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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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5号
2004-01-0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山东、重庆、贵州、陕西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年底,对西部地区和江西、吉林省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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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教育部 劳动部、财政部、卫生部


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

2000年6月5日

  一、总结试点经验,全面推进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1995年,国家经贸委、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卫生部、原劳动部《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国经贸企〔1995〕184号)下发以来,一些“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按照文件的要求,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取得了积极进展。当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总结、借鉴试点经验,不失时机地将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由城市试点转向全面推进;逐步将企业所办的中小学校、医院等公益型机构、后勤服务等福利型机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主体相分离,使企业集中力量搞好改革和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分离企业办社会工作要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具体的工作目标是:

  经济发达地区的大中城市国有大中型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医院等公益型机构一般应于2000年底前从企业中分离出去。

  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大中城市和工业、交通、建筑等独立工矿区国有大中型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医院等公益型机构一般应于2003年底前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少数偏远地区独立工矿区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时限可适当放宽。

  国有大中型企业自办的福利性机构原则上都应尽快与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分离,成为面向社会、有偿服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列为国家重点脱困企业、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和国家重点企业应作为推进这项改革的重点,率先做好分离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的关闭、破产项目,其企业办社会机构的移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分离企业自办中小学校

  企业管理中小学校的职能原则上移交给当地政府。企业自办中小学移交后的办学经费根据企业和当地政府的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在省或城市区域内实施整体分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区域内可采取增提教育费附加专项用于分离企业办学的方式。

  2.不采取增提教育费附加办法的地区,地方企业原来所负担的经费经政府和企业协商,可作为基数由企业继续承担,并在三至五年内逐年递减,过渡三至五年后,由地方政府全额承担。

  企业需要承担过渡期间办学经费的,应先将办学经费直接交付给当地政府,再由政府拨付给学校;企业不再直接向学校拨付经费。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移交政府时,学校的资产整体无偿划拨,未经当地政府同意,不得侵占学校土地、校舍、设施,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学校人员的移交以移交前在职人员为基础,专任教师参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编制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审定合格后接收,非教学人员按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比例划转。

  学校移交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要保持平稳过渡,不得影响学生上学,不得降低教学质量,学校正常的办学经费要予以保证。

  分离企业自办的中小学,除政府接收外,还可通过改革办学体制,实行多种办学模式,如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其他社会力量联合办学。对这类学校,有关部门应将其纳入社会力量办学体系。对暂不具备分离条件的,企业要继续加强对学校的管理,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中直企业分离中小学校,在已经增提教育费附加的地区,所需经费由地方从增提的教育费附加中予以解决;未增提教育费附加的地区,分离中小学校经费的缺口由财政部商地方政府后给予补助。

  四、分离企业自办医院

  分离企业自办医院要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结合,主要采取以下分离方式:

  1.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企业自办医院,当地政府有接收能力的可将医院的资产、人员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统一管理。当地政府接收有困难的,企业可将医院作为投资,单独或与其他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医,组建独立的事业法人。

  2.凡不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企业自办医院,可以停办或撤院建所。

  企业自办医院分离后,医院自负盈亏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定额补贴或逐年递减补贴的办法,予以资金支持。

  五、分离企业自办的后勤服务等职工福利型机构

  企业自办的后勤服务等机构要尽快由福利型转为经营型,由无偿服务转为有偿服务,由单纯为企业服务转为面向社会服务,不断扩大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经营方式,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分离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企业要规范运作。分离后成立的子企业应尽可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经母公司同意的,也可以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母企业要按照出资比例,依法加强对子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经营责任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母企业应与分离后具备法人地位的子企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子企业重新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母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与母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母子企业协商解决。

  六、配套措施

  各地政府可针对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支持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对分离处置的企业资产,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对分离需要设立全资子公司、资产所有制性质没有改变的,由当地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后,经与当地劳动保障等部门协商,可将原来对职工的福利性补贴由暗补改为明补,实行福利货币化、工资化,其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列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在分离过程中,要逐步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做到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发放,人员由社区管理,具备条件的可尽快到位。

  企业分离到社会的学校、医疗等机构,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七、统筹规划,优化教育和卫生资源配置

  各地政府应结合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分别由教育和卫生等部门牵头,对当地的教育和卫生资源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资源合理利用的区域布局规划,并按规划对分离的教育和卫生机构进行调整优化、合理布局,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分离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和医院的实施方案,要充分考虑教育和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地教育、卫生部门会同经贸委、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提出方案。

  八、组织实施

  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各地要加强对分离企业办社会工作的领导,成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要实行责任制度,落实目标责任;相关企业也要紧紧抓住改革的有利时机,加快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步伐,要认真做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注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加强宣传舆论工作,注意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促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目标的顺利实现。

证监会关于在股票发行工作中强化证券承销机构和专业性中介机构作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在股票发行工作中强化证券承销机构和专业性中介机构作用的通知
证监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证券管理部门:
我会在复审企业股票发行和上市的申报材料中发现,相当部分的证券承销机构和专业性中介机构为企业出具的材料,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复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加强证券承销机构和专业性中介机构的责任,提高其业务水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材料一律由企业选定的证券主承销机构组织有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作。申报材料经地方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地方政府直接或委托
证券承销机构送给我会发行部。证监会发行部在复审预审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提出的修改和补充要求,将向地方政府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中介机构提出。企业及其承销机构应在地方政府的领导、协调下,进行修改和补充。证监会不接待企业的直接询问及报送材料,也不同企业直接接触。
二、证券主承销机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准备材料时,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准则》及有关规定,以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职业道德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制作合乎要求的申报材料。除申请人须按照《条例》的规定为其出具法律意
见书外,主承销机构也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把关。对专业性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文件的行为,将根据《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同时,追究证券主承销机构的连带责任,一并处罚。
三、企业向专业性中介机构提供材料时,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企业伪造、篡改材料等行为,我会将视情节轻重,根据《条例》给予处罚。对于中介机构不作实地考察,不尽勤勉义务而导致其未能发现上述虚假、误导、遗漏等缺陷者,证监会亦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四、鉴于前期审核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今后需要对证券主承销机构的承销资格进行审查。这次的审查标准是:
1、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2、主要负责人中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有三年以上的证券管理工作经历,或者有五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经历;
3、有足够数量的证券专业操作人员,其中70%以上的人员在证券专业岗位工作过二年以上;
4、全部从业人员在以往三年内的承销过程中,没有因内幕交易、侵害客户利益,工作严重失误受到起诉或行政处分;
5、没有违反过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我会下发的有关文件;凡因违反有关法规政策并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罚的证券承销机构,在这次发行审核中,一律不予确认承销资格;
6、承销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前三年的承销过程中,无其它严重劣迹,特别是与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有关的行为;
7、承销机构不得持有被承销企业7%以上的股份,或不是被承销企业大股东中前五名以内的股东。二者居其一,则不具备主承销资格;
8、一个证券主承销机构同时承销的企业,最多不得超过五家。“同时”是指与不同企业签定的承销合同规定的承销时间相互重合或交叉。
五、为进行资格审查,要求做主承销的证券机构如实向我会证券机构部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1、人民银行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
2、人民银行核准的机构章程;
3、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4、1992年底的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最近月份的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汇总表;
6、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证券业务操作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7、对各类企业的投资参股说明材料;
8、过去三年中参加过的所有证券发行承销业绩一览表;
9、我会要求的其它材料。
为确保复审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地方人民政府证券管理部门将此《通知》转发给当地各证券承销机构和专业性中介机构,配合我会加强对证券承销机构和各种专业性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做好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促进证券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



199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