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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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的通知


宛政〔2005〕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八日

南 阳 市 安 全 生 产 奖 惩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奖励和处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分为通报表彰、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及给予物质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单位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先资格。
  第四条 安全生产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权限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确定,但上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奖励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成绩突出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第七条 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一)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二)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三)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显著或获得国家级奖励的。
  第八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安全生产年度评先工作小组,负责安全生产评选奖励工作。
  奖励的具体方案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年安全生产状况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奖励经费可从以下渠道筹措:
  (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它合法经费来源。
  第十条 给予嘉奖、记功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年度评选工作小组初审后,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报同级人事部门或人民政府批准。
  给予通报表彰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处罚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数的、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扣减该单位的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分数,并取消评先资格。
  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对相关政府或主管部门、发生事故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9人伤亡的,或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给予事故单位及相关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奖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 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死亡10人以上安全事故的,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不力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和处理,或者未按规定组织救助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的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负责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的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被奖励的单位和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对受奖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决定,收回奖励证书、奖章及物质奖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经济处罚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中的有关事宜由南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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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分别在汕头和珠海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分别在汕头和珠海经济特区组织实施。


1996年3月17日


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草案的书面说明

——1996年3月1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曹志

各位代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提出了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建议。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认为,汕头市和珠海市两个经济特区已经具备制定法规和规章的条件,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授权这两个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其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授权这两个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在各自的经济特区组织实施。其内容和1992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授权作出的《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的内容是一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草案)》提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 等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



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5)4号文件明确了军队工厂是国防工业组成部分,国家对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的有关政策规定适用于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根据这一规定精神,1985年7月1日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以(1985)后生字第26
2号通知联合下达了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农转非”指标,并对办理“农转非”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年来,由于地方和军队各级领导重视,各业务部门密切配合,较好地完成了1985年度“农转非”工作。这对稳定三线职工队伍,调动职工积极性,巩固和加强三线
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农转非”以后安置工作难度较大,有的超出本单位的承受能力,给解决家属住房、子女上学、就业和生活福利及物资供应等问题带来了一些困难,增加了单位的负担。为有利于各单位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家属“农转非”及其安置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76、77号文件,一定要严格掌握“农转非”的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放宽条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结合军队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各单位的承受能力,为有利于各单位统筹安排,量力而行地办理职工家属“农转非”工作,(1985)后生字第262号通知联合下达的“农转非”指标,不受三年(1985年至1987年)办理期限的限制,可以继续跨年度使用。各单位每年所
需“农转非”指标,由分省指定的负责单位按年度核定申报,经全军三线人员工作办公室综合平衡后下达执行。各单位依据当年下达的指标,商当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各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分省指定的负责单位严格把关,共同审定上报的“农转非”户数,善始善终
做好“农转非”工作。
三、凡符合“农转非”条件的职工子女(指15周岁以下和15周岁以上但不超过18周岁在中学读书的子女),因缓办或延期而未办理“农转非”手续的,在1990年底以前均可办理。
四、军队企业化工厂以外确属地处三线艰苦地区的军队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对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有关政策规定的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全军三线人员工作办公室统一归口。国防科工委所属各基地为部队建制,各集团军以上单位办的全民所有制军办工业是军队工厂的组成
部分,这项工作分别由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和总后勤部军需生产管理部负责。有关符合“农转非”条件的职工家属“农转非”的具体工作,由各分省指定负责单位协助商当地有关部门办理。所需指标由全军三线人员工作办公室在已下达的“农转非”总指标中调剂解决,按年度分别下达执行。


五、办理三线艰苦地区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属“农转非”工作,不仅是职工家属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问题,还要相应解决迁入后的一系列问题。各单位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到本单位的客观条件和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对符合“农转非”条件的,要根据本单位的
实际情况,能够解决多少就申请多少指标。暂时还不具备办理“农转非”条件的单位,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把情况和困难向职工讲清楚,鼓励他们奋发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使这一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办理“农转非”,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而且十分复杂,难度很大的工作。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坚持原则,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从有利于三线建设出发,综合各方面的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的把这项工作做好




198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