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52:33   浏览:86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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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发改投资[2004]1927号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们,请按此办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
  二、《目录》中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国务院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六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
  一、企业投资项目
  (一)核电站项目;
  (二)新建机场项目;
  (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四)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五)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国际及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和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
  (六)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七)总装机容量12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站项目;
  (八)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5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
  (九)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液化项目;
  (十)年产2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
  (十一)年产3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
  (十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十三)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
  (十四)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跨省(区、市)输油(气)管道干线项目;
  (十五)跨境、跨海湾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十六)300公里及以上的新建铁路项目;
  (十七)新建集装箱、煤炭、矿石、油气港区项目;
  (十八)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钢铁、有色、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十九)年加工原油500万吨及以上的炼油项目、年产量60万吨及以上的乙烯项目;
  (二十)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造船基础设施项目;
  (二十一)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中的社会事业项目;
  (二十二)中方投资2亿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
  (二十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
  (一)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中央统还国外贷款5亿元及以上项目;
  (二)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统借自还国外贷款的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项目。
  三、有国务院专项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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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宁波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核定征收范围
  纳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准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的,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核定征收的内容和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具体分为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1.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办法;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三、核定征收方式的确定及程序
  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可按下列程序和方法确定:
  1.通过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征收方式;
  2.根据填表结果,将所鉴定的企业分为甲、乙两类,鉴定表中5个项目均合格的,为甲类企业,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一项不合格的,为乙类企业,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确定为乙类企业的纳税人,《鉴定表》第1、4、5项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可实行定额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鉴定表》中第1、4、5项均合格,第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按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3.鉴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时,首先应由主管税务所(科)根据鉴定的内容及标准对所鉴定企业自报的各项指标逐项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县(市)、区、分局审批;
  4.《鉴定表》一式三份,县(市)、区、分局及主管税务所各执一份,作为征管依据,另一份送达企业执行。
  四、核定征收方式税额的确定
  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1.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类排队,认真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按年从高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
  2.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管项目,核定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五、核定征收方式的征收范围
  1.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2个月内鉴定完毕;
  2.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帐征收方式的,如有本办法第一点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
  3.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应纳税额分解到月,由纳税人根据各月核定的应纳税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于次月10日内进行纳税申报。该类纳税人在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填写应纳税额一栏,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核定的税额;
  4.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可按下列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1)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
  (2)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当月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
  (3)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或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制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在次月10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该类纳税人在填制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需填写与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相关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等项目,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应税所得率。
  六、其他相关规定
  1.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一般不得调整:
  (1)实行改组改制的;
  (2)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3)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2.税务机关要合理调配稽查力量,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稽查力度,并将汇缴检查与日常检查结合起来,年度检查面不得低于30%。对不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送达纳税人签收,纳税人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等事项有争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4.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个月内,如出现本办法第一点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不包括2000年1月1日以前享受优惠政策已经期满的纳税人),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
  5.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办法执行。



自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参加河北省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始,批评与自我批评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则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
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党的一项优良传统作风。作为在党的领导下从事司法工作的人民法官,本身多数就是共产党员,理应用好这一武器。既是为当前开展的群众教育实践活动健康发展取得实效做贡献,更是为提升自己的司法水平和能力应付出的努力和追求。
批评与自我批评主要是在党内通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形式体现出来。上至中央,下至各级基层党组织,都会依要求和规定进行开展。身为一名法官,无论是否是共产党员,无论是否参加民主生活会,最重要的当是领会这一“武器”的精髓,助推肩负的“定纷止争”的审判执行工作。
就批评而言,是针对他人。从政治、组织的角度,这里不必赘述。从业务--法官职业的角度,不妨可以做一些自己的理解。对错与否,类比是否妥当,只资参考。依通常的感受,批评是上级对下级行使权力。放在法官群体中,如果又仅从司法职业的角度出发,法官之间是没有上下级的。无论是审委会,还是合议庭,哪一级审判组织之中,法官对案件评判的意见都是平等的。当然,上级法院审判组织对下级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另当别论。恰恰这其中平等的法律要求,与实际工作中不平等的现象,需要法官对别的法官,尤其对身处“领导”地位的法官,须有批评意识。实际工作中,比如,合议庭合议时,一般是承办法官首先回顾案情并发言;如果身为审判长的庭长在主持合议时,率先发表意见,其他合议庭成员与其意见一致,自然罢了;如果其他成员与庭长意见不一,甚至是相反,就是考验法官是否敢于批评了。虽然,意见之争并不能简单的视为我们通常感受和理解的所谓“批评”。因为,批评似乎是针对错误而言,合议时发表不同意见是法官独立思考的要求,只要是从事实和法律出发,没有主观恶意,是不能轻易得出对与错的结论的。这么以来,把对案件的分歧作为批评对待是不是扩大了对象。细细想来,却也不是,连正常行使合议案件职权、从事实和法律角度出发的反对意见就不敢提,何来敢于对他人错误尤其自己上级的批评。合议如此,审委会讨论中更显得重要。主管院长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之后,同级别分管其他事务的院长、处于下属地位的其他审委会委员,该如何发表自己的意见,显然涉及能否对他人予以批评的问题。还需注意的是,主持审委会的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人,一旦先行发表自己的意见,其他委员是随声附和,还是一如既往发表自己的意见?按照规定和要求,自然是选择第二种做法,但实际操作中能否落实,依然涉及是否敢于批评的问题。同时,还涉及“别人”能否接受批评的问题。如果受批评者非但不接受批评,批评者的目的不能实现,反而导致受批者对批评者有成见。“闻者不戒,言者成罪”。一旦出现不利于团结、不利于司法公正之事,批评之意义将大打折扣。
就自我批评而言,是针对自己。这很容易让人想到中国传统的修身。“慎独”、“吾日三省吾身”等等箴言,不一而足。这点,好像无论是政治组织要求,还是司法职业本身的要求,之于一名法官,差别似乎不大。 “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无论做人,还是做各不相同的事业,套用常用的一个词:普适性。从职业角度,法官的自我批评当着眼于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大而言之,有两个方面,一曰理论水平,一曰司法能力。或许有人毕业于法律本科,又被分配到基层法院,办一些鸡毛蒜皮的小案件,会不自觉的认为,就我这法律功底,能够用到的法律理论寥寥无几,再学也用不上啊!自我满足之心态溢于言表,哪里还有自我提高、自我批评的考虑。至于办案,什么叫能力?法律程序自己再熟悉不过了,送达、开庭、宣判,能够调解咱也会做思想工作,判决了不服可以上诉,只要依法办案就不会错,谁能力比谁强多少?不好界定。这些貌似正确的说法,实在经不起推敲和反驳。我们有这么一句话:学无止境。没有哪本法律教材是专门为了你今后的法律职业量身定做的,何况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你上大学时教材书写的理论或许早被认为过时乃至抛弃,很多法律条文已被修改,有些法律则可能已被废止,新的理论,新的法律,新的条文,不学习自然不能适应工作需求。还有这么一句话:技不压身。案件本身是千差万别的,即便性质相同的案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本身是正确的,但如果不能从案件的“个性”出发,法官无疑成了车间流水线工作的虽然熟练但也十分僵化的操作工。问题是,车间生产的产品原料是一致的,产品的形式要求与实质要求同样是一致的。案件的性质固然相同,当事人是不同的,诉请更是各有所求;即便是同一个当事人,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其心态也会发生变化,由立案时的气势汹汹、誓不罢休,到结案时的垂头丧气、息事宁人,究竟能不能利用当事人的心态变化,促成案件处理的变化,求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能不说取决于法官的司法能力。
把解决党内矛盾的“武器”,诠释于法官的职业,或许未必妥当。目的非他,按周强院长的要求:“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有力武器,找准问题,及时整改,推动工作。”“推进法院工作不断实现新发展。”

作者:刘振厚 电话:0376—6362259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邮编:46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