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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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国政府 扎伊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海运业务合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扎伊尔共和国国旗的商船在两国国际通商港口之间通航、经营两国之间或经双方同意的第三国的货物和旅客运输。

  第二条
  经双方航运主管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航运企业经营的悬挂其他国家国旗的商船和扎伊尔共和国授权的国营企业或单位和法人经营的悬挂其他国家国旗的商船可以投入运输。

  第三条
  缔约双方的商船在承运两国贸易物资时,按照均等的原则分配货载。如一方因条件限制不能履行其运输责任时,该部分的运输应优先提供对方。

  第四条
  双方对于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的商船及其船员在另一方领海航行或进出、停泊港口时,在征收船舶各种捐税和费用,在执行海关、检疫、入出境、港口规章和手续,在港口和锚泊地系泊、移泊、装卸和转载货物以及船舶、船员和旅客所需各项供应方面,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第五条
  缔约任何一方的港口设备,包括码头、岸上和水上的装卸、堆存和助航设备以及引水服务等,应按照最惠国的待遇,供给对方船舶使用。

  第六条
  本协定的规定不适用于沿海航行。但缔约任何一方商船为了卸下从国外运来的货物和旅客或装载货和旅客运往国外,而由对方的一个港口驶往另一个港口时,不作为沿海航行。

  第七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缔约一方的商船在缔约另一方领海或港口发生海难或遭遇到其他危险时,缔约另一方应对该遇难船舶、船员以及船上货物和旅客给予一切可能的救助和照顾,并公正地收取费用。
  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的缔约一方的商船在缔约另一方的领海或港口发生海难,该遇难商船上装载的货物需要在缔约另一方的岸上暂时保存,以便运回本国或运往第三国,缔约另一方应提供方便,并免征关税和其他捐税(若该船货物供应当地消费则不在此例)。

  第八条
  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颁发的船员证件,应予承认。中方颁发的为“海员证”,扎方颁发的为“海员证”。
  持有这种证件的船员,当船舶在港口停留期间可按所在国现行的规定上岸。
  驶抵缔约另一方港口船舶的船长或由他指派的代表可以会见船舶所挂国旗国家的外交和领事代表。

  第九条
  缔约各方将根据另一方主管机关按自已的法律规定颁发的船舶国籍证书,相互承认船舶的国籍。

  第十条
  缔约一方主管机关或缔约一方授权机关颁发的船舶吨位证书及其他船舶证书,缔约另一方应予承认。
  未持有缔约任何一方主管机关颁发的国家吨位证书的船舶,在支付吨税时,应按当地国家规定重新丈量。

  第十二条
  缔约任何一方在对方境内收入和支付的费用,均以双方同意的货币办理结算。

  第十三条
  本协定在缔约双方履行各自法律手续,并于相互通知后第三十天起生效。
  本协定生效十二个月后,缔约任何一方如愿终止本协定,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定在缔约另一方收到此项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四年四月十日在金沙萨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法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扎伊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特命全权大使       交通运输国务委员
       宫 达 非     埃凯泰比·莫伊迪 巴·蒙乔隆巴
       (签  字)         (签  字)
注:一九七六年五月十七日扎伊尔外交部和国际合作部和我驻扎使馆互换照会,通知各自己完成了使本协定生效的法律手续。本协定于一九七六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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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9)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舟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重大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地震灾害预测,以及对占地范围大、跨不同地质区域的城区、经济开发区和大型工矿企业进行的地震小区划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县(区)地震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重大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必须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第六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按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见本办法附录)进行审查。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管理工作。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工作的项目,其可行性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文本的,不予许可。

第八条 城市规划应充分考虑当地的地震构造环境。重大工程建设选址场地必须避开活动断层。

第九条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书面委托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价。

第十条 在本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到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持有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证书确定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开展评价工作。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遵守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规范,并按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经省级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抗震设防依据。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市、县(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类建设项目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无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无效,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特大桥、中长以上隧道、公路铁路立交桥、城市高架公路;

(二)高速公路的高架桥、Ⅱ类以上机场、万吨级以上港口工程(码头、泊位等);

(三)规划容量≥1000MW的火电厂、装机容量超过200MW的水电厂、超过300KV的变电站和调度楼,海岛市、县装机容量超过200MW的发电厂、市电力调度中心;

(四)城市通讯枢纽的的主体工程和重要建筑;

(五)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的主体工程;

(六)重要军事工程;

(七)大中型水库和蓄能水库大坝、坝高超过60米和位于城市市区内或上游的1级挡水坝;

(八)重要贮油、贮气工程,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大型生产车间与仓储设施工程以及地震时容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其它建设工程;

(九)高层(高度≥80米)建筑工程;

(十)市级医院、疾控中心、急救中心、中心血库;

(十一)市广播电视设施的播控中心、发射塔等工程;

(十二)大型影剧院和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建筑工程;

(十三)其它依法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通知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07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金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积极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和市委的决定,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行政能力建设,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督,实行政务公开,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观念,创新管理方式,发展电子政务,努力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勤政高效、清正廉洁和人民群众满意的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及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忠于职守,求真务实,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和各局局长组成。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第七条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市长、常务副市长临时外出期间,按副市长排序主持日常工作。副市长离金外出、学习或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市长或市长指定其他副市长代管。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设市长助理若干名,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第十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市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十三条 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健全宏观调控体系,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深化改革开放,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特别是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创造公平、公正、公开和正义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方便快捷的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着力解决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

第四章 政府决策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执行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行政事务管理、规章草案、大型项目、重大支出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政府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报经市委原则同意。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法律意识,严格依法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市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
第二十五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六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科学设定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按有关规定报告重大事项、备案重要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考核评议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反馈或公布。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章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都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坚持信访接待日制度,亲自接待上访群众,并实行包案办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实施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对政府重要决策、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以及非涉密的政务信息,要通过金昌政务网、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公布,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政府组成人员及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各直属机构、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亦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通报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
(四)部署半年或年度工作;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列席。必要时,亦可邀请市委相关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省政府、市委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五)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研究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配套办法和相应措施;
(六)听取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应达到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第三十七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议题和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对于在职责范围内且不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由市长或副市长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职责范围内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及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请求决定的事项;
(二)讨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提出的需协调解决的具体工作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需要交换意见、统一认识或涉及多个部门较难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讨论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五)审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研究市政府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按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报市长审定的程序确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特别是涉及项目、资金和人员编制、奖惩事宜,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事先经请示协调后,由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四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须由单位正职出席、列席,因故不能出席、列席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参加常务会议,除议题主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一名助手外,其他列席单位与会人员不得带随员。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由市长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由分管副秘书长负责组织,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涉及两名以上副市长分管的要会签。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副市长审定。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提交部门根据会议决定修改并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按发文程序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也可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召开。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根据需要,原则上可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一般不邀请市长或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统一报市政府办公室请示市长或主管副市长同意。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和座谈会等,一般不得邀请市长、副市长参加。会前可将重点事宜向主管市长请示,亦可在会后将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汇报。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
第四十六条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市长签发;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会签;市政府和其他市州或省上厅局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领导人签发,由副市长、秘书长签发的须事前报告市长;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会签。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会签。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金昌政务网公布。规范性文件签署公布后,还要及时在《金昌日报》上刊登。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和《金昌市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送公文。
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牵头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相关部门形成一致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应列出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凡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涉及申请解决建设投资或财政资金的事宜,应直接向市政府主管部门行文,由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处理;涉及政策调整和较大数额资金须报市政府决定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确需向市政府行文的,须由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对请示性的公文和上级交办的公文必须批注明确的办理意见,保证办理人员不发生误解,确保准确执行。
第四十八条 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呈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先经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收文后,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后交办公室按照分工呈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阅批。
第四十九条 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和省政府各部门直接发给市政府的公文,经收文后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交办公室按文件内容呈市政府相关领导同志阅批后转有关部门承办。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
第五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减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行文,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不予批转或转发。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公文,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对上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承办,不得拖延。牵扯面大和一时不能办结的,要向承办单位说明原因。不符合要求的公文退回报文单位,并说明退文原因。
严格内部刊物审批制度,不得私自设立和发行简报等内部刊物。

第九章 督查落实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成员及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努力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组织开展督促检查活动,确保政令畅通。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专项工作部署,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对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部署,要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适时通报。
第五十四条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或经市政府授权由部门办理的事务,必须积极办理,不得行政不作为,推诿扯皮、上交矛盾。涉及几个部门或县、区政府的事项,主办部门要在主动协商或征求县、区政府的意见后办理,协办部门应积极主动予以配合。必要时可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商。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工作实行问责制,开展绩效评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章 公务活动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成员在市内调研、考察工作,应轻车简从,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随行。县、区政府要简化接待,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不搞边界迎送。
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的调研活动也应按此原则办理。
第五十七条 市长、副市长一般不为部门、各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或题词,不出席一般性的礼仪活动。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须经批准后办理,但一般不公开发表。确需市长、副市长参加的礼仪活动,应事先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第五十八条 接待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省上副省级以上领导的,市长、相关副市长、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统一安排负责接待;
接待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省上各部、委、办、厅、局及兄弟省、市、区副厅级以上领导同志的,需要市长、常务副市长接待的,由市政府秘书长安排,原则上由工作分工对口的副市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以及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的主任、局长参加。
各委(办)局邀请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由市外事办公室报市政府审批;会见外国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与市外事办公室会签,报市政府审批。
会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以及来访台湾人员和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与市外事办公室会签,报市政府审批。
国家各部委和外省副厅级以上领导来金,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副市长报告后,按规定安排接待。
第五十九条 改进会议和市长、副市长活动的宣传报道。坚持精简务实,注重宣传效果,多报道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和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市长、副市长到基层考察、调研和出席重要活动,需要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市长、副市长讲话,需要公开发表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刊发。
第六十条 市长、副市长出访,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市政府组成部门及其他机构负责人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呈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审批。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系统的一切公务活动都要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反对奢侈浪费。要尽量减少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各种局部性的表彰会、庆祝会、纪念会、茶话会和开工典礼、剪彩、参观慰问、迎送宾客和宴请陪餐等礼仪性活动。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邀请参加这类活动的通知、函件和请柬,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统筹安排。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和全省、全市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学习新知识,丰富新经验,提高行政能力。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树立“无功就是过错、从政必须有为”的理念,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强化责任感和紧迫感,在抓好落实上下功夫。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确保政令统一。对市政府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但不得随意变更、变通,更不得推诿扯皮、消极应付。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用权,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树立规范服务、廉洁从政、从严治政的新政风。
第六十六条 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市出差、学习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
外出还必须将离金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办法等有关事项告知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时向市政府其它相关领导通报,以便衔接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因事离金外出,实行请假、销假制度。因公外出须事先向分管副市长报告。主要负责同志应先请示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告市长;副职报分管副市长同意。组团外出考察须提前一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成行。部门负责人外出前应填写《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单》报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金外出的情况,及时向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报告,并告知分管副秘书长。所有外出人员返回后,要在24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办公室。
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外出向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市长请销假,并告知市政府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