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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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各地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情况较为严重,不法分子利用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案件屡有发生。为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现将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
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二、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寄)专用发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三、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
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四、实行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这一办法后,各地税务机关不再相互传递专用发票遗失通报,可对照《中国税务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及字轨号码审核进项发票。
五、“遗失声明”的具体刊登办法由中国税务报社另行通知。
六、本通知的第二、三、四、五项自1995年8月1日起执行。



199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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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二号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1年8月20日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级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发挥预算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预算的编制和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和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实行部门预算。
预算草案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部门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预算编制情况,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交初步审查的材料包括:
(一)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二)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收支表;
(三)市级财政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
(四)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项目表;
(五)财政返还和对下级补助支出表;
(六)预算编制的有关说明;
(七)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及有关说明。
第四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需要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初步审查后的十日内将修改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可以对预算执行中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或者专项检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协助、配合。
市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各部门、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的执行,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组织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预算批复和支出拨付的情况;
(四)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的情况;
(五)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重大项目预算执行的情况;
(六)预备费、上年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七)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收付的情况;
(八)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和特定问题。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送有关预算收支情况的材料,按季度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科目执行。
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预算资金的调减,应当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必须调整预算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的有关情况;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批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需要修改的,应当在初步审查后的七日内将修改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
第十条 预算超收收入可以用于充实财力后备和其他必要的支出。需要动用预算超收收入追加预算支出的,应当编制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编制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在决算草案的报告中对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决算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并按预算数、调整数和决算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应当在决算草案报告中作出说明。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批决算草案的一个月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决算草案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结合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及有关调查情况对决算草案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原则,依法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进行审计。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纠正、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结果。
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有关部门和重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把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及时纳入预算管理;暂时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按照财政年度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组织专题调查或者进行专题审议。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有关预算的决定和命令;
(二)市级预算与区、县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区、县向市上解收入,市对区、县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
(三)报送国务院备案的预算收支总表;
(四)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承担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的日常工作,并协助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办理预算初步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本级预算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8月20日
法盲与法奴

2000年11月15日 02:13 郝铁川
  据《光明日报》10月23日报道,最近,浙江省嘉兴市青年农民俞星伟向嘉兴市博物馆捐赠了139件史前文物,这些文物都是由他多年来从农民、文物贩子手中购来的。然而万万没想到,他自以为自己做了一件善事,却引发了文化界、法学界、文保界的各种议论。而最使俞不能接受的议论来自文保部门:俞星伟的行为是违法的。
  应该承认,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俞星伟的行为的确是与法律相抵触的。因为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下、水内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不得侵占。”“地下、水内和领海及其他场所发现文物隐藏不报,不上交国家,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并可没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经营的文物。”按照这些规定,公民在发现文物时,合法的做法是向有关部门报告,而不应自己去收购。俞星伟却是自己去文物贩子手中收购文物,与上述规定相抵触,从形式上来看,俞星伟的行为是违法的。
  但从俞星伟的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来看,他既无主观犯意,又没有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动机上来说,俞是以保护文物为目的来收购文物的,从客观效果来看,他虽收购了文物,但最终又捐赠给了国家。他没有倒卖、经营和牟利的动机与事实,其行为与我国文物保护立法精神并不矛盾。如果俞发现了文物贩子在贩卖文物,他自己不买,而是按规定去报告文保部门,那么,对一件并不知道文物等级、不了解其价值的文物,文保部门能像俞一样迫不及待地去抢救吗?文保部门凭什么相信信息是准确的?
  捐赠事件发生后,俞的处境非常困难。一方面,他要承受“违法”的压力,另一方面,他在与文物贩子打交道时受到攻击,文物贩子认为他堵了他们的财路,非常恨他,更不愿与他交往。
  我认为,俞星伟先从文物贩子手中收购文物,再捐赠国家的行为是一种良性违法行为。所谓良性违法,是指形式上违法,而动机端正和客观效果较好的行为。其要件有二,一是良性,即动机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二是违法,即从法律条文来看是违法的。良性违法反映了法律与社会之间固有的一对矛盾:合理与合法的冲突。有的事情合理不合法,有的事情则合法不合理。产生这一矛盾的原因是:法律的覆盖面总是有限的,而人的行为却是林林总总,社会内容则是丰富多彩,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难免挂一漏万;法律总是滞后的,而社会的发展则是走在立法的前面。无论人们如何超前立法,也不可能对未来明察秋毫。因此,合理与合法的冲突是难以避免的。
  对待因合理与合法对立产生的良性违法,我认为应恪守两个原则:一是宽容,二是尽可能快一点协调解决。
  宽容是指不要把良性违法混同于恶性违法,不要急于追究违法责任,或者说从轻处罚、减免处罚、不予追究等。我们崇尚法治,但绝不能步入法律万能主义的误区,绝不能做法奴(法律的奴隶)。人是目的,法是手段;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保障。俞星伟收购文物、捐赠文物的精神超功利,体现了高尚的品格,如果简单地将其定性为违法,有悖情理,失却人心。
  但对俞星伟的行为也不能盲目宣传,甚或加以推广。因为我们虽不能坚守“恶法亦法”的信条,可我们也要清醒地意识到,俞的行为毕竟是形式违法,它对社会公众的守法意识是会带来一定冲击的,法律的权威、国家的权威是会受到一定的挑战的。如果我们对此坐视不管,无疑是纵容了法盲的产生与存在。
  怎么办?建议:(1)采取一定的行政手段,使俞星伟的个人行为变成政府和政府执法人员行为。(2)修改法律,鼓励引导个人参与文物保护事业。
  不当法盲,也不要当法奴,不要法律虚无主义,也不要法律万能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