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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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修改后)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岐山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的决定

  现决定对《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乘客带领一个身高不满1.2米的儿童乘车,儿童免票;带领两个以上身高不满1.2米的儿童乘车,一个儿童免票。”

  二、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月票限当月按照规定的次数使用。”

  三、删去第六条第(三)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6年8月20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正并对第六条项的顺序作调整后,由市交通委员会重新公布。



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的使用管理,维护乘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务员,应当对乘客主动售票,认真验票;对不照章购买和使用车票的乘客,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客,均须照章购买和使用车票,并接受乘务员验票。

  第四条 乘客乘车必须按下列规定购买车票,凭票乘车:

  (一)按所乘路程的票价购票。禁止不购票或者使用废票乘车,禁止超过票价有效路程乘车。

  (二)乘客带领一个身高不满1.2米的儿童乘车,儿童免票;带领两个以上身高不满1.2米的儿童乘车,一个儿童免票。

  (三)携带行李、物品超过一个座位面积的,应当加购一张车票。

  (四)车票限当次乘车有效,因特殊情况,由乘务员安排换乘的,所购未过站车票有效。

  (五)车票售出,不予退票。

  第五条 乘客乘车使用月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月票限当月按照规定的次数使用。

  (二)严格按照月票的有效期限和种类使用月票,不持月票乘车的,照章购买车票。禁止使用过期月票和涂改、伪造的月票。

  第六条 乘客下车前不购车票的,视为无票乘车。无票乘车或者不按本办法购票和使用月票的乘客,须按下列规定补交票款:

  (一)超过票价有效路程乘车的,按超过的路程票价补票。

  (二)不购票或者使用废票乘车的,市区线路补交票款5元,郊区线路补交票款10元。

  (三)使用过期月票的,从票面月份的次月l日起至发现日止,每日补交票款2元,但补交票款的总额不超过300元。

  (四)使用其他证件冒充月票以及冒用他人月票的,补交票款150元。

  (五)使用涂改、伪造的月票的,补交票款300元。

  第七条 不按规定购买车票或者使用月票的乘客补交票款后,乘务员须按所补票款额出具补票凭证。

  第八条 不按规定购买车票或者使用月票的乘客,拒绝补票或者拒绝乘务员验票,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0年12月26日批准,市公共交通总公司1991年1月1日公布的《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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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山美水库流域管理和保护的规定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山美水库流域管理和保护的规定的通知


泉政文〔2003〕81号

南安市、永春县、德化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山美水库流域管理和保护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山美水库流域管理和保护的规定

泉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二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山美水库流域管理和保护的规定


山美水库是我市最大的一座集灌溉、防洪、供水、发电等综合利用的大型水利枢纽工程,自1972年建成投产以来,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山美水库库区管理和水源保护,确保水库安全运行,改善山美水库流域水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山美水库流域,系指山美水库库区、桃溪、湖洋溪流域。
二、山美水库流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水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县(市)长、乡(镇)长应保证交接断面水质达到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同时将此项工作列入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三、山美水库流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山美水库污染治理方案》的要求,加强宣传教育和执法监督检查,依法行政,把山美水库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工作计划,积极采取有利于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
四、山美水库流域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把好源头关,防止新上有污染的建设项目;要根据《山美水库污染治理方案》制定的总氮、总磷削减计划,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削减目标的实现。
一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建设排污口并设立显著标志;必须按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申领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
各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节约用水,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五、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的监控,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以及桃溪、湖洋溪两岸外延5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治理达标排放。
六、山美水库流域内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高污染和假冒伪劣农药。市、县农业部门应积极推广普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配方施肥新技术,建立农药残以及配方施肥新技术,建立农药残留污染监测检验与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七、山美水库流域内的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库区内船舶的管理,坚决取缔“三无”船舶。水库区域内的乡村船舶,由水库沿岸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负责管理,履行乡村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禁止船舶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和倾倒船舶垃圾。库区现有船舶应符合船舶检验部门的要求,使用较低污染的动力;任何船舶不得在水库中冲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将残物排入水库;船舶在修造作业时,应设置围油栏,防止油污染。
八、在山美水库流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的洗衣粉、洗涤剂、清洁剂等洗涤清洁用品,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物;禁止建设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土法生产农药、小型电镀以及生产石锦制品、放射性制品等重污染行业项目;禁止建设年产5000吨以下的小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以及生产方式落后的炼焦、炼硫企业;禁止建设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
九、在山美水库流域水体内禁止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将含有汞、镉、砷、硌、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禁止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十、在山美水库流域内未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城镇,下列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排水量超过60吨的旅馆设施、娱乐服务设施;日排水量超过100吨的生活住宅小区;日排水量超过100吨的高层写字楼、综合楼、住宅楼。
十一、根据《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规定,山美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如下:
(一)管理范围:
1、南安市九都镇、码头镇的水库征地线98.58米高程以下;永春县东平镇、东关镇水库征地线98.78米高程以下(以上高程为黄海高程);
2、从井角起沿分水岭(现有防火路)至大坝轴线右岸山脊线相交的山地3817亩;
3、坝区工程、坝区防汛公路、管理处生活区等共950亩;
4、大坝、溢洪道挑流鼻坎至山美大桥的河道。
(二)保护范围:
1、山美水库库区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至一重山脊的山坡;
2、水库的坝区工程、坝区防汛公路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至一重山脊的山坡;
3、管理生活区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内;
4、山美大桥至下游100米范围内的河道。
十二、在水库、大坝、溢洪道、电站厂房、变电站等工程建筑物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任何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禁止在水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航运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山美水库流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库大坝、溢洪道、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和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等。
十三、禁止在山美水库库区内围垦。已经围垦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
十四、山美水库大坝坝顶通道木材禁止载重车辆通行;坝头禁止除水库管理和保护船只以外的船舶依靠和装卸、堆放各种货物,特别是木材、马尾松、毛草等易腐物资。若有特殊情况的,应事先与山美水库管理处联系,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场所停靠、装卸货物。
十五、严禁在山美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盗伐和破坏山林、果树、花草等及严禁陡坡开荒,以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十六、山美水库库区内的渔业资源由水库管理部门负责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该水域从事渔业生产。严禁在水库偷捕鱼、毒鱼、炸鱼、电鱼。禁止在水库库面放养家禽。严禁水库网箱养殖。
十七、向山美水库设置和扩大排污口的,建设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申报之前,应当取得泉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岸坡、沟渠堆放和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
十八、凡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山美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向泉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十九、在山美水库库区开采砂石等活动,应经水库管理部门审核,报泉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十、违反本规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本规定由泉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发〔2006〕69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我局编制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中医药继续教育“十一五”规划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中医药继续教育“十一五”规划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中医药(包括民族医药)行业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严峻的挑战。为了切实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全面提高中医药队伍素质,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人才保障,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十五”期间,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管理进一步加强,已初步建立起全行业的继续教育管理网络。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法规和制度逐步健全,保证了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健康发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内容不断丰富,形式更加多样化,以各类专门人才培养为主要任务的专项继续教育有了较快发展,如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等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地推进了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规模和实施领域继续扩大,教育质量和效益有一定的提高,“十五”计划提出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覆盖率和中医药人员受教育率的主要指标基本实现。
但是,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不平衡,农村、城市社区和西部一些地区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仍是薄弱环节;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网络尚不健全,相关制度和配套措施尚不完善,管理不够规范;中医药继续教育内容、形式和途径还不能完全适应培养各类中医药人才的客观需要,教育质量和效益有待提高;经费投入不足,基地建设进展不快,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网络尚未建立。这些都有待于“十一五”期间逐步改进和加以解决。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十一五”时期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以提高中医药队伍整体素质、增强继承与创新能力为出发点,重点加强高层次中医药人才和农村、城市社区中医药人才培养,全面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十一五”时期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特色、继承创新。中医药继续教育必须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走突出自身特点的发展道路。要遵循中医药学术特点和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构建具有行业特色的继续教育模式。要把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落脚点放到增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中医药继承与创新能力,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上。
(二)统筹兼顾、协调发展。要统筹不同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实行以开展各类继续教育项目为主要形式的学分制继续教育与以专门人才培养为主要任务的专项继续教育并举,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中医药人才的培养。要统筹兼顾城市大中型医疗机构继续教育与农村及城市社区基层医疗机构继续教育、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基层人才培养、中医人才培养与中药人才培养,促进协调发展。
(三)行业管理、条块结合。要健全各级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完善管理体系,加强行业对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要加强行业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取得多方的支持与指导,逐步完善行业管理与地方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四)联系实际、讲求实效。要紧紧围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需要,紧密联系各类中医药人员的工作实际,增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要加强质量监控和效果评价,实现中医药继续教育规模、数量与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
三、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十一五”时期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
在“十五”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的基础上,中医药继续教育规模继续扩大,实施领域进一步拓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运行机制比较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得到加强,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2.分类目标:
规模继续扩大。全面实行学分制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县级中医医院比率达到90%;中医药医疗机构中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学分的比率达到85%(西部、边远地区达到60%)。
实施领域进一步拓展。巩固和扩大高层次中医药人才培养成果,继续开展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和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等工作。开展临床中药师和中医护理人员的专项培养。拓展农村和城市社区中医药人才培养范围。开展各层次中医药人员必修内容的培训,提高运用中医药传统理论和方法进行中医药服务的能力。大力开展特色疗法、适宜技术等专项技能培训,更好地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建立健全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和效益评估制度,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提高各类继续教育项目和各种人才培养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推进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运行机制比较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基本建立,管理机制、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全行业继续教育信息化管理体系,60%以上的省(区、市)实施计算机网络管理。
(二)“十一五”期间中医药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
1.推进各级各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丰富中医药继续教育内容,积极探索中医药继续教育新形式,大力开展现代远程继续教育,不断推进学分制继续教育工作。“十一五”期间重点开展中医经典理论培训、临床中药知识与技能培训以及中医药管理知识的培训。
2.加强高层次中医药人才培养。继续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在总结前三批继承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第四批继承工作,培养1000名高层次中医药人才。开展第二批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养200名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启动西医师学习中医高级研修班,培养100名能应用中医药理论和方法解决临床问题的高层次临床人才。结合重点学科建设,培养400名中医药学科带头人。
3.突出农村和城市社区中医药人才培养。开展县级中医医院专科(专病)技术骨干培训项目,培养专科(专病)技术骨干5000名。继续实施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项目,到2007年,培养2万名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开展乡镇卫生院中医特色优势培训项目,计划培训4万名中医特色优势技术骨干。根据《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国中医药发〔2006〕15号),开展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继续总结和推广农村基层优秀中医成才规律与临床经验。开展城市社区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对其他城市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进行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满足城市社区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4.加大中医药专项知识与技能培训力度。开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中医临床传统技能等专项培训。强化中医药人员防控传染性疾病、防治重大疾病能力培训,强化中医药人员医德医风、医学伦理、中医药法律法规等知识培训。
5.抓好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强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教材建设,改进考核办法。
6.建立健全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网络。依托现有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等机构,加强各层次各类别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十一五”期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先期建设一批局级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并陆续建设一批局级农村、城市社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需求,建设一批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提高对中医药继续教育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增强发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建立健全各级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组织,逐步完善管理网络。加强行业与地方有关部门的沟通,积极营造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完善机制,为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提供政策保障。积极推进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法规建设,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运行机制,重点强化对受教育者的激励机制和对实施继续教育单位的约束机制。加强理论研究,探索中医药继续教育新机制。定期对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认真落实中医药继续教育与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聘任、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等密切结合的有关规定,并把单位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情况作为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三)规范管理,为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统计制度、评估制度。强化对中医药继续教育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定评估指标,加强质量监控。疏通管理渠道,创新管理手段,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构建中医药继续教育信息管理体系,及时掌握并监督各地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实现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四)增加投入,为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提供经费保障。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渠道筹集中医药继续教育经费。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担负起对中医药人才培养的责任,逐步增加对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经费投入。各中医药机构要切实把中医药继续教育作为增强单位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确定继续教育的经费投入比例,并随着业务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中医药人员是继续教育的直接受益者,也应当承担部分费用。鼓励社会各界筹集中医药继续教育资金,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资金筹集使用的良性机制,确保中医药继续教育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