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林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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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林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农林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省政府

(一九九0年四月二十一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林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农林特产税。
第三条 农林特产税的征收范围:
(一)海水、淡水养殖产品(含幼苗);
(二)水果、果用瓜;
(三)人工种植、养殖的药材;
(四)人工种植的花草、苗木;
(五)木材;
(六)林产品;
(七)芦苇;
(八)柞(桑)蚕茧。
农林特产税的具体税目、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辽宁省农林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对《辽宁省农林特产税税目税率表》中未列的属于国务院规定应税范围的新开发产品,按照实际收入的5%征收农林特产税。需要开征的税目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对下列收入免征农林特产税:
(一)农村居民利用法定宅基地零星种植、养殖的农林特产品;
(二)科研单位、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种植、养殖的农林特产品;
(三)农业、林业系统自繁自用的苗木和城市建设系统自繁自用的花草、苗木;
(四)中、小学勤工俭学种植的农林特产品。
第五条 农林特产税按照产品的实际收入计算征税。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农林特产税税额征收10%的地方附加。
第七条 对征收农林特产税的产品,不再征收农业税。
第八条 农林特产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以后新增加的农林特产税收入,全部列入市、县级财政预算,纳入农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发展农业。其中的木材、林产品特产税收入,按二、二、六比例分别纳入省、市、县财政预算,全部用于发展林业。
县级财政部门可以从农林特产税征收总额中,提取20%作为农林特产品的生产建设基金;提取5%作为征收工作经费。
第十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应接受征收机关的检查、监督,不得隐瞒、阻挠。
第十一条 农林特产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辽宁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发布的《关于征收农林特产税的规定》和一九八八年发布的《关于对人工养殖的对虾、柞蚕等征收特产税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辽宁省农林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率(%) 税 目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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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淡水养殖产品 5. 桔梗 7
6. 牛蒡子 7
(一)海水养殖 7. 小茴香 7
1. 对虾 10 8. 薏苡(米) 7
2. 扇贝 10 9. 鹿茸 10
3. 海参 15 10. 红花 7
4. 鲍鱼 15 11. 白芷 7
5. 贻贝 10 12. 板兰 7
6. 海带 10 13. 地黄 7
7. 裙带菜 10 14. 连翘 7
8. 文蛤 10 15. 枸杞 7
9. 蚬子 10 16. 黄芩 7
(二)淡水养殖
1. 鱼 10 四、人工种植花草、苗木 10
2. 珍珠 10
五、木 材
二、水果、果用瓜 1. 原木 8
2. 杂材 8
(一)水果 3. 薪材 8
1. 苹果 15
2. 梨 10 六、林产品
3. 葡萄 10 1. 柳条 7
4. 桃 10 2. 槐条 7
5. 山楂 10 3. 荆条 7
6. 杏 10 4. 藤条 7
7. 李子 10 5. 杏条 7
8. 沙果 10 6. 木耳 10
9. 海棠果 10 7. 蘑菇 10
10. 樱桃 10 8. 板栗 10
9. 大枣 10
(二)果用瓜 10. 核桃 10
1. 西瓜 10 11. 杏仁 10
2. 甜瓜 10 12. 沙棘果 10
13. 黑豆果 10
三、人工种养药材 14. 猕猴桃 10

1. 人参 10 七、芦 苇 5
2. 辽五味 10
3. 辽细辛 10 八、柞(桑)蚕茧 5
4. 平贝母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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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本表中的木耳、蘑菇指人工养殖的。



199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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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5〕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菏泽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菏泽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创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为“突破菏泽”、实现“三三一一”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更好地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菏泽市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全市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菏泽市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菏泽市首席技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1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菏泽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经贸委、外经贸局、财政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菏泽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县区、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县区、行业的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菏泽市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是我市各级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
  第七条 菏泽市首席技师的选拔条件:(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二)个人职业技能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近4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市“有突出贡献技师”、“山东省技术能手”、“菏泽市技术能手”等称号之一的;或者为全国一、二类技能竞赛、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6名成绩获得者,省级二类、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3名成绩获得者,市级二类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得者。(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全市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四)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五)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六)发扬团队精神,传授高超技术。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菏泽市首席技师推荐人选,一般由各县区从县区级首席技师中推荐,市属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从本单位首席技师中推荐。
  第九条 市首席技师按下列程序选拔产生:(一)市、县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向社会发布选拔首席技师公告。(二)市、县区所属单位根据选拔条件推荐首席技师人选名单,在单位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按隶属关系报县区或市直行业首席技师选拔工作办公室。
  自由职业者按隶属关系也可直接到市或县、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申报。(三)县区、市直行业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单位推荐的首席技师人选,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理由。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四)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县区、各单位提交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菏泽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组织进行现场技能考查,对综合考查合格的拟出人选名单,报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五)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菏泽市首席技师名单,经为期5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 推荐申报菏泽市首席技师需呈报以下材料:(一)《菏泽市首席技师申报表》;(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四)其他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菏泽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500元。在管理期间被选拔为省级首席技师的,不再享受市政府津贴。第十二条 菏泽市首席技师名单纳入菏泽市高层次人才库,市里每年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市情省情国情考察、咨询、休假等活动。
  第十三条 所在企业和单位对菏泽市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四条 市、县区每年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安排菏泽市首席技师参加;所在企业和单位每年安排菏泽市首席技师为期20天的带薪休假。
  第十五条 菏泽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间,根据本人意愿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菏泽市首席技师在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一)市劳动保障局组织首席技师承担公共建设、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二)在不同行业选择建立“菏泽市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菏泽市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菏泽市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四)菏泽市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给予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十七条 对菏泽市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一)市劳动保障局建立菏泽市首席技师档案,对菏泽市首席技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二)管理期间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或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菏泽市首席技师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在管理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的,报经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三)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技术引进合同中涉及商标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技术引进合同中涉及商标使用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1988-6-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技术引进
合同中涉及商标使用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1988〕第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委(厅、局):
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我国同世界各国、地区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往来越来越密切,对外签订的技术引进合同不断增多,涉及商标的一些新问题也相继出现,如有的技术引进合同中涉及的商标已在我国注册,但没有依法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有的未在我国注册,却与我国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相同、近似,造成商标侵权,影响了技术引进合同的履行,给国家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为了避免以上情况的继续发生,今后,技术引进合同的各级审批机关应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密切配合,指导有关企业正确使用外国商标。告知这些企业对技术引进合同中涉及商标问题的,在制定可行性报告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查询该商标在我国的注册情况,然后视情况分别处理:技术引进合同中涉及的商标已在我国注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办理;未在我国注册又与我国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应告知供方改换商标,防止其商品在国内销售时发生商标侵权;未在我国注册却不会发生商标侵权的,可以使用,但应告知供方尽快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以防他人抢先注册。查询及办理情况要在可行性报告中反映。审批机关应据此考虑是否审批该技术引进合同。
一九八八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