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工业用盐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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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工业用盐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十政办发[2001]5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十堰市工业用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十堰市工业用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十堰市工业用盐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盐业市场,加强工业盐市场的管理,防止工业盐冲击食用盐市场,切实保障人
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
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市)盐业支公司、批发部统一经营工业盐,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不得
从事工业盐的经营活动。
  二、各级盐业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初要对工业盐用户进行摸底调查,并按其实际用量发放
工业盐供应证。同时要加强对工业盐的运输、批发、使用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三、各工业盐用户凭盐业主管部门发放的工业盐供应证到指定的盐业批发单位进货,并
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禁止将工业盐转卖或流入食用盐市场。
  四、各盐业支公司、批发部要按照核准的工业盐供应证与工业盐用户签定供应协议,明
确双方责任,严格按照供应证核定的数量、规定的价格供应。
  五、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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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疗单位购用假劣药品处理问题给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的复函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医疗单位购用假劣药品处理问题给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的复函
卫生部


关于医疗单位购用假劣药品的处理问题,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医疗单位购进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购进、使用假劣药品的直接责任,应由购进、使用单位负责。对其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一律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九章
有关条款办理;对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可参照我部(85)卫药字第59号文件办理。



1990年11月2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保护青岛“双星”驰名商标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保护青岛“双星”驰名商标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青岛双星集团公司《关于请求依法撤销“瑞安市双星胶鞋厂”使用“双星”字号为企业名称的报告》〔青双星办字(1998)56号〕(见附件一)。报告称,你省瑞安市双星胶鞋厂使用“双星”为企业字号,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从而损害
了青岛双星集团公司的声誉,侵犯了其驰名商标权。今年9月,青岛双星集团公司曾向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过有关情况,要求其撤销瑞安市双星胶鞋厂的“双星”字号。
青岛双星集团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鞋商品上的“双星”商标(注册证号181530),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1995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
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请你局接到本通知后,尽快对青岛双星集团公司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青岛双星集团公司来文(略)



199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