定有线通信为主,有条件的要实现救灾现场与指挥部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如当地不具备固定有线通信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改用无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通信。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驻嘉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其他部门以及社会通信设施。
(三)各镇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员制度,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多发、易发地,聘请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相关企业的人员作为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收集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及其部门、有关机构、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员收集或上报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谎报、瞒报、缓报。
第二十五条 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保障。
配备必要的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现场应急和工程装备信息库,落实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型号、数量、种类、性能和存放位置。按隶属关系由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归属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各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归属部位,应统一服从市政府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的调用命令。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保障。
(一)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二)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展应急求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道路交通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畅通状态。根据救灾需要,及时实施专用铁路和航空紧急运输。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在应急工作中紧急调集交通工具,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三)应急交通保障相关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满足应急工作需要。
第二十七条 医疗卫生保障。
(一)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必须快速组织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
(二)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护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实施包扎、止血、固定等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
(三)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应急工作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各级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等群众性求援组织和队伍应各级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四)卫生专业队伍的医疗救护和群众性救护要于第一时间在现场展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加设救护站(点),增配监护型救护车,缩短急救半径和应急救护反应时间。
(五)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系统、科学研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市卫生局负责建立包括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的医疗动态数据库。
(七)市卫生局负责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的联系、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务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和器械,抢救事故现场受伤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随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和防疫等情况,必要时负责向上级或外地医疗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 治安保障。
(一)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公安机关要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活动。
(二)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属地公安机关、基层政府和社区要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事故状态下维持治安的各种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动措施,并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物资保障。
(一)建立健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求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应急求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二)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存的基础上,将实物储备转变为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加强储备物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要与国家、省物资储备及其他市、区建立物资调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迅速从国家、省物资储备及其他市解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调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和急救医疗器材的应急管理。市粮食局负责粮食的调拨和紧急供应。
(四)市物价局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出现可能显著上涨等价格异常状态时,及时采取限定差价率和规定限价等措施,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服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市场监管工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六)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嘉峪关供电公司、酒钢(集团)公司动力部门负责做好事故现场供水、供电工作。
第三十条 经费保障。
(一)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二)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指挥部确定的应急工作项目,以及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保障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维护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由市政府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就近依托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第三十二条 技术储备与保障。
(一)加大科技含量,建立科学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整合全市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三)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指挥决策系统要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四)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在应急工作各个环节都要重视和听取专家组的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