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仪化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仪化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77号
2003-8-22
北京、上海、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仪化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仪化集团公司所属的9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仪化集团公司在江苏省仪征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鉴于合并后亏损,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仪化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仪化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仪化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址
1 仪征化纤怡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仪征
2 仪征化纤(北方)实业公司 北京
3 仪征化纤集团上海东方公司 上海
4 仪征化纤房地产开发公司 江苏仪征
5 中国三江化纤工业集团公司 江苏仪征
6 仪征化纤安装检修工程公司 江苏仪征
7 仪征化纤大康包装实业公司 江苏仪征
8 仪征化纤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仪征
9 仪征化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仪征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229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印发给你们,本规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各有关单位严格依照本规范进行化妆品审批和监督工作。以往发布的文件与本规范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二00二年九月十五日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
第一部分 总则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对化妆品原料以及化妆品最终产品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欧盟化妆品规程(Dir. 76/768/EEC 2003年3月版)(The Cosmetics Directive of the Council European Communities, Dir. 76/768/EEC, March,2000)。
3 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它类似方法,施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口腔粘膜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4 化妆品的一般要求
4.1 化妆品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
4.2 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且无感染性。
5 对产品的要求
5.1 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 眼部化妆品及口唇等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500CFU/mL 或 500CFU/g。
5.1.2 其他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1000CFU/mL或1000CFU/g。
5.1.3 每克或每毫升产品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落、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5.1.4 化妆品中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得大于100CFU/mL或100CFU/g。
5.2 化妆品中所含有毒物质不得超过表1中规定的限量。
表1 化妆品中有毒物质限量
有毒物质
限量,mg/kg
备 注
汞
1
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
铅
40
含醋酸铅的染发剂除外
砷
10
甲醇
2000
6 对原料的要求
6.1 禁止使用表2 (1)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
6.2 禁止使用表2 (2)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
6.3 凡以表3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的,必须符合表中所作规定。
6.4 化妆品中所用防腐剂必须是表4中所列物质,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6.5 化妆品中所用紫外线吸收剂必须是表5中所列物质,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6.6 化妆品中所用着色剂必须是表中所列物质,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7 对包装的要求
化妆品的直接容器材料必须无毒,不得含有或释放可能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有毒物质。
表2(1) 化妆品组份中禁用物质(英文排序)(略)
表2(1) 化妆品组份中禁用物质(汉语拼音排序)(略)
表2(2) 化妆品组份中禁用物质(拉丁文排序)(略)
表2(2) 化妆品组份中禁用物质(汉语拼音排序)(略)
表3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物质(英文排序)(略)
表3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物质(汉语拼音排序)(略)
表3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物质(中文、英文、INCI名称对照)(略)
表4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防腐剂(英文排序)(略)
表4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防腐剂(汉语拼音排序)(略)
表4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防腐剂(中文、英文、INCI名称对照)(略)
表5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紫外线吸收剂(英文排序)(略)
表5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紫外线吸收剂(汉语拼音排序)(略)
表5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紫外线吸收剂(中文、英文、INCI名称对照)(略)
表6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着色剂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