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
(1998年9月2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行车安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驾驶三轮车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三轮车,指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管理三轮车的主管机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三轮车的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三轮车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购买残疾人专用车,应当持有效的《残疾人证》到主管机关指定的销售商店购买残疾人专用车。
销售商店不得向无《残疾人证》的购买者销售残疾人专用车。
第五条 驾驶三轮车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车辆号牌和执照,经批准后方可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一)本市户口证明或居民身份证;
(二)购车发票或车辆其他来历证明;
(三)市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的《残疾人证》。
第六条 从事三轮车客运、货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经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悬挂有关部门统一制作的营运标志。
第七条 驾驶三轮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员应当携带行车执照,残疾人还须携带《残疾人证》;
(二)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允许通行的路段和时间内行驶;
(三)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的,靠右边行驶;
(四)在禁止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上,残疾人专用车靠右行驶;
(五)残疾人专用车的行车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六)不得两车并列行驶。
第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二)残疾人将《残疾人证》、行车执照和残疾人专用车转借他人使用;
(三)在道路交叉口、繁华路段、客运站点等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方滞留三轮车;
(四)擅自拼装、改制残疾人专用车。
第九条 禁止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三轮车在三环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
第十条 禁止人力三轮车从早七时至晚八时在淮海路、建国路、中山路、解放路、彭城路、复兴路路段上行驶。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三轮车在三环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的;
(二)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
(三)销售商店向无《残疾人证》的购买者销售残疾人专用车的。
对违章车辆,市公安机关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责令纠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转借《残疾人证》、行车执照和残疾人专用车的;
(二)未携带行车执照或《残疾人证》驾驶三轮车的;
(三)未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车路段、时间驾驶三轮车的;
(四)未在非机动车道上驾驶和超速驾驶三轮车的;
(五)在道路交叉口、繁华路段、客运站点等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方滞留三轮车的;
(六)擅自拼装、改制残疾人专用车的;
(七)人力三轮车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上行驶的。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从事三轮车客运、货运经营活动的,分别由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并给予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贸委令第25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废止和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25号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截止2000年底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4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2件部门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4件)
序号:1
规章名称:《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3年3月26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说明:主要内容与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相适应。
序号:2
规章名称:《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5年4月18日,国家经贸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说明:已被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代替。
序号:3
规章名称:《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议事规程(试行)》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6年9月5日 国家经贸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说明:已被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代替。
序号:4
规章名称:《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7年12月23日,国家经贸委、国家医药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卫生部
说明:已被1999年6月14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发布的《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代替。
附件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2件)
序号:1
规章名称:《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4年6月21日,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
说明:该办法主要针对1994年成品油市场的整顿工作,主要内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
规章名称:《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7年9月16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铁道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纺织总会、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工商局、国家技监局、工商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说明:该办法主要内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且该业务职能1998年机构改革后已全部转入国家计委。(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