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组团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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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组团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组团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商业改革司子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的通知》(商改字[2005]21号)下发以来,国内外相关企业、机构和新闻媒体给予了高度关注,餐博会得到了全社会和餐饮行业的积极响应。为切实做好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的组织工作,现将组团工作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餐博会举办时间和场址

由于展览地点的变更和相关配套设施的要求,本届餐博会举办时间比原计划提前一天,调整为2005年10月20-22日,20日上午举行开幕式,展览会和论坛地点确定在成都国际会议展览中心(四川省成都市沙湾路258号)。


二、有关组团工作要求

(一)以省市为单位组团参会。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工作,做好本地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餐饮业相关行业协会、教育研究培训机构和餐饮企业等单位参加餐博会的组团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荐、组织10-30家重点餐饮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行政总厨(厨师长)、采购经理等参加餐博会的学习、交流活动。要明确本省市参加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的代表团团长和联络员人选,并于2005年7月底以前将报名回执表(见附表)报我部商业改革司。

(二)组织参加中国餐饮业发展成就展。

中国餐饮业发展成就展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组织布展,主要通过文字、图表、图片、模型、多媒体等形式,多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地展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各地餐饮业发展成就和精神风貌,不搞纯技术性的菜点与宴会摆台展示。参展具体办法请参见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实施方案之一:《中国餐饮业发展成就展实施方案》。

(三)协助有关项目承办单位做好组织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协助做好本届餐博会项目承办单位中国贸促会北京分会、中国饭店协会具体承办的餐饮业采购洽谈会、教育培训展和技能大赛活动的组织工作。有条件的,可进行针对供货商的招商招展和技能大赛等的组织工作,具体办法请参见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有关实施方案。

(四)收集餐饮企业需求信息。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把餐饮企业的参会需求、用人需求以及适合集中批量采购、用品机械采购等信息收集整理后,报项目承办单位中国贸促会北京分会汇总,组委会办公室将根据参会企业的需求情况和采购信息在展览会上有针对性地安排信息发布和采购洽谈。


三、其它

(一)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市参展参会代表的组织报名工作。

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参展参会单位需按照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另文下发的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相应的参会参展准备工作和报名工作,具体事务可分别与各项目承办单位联系落实。

(二)餐博会组委会将颁发“最佳组织奖”和“最佳展台奖”。


四、联系方式

(一)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餐博会组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邓廷富 赵 涛

电 话:010-85226545,85226546 传 真:010-65135992

(二)各项目承办单位

1、成就展区、采购洽谈展区

项目承办单位:中国贸促会北京市分会

联系人:孙明辉 王菁川

电 话:010-84121433,84120989 传 真:010-84121433

2、教育培训展区、技能大赛活动

项目承办单位:中国饭店协会

联系人:张乐然 金 勇 张宪红

电 话:010-68391410,68391479 传 真:010-68391479

3、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会务接待组

项目承办单位:成都市贸易与粮食局

联系人:李 进 李传宝

电 话:028-87640551/87792554/87645779 传真:028-87649997

(三)中国餐饮业博览会网站 http://www.catering.org.cn

附表:表一、各省市重点餐饮企业参加餐博会名额分配表

表二、各省市代表团团长、联络员报名回执表

表三、餐饮企业需求信息填报表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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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忻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忻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政发〔200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忻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43号)、省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7]5号)有关要求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 、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指县公路、乡公路和通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保障投入”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 统筹安排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 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管主体,监督管理全市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 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二) 编制下达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监督、指导、考核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完成情况。

(三) 制定划分县公路养护类别,管理、调配、监督全市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 负责筹措养护经费,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监督养护经费的使用。

(三) 因严重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造成农村公路毁坏时,组织人民群众及有关部门进行抢修。

(四) 组织有关人员对县、乡、村公路的养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乡、村公路的养护情况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五) 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做好县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二)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四)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日常检查、验收。

(五)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

(六)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的配合主体,要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各村要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是:

(一) 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

(二) 组织村民搞好乡、村公路水毁抢修恢复及冬季打冰扫雪和备撒防滑料工作。

(三) 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十二条 资金来源:

(一)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资金,其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需要,每年从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日常养护。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财政资金应当逐年增加。

(三)统筹本级财政转移支付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

(四)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五)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与监管:

(一)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将养护资金足额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并设立养护资金专户,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和挤占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管和年度审计。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按照“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的要求,所有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应向社会开放,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具体规定如下:

(一)县公路大中修工程在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计划编制招标文件,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养护作业单位投标承包。县公路日常养护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时,采用议定或指定作业单位,签订养护承包合同。

(二)乡公路大中修工程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养护作业单位投标承包。日常养护可由当地农民采用分段承包、责任到人的方式投标承包。

(三)村通水泥(油)路日常养护及大中修工程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择优选择养护作业单位和个人承包。

(四)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必须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认定验收制五项制度,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包括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具体分类如下:

(一)小修保养是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路况与交通量具体情况,编制养护建议计划,加强日常养护,确保路况质量。

(三)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四)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

(五)改建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载重需要,而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健全以岗位工作(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目标管理和经济责任制,做到工作(生产)有计划,任务有指标,经济有核算,消耗有定额,劳动有考勤,操作有规程,岗位有责任,质量有检查,管理有制度。

第十七条 要加强农村公路巡查,坚持雨天巡路,发现水毁或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要及时组织抢修。不能及时抢修的,应尽快在路段两端设立警告标志或禁行标志,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十八条 对那些易水毁、难养护、路况差的薄弱路段和设计标准低、严重超龄、急需大中修处理的老油路以及严重缺桥少涵的路线,认真摸底,重点处理,逐步进行恢复完善。

第十九条 水毁防治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预防。对水毁隐患地段要主动控制,防患于未然,发生水毁未恢复的项目要调查清楚,及时设立标志,防止事故发生,并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小型水毁路基坍塌、缺口要在雨后及时恢复;发生重大水毁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并对重要公路的水毁抢修、清除冰雪等紧急任务,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动员一切可以动用的力量,进行抢险,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条 公路绿化是养路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统筹规划并符合公路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公路行道树按照谁造谁有、共造共有、收益分成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

第二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各种养护台帐,将各种养护内容,分解细化,详细记录在案,保存整齐,做到底清数明,有据可查。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公路、乡公路的路政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执行,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由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水平,严格管理,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养护工作,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作用和沿线村民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可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过超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原《忻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忻政发[2004]65号)文件废止。




王斌余案:贴标签与站好队

杨  涛


“王斌余把我们的社会撕裂成了两半”,有人在报纸这样惊呼。是的,围绕着该不该判处王斌余死刑,整个网络分成了两大阵营,相互打起了口水仗,互不相当,互相指责。
有相反的意见,并展开辩论,这在一个法治的社会,本来是一个极为正常的现象。不过,吊脆的却是,对王斌余案件的讨论,从开头就没有进入一个正常的轨道,大多数人仅仅关注的王斌余“农民工”身份的本身,因为他是一个农民工,所以他就是一个弱者,进而为弱者说话就代表着正义。换句话说,只要一个人贴上了“农民工”的身份标签,那么他所作的事情都可能是弱者在维权,支持他就意味着道德正确。至于王斌余杀死的是什么人并不重要,当时是为什么引发杀人的细节并不重要,整个杀人的过程也不重要,被杀人的四条鲜活的生命当然更不会纳入他们的视野。因为他具有了“农民工”的身份标签,所有为王斌余说话的人都有了道德上的优越感。
进而,在身份标签的强大的暗示效应面前,网络社会相当多的人开始放弃思考,放弃对于这个案件中具体细节的思考,放弃对这个案件中的法律问题的思索,放弃案件的社会的成因和对社会制度的拷问。他们开始选择在身份标签的后面进行自动的站好队,站好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个社会同情弱者的人总是占大多数,而王斌余已经由“农民工”的标签赋予了其弱者的身份,那么所有认为自己道德上应当有优越感的人都会站在支持不判处王斌余死刑的一边。当然,也有相当多的人也许本来是要从个案中的具体细节来考虑王斌余这个社会弱者在本案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但他们害怕孤单,他们害怕自己在网络社会遭人嫌弃,他们也要争取道德的优越感,于是也选择了站在支持者的一边。
曾几何时,我们看到了这种身份标签的满天飞;曾几何时,我们看到了汹涌的网络人流急不可待的站队的情形。当年,刘涌的犯罪事实罪该不该死同样对于许多人来说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贴上了“黑社会”的身份的标签,于是他可以在人们并不需要看他的具体犯罪事实时候,他就注定了应当死,人们也早就在这个标签指引下自动站好了队。尽管,这里我重申,我认为改判他死刑并没有错。
身份的标签是重要的,用这种身份的标签初步来识别一个人的社会地位是有益的,但用身份的标签而抛开具体的事实与案情,来识别具体的个人的善恶与事情的对错是可怕的,用这种身份的标签决定站队立场正确与否的标准更是恐怖的。身份的标签往往培养人一种非常简单的是非善恶的观念和标准,往往让人陷入一种非常偏执的思维,使身份与人的行为完全等同,并且一旦他们的思维形成,即使事实发展并不是其原先所说的一样,他们仍将固执已见利用各种理由来维护自己先前的观点,贴身份的标签的意识常常让人失去反思的精神。如果我们不想让我们的生活重新陷入浩劫中,请记住,“文革”期间我们的前辈做的事情,“地富反坏右”这样的标签使得他们所有的行为都被评判为都是反人民的,当然摧残这些人从精神到肉体的所有行为都认为是光荣与正确的,后来发展到极至便是“血统论”——“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
我们都不想过“文革”那种人性被摧残的生活,但是如果我们不去挖出那些让我们曾经陷入黑暗的根子和幽灵,我们很难说我们永远逃脱了那种梦魇,也很难说我们思想和社会文明有了进步。然而,眼下,我还看不到贴标签与站好队的思维有好转的迹象,随着媒体对王斌余案件报道的深入,案情越来越清楚,在一些学者也逐步修正自己一些与事实不相符的观点的同时,大多数原先支持不判处王斌余死刑的人仍然至事实于不顾,以王斌余杀死的是包工头的“狗腿子”,王斌余是梁山好汉为其强词夺理。看来,判不判处王斌余死刑真得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要扭转国人戴上有色眼镜,见人就贴标签,而后匆匆站好队的意识!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