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慈心一日捐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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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慈心一日捐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慈心一日捐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04〕4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慈心一日捐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五日


威海市慈心一日捐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我市每年组织一次“慈心一日捐”活动。为加强对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好困难群众的救助帮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一)每年全市开展“慈心一日捐”活动接受的捐赠款。
  (二)捐赠资金产生的利息。
  二、资金使用
  (一)捐赠资金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的原则,70%用于当年的慈善支出,30%用于资金积累和周转。
  (二)捐赠资金由市及各市区、开发区分别管理,统一使用,主要用于全市范围内特困家庭、特困学生的救助,市儿童福利院、老年公寓、聋盲哑学校等慈善公益事业。
  (三)使用捐赠资金,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慈心一日捐”领导小组审批。
  (四)发放使用捐赠资金,应在媒体上公布。每年3月份集中公布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
  三、资金管理
  (一)接受个人捐款应张榜公布。
  (二)接受捐款应逐笔登记,并出具“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由缴款经办人签字后存档;每年集中捐助活动结束后,通过媒体公告捐赠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捐赠资金由市和各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挪用、私分。
  (四)捐赠资金的募集和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五)从事捐赠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坐支、截留、挪用、私分捐赠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由威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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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政发[2005]7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沧县、新华区、运河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沧州市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沧州市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计生委、民政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加快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提高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各部门、单位、群众团体以及城市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中的所有育龄人员。

第三条 以现居住地为主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以居住地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依靠群众,服务群众。

常住人口育龄人员有在现居住地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享受计划生育服务、参与和监督计划生育工作、参加与计划生育相关的社区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实施本办法负总责,落实必要的人员和经费,统一协调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

第五条 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常住及暂住育龄人员必须接受居住地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四级管理。社区居委会要建立以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育龄妇女小组长、楼门院长、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和志愿者为主体的计划生育信息员队伍,及时为社区居委会提供计划生育动态信息,协助居委会实施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 居住地管理范围按重新划定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区域界定。未建基层组织的居民区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管理事宜。

第八条 凡在社区居委会辖区内有常住趋势(含拟居住3个月及以上)的育龄人员,无论其户籍是否在现居住地,均为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对象。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应对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调查摸底,按实际居住楼门院号排序,建立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

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发放常住户口中育龄人员的《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负责向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申领具有常住户口已婚育龄人员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其他常住人口的《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和《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审批发放,仍由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负责。

单位应对所有工作人员(指与本单位未脱离工作关系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对失业、下岗、待岗、辞退、内退、买断工龄等特殊人群由单位出具计划生育管理交接函,由单位或个人到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后其计划生育管理由居委会负责。

第十条 本市育龄人员的生育政策、奖惩政策按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发放,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由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或单位负责。

对外省市流动人口相关事宜的办理,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节育措施的落实、避孕药具的发放、孕情访视、生殖健康服务等工作,育龄人员有单位的,由单位负责,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负责。

避孕药具免费提供。市区常住人口、流动人口(流入辖区3个月以上)凭《避孕药具免费供应证》在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避孕药具发放点免费领取避孕药具。孕检费、节育手术费,夫妻双方均为无业或个体人员的或流动人口的,由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按规定承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居住地与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联系,建立必要的信息反馈制度,堵塞工作漏洞,确保管理与服务的有序运作。

第三章 部门、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并协助本级政府对辖区内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了解辖区内人员户口变动和出生婴儿户口登记情况并定期通报,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五条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向计划生育部门提供必要的房屋租赁情况;对新建封闭式住宅小区,积极协商确定小区的计划生育管理归属问题。

第十六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确保单位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目标的落实,保证必要的人员、经费的落实,加强与职工居住地的联系。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十七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管理制度。由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内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十八条 实行定期考核评估制度。每年年终由区人民政府统一拟定考核方案,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各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检查。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依据区、办事处年度考核结果对市直各部门、驻沧各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按照《沧州市市直部门、市直单位、驻沧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奖惩暂行办法》兑现奖惩。

第十九条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细则 。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开发区、管理区所辖城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永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永州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永州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3] 46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永州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永州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永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第302号令、省政府第148号令和《永州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县区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法》、省政府第148号令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治理和事故控制等。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评和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2月30日前,县区政府应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书面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然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按《永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评分标准按100分计,其中安全基础工作60分,安全效果40分,采取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安全工作责任单位经考核综合得分为90分以上的,返回全部保证金;考核综合得分在95分(不含95分)以上的,除返回全部保证金外,超出1分奖励100元;考核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下的,每少一分从保证金中扣减100元,直到保证金被扣完为止。综合得分70-80分(不含80分)的为安全生产黄牌警告单位。综合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的优劣,列入县区人民政府的政绩和执政管理水平的考核内容。县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奖和提拔,单位所交保证金全部扣除:

(一)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

(二)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
第七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将考核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书面通知考核单位,同时抄报被考核单位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第八条 根据考核结果,综合评出年度安全生产优胜单位,并予以奖励。
第九条 凡返回的保证金,作为各县区当年的安全生产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永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试行)

永州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使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好转,依据《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市政府与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部门责任落实(20分)
各部门应全面贯彻落实《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履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根据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的不同,《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了各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考核时按职责条数平均计分。凡未履行的职责,逐条扣分。
(二)安全基础工作(40分)
1、综合管理。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会议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精神,制订本部门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并有主要领导亲自抓、亲自部署;定期召开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或专项检查,标准分5分。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和文件精神不及时,扣2分。
(2)无主要领导亲自抓安全生产工作的文字记录,扣2分。
(3)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少一次扣0.5分。
(4)每年至少组织4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或专项检查,并有完整的整改工作记录,每少1次扣1分,检查无记录,发现一起扣1分。
2、建立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严格考核,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标准分5分。
(1)未组织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发现一例扣2分。
(2)年终未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严格考核的,发现一例扣2分。
(3)考核无标准的,发现一例扣1分。
3、隐患管理。对本部门、本行业或本系统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进行全面排查和备案;对经确认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及时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定人、定责任、定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实施有效监控;重大危险源监控率达100%。标准分10分。
(1)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未进行排查和备案的,发现一例扣3分。
(2)对重特大隐患未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的,发现一起扣3分。
(3)对重特大隐患未及时整改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发现一例扣3分。
(4)重特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无档案资料或资料不全的,发现一例扣1分。
(5)重大危险源监控率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4、专项整治。深化煤矿、道路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建筑领域、烟花爆竹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取缔和打击非法生产,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标准分5分。
(1)省政府和市政府规定必须关闭、取缔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厂小矿、小作坊、娱乐场所,未予以关闭和取缔,发现一例扣2分。
(2)省级、市级组织的安全专项整治验收不合格的,每发生一项扣2分。
(3)整治工作受到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文字批评的,每发生一例扣3分。
5、宣传教育。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教育活动;厂(矿)长(经理)、法人代表、分管领导和安全技术专干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证率达90%;企业职工三级安全教育要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95%。标准分5分。
(1)对"安全生产月"活动不重视,未开展活动的,扣1分;未及时进行活动总结并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扣1分。
(2)所属厂(矿)长(经理)、法人代表、分管领导和安全技术专干未持证上岗,发现一个扣1分。
(3)所属行业职工三级安全教育未达到100%,发现一家扣1分。
(4)所属行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发现一例扣1分
6、信息管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事故统计上报制度,健全事故信息报送网络。有分管领导负责信息管理工作,明确专干负责事故信息的搜集、统计、报告等日常具体工作,并配备必要的信息处理设备,及时、准确、全面报送事故信息和报表。标准分5分。
(1)无分管领导和专干负责,发现一起,扣1分。
(2)瞒报、谎报、不及时报告伤亡事故或重大隐患,每发现一例,扣3分。
(3)不及时报送各种统计报表、总结,每次扣1分。
7、"三同时"管理。部门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标准分5分。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实行"三同时"审查与验收的,发现一起扣1分。
(三)事故的控制与管理(40分)
制订和完善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在政府的组织下立即投入抢救、调查和善后处理;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并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结案。努力减少一般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1、无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扣5分。
2、重大事故发生后,部门领导未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调查处理的,发现一起扣3分。
3、规定期限内事故结案率不足100%,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4、各类事故受伤人数总数、直接经济损失总数分别比上年度每上升5%各扣1分。
5、各类事故发生起数总数、死亡人数总数分别比上年度每上升1%各扣1分。
6、每发生一起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9人)扣20分。
7、每发生一起特大事故(一次死亡10-29人)扣40分。
二、考核办法
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具体组织实施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采取平时登记考核与年终组织考核组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考核。
考核评分标准按100分计,采用扣分办法,每项扣分一直到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三、奖惩措施
(一)安全工作责任单位经考核综合得分为90分以上的,返回全部保证金;考核综合得分在95分(不含95分)以上的,除返回全部保证金外,超出1分奖励100元;考核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下的,每少一分从保证金中扣减100元,直到保证金被扣完为止。综合得分70-80分(不含80分)的为安全生产黄牌警告单位。综合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二)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安全生产工作年度内单位不得评先评优,行政一把手不得评先评奖,所交保证金全部扣除。
1、考核综合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
2、所属矿山企业当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所属单位当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火灾事故的;
4、所属单位当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5、所属单位当年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各类责任事故的;
(三)凡返回的保证金,作为各单位当年的安全生产奖金。
(四)根据考核结果,综合评出年度安全生产优胜单位,市政府从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