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西部开发办、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印发《西部地区水利发展规划纲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8:08:24   浏览:83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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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西部开发办、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印发《西部地区水利发展规划纲要》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水利部、国家计委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印发《西部地区水利发展规划纲要》




日前,国务院西部开发办、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印发了《西部地区水利发展规划纲要》,并要求西部地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各地实际,抓紧落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加快西部地区水利发展,我部根据西部地区的具体情况,重点围绕西部地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及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全面节约、高效利用、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在调查研究、多方面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订了《西部地区水利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了今后一段时期西部地区水利发展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建设重点和政策措施。


西部地区水利发展规划纲要



一、西部地区水利发展规划纲要综合要点
西部地区水利发展是关系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局的重大问题。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水利部根据西部地区的具体情况,重点围绕西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经过调查研究和多方面论证,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提出了《西部地区水利发展规划纲要》。
(一)水利在西部大开发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
西部地区水土资源极不均衡,西北地区水少土多,西南地区水多土少,自然条件有很大不同,生态环境都很脆弱。西北地区干旱少雨,年均水资源总量为2344亿立方米,仅占全国总量的8%,可利用量不足1200亿立方米。特殊的地理和气候条件,加上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口的急剧增加,致使西北地区水资源紧缺的矛盾日益突出,生态环境严重恶化。西南地区是长江、珠江和怒江、澜沧江、雅鲁藏布江等江河的上游区,降雨丰沛,水系发育,年均水资源量12752亿立方米,可利用水资源量为3470亿立方米。水能资源极其丰富,可开发容量为2.67亿千瓦,占全国的70%。但西南山高谷深,地形地貌复杂,耕地少、质量差且较分散,客观上加大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难度。
西部地区特定的自然地理条件决定了水资源在西部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的极端重要性。由于自然、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西部水利发展严重滞后,主要存在着水资源配置不合理、开发利用效率低、水土流失和水污染严重、抗御洪涝灾害的能力差等问题。水利已成为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改善的重要制约因素。加快西部水利发展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
(二)西部地区水利发展的总体思路
为实现用5~10年时间使西部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有突破性进展的目标,提出西部水利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充分认识和把握西部水资源的特点和社会经济环境发展的趋势,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坚决实施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把水利建设放在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的首位,以改善西部地区人民生活、生产条件为出发点,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根本点,以节约用水、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和水资源合理开发与优化配置为重点,用现代水利的思路,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水资源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西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西部地区水利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水资源,正确处理水利与发展经济和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解决人畜饮水困难问题;大力推行节水措施,加快以节水增效为重点的大型灌区更新改造和配套建设,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用水效率,努力建设节水型农业、节水型工业和节水型社会;抓紧主要江河控制性工程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水污染防治。
西部地区水利发展"十五"主要目标是:
--在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科学配置方面,规划新增供水能力120亿立方米以上,其中城镇及工业供水能力新增68亿立方米,基本解决现有1300多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困难;
--在节水方面,强化节水与水资源高效利用,进一步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和农业用水效率,特别是西北地区农业用水不再增加,在现有灌溉面积中,发展节水灌溉面积3000万亩;
--在防洪减灾方面,提高主要城市和重点地区的防洪减灾能力,逐步建成区域防洪减灾体系,长江上游主要支流、珠江上游西江、黄河中游等重点河段堤防达到流域规划所确定的防洪标准,重点城市能防御50~100年一遇以上洪水,中等城市防御20~50年一遇洪水;
--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水环境保护方面,初步遏制重点地区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的趋势,全区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5万平方公里,工业废污水基本实现达标排放,城市集中污水处理率从现状的10%提高到40%,对塔里木河、黑河等流域生态严重恶化地区加快综合治理步伐,力争用3~5年左右时间见到明显成效;
--在水电开发方面,积极实施西电东送战略,规划新增水电装机容量1000万千瓦以上,其中水利系统新增水电装机400万千瓦,建设255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
(三)总体布局和近期实施重点
西部地区水利建设要根据区域实际、流域特点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合理布局,加快步伐。在西北的河源区,以保护水资源、防止生态环境破坏为主,严禁毁林毁草开荒和过度放牧,适当发展灌溉草场和饲料基地;在黄河上中游区,加快建设干流水利枢纽工程,以节水为中心,深化改革、配套改造沿黄大型灌区,提高农业用水效率,重点治理多沙粗沙区的水土流失,加强中小流域综合治理,封山禁牧,依靠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逐步恢复自然植被;在内陆河地区,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对现有灌区进行以节水增效为中心的续建配套和更新改造,兴建必要的山区水库调控水资源,因地制宜地合并、改造、废弃平原水库,整治河道,积极实施区域调水工程,实施内陆河下游生态环境抢救工程。在西南山区,加大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力度,兴建必要的控制性枢纽,大力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高原河谷坪坝地区,以蓄为主,蓄、引(调)、提相结合,加快水源工程建设的步伐,加强工农业及城市节水工程建设,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力度,提高重要城市防御洪水的能力;在盆地及低山丘陵区,适时兴建一批大中小型蓄引(调)提工程,加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
为加快西部地区水利建设,根据西部地区水资源特点和水利建设总体布局,近期在加快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同时,兴建一批事关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水利工程。一是农村人饮解困工程,力争在"十五"期间基本解决西部地区人畜饮水困难。二是实施远距离调水工程,解决西部重要城市和农业经济区水资源短缺问题,加快建设乌鲁木齐供水工程等区域性调水工程,抓紧西线南水北调等调水工程的前期工作。三是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重点抓好宁蒙河套灌区、关中灌区、黑河流域灌区、塔里木河流域灌区、都江堰灌区等节水增效改造工程,开工建设四川大桥水库、贵州遵义、西藏满拉等灌区工程。四是江河治理重要工程,以防洪和水资源调控为主,对西部主要江河进行综合治理,加快建设岷江紫坪铺、右江百色、黄河沙坡头、嫩江尼尔基等水利枢纽工程,抓紧做好其他水利工程的前期工作。五是水土保持及绿洲生态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塔里木河、黑河生态抢救及综合治理工程,长江上游金沙江、嘉陵江坡面水土整治,黄河中游多沙粗沙区减沙工程,珠江南北盘江、红水河土地抢救工程。六是城市防洪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保障成都、南宁、梧州、柳州、乌鲁木齐等重点防洪城市安全,"十五"期间力争完成现有大型和重要中型病险库的除险加固任务,提高水利设施的安全经济运行效益。
(四)政策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政策措施,西部地区水利发展需要采取和进一步落实的主要政策措施有:一要加大水利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真正形成社会对水利的多渠道投入机制。国家要加强对水利的投融资支持,建议给予西部水利建设政策性支持,加强东部对西部的支援与合作开发,加大中央财政对西部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同时积极利用市场机制扩大水利建设资金的多渠道来源,鼓励社会资金投向西部水利。二要健全法律法规,实行依法治水。要完善流域及区域水法规体系,加强水行政执法力度,制订主要江河水权分配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资源配置方案、节水政策、水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完善监督和处罚机制,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监控管理。三要建立适应新形势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根据各地水资源条件,研究和探索城市水务一体化管理,把大型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和小型农村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作为当前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四要完善水价机制和水价政策体系,充分发挥价格、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改善西部水利投资环境。五要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和项目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提高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完善各类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机制。六要采取多种措施,努力为西部水利建设培养和输送高素质水利人才,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水利科技,依靠技术创新,提高水利的科技含量,加速西部水利发展进程。

二、西北地区水利发展规划纲要
(一)基本情况
1、自然地理特点
西北地区包括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六省(区)。该区地域辽阔,国土面积428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的44.5%,自然条件十分复杂,水土资源极不均衡。
(1)地形地貌复杂,土多水少。该区山脉、高原、沙漠、盆地相间分布,地区内差异很大,贺兰山以西为巨大的内陆盆地,东部则为千沟万壑的黄土高原,山区面积约占70%。河流湖泊较多,水量偏少。主要河流为黄河和西北内陆河。黄河流经青、甘、宁、蒙和陕西,内陆河主要有河西的疏勒河、黑河、石羊河和南疆的塔里木河,长江上游一些支流分布在青、甘、陕的南端,有少数河流流出境外。湖泊多分布在封闭半封闭的内陆盆地中,以咸水湖和盐湖为主,也有少量的淡水湖。全区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2344亿立方米
[1],仅占全国的8%,单位面积产水量为6.23万立方米/平方公里,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21%。
(2)气候恶劣,降雨稀少。该区大部分位处欧亚大陆腹地,气候为温带、寒温带气候,光热资源丰富,干燥少雨,蒸发强烈,属于干旱半干旱地区。全区多年平均降雨量为235mm。
[1] 考虑到西北地区水资源的特点,报告中的数字未包括内蒙东部的嫩江、辽河流域情况,以下数字同。
除陕西南部年均降雨量大于600mm外,青海和甘肃及宁夏三省区的南部、陕西北部地区为400~600mm,青海和甘肃及宁夏三省区的中部、新疆北部地区为200~400mm,其它地区基本都在50~200mm之间,部分沙漠和戈壁地区甚至在10mm以下。降水年内分配不均,一般连续最大四个月降水占全年降水量的40~70%,干旱区达80%以上。全区多年平均蒸发量高达1000~3000mm之间。西北地区由于气候干旱少雨,西北风盛行,加之黄土高原分布面积广、厚度大,沙漠众多,自然植被以草为主,较为薄弱,因此,扬尘、扬沙以及沙尘暴天气时有发生,波及范围越来越大,是我国沙尘的主要来源地区之一。
(3)生态环境脆弱。特殊的地理和气候条件,加之人类活动不断增加,致使西北地区生态环境极度脆弱,人类生存条件十分恶劣。植被稀少,景观单一,缺少生态屏障;水土流失、荒漠化、土壤盐渍及酸化等土质退化现象以及草原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现象严重;水资源贫乏、水生态失调、河流断流、湖泊干涸普遍加重。生态环境整体呈不断恶化趋势。
2、社会经济特征
(1)资源优势明显。西北地区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丰富,光照条件好。可利用的土地资源约13亿亩,占全国的1/3左右;现有耕地面积2.2亿亩,占全国的14%,人均耕地约2.19亩,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9倍;可利用的草场面积约占全国的一半。该区成矿条件良好,已探明储量的90种矿产资源中,有20多种储量超过全国的一半,特别是石油、天然气、煤、有色金属开发潜力很大。农、林、牧、旅游资源丰富。青海、甘肃、新疆的水能资源在全国占有比较重要的位次。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基本形成煤、电、油、气等矿产资源加工和机械、电子为主的工业体系以及农牧业生产和加工基地。
(2)区位优势独特。西北地区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到1998年底,西北地区总人口为10035万人,约占全国的8%,其中非农业人口比例为16.7%。西北地区有新疆、宁夏、内蒙三个民族自治区,有20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18.3%。西北地区投资需求旺盛,劳动力资源丰富,土地价格较低,市场潜力巨大。该区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历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历史遗迹和文化景观众多,有利于吸引国内外投资者。该区边境线长达7500公里以上,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蒙古等8个周边国家接壤,具有沿边区位优势,有利于开展沿边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
(3)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西北地区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数十年的建设,已初步形成了能够基本自给的灌溉农业生产体系和资源粗加工型工业基础,城市和能源、水利、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也都有了迅速的发展。但是,由于自然、历史等多方面原因,西北地区经济还不发达。1998年西北地区GDP占全国的5.2%,工业、农业总产值分别占全国的3.6%和7.0%,粮食产量占全国的7.8%,地方财政收入308亿元,人均地方财政收入只有307元,仅为全国人均地方财政收入的77%。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上落后于东中部地区,随着东中部经济的快速发展,差距有日益扩大的趋势。
(二)水利建设形势
1、水利建设成就
西北地区水利建设历史悠久,很早以前就修建了一些著名的水利工程,如陕西引北洛水的龙首渠、关中地区的郑白渠,吐鲁番盆地和哈密一带的坎儿井等。新中国成立以来,西北地区的水利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和显著的效益。到目前为止,西北地区共建成各类蓄、引、提水和地下水工程约40万处,年供水量达870多亿立方米,占全国总供水量的16%左右。水利设施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了基本的水源保障,解决了4054万人的饮水困难,约占饮水困难人口的82%;全区灌溉面积达1.33亿亩,其中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1.10亿亩,1998年人均粮食产量达415公斤;初步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3万平方公里,占全地区水土流失面积的10%,八十年代以来,通过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各种水土保持措施减少入黄河泥沙年平均3亿吨左右,减缓了下游河道淤积;建成大中小型水电站4000余处,装机容量超过700万千瓦,其中水利系统水电装机200万千瓦,建设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95个。水利建设成就促进了西北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对生态环境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2、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西北地区干旱缺水和水少地多的不利水土组合及脆弱的生态环境,加之人类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对水土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水利基础设施落后和管理粗放,特别是经济社会发展对用水量的需求不断增加,水利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1)水资源紧缺,分布不均,配置难度大
西北地区水资源总量2344亿立方米,水资源可利用量不足1200亿立方米。时空分布极不均匀:区域分布过于集中,仅新疆、青海两省区就占68%。对新疆而言,其西北部地区占全疆国土面积的50%,水资源量却占全疆水资源总量的93%,而其东南部地区50%的全疆国土面积水资源量仅为7%;时间分布差异明显,如夏秋季来水占全年来水的50~70%左右,春季来水仅占全年来水的20%左右,而春季灌溉需水占全年需水的35%左右。由于水少土多,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为不均,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难度大,加之缺少骨干性水资源调蓄配置工程以及盲目开荒、无序取水,管理粗放,水资源浪费严重,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目前尚有685万人饮水问题未解决,成为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主要障碍。
(2)水土流失严重,水污染加剧,生态环境恶化
西北地区生态环境十分脆弱,水土流失是最主要的生态问题之一,黄土高原地区水土流失面积达45.4万平方公里,占该地区总面积的70%以上。全国难以利用的沙漠、戈壁、裸岩以及水土流失面积西北占了80%。西北内陆河地区面积约290万平方公里,绿洲面积仅10多万平方公里。人类活动的不断加剧,水土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用水得不到满足,缺口达220亿立方米,导致土壤沙化、草场退化、绿洲萎缩、湖泊干枯、荒漠面积扩大、土壤盐渍化、水的矿化度高等问题日益严重。最典型的如新疆的塔里木河、河西走廊的黑河和石羊河均出现了下游断流、尾闾湖泊干涸、植被衰退、风沙频繁等突出的生态问题。同时一些河段和湖泊水体污染加重的趋势也进一步加剧了水环境和生态环境的恶化。
(3)水利工程薄弱,防洪标准低,农田基本建设严重滞后
西北地区骨干水利工程较少,使有限的水资源得不到有效开发和科学配置。防洪等基础设施缺乏,重要城市和宁蒙河套等重要河段的防洪设施不能防御标准以内洪水。已建水利工程配套程度差,年久失修,尚有1150座病险水库未及时除险加固,严重威胁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西海固等干旱边远地区,由于缺少必要的水利设施,不仅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连生活用水也难以保障。
(4)管理水平落后,用水效率较低,上下游、地区间用水矛盾突出
西北地区由于生产手段落后、工程不配套、市场经济意识淡薄,管理粗放,在水资源十分紧缺的情况下,农业灌溉、工业生产用水效率低、水浪费的现象非常严重。西北地区农业灌溉亩均用水590立方米,灌溉定额普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工业万元产值用水量128立方米,也高于中东部一些地区。
3、西北开发必须把水利放在突出位置
气候干旱,降水稀少,水资源贫乏,时空分布不均,开发利用难度大,水利建设滞后是西北地区生态环境脆弱、经济文化落后、贫困人口集中的重要原因。西北地区特定的自然地理条件决定了水在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极端重要性。有水一片绿,无水一片荒。实践证明,水利建设为改善西北地区人民生产与生活条件、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巨大作用,为西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供了根本保障。目前区内水利基础较好的关中平原、宁蒙河套灌区、新疆绿洲、青海湟水谷地、甘肃黄河谷地等地区,既是该区域经济发展的中心区,也是环境较好的"塞北江南"。而水利设施差的干旱缺水地区往往是生态环境恶劣,经济贫困的地区,甚至生存都很困难。严重的缺水,使得西北地区的土地资源优势不能充分发挥,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也得不到保证,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地区间、行业间用水矛盾日趋突出,生态环境急剧恶化。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经济发展将加快,人口压力会加大,生活质量需提高,生态环境要改善,对水的需求将越来越大。西北地区的水利建设滞后与管理落后,水资源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将更加尖锐。水利将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和挑战。因此,实施西部大开发,必须把水利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区和水资源分布条件,采取不同方针和措施,正确处理好水与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以改善生存条件,实现脱贫致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三)水利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1、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坚决实施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把解决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根本出路立足于本区内部,以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为根本,以节水增效为重点,以水资源统一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布局和水资源条件,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加快建设,强化管理,逐步形成水资源合理开发、综合治理、科学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的基本格局,为西北地区经济繁荣、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以及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2、基本原则
(1)坚持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水资源的利用必须考虑经济效益,在水资源紧缺地区不宜再扩大耕地面积和发展耗水工业,坚持走节水高效农业和节水治污工业之路。同时,要把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作为水利建设的紧迫任务和重要内容,加强保护,加快建设,促进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2)坚持节约保护与开发配置并重的原则。要把节约用水作为革命性措施放在优先位置来抓,兴建节水工程,转变用水方式,调整生产布局和产业结构,合理开发、科学配置水资源。
(3)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西北地区自然条件和水资源特征,按照当地经济发展目标和布局,科学合理地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节约、配置、保护规划,采取不同的方针政策发展具有西北特色的绿洲经济,加强水源区的生态保护。
(4)坚持加快建设与强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水利工程要建管并重,加强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和生产效率。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实现水资源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探索城市水务一体化管理。
(5)坚持依法治水、按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水法制建设,深化水利投资体制改革,形成合理的水价机制,保证水利投资的稳定和工程管理的良性运行。
3、目标与任务
(1)立足本地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科学配置,初步缓解重点地区的缺水矛盾
兴修一批水源工程和跨地区跨流域调水工程。"十五"期间,新增年供水能力40亿立方米,其中新增大中城市及工业供水能力18亿立方米,乡镇供水10亿立方米(日供水能力近300万吨),农业及生态环境用水12亿立方米;从2006到2015年,再新增供水能力62亿立方米,其中增加大中城市及工业供水能力30亿立方米,乡镇供水22亿立方米(日供水能力600万吨),农业及改善生态环境用水10亿立方米。合理配置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初步建立西北地区水资源合理配置的格局,基本形成大中城市较稳定的供水水源和城市供水系统,乡镇自来水普及率提高,绿洲、农牧业的生态环境得到保护,生态环境严重恶化地区的生态用水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证。
(2)强化节水与水资源高效利用,农业用水总量不再增加,初步建立节水型经济和节水型社会
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十五"期间,在现有灌溉面积中发展节水灌溉面积2000万亩,使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比例由目前的34%提高到50%,农业灌溉水的利用系数由0.43提高到0.46以上,水分生产率由0.75公斤/立方米提高到0.8公斤/立方米左右;到2015年,在已有灌溉面积中再新增节水灌溉面积2400万亩,使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70%以上,灌溉水的利用系数达到0.50左右,水分生产率达到1.3公斤/立方米以上。在基本不增加灌溉用水量的基础上,通过节水和农业结构调整,结合在有条件的地方合理利用地下水,基本缓解重点灌区的缺水矛盾,使人均有效灌溉面积保持1亩左右;适度增加林草灌溉比例,"十五"期间发展草场灌溉面积500万亩,到2015年,灌溉林地和草场占灌溉面积的比例提高到25%左右,达2500万亩,使牧民人均拥有4亩灌溉草场。
开展工业及城市节水,建设节水型工业与节水型城市,到2015年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达到70%,万元产值耗水量由现状的128立方米降低到58立方米左右。
(3)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在保护基础上治理,在治理中保护,初步遏制重点地区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的趋势
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区,建设监测网络,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十五"期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8.4万平方公里,建成一批重点水土保持和绿洲生态建设工程。到2015年,西北重点地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初见成效,基本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护和监督执法体系,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基本得到控制,进一步减少入黄河泥沙。
对于塔里木河、黑河治理,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加大治理力度,强化管理措施,力争用五年左右时间使塔里木河、黑河等内陆河中下游重点地区生态恶化及河湖萎缩的趋势得到遏制和改善。
(4)注重中小河流综合治理与重点城市防洪建设,逐步提高防洪标准,减轻洪水灾害
采取综合措施,加快主要河流、河段防洪工程建设,基本消除现有大型和重要中型病险水库的隐患,提高重要河段、重点城市的防洪标准,保证重点地区、重要基础设施的防洪安全,减轻洪水灾害。力争2015年有防洪任务的城市和重点地区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5)以改善西部地区人民生活、生产条件为出发点,重视微型与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加强牧区水利建设,改善老少边穷地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
高度重视微型、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利用三~五年时间,通过集雨与开发利用当地水资源,解决目前685万人的饮水困难问题;到2015年,进一步提高人畜饮水的标准和质量。加强牧区水利建设,在水源相对较好的地方,建设人工草场,发展节水型灌溉,加快草库伦建设。结合中小河流的治理,开发中小水电资源,在水能资源丰富的山区建设100万千瓦中小水电站,努力提高西北地区农村电气化水平,解决500万人的无电、缺电问题。
(6)深化改革,加强管理,逐步实现传统水利向可持续发展水利、现代水利的转变
面对西部开发的紧迫任务,把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作为西北水利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健全法制、改革体制、转变机制以及采取工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科技手段的综合运用,实现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优化配置。以黑河和塔里木河为突破口,重点抓好内陆河流域管理体制建立和水资源统一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条例)制订等工作。在重视工程建设的同时,加强非工程建设;在重视工程措施的同时,加强工程管理,走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之路。
(四)总体布局和近期建设重点
1、水利建设布局
根据西北地区区域、流域的特点和经济建设布局,按照黄河、长江等河源区,黄河上中游区,内陆河地区进行水利建设总体布局。
(1)河源区
主要指长江、黄河及其它一些主要河流河源区。这些地区海拔高,多为牧区,水利建设以改善当地生产生活条件、保护水资源、防止生态环境破坏为主。要尽快解决当地人畜饮水困难,积极发展小水电。严禁毁林开荒和过度放牧,制止对林草植被的破坏,改善退化严重的草场,适当发展灌溉草场和饲料基地,保护水源。
(2)黄河上中游区
包括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西部及陕西东北部地区。结合黄河综合开发治理,以小流域为单元,治沟骨干工程与生物、耕作措施并重,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加强多沙粗沙地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减少入黄河泥沙;加快建设黄河干流沙坡头水利枢纽工程及中游河段治理工程;以节水为中心对沿黄大型灌区进行续建配套和更新改造;改革用水制度,井渠结合,调整种植结构,缓解当地经济发展的用水矛盾;通过集雨等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重点解决甘肃陇中、宁夏南部山区、晋陕蒙接壤区的人畜饮水困难;在有条件的支流兴建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和局部调水工程,科学配置水资源,解决局部地区缺水问题;兴建南水北调工程,增加黄河及西北地区的可供水量。
(3)内陆河地区
包括新疆塔河流域、甘肃河西走廊、内蒙西部和青海柴达木盆地。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在统筹上、中、下游、各部门、各地区用水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水利规划,统一分配水量并严格执行分水方案。采取最严厉措施,禁止开荒增地、无序引水、大水漫灌。在源流区兴建必要的山区水库拦蓄调控水资源,因地制宜地合并、改造、废弃平原水库,减少蒸发造成的水资源浪费;中下游大力推行农业节水,调整农业结构、控制灌溉面积,进行灌区改造,提高用水效率,统筹安排生态环境用水。同时,积极实施区域调水工程,合理配置水资源,满足重要工业基地和城市发展用水需求。实施塔里木河、黑河下游生态环境抢救工程,通过中下游水量的统一调度和下游生态的保护恢复,遏止生态继续恶化的趋势。
2、近期水利建设的重点
按照西部大开发的要求,根据西北地区水利特点和水利建设总体布局,近期重点加快青海黑泉水库、甘肃引大入秦以及疏勒河开发、宁夏扶贫扬黄工程、陕西金盆供水等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尽快建成发挥效益。在此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新建一批事关西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点水利工程。
(1)重点骨干水源工程
水资源调蓄工程:重点建设黄河沙坡头、嫩江尼尔基、绰勒等水利枢纽工程。抓紧其他必要的骨干水利枢纽工程前期工作。
区域调水工程:重点兴建乌鲁木齐供水工程,并做好其他必要的工程前期工作。加快南水北调工程的前期工作,尽快开工建设,实现黄河流域上中下游、南北方水资源的合理调配。
(2)节水与灌区改造
重点抓好新疆塔里木河、叶尔羌河灌区、甘肃河西走廊、扬黄灌区、宁夏卫宁、青铜峡引黄灌区,内蒙河套引黄灌区、陕西关中宝鸡峡灌区等大型灌区和部分重点中型灌区以节水增效为中心的续建配套和更新改造工作。在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井渠结合,合理利用地下水,形成地下、地表水资源的相互补充,统一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
(3)水土保持生态建设
重点开展黄河中上游多沙粗沙区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在对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加强保护的同时,治理皇甫川、无定河、延河、窟野河、孤山川及泾洛渭河上游等重点水土流失区;抓好子午岭、六盘山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做好晋陕蒙、晋陕豫接壤区两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监督区的工作。
加快塔里木河、黑河综合整治工程前期工作,加强塔里木河、黑河下游、石羊河下游的综合治理和生态建设,优化配置水资源,解决恶劣地区生态用水问题。
加大陕西关中、甘肃兰州、宁夏银川、青海西宁、新疆乌鲁木齐等地区水污染治理和水资源保护力度,严格按照江河水体的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容量,治本清源,清洁生产,实施污染物入河排污许总量控制,保护水资源。
(4)其它重点水利工程
在用水困难地区重点建设微小型水利工程,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提供基本生产生活保障。加快黄河宁蒙河段治理、三门峡库区返迁移民防洪安全设施、渭洛河下游治理等工程建设。完成现有重点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
以上各类水利工程事关西北地区发展全局和人民生产生活,中央和地方都要加大投入,抓紧建设。其他地方小型水利工程,由地方负责建设。
(五)保障措施
1、做好规划
(1)抓紧编制西北水利发展总体规划、各地水利发展"十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以及重点流域的综合治理、节水和大型灌区改造、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专项规划和南水北调西线工程规划。
(2)抓好水利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西北地区水利建设前期工作基础十分薄弱,在做好规划的同时,必须抓紧做好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经济、技术和生态环境保护论证工作。对于已经论证成熟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尽快落实投资,早日建设。
(3)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围绕西北地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科学配置、水土流失治理、防止土壤沙化和盐碱化、生态需水、节水技术经济政策、水价、水权、投资政策等一些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
2、加大投入
(1)加大中央对西北地区水利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针对西北地区的特殊情况,增加中央财政投入用于水利建设的比例。西北地区水资源短缺,节水是战略重点,建议国家将节水工程和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作为基本建设项目安排投资。
(2)制定特殊政策,扩大资金渠道。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国家财政资金等方面的投资,都要把水利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统筹考虑、重点安排。建议国家设立专门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长期优惠政策性贷款(如延长还贷期限,降低贷款利率及采取财政贴息等),用于支持水利建设。扩大国外优惠贷款用于西北地区水利建设项目的比例。加强东部地区对西部地区的支援与合作开发。
(3)发挥自力更生的精神,加大各级地方政府对水利建设的投入力度。增加地方财政投资用于水利建设的比例,加大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力度,分别工业、农业、城市及各不同行业的用水情况,研究水价形成机制,逐步提高水价,征收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维护费,对水利建设的投入做出长期安排;通过制定一系列地方性优惠政策,扩大资金来源,保证水利建设投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4)制定投资计划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划分事权,分清职责。中央重点支持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骨干工程,跨省、跨流域的大型水资源配置和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工程,重点防洪工程;对重点地区水土保持工程,以节水为中心的大型灌区改造与续建配套及重点水利扶贫等项目投资,中央适当予以补助;对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城市防洪、灌溉排水、河道整治、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中小型水电建设等地方项目投资,以地方为主解决;为特定用户服务的经营型水利建设项目,由受益者按照流域和区域统一规划投资建设;改革微小型水利的投入机制,逐步建立以经营者和受益区群众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3、加强管理
(1)完善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立法,健全完善水法规体系;加强以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建立流域统一管理的体制与机制,实行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管理水质与水量,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积极探索城市水务一体化管理;要加强需水管理,发展节水型产业,大力推进全面节水。
(2)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用水要服从流域或区域水资源规划中对生活及重要生态环境用水的安排。要对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供水、用水、排水的可行性与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立项前要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实施西部大开发建设的各类项目,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的承载能力,严禁建设高耗水、重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制止经济建设项目在建设和开发过程中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
(3)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4)加强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进行水利工程的产权制度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和西北地区特点的水管理体制,改变粗放的管理模式,落实管理经费,确保工程的良性运行,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5)加强西北地区水文、水资源和水土流失监测与监督工作,跟踪监督各项建设活动对西北地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影响,对出现的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6)发挥市场对水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充分发挥水价对水资源合理利用的杠杆作用,调整水价,激活电价;抓紧制定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建立保护水资源、恢复生态环境的补偿机制,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对于事关全局和区域整体受益的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要建立特殊的财政支付机制。
4、重视科技
西北地区水利建设条件独特,在水利规划、设计、建设及管理中要充分发挥现代科学技术的作用,依靠技术创新,提高科技含量。充分利用各方面各部门的科研成果,广泛吸纳国内外已有的先进经验。加大发达地区对西北地区水利建设的科技和人才支持力度的同时,加强自身科技水平的提高和人才的培养。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提高西部地区科技、教育水平,通过大力开展培训、交流、合作,建立西部地区高素质的水利建设与管理队伍,为西北地区水利现代化奠定人才基础。同时,制定吸引人才的优惠政策,积极创造良好的用人环境。
5、推进改革
西部开发对西北水利建设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要转变观念,深化改革,用新思路、新方法解决实际问题,处理好各种关系。通过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水利投入机制和管理体制。大型灌区管理体制改革要作为当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口。按照对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要求,各地要积极探索城市水务管理体制改革。要积极推进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优化配置。逐步规范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工程维护管理,建立水利工程尤其是公益性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机制。鼓励集体、个人以多种方式建设和经营小型水利设施,调动各方面特别是农民群众投资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三、西南地区水利发展规划纲要
(一)基本情况
1、自然地理特点
西南地区包括川、渝、滇、黔、藏、桂六省(市、区),横跨青藏及云贵高原、四川盆地、广西丘陵和北部湾沿海,地势总体上西高东低,国土面积260多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的27%。全区人口2.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20%,其中城镇非农业人口4034万人,约占总人口的17%。全区国境线长约8700公里,占全国的35%,广西海岸线长约1600公里。西南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对外通道之一。
西南地区地理气候主要有以下特征:
(1)山地多、平原少,地形、地貌及地质条件复杂。地貌以山地和高原为主体,高原、高山、低谷和盆地相互交错分布,其中山地、丘陵、高原面积占90%左右,平原(包括河谷平原、坪坝及沿海平原)、盆地约占10%。喀斯特地貌发育,水土流失严重,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山地灾害频繁发生。
(2)耕地质量较差。耕地总面积2.06亿亩,人均耕地面积0.85亩,但大部分地区山高坡陡、地形破碎,耕地分散且坡耕地多、旱地多,土层薄,保水、保肥性差。
(3)雨量充沛,光热条件好,生物资源种类繁多。除青藏高原和局部地区外,大部分地区属亚热带和温带气候,气候温和,年平均气温约17~23℃,且年际变化不大,多年平均降雨量905毫米。一些平原和河谷地区,良好的光热条件对农业生产极为有利。动植物种类繁多,仅种子植物就有约2万种,占全国的2/3左右。
(4)矿产、地热、旅游等资源丰富。矿产种类齐全,储量丰富,磷、钒、钛、锡、铅、锌等矿产储量在国内乃至在世界上都占有重要地位。地热资源丰富,仅西藏地热显示点就有600余处,热泉出口温度多数接近或超过当地沸点。旅游资源富集,自然风光、人文景观、民族文化荟萃,特别是与水相关的旅游资源十分丰富。
2、社会经济特征
(1)经济发展相对落后。1998年西南地区GDP仅占全国的12%,人均GDP仅为全国平均值的62%,工业、农业总产值分别占全国的7.5%和15%。区域经济基础薄弱,1998年全区地方财政收入625亿元,人均258元,不及全国人均地方财政收入的2/3,而财政支出1151多亿元,需要国家财政补贴。特别是贵州省GDP仅占全国的1.1%,人均GDP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36%,人均地方财政收入179元,仅为全国平均的44%。
(2)民族众多,贫困人口比例大。主要少数民族有32个,人口达4400多万,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58%以上,是我国少数民族分布最多的地区之一。全区有2/5的县为贫困县,人均收入低于500元的贫困人口为1030万人,农村人均年纯收入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77%,其中,西藏、贵州、云南仅分别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57%、62%和64%。
(3)交通不便,城市化程度低,文化教育发展相对落后。由于受历史、自然地理环境和经济社会等诸多因素影响,西南地区交通基础设施较为薄弱,公路网密度仅为东部地区的五分之一,铁路、民航客货运输紧张,运力不足,内河航运的潜力尚未发挥。1998年西南地区的城市化率仅为17%(按城镇非农业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比例计),比全国平均水平低8个百分点,城市密度每万平方公里仅0.33个,比全国平均城市密度低一半以上。由于城镇少、规模小、经济实力弱、技术水平低,对区域经济影响和带动作用小。
(4)经济结构不合理,粮食不能自给。西南地区是主要的农业区域,但农业产值和效益较低;工业产业结构老化,品种单一,整体结构失衡;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低于东部发达地区的水平。由于耕地质量差,灌溉率低,单产低,大部分地区粮食不能自给。1998年全区人均粮食产量为358公斤,滇黔两省仅为300~320公斤。1998年全区调入粮食373万吨。特别是一些贫困山区,基本农田少,粮食供应困难。
3、水资源特征
(1)降水丰沛、暴雨集中,时空分布不均。西南地区多年平均降水量为905毫米,除西藏多年平均降水量为594毫米、广西为1550毫米外,其它省(市)年均降水量均在1000~1200毫米左右。降雨地区分布不均,川西山地、岷江中游、大巴山、桂北山地、桂南沿海等均为暴雨中心,滇南、滇西南、桂东南、藏东南等局部地区年均降水量达2000毫米以上,四川盆地腹地、滇中坪坝区年均降水量不足800毫米,西藏日喀则地区不足400毫米,藏北高原局部地区仅为100~200毫米。降水年内分布不均,5~10月降水量约占全年总降水量的70~80%左右,冬季降水量不足5%,多发生春旱。
(2)水资源总量大,地区分布严重不均。西南地区河流众多,是长江、珠江和怒江、澜沧江、雅鲁藏布江、元江等河流的上游水源区,长江流域46%、珠江流域64%的水量均源于西南地区。全区水资源总量达12752亿立方米,占全国水资源总量的46%,人均和亩均水资源占有量为全国平均的2.3倍和3.1倍。但水资源区域分布严重不均,大部分水量主要集中在长江、珠江、澜沧江、雅鲁藏布江等几条大江河上,滇西和藏南诸河水量较为丰富,局部地区年径流深高达4000毫米以上,而藏西和藏北、四川盆地腹部、金沙江干热河谷、滇中、黔中等地区水资源较少,藏西诸河年径流深不足50毫米。考虑工程建设的可能性、当地用水和外流域调水的需要,西南地区可利用水资源量约为3470亿立方米,而现状用水量仅795亿立方米,分别占水资源总量和可利用水资源量的6.2%和23%。
(3)水能及内河航运开发潜力大。西南地区河流水量充沛,流量稳定,水量相对集中且落差大,水能资源极其丰富,而且大部分水电资源开发具有淹没损失小、技术经济指标优越等优点,是西南地区极具开发潜力的优势资源。全区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为4.90亿千瓦,可开发量为2.67亿千瓦,均占全国的70%。中小水电资源可开发量为6552万千瓦,占水电可开发量的24.5%。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红水河、乌江、澜沧江等河流是我国重要的水电能源开发基地。西南地区河流众多,水运资源丰富,具备进一步发展内河航运的条件,特别是长江、珠江水运主通道具有通江达海优势,是我国综合运输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4)水资源开发利用难度大。西南地区山高沟深,河流切割严重,地形破碎,地质条件复杂,部分地区喀斯特地貌发育(贵州、广西、云南、四川是我国石灰岩分布最集中的地区,喀斯特区域面积占全区总面积的30%),地表水渗漏严重,暗河众多,加上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交通不便,工程受益区分散,造成水资源开发利用难度大,建设成本高。
西南地区的自然地理特点、水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特征决定了西南地区水利建设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水利建设滞后是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落后、贫困人口集中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促进西南广大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和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促进该地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边防巩固、社会稳定,要把水利建设始终放在西南地区建设的突出位置。
(二)水利建设成就与主要问题
1、水利建设成就
新中国成立以来,西南地区水利事业得到了很大发展。截至1998年,共修建水利工程145万余处,年总供水量达795亿立方米(占可利用水资源量的23%),占全国总供水量的14%。建成大中小型水库2.1万座,总库容497亿立方米,占全国水库总库容的10%。兴建了一批大中型灌区,全区有效灌溉面积达7452万亩,灌溉用水量达364亿立方米。累计解决了6800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困难。修建堤防1.38万公里,保护人口1471万人、耕地面积2350万亩,防洪减灾能力显著提高。全区已建和在建的大中小型水电站12500余处,装机容量超过2300万千瓦,其中水利系统装机容量达858万千瓦,年发电量307亿千瓦小时。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为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了基本保障。
2、存在的主要问题
(1)局部地区缺水严重
西南地区水资源分布与集中用水的地区和时间要求不匹配,经济相对发达、耕地集中的盆地和坪坝区降水量少,当地水资源缺乏,加之水源工程建设滞后,造成局部地区供水不足,缺水严重。主要表现在全区人均综合供水量不及全国人均供水量的3/4,边远山区农村还有640万人饮水困难,占全国农村饮水困难总人口的27%左右;耕地灌溉率较低,大部分农田只能靠天吃饭,重点农业区抗御干旱的能力普遍较低,特别是四川盆地、重庆西部、广西中西部、云南、贵州中部和西藏年楚河流域等地区缺水严重;城市缺水问题日渐突出,昆明、贵阳等城市目前缺水较为严重。造成局部地区缺水的原因:一是田高水低,居住分散,耕地分布零散,水资源开发利用困难,水利工程建设投资大,成本高;二是长期投入不足,水利建设严重滞后,现有水利工程以中小型为主、大型工程少,供水工程以引提水为主、蓄水工程特别是大型骨干调蓄工程少;三是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低,工程配套不完善,病险隐患多,老化失修严重,达不到设计能力,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效益;四是管理体制陈旧,管理粗放,部门和地区管理分割严重,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益未能充分发挥;五是缺少系统全面的水利规划,水利前期工作薄弱。
(2)水土流失和局部地区水污染严重
西南地区山高坡陡,地表破碎,暴雨集中,强度大,导致水力侵蚀和重力侵蚀强烈,加之人类不合理的滥垦、滥伐等活动,更加剧了水土流失。目前宜治理的水土流失面积达50多万平方公里,特别是广大的石灰岩地区,地表水渗漏严重,成土速度极其缓慢,且土层浅薄,一经冲刷,极易出现"石漠化"现象,致使有限的生存空间更加恶化。水土流失每年向江河输送大量泥沙,导致水库和下游河湖淤积,蓄洪能力减弱,又加剧下游地区洪水威胁。
西南局部地区水污染问题日渐突出。长江、珠江上游地区由于工业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域,致使江河湖库水质日趋恶化。长江上游干流攀枝花、重庆等城市附近江段已形成岸边污染带。四川每年有近15亿吨废污水未达标排放,近80%的河流、95%的水库水源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昆明的滇池、贵阳的南明河、四川的沱江、重庆的濑溪河、珠江上游北盘江、红水河等水环境恶化,问题均相当严重。
(3)抗御洪涝灾害的能力低
西南地区城镇基本沿江河谷地、坪坝和盆地布局,由于缺乏控制性防洪工程,已有防洪设施又不完善且标准低,江河防洪能力特别是城市防洪能力普遍偏低,洪涝灾害损失严重。1981年长江上游的岷江、沱江、嘉陵江发生大洪水,灾害波及四川和重庆119个县市。进入90年代以来,珠江上游的南宁、柳州、梧州和桂林等城市多次发生较为严重的洪灾,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山区暴雨洪水还往往诱发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山地灾害,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引起交通堵塞、铁路中断等。如1981年四川、重庆多处山体和堆积物失去稳定,几十个县(区)发生滑坡、泥石流68800余处,农村受灾人数达40多万人,死亡397人,受灾面积达25万余亩,沙压石埋毁坏耕地11万亩。2000年4月,西藏发生了我国近百年来最大的易贡特大山体滑坡,滑坡堆积体达3亿立方米,阻断了易贡藏布江的水体下泄,导致当地交通、通信中断,3万亩农田、近万人受灾。
(4)水能资源开发滞后
由于受经济、技术、市场、投入、体制和机制等因素的影响,西南地区水能资源开发滞后,水能资源利用率还很低。至1998年西南地区已开发的水电装机容量仅为水能资源可开发量的8%。进入"九五"以来,新开工的大型水电装机规模仅有172万千瓦,比"八五"期间水电开工规模减少358万千瓦。到"九五"期末,西南地区水电在建装机规模将不足200万千瓦,比"八五"期末水电在建规模减少500万千瓦以上。
随着西南地区人口持续增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用水需求量将不断增加,局部地区的水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废污水排放量将逐步增大;防洪保护区内的经济存量和增量、人口密度、公民财产将大幅度增长,洪灾损失将越来越大,对防洪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迫切需要加大水资源综合治理,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有效保护,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提高抗御水旱灾害的能力,大力开发水能资源,实施西电东送,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三)水利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1、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坚决实施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把水利建设放在西南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突出位置,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科学制定并积极实施西南地区水利建设总体规划及流域综合规划,以改善西南地区人民的生活、生产条件为出发点,以解决人畜饮水、保护生态环境、开发水能资源和防洪减灾为重点,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为西南和中东部地区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2、基本原则
(1)坚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西南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与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加大西南地区水资源综合治理开发力度的同时,大力推行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加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
(2)坚持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原则。按照流域综合规划,统筹兼顾防洪、供水、灌溉、发电、航运、旅游等要求,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3)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水利建设要大中小微结合、以中小型为主,优先安排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挖潜改造和节水工程,同时开工建设一批事关全局的重点骨干控制性工程。
(4)坚持上下游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上下游、干支流,近期与远景的关系。兼顾西南和中东部地区的利益,实现东中西优势互补,谋求共同发展。
(5)坚持水利建设与扶贫解困相结合的原则。以改善贫困地区生活、生产条件为出发点,加强水利扶贫的力度,把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建设基本农田、防治水土流失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水利扶贫的重要内容。
(6)坚持水资源合理配置与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运用法律、经济、科技等手段,切实解决好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
(7)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原则,加快防洪减灾体系建设。在加强西南地区重要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同时,要给洪水留足出路,严禁侵占河道,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8)坚持以改革促发展的原则。深化水利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水电建设和电网建设,积极实施西电东送战略,实现全国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3、目标与任务
(1)通过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增强供水能力,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缓解重点城市和地区的水资源供需矛盾
"十五"期间,西南地区规划新增供水能力80~100亿立方米,总供水能力达到900亿立方米左右,其中增加城镇及工业供水能力50亿立方米。基本解决现有640多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困难。到2015年,供水能力达到1100~1200亿立方米,基本缓解重点地区的供需矛盾。进一步提高城乡人民生活饮水的质量。
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发展节水型农业、节水型工业,建设节水型城市。"十五"期间,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从现状的0.38提高到0.43左右,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000万亩,工业万元产值取用水量从现状的186立方米降低到110立方米左右,城市人均综合用水量控制在220升/日左右,到2015年,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8左右,工业万元产值取用水量降低到60立方米左右,城市人均综合用水量控制在280升/日左右。
(2)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扩大耕地灌溉率,提高抗旱能力
"十五"期间,对重点大型灌区进行以节水为中心的续建配套、技术改造和体制改革,全区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积645万亩,有效灌溉面积达到8400万亩,发展集雨节灌等非常规灌溉面积500万亩。到2015年,再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积600万亩,全区有效灌溉面积达到9000万亩左右,再发展集雨节灌等非常规灌溉面积700万亩,进一步提高旱区的抗旱能力。发展雨养农业,调整种植结构,推广先进节水技术,提高粮食单产。
(3)提高主要城市和重点地区的防洪能力
"十五"期间,长江和珠江上游干支流的重点堤防达到流域规划所确定的标准;兴建一批防洪控制性枢纽工程,增加对洪水的调控能力;初步完成大型和重要中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成都、重庆、昆明、贵阳、拉萨、南宁、柳州、梧州、桂林等重点城市能防御50~100年一遇以上洪水。到2015年,中等城市能防御20~50年一遇洪水,初步形成以流域为单元、堤防和水库为主体、城市防洪为重点、多种措施综合运用的区域防洪减灾保障格局。
(4)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和水环境保护,初步遏制重点地区生态环境的恶化趋势
"十五"期间,以防治"石漠化"为重点,全区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6万平方公里。要求工业废污水基本实现达标排放,城市集中污水处理率从现状的10%提高到40%。根据水功能区划,在实施入河排污总量控制的同时,加强污染源头防治,对生产技术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主要城市供水水源及滇池等重点保护区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到2015年,再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5万平方公里,重点地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以上,江河湖库水质状况有明显好转,主要供水水源地的水质和重点旅游区的河湖水环境得到保护。
(5)积极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建设水电能源基地,实施西电东送战略
"十五"期间,新开工大型水电装机规模1000万千瓦以上,新增水电装机容量600万千瓦,其中水利系统新增水电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建成155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改造)地方农村电网,乡通电率达到95%以上。到2015年,争取西南地区水电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再建成一批水电农村电气化县。
(6)深化改革,强化管理
通过健全法制、改革体制、完善机制,逐步建成权威、高效、协调的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和机制,探索城市水务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建立合理水价体系。
(四)总体布局和建设重点
1、总体布局
根据西南地区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状况,按山区、高原河谷坪坝地区和盆地及低山丘陵区三个类型进行水利建设总体布局。
(1)山区
包括川西、渝东、滇西、黔桂岩溶山区及藏东南等。加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大力推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整治坡耕地,重点控制石灰岩地区和土石山区的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加强山地灾害的预警和防治;通过集雨工程等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重点解决分散山区人畜饮水困难和基本口粮田的抗旱问题,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在有条件的地区,兴建必要的控制性枢纽,增加下游地区防洪和水资源的调蓄能力,同时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建设水电能源基地,实施西电东送;开发中小水电,巩固地方电网,建设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加快三峡库区水利建设。
(2)高原河谷坪坝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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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

何培育 广东商学院


[摘要]: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权。检察机关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充当原告的法律地位,是形式上的当事人。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以及其实体法律适用应当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加以进一步的明确,以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利益在受到侵害后得到有效的救济和补偿。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公益诉讼 诉讼地位

2005年9月,郎某等4人在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后所村的山上盗伐林木被抓获。为了保护集体的利益,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向北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郎某等4人于2006年3月之前在盗伐原地种上同等树种苗木125株。人民检察院的这一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2006年1月11日,浙江宁波北仑区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郎某等4人拘役四个月零二十天并处罚金1000元;另外还要他们在4月10日前,在后所村山林被毁地段种植树木125棵,并保证成活率在90%以上,并从植树之日起管护3年。
北仑区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依据北仑区法院、检察院2005年联合制定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根据暂行规定,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同或单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起诉讼,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同时规定了适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范围;并对赔偿责任人、提起诉讼时间、起诉书制作、法院立案、检察人员出庭任务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该条规定在实践当中并未得到充分实施。同时有关人民检察院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范围以及具体程序与实体问题,法律也无明确规定,造成了理论与实践当中的混乱,由此才出现了上述北仑区的《暂行规定》。下面笔者将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点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职能在司法实践中重视不足
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依法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主要职责包括对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监督权;依法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监督等。出于维护国家集体经济利益不受侵犯的角度,我国《刑事诉讼法》七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然而,在以往的诉讼实践中,由于人民检察院定位不清楚,因此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总是受到争议,被认为是游离于其主要的检察职能以外的,并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会造成人民检察院角色的混乱,因此该项职能常常受到忽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适用状况大打折扣,导致国家、集体财产利益不断受到侵害而无法获得救济。人民检察院该项职能在当今刑事犯罪同时侵犯国家、集体财产利益更加普遍的今天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第一,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利益受到侵害后得到有效救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相当程度损害的犯罪案件,既没有具体的受害单位、也没有具体的受害个人。比较常见的案件主要有,交通肇事犯罪导致国有防护栏毁坏、破坏性盗窃犯罪(如为盗窃投币电话中的硬币而砸坏电话机的)、破坏生产经营犯罪导致国家或集体财产损失、盗伐林木等类型的案件。另外,存在一些集体财产利益受损害,受害单位却怠于行事自己的诉权的情形。例如在宁波北仑区盗伐林木案中,当地镇政府并未充分意识到提起民事诉讼的必要性。以上案件以往被作为单纯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类案件客观上不存在明确的受害主体,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常常被忽视,最终导致国家、集体的权益受到侵害而无法获得有效救济。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人民利益的代表,应当担当起国家、集体财产利益“守夜人”的角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维护国家、集体的财产利益。
第二,人民检察院提起该类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首先,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过程中对案件事实有细致的把握,可以根据犯罪事实以及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在合理的范围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相对于其他可能的主体来说,不再需要中间环节,提高了诉讼的效率。另外,我国刑事诉讼的原则在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最终实现社会正义,而民事诉讼的最终目标在于实现社会公平,维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财产利益与人身利益。针对此类案件中主观恶性不强,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通过对犯罪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合理分配,适当减轻刑事责任,转化为民事责任,这样的结果便是将犯罪人牢狱之苦,部分转化为对国家、集体经济利益的补偿,同时减少了国家司法资源的负担。达到了国家、司法机关、犯罪人三方的最优化选择,是三者在博弈过程中的纳什均衡之所在,同时。就宁波北仑区盗伐林木案来说,犯罪人在得知判决结果后也表示,愿意执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因为这样的判决结果可以弥补给国家带来的损失。
第三,符合当代诉权理论发展方向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近年来,公益诉讼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3是把管理学的观念引入诉权理论后,当事人适格理论在近代社会的突破性发展的集中体现。对于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学术界尚有争论,存在着广义的公益诉讼与狭义的公益诉讼之分。但对于人民检察院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已经基本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之一是国家、集体的财产受到损失。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属于公益诉讼的范围之内,也符合了诉权理论的发展方向。另外,就世界范围来讲,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检察院作为维护国家、人民利益的主体,其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利益作用不可或缺。而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职能也正是基于此而设立的。

二、人民检察院在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当中的诉讼地位
在进一步确定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实体与程序权利义务之前,必须要对其诉讼地位加以界定。然而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却有着不同的观点。
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有三种学说:
第一,公诉人说。该说认为检察机关应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国家公诉机关,持此种观点的大多为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也有部分审判人员。他们认为,检察机关无论提起刑事诉讼、还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都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都处于国家公诉机关的地位。这种观点实质上是将检察机关的公诉权运用到民事诉讼中,以求从形式上实现检察机关诉权的统一。
第二,双重身份说。该说认为检察机关既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国家公诉机关,同时具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持这种观点的认为,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它既是公诉机关,又处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地位,享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国家公诉机关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双重身份。
第三,原告人说。这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是提起刑事诉讼的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理由是人民检察院既是刑事公诉机关,又在程序上处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地位,但不是实体上的民事原告人。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于适格当事人不起诉或者没有明确的当事人的案件,是对当事人起诉机制受阻时的补充,并非属于排出其他主体的“公诉”,其诉讼地位也不应被称为“公诉人”。
以上三种观点从不同角度表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笔者更赞同第三种观点。
一般来说,公诉是指刑事公诉,“根据刑事公诉制度,‘公诉’是指国家公诉机关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将犯罪嫌疑人交付法院审判的诉讼活动和制度。公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提出刑事指控,取决于刑法的规定,刑法关于具体的规定又体现了稳定和维护社会秩序者基本的公共利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刑事、民事两种诉讼的合并审理。就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两造对立”而言,民事诉讼要有相对的原、被告双方才可以成立。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不论是被害人还是其他有权依法代为提起诉讼的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均应称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享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权利和义务。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它在形式上就充当了民事原告人的角色。但在事实上,检察机关并不是被害人——所主张的民事权利的所有者,真正的权利人应该是国家或者一定范围内的集体组织,检察机关只是代表国家或者集体组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形式当事人”。在诉讼中检察机关并不享有对公共财产的处分权,有别于实体上的民事原告人,故检察机关在程序上处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地位,但不是实体上的民事原告人。也正因如此,人民法院审理由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适用调解程序。
另外,笔者认为,假如将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定位为公诉机关,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困境:首先,检察机关是否享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某些权利,如申请撤诉权、申请执行权等。诉讼过程中若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检察机关无权撤诉,导致诉讼程序无法顺利进行;其次,如果被告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无异议,检察机关认为判决中的刑事部分正确但附带民事部分有错误,因公诉机关只有对刑事部分的抗诉权,对未生效民事判决不具有上诉权,若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公诉机关,则其既无上诉权而在判决生效之前又无法行使抗诉权,导致二审程序无法启动。第三,对生效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未自觉履行的情况,审判组织亦未移交执行机构执行,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机关是不能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只有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时才能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因此,人民检察院既是刑事公诉机关,又在程序上处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地位,无论现行法律规定还是在诉讼实务中,都是必然的要求。

三、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当中的法律适用
(一)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以上规定,检察机关不能代表被害自然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代表被害国有、集体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应以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前提。
在宁波北仑区《暂行规定》中,规定了检察院的督促程序,即犯罪行为侵害国家、集体财产利益,有明确的受害单位的,检察院要先实施督促程序,在经过一段期间受害单位怠于行使诉权或没有明确的受害单位时,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对此应当加以吸收借鉴。对于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被害单位又提起的,只要被害单位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据受损单位优先的原则,将被害单位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并告知检察机关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另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以指导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实体法律适用
基于人检察院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特殊法律地位,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实体法律适用具有自身的特点,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具体表现在:
首先,在适用法律上,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这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首先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在刑法、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前提下,应当适用民事法律法规和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
其次,在责任认定上,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其他附带民事诉讼一样,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由刑事前提决定,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因在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同一行为发生两种后果而产生的两种法律责任,因此民事责任人的主观状态是从属于刑事主观状态的,而任何刑事责任的确定,无论是作为的还是不作为的犯罪,行为人都具有主观上的罪过,由此也决定了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过错,没有主观过错的民事赔偿,是不能发生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因此将适用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案件均排斥在附带民事诉讼之外。
第三,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等与民法上不尽相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也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见,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是将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定在物质损失的范围内,而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
结 语
宁波北仑区盗伐林木案是我国当今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一个缩影,但并不是仅仅局限于个别的地区的个别的一个案例,而是对近年来社会上保障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呼声日益高涨现状的一个回应,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意义。在公益诉讼渐行渐近的今天,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代言人”,应当演好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守夜人”的角色,积极行使其民事诉权,依法履行附带民事诉讼职能。同时,这也是我国全面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体系的必要准备。



1宁波北仑检法两院联合推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规范——起诉审理受案范围不再朦胧http://news.sina.com.cn/s/2006-01-18/09238014784s.shtml
2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10月版,第109页。
 3颜运秋著:《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9页。
4参见江伟 邵明 赵刚主编《民事诉权理论》
5江伟 杨剑《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的探讨》http://www.civillaw.com.cn/
6参见:廖永安:《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2期,第63页;廖中洪:《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现代法学》2003年第3期,第134—135页。
7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2月版,第946页。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实施<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实施<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细则》的通知

榆政办发〔2009〕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实施<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细则》已经2009年6月4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榆林市实施
《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坚持职权法定、程序正当、权责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执法组织(以下称“行政执法机关”),均须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人事、监察、机构编制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领导本机关和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指导下一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领导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并以政府名义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审核确认和公布的具体工作,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未经公布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在本市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主体也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公布。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以及配合其他机关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执法职权、执法责任进行逐项分解,并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行政执法机关分解落实的执法职权、执法责任,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登载或置于本机关公开办事场所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新法实施或法律、法规、规章修订、修正、废止,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对执法职权、执法责任作出相应调整。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职权和管辖权争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涉及职能划分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协调解决;
  (二)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解决;
  (三)对需要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政府法制机构依法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章 评议考核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职权是否分解落实;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四)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依据是否规范;
  (五)行政执法程序和采纳证据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和行政执法案卷是否规范;
  (八)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和结果;
  (九)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十)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情况。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考评机构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考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考评机构负责对所属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评。考评机构应当由本级人事、监察、法制、机构编制和考核办等部门参加。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由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进行考评,并充分听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以组织考评为主。
  第十二条 考评机构应当明确评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量化各项考核内容的具体指标,制定评议考核工作方案。考评之前和之后,考评机构应当将评议考核的内容、标准以及程序和考评结果,分别通过下发文件的方式在各自考核范围内公开。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百分制的形式,考核的分值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专项考核中占有适当比重。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主要内容,应纳入政府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三条 考评机构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作用。通过案卷评查,考核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考评机构要积极探索新的评议考核方法,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要将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机关与执法人员应当于年末进行一次自我考评,自我考评报告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报上级考评机构。  
  对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必须认真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外部评议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公开办事场所设立公众意见箱,公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并指定专人负责,接受群众的情况反映、投诉或举报。
  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得分情况,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确定考核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行政执法机关被评为优秀以下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行政执法人员被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终公务员考核时应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行政机关绩效评估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考评档案,将其纳入部门依法行政档案,作为考评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考评档案,作为考评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据。
  执法考评档案应当包含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内容以及执法基本情况、学习培训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奖惩情况等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选为先进:
  (一)行政执法机关首长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或者本机关有5人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
  (二)有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情形,被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或审判机关作出撤销或确认违法的终审裁决的;
  (四)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低,或“创佳评差”活动中被评为较差单位的;
  (五)行风评议名次偏后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行政职权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做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决定的;
  (四)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的;
  (五)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七)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的;
  (八)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的;
  (九)不使用统一执法文书格式,执法案卷不完整、不规范的;
  (十)拒绝、拖延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十一)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的;
  (十二)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三)行政执法决定在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判决中被认定违法或变更、撤销以及引起行政赔偿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违法执法的;
  (二)拒不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
  (三)一年内被追究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责任的;
  (四)违法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
  (一)主动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
  (二)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执法的不良影响的;
  (三)在调查违法执法行为中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有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根据行为的情节、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由其领导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按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取消行政执法方面年度评比先进的资格。
  根据情节,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情节轻微,并能主动纠正,且危害后果较小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
  (二)情节严重,有故意违法情形的,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影响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行政赔偿的,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需要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取消责任人行政执法资格、予以暂扣或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给予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的,由其主管机关或政府法制机构具体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直接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违法或不当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员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的案情失实,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依据失实案情进行审核、批准,造成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由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员隐匿证据、更改案件事实或者违法办案造成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四)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由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负责人和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五)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但是,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发现行政执法违法、不当或不作为的,应当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责任追究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被追究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及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拒不追究的,领导机关有权责成追究或者直接追究。被责成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责成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对责任认定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机关的领导机关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的机关应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抄送原处理机关。
  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已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应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有重大影响的,应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客观公正,不枉不纵。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以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落实执法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