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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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贸易协定


(1990年1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促进两国之间的传统友好合作和发展两国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国家的需要与可能,积极促进双边贸易关系长期稳定的发展。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进出口商品关税、其他税收与进出口支付有关的银行费用以及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此规定不适用于:
  1.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某一邻国的优惠。
  2.缔约一方对第三国由于参加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协定已给予或将给予的优惠。

  第三条
  两国之间的贸易,按本协定的规定和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通过由有外贸经营权的经济实体签订的贸易合同执行。

  第四条
  商品的价格将根据同类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由贸易合同签约方确定。

  第五条
  贸易合同规定的支付,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外汇法规,以合同双方商定的自由外汇办理。
  关于办理支付的技术问题,将由两国有关银行商定。

  第六条
  本协定第五条的规定并不排除两国有外贸经营权的经济实体进行易货的可能性,易货贸易由上述经济实体或有关机构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商定。

  第七条
  为促进两国贸易关系的发展,缔约双方将相互为举办博览会、展览会和贸易团组的互访提供协助。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代表和罗马尼亚贸易旅游部代表每年轮流在北京和布加勒斯特进行会晤,就两国贸易状况和远景,以及共同感兴趣的商品交换意见。

  第九条
  本协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有效期满后,其余款仍将适用于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合同,直至合同执行完毕。

  本协定于一九九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分,每份都用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郑拓彬                   康斯担丁·福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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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行政公物的刑法保护——以井盖失窃为例

刘建昆


  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城市公共设施属于行政公共用公物,是行政法上行政公物的组成部分;行政公物则绝大多属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这也是城管以公物警察权保护城市公共设施的宪法依据。

  然而城管毕竟只是行政机关。公物警察权作为行政权的一种,实际对“侵占或者破坏”公物的行为打击力度相当有限。《刑法》则是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如同其他法益的保护,公物保护最终往往必须要求助于刑事司法,这在各国立法上不乏其例。王名扬先生介绍说:“除违警处罚外,法国刑法典第257条对于由公共权力建立的或由其授权建立的纪念碑、雕像,以及对作为公共使用或装饰用的物体的毁损破坏,处以刑罚制裁。这种保护适用于一切公共建筑物,包括属于行政主体的公产和私产,以及私人财产的公共建筑物在内。”笔者查阅了国内?译的《法国刑法典》,其第二百五十七条为损坏纪念物罪,条文是:“毁灭、拆除、割裂或损坏碑、像及其他供公共利用或陈饰并经政府机关建立或经其允准而建立之纪念物者,处一个月至二年拘役和一百至五百法郎罚金。”

  公物无疑具有财产性,财产的特点是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我国宪法也正是从财产价值角度加以规定的。我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包括了十二种具体犯罪,即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毁灭公私财产的行为,几乎都是从财产价值的角度加以规定的。但是,行政公物供公共使用的使用价值决定了,这十二种并犯罪不可能完全涵盖所有侵犯公物的行为。

  以“偷窃井盖”为例,早期关于井盖盗窃的案件都是以盗窃罪起诉的。而近年来,司法实践界则更加倾向于从其使用价值考察,“盗窃井盖不仅破坏了市政公共设施,而且严重威胁和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犯罪嫌疑人明知可能造成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严重后果,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此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传统的公物理论,行政机关对于对于包括井盖在内的行政公物基于公物的价值而具有“公物管理权”;而不特定多数的市民则享有的是其使用价值——“反射利益”。那么对基于使用价值的“反射利益”按照“公共安全”加以保护,是否超越了基于其价值的权力范畴?

  我们认为,不应该这么机械的理解,因为公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行政机关基于价值而保护公物,并不妨碍保护市民对于公物的“使用价值”;因而刑法对于公物的保护也就不应该限于其经济价值,更应该考虑其使用价值的公共性而予以特别的保护。如果井盖偷窃可以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处罚,那么与交通相关的电缆和路灯损毁,路面损毁,城市给排水设施的损毁等,似乎都应该给与《刑法》上的特别保护。

  但是从目前的立法例来看,对于公共用公物的特别保护并未纳入《刑法》的视野,无论是基于其价值还是使用价值;即便对于常见的井盖失窃,究竟是按照盗窃财产还是危害公共安全,一罪还是并罚,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看法,这不能不说是公物警察权保护与公物刑事司法保护衔接中的一个遗憾,而未来的公物警察权立法,则不应该忽略这一问题。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网点建设贴息垫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商委会 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网点建设贴息垫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商委会 市财政局

市属商业各局(社、总公司)、各商业企业集团,市商业投资服务中心,各区、县商委(财办):
为了管好用好市政府专项安排用于市场建设的贴息垫息资金,加快全市大型商场建设,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商业网点建设贴息垫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执行。

附件:北京市商业网点建设贴息垫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快首都市场建设步伐,市政府决定“八五”期间由市财政专项安排银行贷款贴息资金1亿元,由市商委负责统筹安排用于大型商场和市级大型批发交易市场建设的贷款贴息和垫息。为保证该项资金使用合理,取得较大的效益,特制定以下具体管理办法。
一、贴息、垫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网点建设贴息和垫息资金原则上安排用于以下使用北京市银行贷款且付息有困难的项目:(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级、地区级商业中心内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现代化、多功能、综合性的国营、供销社大型零售商场;(二)其它地区1.5万平方米以上预计经济效
益好的国营、供销社重点商场;(三)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的市级大型综合性现代化的批发交易市场。
二、贴息、垫息项目的审批
各区、县,市属商业各局(社、总公司)及集团公司凡符合上述条件并已列入当年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正式建设项目,如需使用贴息或垫息资金,须向市商委报正式申请,并附有银行同意贷款的证明,由市商委责成市商业投资服务中心组织调查核实和综合平衡后提出具体意见,
报市商委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审批。
三、贴息垫息比例
经批准安排贴息、垫息的项目,贴息垫息资金的比例按以下原则掌握:
1.在市级商业中心内建设并且进度快、周期短的项目,在协议规定的建设期内安排贴息资金最多不超过银行贷款利息的50%。
2.在市级商业中心以外地区建设的项目,在协议规定的建设期内安排贴息资金最多不超过银行贷款利息的30%。
3.对预计建成营业后经济效益好、企业还贷能力强的大型零售商场建设项目,除安排一定比例贴息外,还可以安排部分垫息资金,待项目建成营业还清贷款后,由借息企业负责偿还,收回的垫息资金由市商委统一安排继续用于大型零售商场建设。
使用贴息资金的建设项目,如超过规定建设期限尚未建成,不再继续安排贴息资金。
四、贴息垫息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市场建设贴息垫息资金由北京市商业投资服务中心负责管理。经批准使用贴息、垫息资金的项目,由市商业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办理用款手续及垫息资金归还合同,并负责垫息资金到期收回。当年未用完的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市财政、审计部门对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接受检查,如不按批准项目使用或挪作它用,市财政全部收回。以确保用好贴息垫息资金,加快市场建设。
1992年8月28日



199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