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审计厅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专题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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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审计厅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专题报告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3〕7号

转发自治区审计厅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专题报告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审计厅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专题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在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缴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将自治区有关水利建设基金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
   暂行办法》的专题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加快自治区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河流、灌区的防洪抗旱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199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新政发〔1997〕106号)。1998年自治区财政厅、计委、水利厅、中国人行新疆分行根据新政发〔1997〕106号文件精神又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上述两个文件以下简称“两个《暂行办法》”)。“两个《暂行办法》”对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缴库做了明确规定:各级水管单位应及时将当月征收的水费缴入当地财政部门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应于每月终了之日前将水管单位上缴水费的10%全额缴入自治区国库;要从自治区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基金中提取3%,划缴自治区国库开设的专户中;十一个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财政部门,每月月初要从上月实际缴入同级国库一般预算收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中划出15%,10%作为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划入同级国库,5%作为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缴入自治区国库。从近几年我们对部分地、州、市、县财政决算的审计情况看,各地州政府和征收部门在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缴库方面基本上没有执行“两个《暂行办法》”,严重影响了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地方部门利益驱动,大局观念不强。从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来源来看,无论是从当地水费收入集中10%,还是从地方税种城建税缴入自治区国库5%,各地州都未能从自治区加强水利建设宏观调控的大局出发,而是片面狭隘的认为自治区挖了属于地州的一块财政收入,与其上缴自治区不如留在基层水管部门,这种情况在财政较为困难的地县更为严重。由于这种地方部门利益的驱动,各地州基本没有转发“两个《暂行办法》”,直接影响了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是水管、国库等征收部门未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工作协调不够。水管部门为维护自身利益只管征收不管上缴,管理部门未严格履行自身管理职责及时催缴分成上划属自治区基金收入部分,加之自治区集中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拨付补助及项目管理工作还不够完善,都影响了自治区“两个《暂行办法》”的贯彻执行。
  通过审计发现,乌鲁木齐、库尔勒等11个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普遍存在不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三条三款规定的问题。1999年,11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应划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9788万元没有到位,其中:自治区本级财政3264万元,十一个城市财政6524万元。另外,乌鲁木齐市、阿克苏地区和自治区水利厅直属金沟河流域管理处和头屯河流域管理处也存在严重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问题。2000年,阿克苏地区本级及阿克苏市、库车县等6县市水利建设基金未缴自治区国库数额达1000.75万元;乌鲁木齐市本级、乌鲁木齐县及东山区未缴款数额为372.14万元。1998至2001年,自治区水利厅直属金沟河流域管理处和头屯河流域管理处应缴未缴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达800.86万元。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工作力度,确保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两个《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证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落实到位。各地州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两个《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自觉服从大局,将“两个《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及时全额划转和上缴属于自治区的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部分。保证自治区水利建设资金全面落实到位,增强自治区水利建设的宏观调控能力。
  二、全面清理检查和完善各项制度。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水利、计划等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全区水利基金管理及收缴入库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检查的时间范围从1998年至2001年,重点检查各地州“两个《暂行办法》”落实情况及财政部门划缴上解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情况,督促各地州将以前年度应缴未缴自治区基金收入于2003年6月底以前足额补缴自治区国库。自治区财政厅要进一步完善水利基金管理制度和办法,对长期拖欠不缴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的,要采取切实措施,从自治区财政补助中予以抵扣。检查中发现有截留、挪用水利基金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不断规范水利基金管理。
  各级审计部门要将水利基金征缴上划管理情况纳入日常审计计划,严格按照“两个《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该项基金的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监督,杜绝各种漏洞,完善各项内控制度,保证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自治区审计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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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4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任命乔石为国务院副总理
任命宋健为国务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6年4月12日




国家科委高技术计划专家工作考核办法(修订稿)

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高技术计划专家工作考核办法(修订稿)

1991年2月27日,国家科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发(1986)24号文和国办(1987)47号文的精神,为了科学地考核和评估专家实施八六三计划的工作业绩,以利于在深化改革的基础上优化八六三计划的组织管理,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国家科委聘任的八六三计划的专家委员会及其全体成员、主题专家组及全体成员。
第三条 考核目的:定期检查、评估被考核对象在任期内执行八六三计划中的德、能、勤、绩。通过对专家委员会、专家组的群体分析和成员的个体评价,肯定成绩,找出差距,起到检查、监督和激励作用,并为专家的选聘、换届和奖惩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条 考核指导思想:实事求是,注重实绩,民主监督,鼓励先进。
第五条 考核办法: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方法。评价指标(特征要素)力求清晰、简明。

第二章 考 核 机 构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及其成员和主题专家组正、副组长由国家科委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一般由国家科委主管领导、有关业务司(中心、办)负责人、非八六三专家及相应领域办公室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设有专家委员会的领域,对其主题专家组及成员,由国家科委委托专家委员会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国家科委届时派人参加。
第八条 未设专家委员会的领域其主题专家组和成员的考核,参照专家委员会的办法进行。

第三章 考 核 内 容
第九条 对专家委员会、主题专家组的考核,应根据群体化结构的最优化配置原则,着重从知识结构是否互补,气质性格是否相容,战略目标是否准确,总体方案是否先进可行,落实项目是否公正,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是否妥善,投资效果是否良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详见附表一)。
第十条 对专家个人的考核,应根据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依据,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全面进行评价。
德:主要考核公正、献身、求实、协作、创新的八六三精神。
能:主要考核知识面、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决断能力和改革创新精神。
勤:主要考核用于八六三工作的时间和对工作的责任心。
绩:主要考核履行八六三职位责任所作出的实绩,完成任务的效率和质量(详见附表二)。

第四章 考 核 程 序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主题专家组及专家个人,对自己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如用于八六三计划的时间,所做的工作以及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等等,平时要如实作必要的记录,供本人述职和考核评定时参考。
第十二条 国家科委各有关主管业务司(中心)应注重对专家委员会、主题专家组及成员的平时考察,要结合调查研究和布置、检查工作,随时了解专家委员会、主题专家组及成员执行岗位责任制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建立有关档案为定期考核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定期考核的程序如下:
1.由八六三联办正式发文,将考核小组的组成及考核时间通知各领域及考核对象。考核对象按此准备述职报告,填写《专家年度工作考核表》(附表三)或《专家委员会(组)年度工作考核表》(附表四),以上材料及必要的背景材料在考核前一个月,由相应领域办公室送至考核小组成员,以便考核小组成员熟悉情况。
2.考核对象作述职报告。听取述职报告的除考核小组、专家委员会及专家组成员外,还可视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及部门负责人参加。
3.考核小组各成员对考核对象提出质询,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考核小组成员各自按附表一和附表二的要求进行量化评价。
4.考核小组汇总各方面的评议信息,提出对考核对象的考核结论。
5.将专家小组的考核结论反馈给考核对象,如考核对象对考核结论有异议,应在一周内向考核小组提出,考核对象要对考核组的考核结论签署本人意见。
6.考核小组总结考核工作,提出包括有考核小组的组成、工作步骤、考核结果、向国家科委的建议等内容的总结报告。

第五章 考 核 结 果
第十四条 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应将述职报告以及附表一、三、四、五及考核小组的考核结论报送国家科委八六三联办。
第十五条 国家科委收到考核结论后一个月左右,应对考核结果予以正式确认。
第十六条 八六三联办应及时将考核结果发文至专家所在单位,作为专家晋升、奖励的参考。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应列入专家档案,并做为专家委员会和专家组换届、选聘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专家工作的考核,可视情况每一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一般可结合年终工作进行。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及专家组办公室负责人等管理专家的考核,由专家委员会和主题专家组会同依托单位进行。承担专题、课题任务的专家,不在此考核之列,由依托单位自行对专家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关于高技术专家的表彰、奖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八六三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同时原专家考核办法自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