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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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30号

2003-03-0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 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重点
重点行业中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征收管理环节存在的漏洞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 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内容
为了开展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局制定了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 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把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由主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负责,各级稽查局牵头、有关业务部门配合,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部署。
(二)精心组织。根据本通知“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内容及要求,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查前培训,确保检查效率和检查质量。
(三)加强协调和配合。在税收专项检查中,为避免税收流失和对同一纳税人的重复检查,各地务必切实加强国税局、地税局的协调和配合,省、市、县三级国税局、地税局在制定税收专项检查计划时,必须互通信息。对共管户实施检查时,国税局、地税局的稽查部门应联合进户,各税统查,分别入库。
在税收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案件线索,要紧抓不放,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以便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有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四)注重实效。在税收专项检查中,要把检查质量、检查实效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时间和进度服从质量。要求应查必查,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文书规范,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得当。
(五)认真总结。一是对此次税收专项检查的布置、开展及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二是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建议。
总局将适时督查,以切实提高检查质量。各地可在完成总局布置的专项检查任务的前提下,自行安排其他重点行业的专项检查,结果一并上报。
四、 材料报送要求
(一)各地以省一级税务机关的名义向总局相关司局报送税收专项检查报告及附表。
(二)为提高专项检查报告的报送和汇总分析工作效率,各地在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通过notes信箱或互联网报送电子文件,文字部分以word文档形式报送,汇总表格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
电子文件报送地址:“总局税收专项检查”信箱或总局稽查局系统工作处信箱,e-mail地址:xtc2002@sina.com
附件:1.《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项目报送明细表》
3.《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汇总统计表表式》(附表1—7)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三月六日

附件1:

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003年在全国统一开展以下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行业消费税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生产企业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各地检查面不得少于本地区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总数量的80%。
(二)检查税种
以检查消费税为主,兼顾检查增值税等其它税种。
(三)检查年度
检查年度为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检查内容
1.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生产企业是否按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是否存在错用税率的问题。
2.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
3.销售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4.自产自用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5.是否设立与之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销售公司与纳税人之间是如何结算所销售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价款的。是否存在纳税人利用与之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规避消费税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是如何做税务处理的。
6.截止2002年底,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生产企业累计欠交消费税金额。
(五)检查要求
1.各级国税机关要将信息收集、信息分析工作与检查并重,通过检查,摸清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行业纳税基本情况,掌握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行业的基本状况。
2.检查总结报告要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检查出的问题要有处理结果。报告内容包括:
(1)数据统计及政策执行情况分析。统计企业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的销售额及应纳消费税、已纳消费税、欠缴消费税情况。
(2)按应纳消费税额和已纳消费税额计算其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的差异,分析说明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差异产生的原因。
3.税收流失成因分析
(1)偷税问题。根据检查情况,对偷税问题进行归类,说明目前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行业主要偷税的手段,根据偷税类型,说明各类偷税问题所造成的税收流失。
(2)避税问题。根据检查情况,详细说明企业避税所采取的方式,统计分析各种避税形式所造成的税收流失。
(3)欠税问题。统计欠税数据,分析说明欠税的原因。
(4)其他问题。
4.提出整治方案及加强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行业管理的措施建议
根据相关数据分析,对发现的各类偷税、避税问题提出加强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行业税收征管整治方案,对欠税问题提出清理入库计划。
(六)检查时间和总结报告
检查实施时间,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于2003年5月30日前制定出详细检查方案及时间表。10月31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连同《化妆品消费税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 1)和《护肤护发品消费税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 2)上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和稽查局。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2003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重点为医院、高校、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含各类中介机构)以及体育俱乐部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
(二)检查内容
医院:在检查医务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扣缴税款情况的同时,重点检查医生接受点名手术费、药品回扣等收入纳税情况。
高等院校:重点检查教师兼职收入、课题费收入、讲课费收入等是否纳税。
体育俱乐部:重点检查俱乐部人员的各类奖金收入是否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纳税。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主要检查各企业,尤其是中介机构,是否如实反映收入,成本、费用的列支是否真实,投资者的经营收入是否足额纳税。检查面不得低于本地独资、合伙企业数的15%。
(三)检查要求
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足球俱乐部以个人所得税检查为主,兼顾其他各税种检查。
(四)检查年度
重点检查2002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溯以前年度。
(五)检查时间和总结报告
考虑到汇算清缴的因素,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安排在2003年下半年进行。具体时间为7—8月检查,10月31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连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4)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足球俱乐部统查情况统计表》(附表4)上报总局所得税司和稽查局。
三、建筑安装企业、旅行社(旅游公司)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建筑安装企业、旅行社(旅游公司)。
(二)检查内容
1.各项应税收入。重点检查各种经营收入、附加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有无长期挂往来账或作账外收入的情况。
2.税前扣除项目。要结合行业的特点,重点检查各项管理费、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租赁费、劳务费、代付费用、捐赠支出、装修工程支出等。
3.建筑安装企业有外出经营活动的,重点检查纳税地点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漏征漏管现象。
(三)检查要求
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要与建筑安装业的普通发票专项检查一起进行。
(四)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五)检查时间和总结报告
检查实施时间安排在2003年第3季度。10月31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报告连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附表5)上报总局所得税司和稽查局。报告要反映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四、建筑安装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安装企业(也可考虑按一定标准抽取一定比例)。
(二)检查内容
建安企业的发票使用情况,包括取得和开具的发票。
(三)检查年度
2001、2002年。
(四)检查要求:
1.将建安企业2001、2002年所取得的用于工程项目成本的发票进行统计整理。
2.对以上发票的真实性及所记载业务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所有发票都要向发票开具单位进行协查。
协查工作由总局、省局稽查局统一协调进行。涉及跨省发票协查的,由省局稽查局将需协查的发票分省报送总局稽查局。总局稽查局将设立办公室集中统一对跨省发票进行协查,省局稽查局也要设立办公室集中统一对省内发票进行协查。各地税务机关对收到的外地协查函都要按要求及时回复,对开具假发票的要追查假发票来源并在复函中说明。
3.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使用发票的行为要依法处理并统计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印制、倒卖、开具假发票及虚开发票的重大案件要及时报告总局,并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迅速予以查处。
(五)检查时间安排和总结报告
此项检查工作从2003年4月开始,每3日由省局稽查局按省汇总协查发票情况,报送总局稽查局协查。9月底结束,10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连同《建安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6)上报总局稽查局。报告中除检查情况及统计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2002年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业务的生产企业。
(二)主要检查内容
1.重点检查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业务有无偷骗税问题;
2.销售(包括内、外销)规模是否与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相符;
3.是否存在已出口但不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
4.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取得有关单证的出口是否按规定补税;
5.对出口及退税异常增长、委托加工货物及收购非自产产品比重较大、原材料进项手工开具发票较多或进口代征发票较多以及主要以收购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计算进项发票等潜在疑点的,还应进一步延伸检查主要原材料供货环节(进项)的真实性。
(三)检查时间和总结报告
检查实施时间安排在2003年7—9月,10月31日前上报检查总结报告连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7)报送总局进出口税司和稽查局。
六、预提所得税专项检查
(一)检查目的
为正确、有效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规关于对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款项,或者虽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征收预提所得税的规定,为了解、掌握预提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履行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实际情况,为加强外汇指定银行和各当地税务机关在售付汇税收管理方面的配合,安排此项专项检查。
(二)检查对象
向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外籍个人支付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的任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外国企业驻华机构。
(三)检查内容
1.向境外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款项的情况,包括:时间、金额、收款方名称和国别、支付原因等;
2.扣缴预提所得税的情况,包括:代扣代缴税额、适用税率、扣缴日期、免税情况等;
3.附带检查项目:
对外支付的其它款项:承包工程款、劳务费、佣金、财产转让收入等;代扣代缴的其它税种:外国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四)检查方法
1.总局将于2003年6月份前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文,要求指定外汇银行每年度末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我国境内机构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购付汇手续的情况,包括:对外支付单位、金额、付费名目、收款方名称和国别、完税证和免税证开具情况等。
2.各地税务机关将外管局各银行报送的情况与日常征管相结合,实施检查。
(五)检查年度
2001、2002年度。
(六)检查时间安排和总结报告
各地在接到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联合发文后,根据各外汇指定银行向当地税务局报送购付汇企业的情况,实施为期三个月检查。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适时组织联合抽查。9月底前结束,10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上报总局国际税务司和稽查局。
附件2:
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项目报送明细表
 
税收专项检查项目
附表
检查时间
总结上报截止时间
报送总局相关司局

1
化妆品护肤护发消费税专项检查
1. 化妆品消费税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2. 护肤护发消费税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7—9月
10月31日
流转税司

稽查局

2
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3.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4.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足球俱乐部统查情况统计表
7—8月
10月31日
所得税司

稽查局

3
建筑安装企业、旅行社(旅游公司)企业所得税
5. 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7—9月
10月31日
所得税司

稽查局

4
建筑安装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
6. 建筑安装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3—9月
10月31日
稽查局

5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专项检查
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专项检查统计表
7—9月
10月31日
进出口税司

稽查局

6
预提所得税专项检查
 
7—9月
10月31日
国际税务司

稽查局

 
 
 
 
 
 

 
 
 
 
 
 

 
 
 
 
 
 

 
 
 
 
 
 

 
 
 
 
 
 

 
 
 
 
 
 




附件3:

化妆品消费税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表1

填报单位:
所属时间:2002年1月1日—12月31日
金额单位: 万元

被检查企业名称 销售收入 应交消费税 已交消费税 欠交消费税 偷税金额 避税金额 查补金额 备注
偷税 避税金额 欠税金额
偷税金额 滞纳金 罚款
                         
                         
                         
                         
                         
                         
                         
                         
                         
合计                        
局长签字:
复核人:
制表人: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护肤护发品消费税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表2

填报单位:
所属时间:2002年1月1日—12月31日
金额单位: 万元

被检查企业名称 销售收入 应交消费税 已交消费税 欠交消费税 偷税金额 避税金额 查补金额 备注
偷税 避税金额 欠税金额
偷税金额 滞纳金 罚款
                         
                         
                         
                         
                         
                         
                         
                         
                         
合计                        
局长签字:
复核人:
制表人: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附表3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万元

文件名称代码 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人自查 税务机关检查情况人次
人次 税款 应缴滞纳金 人次 税款 应缴滞纳金 应缴罚款
应扣缴 已扣缴 未扣缴 应扣缴 已扣缴 未扣缴 应扣缴 已扣缴 未扣缴 应扣缴 已扣缴 未扣缴
合计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列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局长签字:
复核人:
制表人: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附表4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万元

检查对象 检查户数 偷税户数 检 查 情 况
补税额
滞纳金 罚款 补滞罚合计 税款中的偷税额 移送户数
营业说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说 合计
会计师事物所                        
律师事物所                        
足球俱乐部                        
                         
                         
                         
                         
合计                        
局长签字:
复核人:
制表人: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
附表5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 建筑安装企业 旅行社(旅游公司) 合计
一、检查企业和单位户数      
二、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税收益项目      
少计应纳税收入      
未计应纳税收入      
超过规定扣除标准项目      
工资支出      
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      
工会经费      
利息支出      
业务招待费      
公益救济性捐赠      
提取折旧费      
无形资产摊销      
各项准备金、风险金      
其它      
不允许扣除项目      
资本性支出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的财产      
税收滞纳金、罚款      
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各种赞助支出      
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多报、虚报亏损      
查补的应纳税额      
查补税款已入库额      
局长签字:
复核人:
制表人: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建筑安装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附表6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 发票取得方  
检查发票张数 发票金额 查处统计 协查发票张数 发票金额 查处统计
税款 罚款 滞纳金 合计 税款 罚款 滞纳金 合计
1 检查协查发票     \ \ \ \     \ \ \ \
2 违法发票合计                        
3 假票                        
4 大头小尾                        
5 其他                        
局长签字:
复核人:
制表人: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大头小尾”的月发票金额填发票联与存根联的差额,另在表下注明“大头小尾”发票的发票联与存根联金额。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附表7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万元、万美元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02年出口额 02年应“免抵退”税出口额 02年申报“免抵退”税额 02年审核通过“免抵退”税额 未申报的免抵退销售额(万美元) 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的免抵退税销售额(万美元) 发现主要问题 检查应补税额 应补税款已入库额
小计 申报应退税额 申报免抵税额 小计 审核通过应退税额 审核通过免抵税额 小计 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应补税额 其他原因应补税额
                                 
                                 
                                 
                                 
                                 
                                 
                                 
                                 
                                 
合计                                
局长签字:
复核人:
制表人: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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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9〕5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黔西南州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改进行政管理机制体制,提高行政效率,确保依法行政和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依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对监察对象的工作效率、效果、效益等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全州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实行预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依靠群众、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六条 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七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下列情况实行效能监察:

(一)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贯彻落实本级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三)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的情况;

(五)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征用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六)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工作推进的情况;

(七)实施政务公开的情况;

(八)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情况;

(九)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运转、协调的情况;

(十)建立和执行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

(十一)办事效率和服务态度方面的情况;

(十二)有关行政效能方面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评议评估。组织社会各界对行政机关行政效能情况进行评议评估;

(二)受理投诉。畅通投诉渠道,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监察对象在工作中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的投诉,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三)提前介入。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等事项提前介入监督,重点就合法性和实施方案予以审查;

(四)现场监督。对前项涉及事项的实施过程,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监督;

(五)跟踪监督。对监察对象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招商引资等项目推进中的行政效能情况跟踪督查;

(六)例行监察。对行政机关可能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例行监察,督促整改和建章立制;

(七)专项监察。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或者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等进行专项监察;

(八)随机监察。通过明察暗访、走访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监察对象的行政效能情况进行随机监察;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一)确定监察事项。一般性监察事项的立项,应当报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重要监察事项的立项,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二)制定监察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监察结果,提出或者确定具体处理意见;

(四)对重要监察事项的监察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告。

第十条 监察机关进行监察前,除不宜提前通知的外,应当向监察对象及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发出监察通知书。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时,应当组成两人以上的检查组。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提交监察报告。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可以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也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和社团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新闻记者、有关专家等参加。

第十三条 监察人员在行政效能监察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反映情况,并听取监察对象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实施行政效能监察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监察事项涉及人员进行询问;

(二)列席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要求被监察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四)要求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对监察事项涉及的有关场所、物品和行为进行实地勘查、调查或者监督,根据工作需要提取现场的文字材料、图(照)片或者进行录象;

(六)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七)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对其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察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察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和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十九条 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采纳监察建议和执行监察决定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第二十条 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对监察建议有异议或者对监察决定不服,提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四)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五)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二条 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州监察局负责解释。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津政令第119号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于2007年7月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  长 戴相龙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城镇土地包括各区(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土地和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建制镇范围内的土地。
  对土地使用权纠纷未解决的,暂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或实际占用面积超过土地使用证确认面积的,纳税人应据实申报,地方税务部门核实计税。
  第四条 本市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划分为七等(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范围表附后)。
  各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
  (一)一等25元;
  (二)二等20元;
  (三)三等15元;
  (四)四等10元;
  (五)五等5元;
  (六)六等1.5元;
  (七)七等1元。
  第五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七)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占用的土地及院落用地;
  (八)由国家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前款(一)(二)(三)项中,凡为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非自用土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每年分两期缴纳,分别为5月和11月。
  第八条 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与土地相关的权属资料,具体办法由地方税务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商定。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198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范围表

附件
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范围表
计税等级 税额(单位:元/平方米) 计税级别界限范围
一等 25 滨江道沿街 解放路-南京路解放路沿街 解放桥-徐州道和平路沿街 东南角-营口道成都道沿街 南京路-西康路重庆道沿街 河北路-昆明路常德道沿街 衡阳路-西康路大理道沿街 河北路-西康路睦南道沿街 河北路-西康路马场道沿街 南京路-西康路新华路沿街 赤峰道-福安大街长春道沿街 南京路-大沽路大沽北路沿街 张自忠路-南京路曲阜道沿街 台儿庄路-南京路南京路沿街 南开三马路-台儿庄路东马路沿街 东北角-东南角 北马路沿街 东北角-北门外大街
二等 20 张自忠路沿街 通北路-赤峰道台儿庄路沿街 赤峰道-奉化道营口道沿街 张自忠路-新兴路大沽南路沿街 南京路-围堤道永安道沿街 友谊北路-广东路友谊路沿街 马场道—宾水道中山路沿街 吕纬路-海河金纬路沿街 中山路—狮子林大街十一经路沿街 津塘公路-海河水上公园北道沿街 卫津南路-水上公园西路鞍山西道沿街 卫津路-红旗路西康路沿街 中环线-营口道新兴路沿街 营口道-卫津路长江道沿街 南开三马路-红旗路南门外大街沿街 南马路—南京路南马路沿街 东马路-西马路北马路沿街 北门外大街-西北角
三等 15 除一、二等级以外的内环线以内区域
四等 10 除一、二等级以外的内环线以外至中环线以内区域
五等 5 除一、二等级以外的中环线以外至外环线以内区域,塘沽区中心区域(新村街、解放路街、三槐街、新港街、向阳街、杭州道街、新河街、大沽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
六等 1.5 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塘沽区中心区域以外的区域,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
七等 1 各县除其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