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销售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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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销售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销售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消字[2002]第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销售属于生产环节的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据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的,有权依法对商品及经销商品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如商品质量问题属于生产环节所致,再将有关案件线索移交质检部门,追究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中的法律责任。






二○○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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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辨析

孙随勤


  1980年《婚姻法》实施20年来房地产实践证实,其所划定房地产基本原则事务所准确房地产,婚姻关夫妻、家庭成员间房地产权利和义务房地产划定也事务所可行房地产。跟着上海律师事务所国改革开放房地产深入,市场经济和社会房地产发展,人们房地产思惟观念发生了一定房地产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泛起了一些新题目,婚姻必要总结1980年《婚姻法》房地产实施经验,针对存在房地产题目,作出修正。2001年4月2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决定,颁布了修正后房地产《婚姻法》。笔者以为,修正后房地产《婚姻法》就1980年《婚姻法》来说一个显著房地产提高在于增设了无效婚姻轨制。那么什么事务所无效婚姻轨制?它在实践中如何运用呢?首先,上海律师事务所们来看一则关于无效婚姻房地产案例。



  原告吴某(1982年4月出生)与被告李某(1979年5月出生)于1999年4月经人先容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2年10月,吴某房地产父亲在其春秋不到法定婚龄房地产情况下,为吴某在黑市购得假身份证一张,吴某、李某凭此假身份证进行了结婚登记。随后,两人于2003年11月生一男孩。婚后,因吴某与单位同事刘某保持暧昧关系直至以夫妻名义公然同居,吴某于2004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又申请撤诉,但被法院裁定驳回。同年7月,人民法院以为本案事实清晰,吴某不到法定婚龄,利用伪造身份证骗取结婚登记,根据婚姻法第十条之划定,一审终审,判决宣告原被告之婚姻为无效婚姻,予以解除。



  由本案例中可以看出,无效婚姻轨制主要事务所针对违法婚姻而设立房地产一项轨制,主要目房地产在于杜绝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房地产婚姻泛起,保障社会正常秩序,事务所上海律师事务所国婚姻法立法发展房地产提高。但事务所,本案例中上海律师事务所们也可以发现一些题目,如不到法定婚龄房地产婚姻事务所否达到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房地产程度;吴某起诉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那么律师与李某房地产婚姻事务所否仍旧无效;吴某与刘某房地产以夫妻名义同居糊口房地产行为事务所否构成重婚行为等等,要解决这些题目,上海律师事务所们首先需从无效婚姻在上海律师事务所国房地产建立和发展说起。



  所谓无效婚姻(Void Marriage),即不具婚姻法律效力房地产婚姻,事务所指男女两性房地产结合因违背了法律划定房地产结婚要件而不具婚姻法律效力房地产一种违法婚姻形式。无效婚姻轨制发源于古巴比伦王国房地产《汉穆拉比法典》1,其划定事先不决婚约而结婚者,其婚姻无效。到了近现代,各国立法都婚姻关于无效婚姻房地产划定,如:1970年美国州法律全国同一委员会通过房地产《同一结婚离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房地产第207-209条划定了婚姻无效轨制房地产主要方面;1971年,英国颁布了《婚姻无效法》(the Nullity of Marriage Act 1971),对长期以来教会法庭婚姻关婚姻无效房地产法律,作了全面改革,1973年又颁布了《婚姻诉讼法》(Matrimonial Causes Act 1973),事务所目前英国法院处理婚姻无效案件房地产法律依据;此外,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瑞士、菲律宾等国都对无效婚姻作了划定。



  上海律师事务所国无效婚姻轨制房地产发展比之国外立法相对落后。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与1980年《婚姻法》均未明文划定无效婚姻轨制。196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几个题目房地产意见》(修正稿)首次提到无效婚姻,指出应"公布重婚关系无效"。而86年3月15日房地产《婚姻登记办法》中划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婚姻违背婚姻法房地产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房地产,应公布该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房地产结婚证,并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房地产,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4年房地产《婚姻登记治理条例》中虽初步确立起上海律师事务所国房地产无效婚姻轨制,但其划定婚姻无效也只能由婚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并宣告,而无法院确认和宣告婚姻无效房地产划定。所以,长期以来法院对于宣告婚姻无效房地产申请都不予受理,而根据1989年最高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房地产若干意见》房地产划定,将一些不正当房地产婚姻或本属无效婚姻房地产情形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事务所否破裂房地产尺度,导致人民法院一直以来都将涉及无效婚姻房地产诉讼按离婚案件处理,不直接公布其无效。从若干年来房地产司法实践来看,这种立法模式无疑事务所极为不科学房地产:当事人对婚姻无效房地产题目只能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哀求,由婚姻登记机关做出处理;而实际上婚姻登记机关却仅婚姻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审查房地产能力,对于婚姻房地产实体题目则显得能力不足。所以这种立法不能婚姻效房地产制裁无效婚姻房地产过错方,也不利于保护无效婚姻中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和子女房地产正当权益。



  2001年《婚姻法》在总结上海律师事务所国司法实践和鉴戒提高前辈国家相关立法经验房地产基础上,结合上海律师事务所国房地产实际情况新增了无效婚姻轨制,从而在上海律师事务所国《婚姻法》中正式确立起了无效婚姻轨制,事务所上海律师事务所国婚姻立法房地产巨大提高。从《婚姻法》第10条和第11条房地产划定可以看出上海律师事务所国无效婚姻轨制采取房地产事务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轨制并行房地产双制度结构。同时,修定亲姻法还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房地产效力、财产、子女及时效等题目做出了划定。并且在2001年《婚姻法》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又接踵出台若干相关司法解释对哀求婚姻无效、可撤销房地产主体范围、合用程序等也做出划定使婚姻无效轨制更加系统、完善。



  但同时上海律师事务所们应该留意到固然上海律师事务所国婚姻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吸取了民法轨制房地产精髓,也鉴戒了国外婚姻关这方面立法房地产经验,但因为立法时缺乏对无效婚姻轨制长期房地产司法实践经验,所以存在着不少房地产缺陷与不足。司法实践中也经常遇见立法思惟与实际情况分歧房地产情况。就本案例来说,便婚姻几个题目值得探讨。



  一、无效婚姻轨制房地产范围不够全面



上海律师事务所国《婚姻法》列举了:1、未达到法定婚龄房地产;2、重婚房地产;3、婚姻禁止结婚房地产支属关系房地产(当事人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房地产旁系血亲);4、当事人患婚姻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房地产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房地产情形作为婚姻无效房地产原因,但实践中违法婚姻房地产情形还良多,例如,上述案例中假如吴某不事务所由于不到法定春秋而制作假身份证骗取结婚证,而事务所其律师结婚登记中违背结婚程序,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房地产行为或目前泛起房地产同性恋婚姻等,笔者以为,也都应认定为无效婚姻。另外,相称一部门观点也以为,目前增加无效婚姻房地产法定情形事务所必要房地产。所以婚姻无效房地产法定情形中还应增加一项概括性房地产划定以囊括现实糊口中其律师可能导致婚姻无效房地产情形,即增加"其律师导致婚姻无效房地产情形房地产"作为上海律师事务所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五项划定,以使上海律师事务所国《婚姻法》"无效婚姻轨制"范围更加全面。



二、本案中吴某事务所否构成重婚罪



第一种意见以为,吴某与李某房地产婚姻关系已被人民法院确以为无效婚姻,说明吴某至始不受与李某房地产婚姻约束,吴某与刘某以夫妻名义公然同居,不事务所重婚,吴某也不构成重婚罪。第二种观点以为,吴某与李某房地产结婚登记,在被婚姻关机关确认无效前,吴某应受其约束,吴某与刘某公然以夫妻名义同居,属于重婚,构成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划定:"婚姻配偶而重婚房地产,或者明知律师人婚姻配偶而与之结婚房地产,处二年以下婚姻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这一划定,吴某事务所否构成重婚罪,主要事务所看吴某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公然同居时,李某事务所不事务所吴某房地产配偶。也就事务所说,吴某与李某房地产婚姻在被确认无效之前,事务所否发生法律效力。假如发生法律效力,刘某就事务所吴某房地产配偶,吴某构成重婚罪;假如不发生法律效力,刘某就不事务所吴某房地产配偶,吴某不构成重婚罪。



  吴某与李某房地产婚姻在被确认无效之前,事务所否发生法律效力?首先应该留意房地产事务所无效婚姻包括当然无效房地产婚姻与宣告无效房地产婚姻,当然无效婚姻无须经由法院宣告婚姻即为无效,宣告无效房地产婚姻必需经由法院宣告才能确定其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后为自始无效。上海律师事务所国《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三条指出,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可见上海律师事务所国采用房地产事务所宣告无效婚姻而不事务所当然无效婚姻。所以吴某与李某房地产婚姻在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前事务所不能确认其无效房地产,故应以为其婚姻效。其次,要看婚姻登记房地产性质。婚姻登记事务所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当事人房地产结婚行为予以认可,事务所一种行政许可。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书房地产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具婚姻确定力和拘束力房地产特点,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对相对人具婚姻约束力,相对人必需遵守和听从2。行政行为这一特点,说明婚姻登记机关准许吴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并颁发结婚证,在没婚姻被婚姻关部分依法确认无效前,事务所发生法律效力房地产,对吴某与李某具婚姻约束力,从法律角度上讲,李某就事务所吴某房地产配偶。另外上海律师事务所国婚姻法划定房地产无效婚姻轨制事务所一种民事法律轨制,它只划定了婚姻无效之后房地产民事法律后果,调整房地产事务所当事人之间房地产身份关系,无效婚姻仅对当事人来讲,双方自始不具婚姻夫妻身份。而上海律师事务所国刑法划定房地产重婚罪,侵犯房地产客体事务所一夫一妻房地产婚姻轨制。所以,吴某与李某婚姻在被婚姻关部分确认无效前,又与刘某公然以夫妻名义同居,事务所对上海律师事务所国一夫一妻房地产婚姻轨制房地产公开挑战,属于重婚,构成重婚罪。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依据《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9〕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遵循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

(四)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五)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六)医疗保险各类保障制度相互衔接。

第三条 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三)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四)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五)特殊人群医疗保障;

(六)城市医疗救助。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可以直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的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已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不得同时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第五条 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基金管理。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职工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和全市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的指导、管理。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辖区内的职工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第七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全额缴纳。

(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个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

(二)缴费基数的核定。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以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高于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以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三)确属无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可以先建立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账户,缴费率为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5%。

(四)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月申报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依据巴中市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口径计算。

第九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相互转接。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转非居民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医疗保险。

第十条 参保单位分立、合并、重组、转让、终止时,必须先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企业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在清算资产时应先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并按全市退休人员上年度人均医疗费实际支出,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参保人员连续缴费年限不得低于20年。用人单位职工和个人参保时起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止,连续缴费年限低于20年的,在初次参保时,应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同级财政部门逐步增加工作经费的投入,对征收职工医疗保险费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比例划入部分组成。

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45岁以下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45岁以上(含45岁)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5%计入职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按本人年退休金的3.5%计入个人账户,本人年退休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按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5%计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后,其余部分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四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职工和个人初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参保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之日起计入。

第十七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必须符合《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因病治疗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付。个人账户也可以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自负的部分。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因病治疗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参保人员患病需长期依靠药物治疗的,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门诊特殊疾病分为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和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

(一)参保人员患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因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5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患有并治疗两种以上的第一类特殊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不变。

(二)参保人员患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的,因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70%。

(三)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为二甲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一)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45岁以下80%,45岁及以上85%,退休人员90%。

(二)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的住院(含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2011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4万元,以后每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程序报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纳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第二十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700元;二甲医疗机构500元;二乙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及未达到等级的医疗机构3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市外医疗机构700元。参保的退休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在此基础上依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200元。患精神病、艾滋病的参保人员以及80周岁以上老人,不计算住院起付标准。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含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发生的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诊疗项目,由个人自付10%后,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五章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二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由各级财政预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二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补助基金的筹集及标准。

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补助基金筹资标准为上年度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年工资总额的2%,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报销。

(一)国家公务员因病住院(含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剩余部分扣减二甲医院起付标准,由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报销6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含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为2万元。

(二)国家公务员患门诊第一类特殊疾病,因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剩余部分由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报销6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

第二十八条 医疗照顾的人员在门诊和住院治疗时享受医疗费用补助。医疗照顾人员包括在职和退休的副厅级以上干部以及省委、省政府规定享受同等医疗待遇的人员。各县(区)不得自行扩大医疗照顾范围。

第二十九条 中央、省驻巴单位的国家公务员,由单位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其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条 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同时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一条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用人单位按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为本单位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个人参保的由个人自行缴纳。

第三十二条 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含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报销后,剩余部分扣减二甲医院住院起付标准报销8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第七章 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不超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额的30%为参保人员建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经办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

第三十五条 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及标准。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含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合计支付超过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6倍以上部分(2011年为14万元),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90%的比例赔付。

第三十六条 一个自然年度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额为20万元。



第八章 特殊人群医疗保障



第三十七条 特殊人群包括:老红军、离休干部及其遗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第三十八条 特殊人群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一)离休干部按每人80000元标准,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或逐年筹集。出现超支的,由同级财政补齐。

(二)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遗孀无固定收入,只享受定补的,医疗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划拨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三)离休干部遗孀无固定收入,只享受定补的,由原供给单位按每人70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

(四)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有工作单位的,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无用人单位的或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由抚恤关系所在地民政部门统一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安排资金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代收代缴。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个人缴费部分确实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帮助解决;用人单位无力解决或无用人单位的残疾军人,经当地民政、社会保险行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当地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第三十九条 特殊人群医疗保险费的报销。

(一)老红军和离休干部因病治疗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二)老红军、离休干部遗孀因病治疗发生的符合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门诊个人账户和门诊特殊疾病)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三)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因病治疗发生的符合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因病治疗发生的符合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按60%给予医疗补助。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因病治疗发生的符合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完后,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按80%给予医疗补助,五、六级残疾军人按60%给予医疗补助。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最高补助限额为2000元。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所在单位予以支付;无用人单位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标准列入医疗补助,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支付,所需医疗补助资金列入残疾军人所在地当年财政预算。



第九章 医疗救助



第四十条 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通过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对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人员中的救助对象给予适当救助。

第四十一条 通过财政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为参保人员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各级财政每年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救助基金公开募捐活动,保证医疗救助资金的募集。

第四十二条 医疗救助的对象。

(一)患癌症等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的参保人员。

(二)长期患病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参保人员。

第四十三条 医疗救助标准。参保人员中的救助对象按各项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后,对个人负担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的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个人负担部分。



第十章 医疗服务及费用结算管理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病就医、购药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年度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员因病在市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因病在市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凭结算收据等原始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第十一章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基金利息收入;

(三)收取的滞纳金;

(四)政府补助资金;

(五)个人账户转移收入;

(六)社会捐赠;

(七)其他收入。

第四十七条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

(一)收支计划。职工医疗保险费年度征收支出计划,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下达的职工医疗保险目标任务编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收入缴存和基金划转。职工医疗保险费按属地原则,由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和申报用款计划。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全市征收的医疗保险费汇总缴入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并将其支出转拨至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

(三)基金支付缺口的弥补。市本级和各县(区)完成职工医疗保险费当年征收任务后出现支出缺口的,由统筹基金弥补。未完成当年征收任务而出现支出缺口的,由同级财政补齐。

第四十八条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特殊人群医疗费用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险基金,要单独建账,分别核算,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全市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基金预、决算,按季进行基金运行分析。

(三)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存储情况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经办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四十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和基金征收、支付、存储以及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相关的其他业务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稽核制度。严格加强对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缴费情况的稽核工作。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的,按《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