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印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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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印章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厅字〔2005〕38号

关于启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印章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11号)及有关规定,自即日起启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海油分部、中油分部和石化分部3枚印章。

  特此通知。

  附件:启用印章印模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启用印章印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海油分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中油分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石化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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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1.15”全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4]19号



关于贯彻落实“1.15”全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2004年1月15日,国务院组织召开了全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通报了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督促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进一步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责任和措施,以推动当前春运及今后一个时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会上,国务委员周永康做了重要讲话,要求当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着重抓好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及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的“五整顿、两加强”工作。为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更好地推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当前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
  当前道路运输安全形势十分严峻,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接连发生。据不完全统计,仅1月7日进入春运以来,全国道路运输行业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运输事故12起,造成104人死亡、169人受伤,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运输事故5起。事故的详细情况见附件。上述事故发生后,部领导十分重视,指示有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要协助相关部门认真做好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部领导具体批示已通报给事故发生地和车籍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发生上述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一是驾驶员违章超速、临危操作不当,二是驾驶员疲劳驾驶;三是车辆超载现象严重;四是因下雨、下雪导致的路滑等。上述事故的发生反映出目前我们在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从深层次研究探讨预防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方式、方法。
   二、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从关爱生命、执政为民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深刻学习领会周永康国务委员的重要讲话精神,对安全工作搞一次回头看活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交通行业要做一个负责任的行业”为工作准则,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充分认识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系统性,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要认真汲取上述事故的惨痛教训,结合当地实际,深入查找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把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领导;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交换工作信息,互相支持,团结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同志一定要认真解决“安全生产抓不下去、安全管理严不起来”的问题,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行动上狠抓落实。当前还要结合春运工作实际,把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尤其是要在继续贯彻落实各项非典防控制度的同时,切实解决当前道路运输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根本上为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部确定的“三关一监督”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并落实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企业、客运站和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要进一步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和处置预案,牢固树立“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的思想,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领导的安全责任意识。
  四、整顿驾驶员培训市场和营运驾驶员队伍。去年,因驾驶员违章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占事故总数的86.3%,驾驶员特别是营运驾驶员仍然是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主要因素。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把驾驶员培训市场准入关,严厉打击并取缔无证非法经营;要进一步规范驾驶员培训单位教学行为,严格落实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强化对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培养;要严格对驾驶员培训单位教练员和营运驾驶员考试员的素质考核,对违规行为的教练员或营运驾驶员考试员,视情节轻重,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要强化动态监管措施,坚决查处只收费不培训、不考试就发从业资格证、买卖从业资格证等违法行为。对问题较多的驾驶员培训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且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要停止或取消其培训资格。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公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培训与考试工作的衔接机制。
  要强化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重点抓好客车驾驶员、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汽车列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驾驶营运车辆;对发生重大事故或屡屡违章的营运驾驶员,要切实采取有针对性的培训;对情节严重的,可注销从业资格证件。要鼓励运输企业采用GPS、行车记录仪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加强对营运驾驶员的动态管理。
  五、改善公路行车环境。去年高速公路上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比上升22.4%,死亡人数上升34.2%;发生在二、三级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占全部事故的36.1%,死亡人数占总数的5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正确认识公路行车环境在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在公路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对安全因素给予充分考虑,重点是优化公路路线路形设计、完善道路建设标准、增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要按照部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在国省道干线公路上实施以“消除隐患、珍视生命”为主题的“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同时要针对冬季部分地区路滑和多雾等特点,加强与气象等部门的合作,完善预警机制,必要时应增设警示标志,提高公路行车的安全性。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做好改造路段的调查摸底和统计工作,统筹规划,分期实施。要加强施工路段的安全管理,科学设置指示标志。
  六、加强道路客运市场监管。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客运站的源头管理,监督客运站严格进行安全检查、按照车辆的核载座位售票、检票,严禁携带“三品”上车和超载客车出站;要积极与公安部门协调配合,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对查处的超载客运车辆要及时进行人员分流,严禁只罚款不分流;对发生事故的客运企业或经营业户特别是事故频发的客运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暂停其客运线路的审批或调整其经营范围;要重点抓好运送学生、民工的包车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不符合夜间安全运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公路,坚决不允许开通夜班班线客运或包车客运,已经开通的,要立即停运;要继续认真清理道路客运挂靠车辆或变相挂靠车辆,严厉打击无牌无证非法经营车辆,严格禁止拖拉机、农用车投入道路客运市场。要加快研究制定对道路客运企业实行安全评估或认证的政策措施,提高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规范化水平。
  七、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要严把营运车辆市场准入关,建立完善车辆进退运输市场管理机制,对不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指标要求的车辆,强制其退出道路运输市场;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按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要加强维修市场监管,对涉及车辆安全部件的维修,必须实行维修竣工出厂检测制度。
  八、强化道路运输安全宣传教育。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整理汇编近期发生的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案例,连同部本次通报的事故情况,以最快的速度向道路运输企业及经营业户和从业人员进行通报,认真分析当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原因,举一反三,深刻汲取教训,切实提高道路运输企业及经营业户、驾驶员和老百姓的安全意识;要教育广大运输企业、经营业户和从业人员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之间的关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九、加大超限运输治理力度。车辆超载超限是安全行车的一大隐患,也给公路设施安全造成很大破坏。部今年将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大力开展对超限运输的综合治理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给予足够重视,与有关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坚持源头治理,加大执法力度。要努力探索发挥经济杠杆治理超载超限运输的新思路、新做法、新手段,引导车型车类的结构调整,鼓励发展厢式运输等先进运输方式。
  十、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继续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装备和人员素质的把关工作。要集中开展一次危险化学品保管和运输的安全检查,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把最近发生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案例汇编成册,开展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和相关生产企业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十一、认真执行道路运输事故报告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交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和道路运输重特大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厅公路宇[2001]566号)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公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做好辖区内所有公路工程和道路运输重特大事故的及时上报和事故发展过程中重要情况的续报工作。报送联系电话:(010)65292753,传真:(010) 65292767。
附件:春运以来道路运输事故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春运以来道路运输事故情况

  1月7日14时10分,重庆市秀山县溶溪镇晨光村驾驶员王道兵驾驶车牌号为渝AU0619号旅行小客车(核载 16人、实载26人),从秀山县城汽车北站驶往溶溪镇,行至秀溶公路15公里+200米处时,由于雨天路滑,有雾视线不良,加上会车时驾驶员操作不当,坠入78米深的坡下,造成11人死亡、重伤4人、轻伤11人。
  1月8日20时30分左右,陕西延安市运输集团公司客运一公司的“陕J12541”川马星王大客车,在210国道 334公里+555米处的水马河边,由于下雪路滑,坠入约10米左右的桥下,造成4人死亡,25人受伤。
  1月9日上午7时35分,山西省忻州运输公司长梁沟至太原的晋H06636宇通客车(核载29人、实载21人),行至宁武至原平大运路193公里+200米路段,与晋H12723带挂货车会车时,由于货车的挂车脱挂与客车相撞,造成5人死亡、13人受伤。
  1月9日14时30分左右,安徽省砀山县皖L52408中型客车在省道223线权集乡郭曹庄弯道处与山东鲁 Q12129解放大型货车相撞,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
  1月10日上午9时10分左右,云南红河交通运输集团公司绿春分公司G27435号客车,从绿春三勐乡发往绿春县城,行至11公里+300米处时,翻下80米深沟,造成5人死亡、7人受伤。
  1月10日上午10时55分,河北省唐山润田机电有限公司一辆冀B51329货车,在京承旅游公路承德路段与承德运输集团公司三公司冀HE0010金龙客车(核载25人、实载29人)相撞,随后又与蒙D20966尼桑小轿车相撞,造成6人死亡、7人重伤、19人轻伤。
  1月10日15时30分,广西崇左市大新县雷平镇车站村柳路屯驾驶员覃某驾驶一辆桂F71138号(带挂7012)东风大货车,在大新县道响太线28公里+980米处,与一辆桂FL7832号摩托车相撞,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
  1月11日凌晨4时36分左右,广东省高州市驾驶员冯某驾驶粤K一05342牵引车、粤K一0066挂车,在广西柳州市装载20吨浓度为30%的盐酸,由柳州往广东肇庆方向行驶,途经梧州市东环路龙船冲三叉路口时,由于车速过快,路况不熟悉,在急转弯时牵引车和挂车突然分离,致使挂车自行侧翻在路旁,行人1人受伤。
  1月11日10时20分左右,四川甘孜州康定汽车运输公司53队一辆牌号为川V02532的亚星大客车(核载42人、实载51人),在由甘孜州色达县向成都方向行驶途中,当行驶至阿坝州金川县二嘎里乡境内国道317线刷炉公路 163公里+200米处,由于车速过快,坠入近6米深的路坎下,造成16人死亡、32人受伤。
  1月13日13时45分,广西河池集联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韦某驾驶车牌为桂MA3138的客车(核载22人、实载 26人),在都安县五竹乡0.5公里处,与一辆桂M81242中型普通客车会车时发生刮碰,致使桂MA3138客车翻下约 100米的山沟,造成15人死亡、2人重伤、9人轻伤。
  1月14日凌晨4时50分,江西分宜县汽车运输公司一辆赣K30992客车(核载36人、实载37人),配备2名驾驶员,在昌樟高速公路3l公里+300米处,翻入药湖大桥下,造成16人死亡、21人受伤。
   1月14日下午1时40分左右,湖南湘西自治州保靖县一台车号为湘U一80658的个体19座中巴车,无任何营运手续,从该县隆头私自载客(初步核定18人)开往保靖,在拔别公路(乡道)55公里+500米处,从80M的高坎翻下,造成12人死亡,6人受伤。
  1月17日凌晨2时30分,贵州省铜仁地区沿河县一台车号为贵D50506的中巴车(核载14人,实载22人),在贵州省黔南州翁瓦县境内茅坡与路边停放的大货车相撞,造成5人死亡,8人受伤。





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第76号


《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范用地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农村村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用地。凡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区国土资源(分)局及台州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是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主管机关。
区级国土资源(分)局设置的国土资源所负责管辖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尽可能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限制农村村民建造单户独立式住宅。
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设规划局依法确定。
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鼓励撤并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建造公寓式住宅的集体土地需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的,可以行政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农村村民公寓式住宅发生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按标定地价的10%补交出让金。
第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限额标准:3人以下的小户安排一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4-7人的中户安排二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8人以上大户安排三间,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山、荒坡的,可增加25平方米。
第七条 农村村民在规划住宅小区内建造公寓式住宅的,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单人户建筑面积可放宽到120平方米)。
第八条 申请建造住宅人口按本户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未达到18周岁的不计申请建房人口数;
(二)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和在校(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可计入申请建造住宅用地人口数;
(三)因土地征用而农转居的人口,按土地征用时的约定,在该村村民建房留地中安排;
(四)其他政策法规规定可计申请建房人口的按规定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
第九条 夫妻离婚后一方申请建房,其申请宅基地面积与离婚前宅基地面积之和,按离婚前户限额标准执行;再婚的,按新组成家庭申请宅基地。
第十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报批程序:
(一)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
(二)村民委员会接到建房申请后,应经集体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公布后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当地国土资源所。
(三)国土资源所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宅基地位置等进行踏勘、审查。
(四)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所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台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经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批准机关颁发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文件,并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其所在村(居)张榜公布。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在取得批准建房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经当地国土资源所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开工建设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宅基地。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严格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建房占地面积、位置进行施工。超面积建房、移位建房的按非法用地处理。
住宅建设竣工后,土地使用者应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十四条 实施中心村、中心镇建设规划,农民建造住宅使用本村以外集体所有土地的,可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将建房户户口迁至建房所在地村、镇;
(二)将规划建房的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以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调换,由调换双方的村协商提出调换方案并签订协议,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区人民政府确认,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允许农民带退宅还耕指标在城镇规划住宅区联建住房,建房用地以行政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供地,每户用地面积最高限额不超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标准。农民进城镇建房后原有宅基地全部收回,并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新批宅基地。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造住宅时,原住宅按照村庄、集镇和城市建设规划规定属拆除改造范围的,应一次申请拆旧建新,安排一处宅基地。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易地建造住宅的,在批准新占用宅基地的同时应当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应在住宅建成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将原宅基地交还村民委员会。拒不拆除旧房、退还宅基地的,由区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十八条 在实施村庄、集镇和城市建设规划时,农村村民住宅需拆迁的,拆除的建筑物按拆迁补偿规定给予补偿,拆除房屋后的宅基地依法收回。被拆迁农民符合建房申请条件,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每户限额标准安排新宅基地。
第十九条 符合建房条件而无力建造新房的农村村民,可经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同意,使用本村内符合建设规划的调剂房屋,其调剂的宅基地面积控制在应建房户限额标准以内。
第二十条 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用地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当地村民标准执行,但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房的,原则上安排公寓式住宅。
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积参照当地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子女分户且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应当落实好老人的住房问题,不得要求老人单独立户申请住房用地。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住宅周围建筑围墙,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买卖房屋等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区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拆除房屋或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停工,自行拆除。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