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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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船舶工业产业政策,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行为,拓宽造船企业的融资渠道,促进全省船舶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船舶工业优先扶持的重点企业、重点船型所涉及的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是指船舶所有人将建造中的船舶作为担保物抵押给抵押权人进行融资的行为。抵押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

  本办法所指抵押权人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商业银行等。

  第四条 山东省国防科工办负责牵头研究协调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定期向山东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通报省内船舶建造企业船舶建造计划;研究制订支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政策,定期向有关部门推荐山东省船舶工业优先扶持的重点企业名单及重点船型情况,引导实施建造中船舶抵押的方向;配合有关部门引导、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实现的船舶交易市场。

  第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外经贸政策和金融政策,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为造船企业融资;外贸公司、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参与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活动。

第二章 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

  第七条 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抵押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国家或地方发展规划,属于山东省国防科工办推荐的重点企业;

  (二)抵押人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信用等级符合融资机构要求,无不良经营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等;

  (三)抵押船舶属于山东省国防科工办公布的重点船型;

  (四)抵押人具有建造抵押船舶船型或类似船型的业绩;

  (五)抵押人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

  (六)抵押船舶的评估应由融资机构(抵押权人)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并出具有效的关于船舶总价值和建造中船舶抵押时价值的评估报告;

  (七)建造中船舶的抵押评估价值最高不超过该船的合同价值;

  (八)融资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抵押人应当向融资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融资申请书;

  (二)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贷款卡;

  (三)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和董事会决议;

  (四)近3年经审计财务报表和附注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和报告。如果企业成立未满3年,则应提供自成立之日起所有的年度财务报表、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报告;

  (五)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

  (六)船舶建造合同文本;

  (七)船舶建造保险文件;

  (八)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九)项目现金流量表;

  (十)建造中船舶归属抵押人的证明文件;

  (十一)融资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主要程序:

  (一)抵押人向融资机构提出申请;

  (二)融资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三)融资机构予以调查,撰写调查报告,拟订融资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融资机构进行内部审查和审批;

  (五)抵押人与融资机构签订融资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登记;

  (七)办理融资。

第三章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十条 抵押人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管理机构登记,具备法人资格;

  (二)抵押人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

  (三)整体建造的船舶已经处于安放龙骨或相似建造阶段。分段建造的船舶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且处于建造阶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首先办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申请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名称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三)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适用于委托办理);

  (五)由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开工证明;

  (六)按分段建造方式的,提交由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完成至少一个分段的证明;按整体建造方式的,提交由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上船台证明;

  (七)由船舶设计部门出具并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吨位证明及拟建成船舶的船舶登记相关技术数据证明;

  (八)船舶建造合同(如该合同是英文的,应提供由资质翻译机构出具的中英文对照文本);

  (九)船舶建造合同中有关于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在交船前属于申请人的明确条文,或船舶建造合同的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属于申请人的归属证明;

  (十)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总布置图(参考文件);

  (十一)5张以上船舶照片(不同分段或不同角度);

  (十二)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办理);

  (四)山东省国防科工办出具的意见;

  (五)船舶建造合同(如该合同是英文的,应提供由资质翻译机构出具的中英文对照文本);

  (六)《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七)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建造进度证明文件;

  (八)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九)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同意的建造中船舶价值评估报告及双方确认的文书;

  (十)被抵押的船舶龙骨或分段、设备及其他构件的照片;

  (十一)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二)船舶订造人明示同意申请人设立船舶抵押权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后,抵押人应将船舶抵押及抵押权登记情况及时报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定期向建造地和登记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被抵押船舶的建造进度。同一船舶不得重复抵押或超值抵押。

  第十四条 设置抵押权的船舶在解除抵押以后,所有权人应及时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注销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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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治超”符合《行政强制法》
作者:宋飞

曾经有一段时间,对车辆超载与超限的区别不是十分清楚。后来才搞清楚,车辆超载是指车辆运载的货物重量超过行驶证的核定载质量,而车辆超限是指车辆的轴载质量、车货总质量或装载总尺寸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常见的表现形式是擅自改变车厢长度或挡板高度等改装营运货车的行为。
而据统计,70%的道路安全事故是由于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50%的群死群伤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二是严重损坏了公路基础设施。超限超载车辆的荷载远远超过了公路和桥梁的设计承受荷载,致使路面损坏、桥梁断裂,正常使用年限大大缩短,不得不提前大中修。全国公路每年因车辆超限超载造成的损失超过300亿元,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额损失。三是导致了道路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以竞相压价承揽货源,以超限超载来获取利润,超的越多,赚的越多,形成了“压价→超限超载→运力过剩→再超限超载”的恶性循环,正常使用年限在10年左右的货运车辆2至3年后即报废。四是造成车辆“大吨小标”泛滥。为迎合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需求,一些汽车生产厂商竞相生产“大吨小标”车,一些汽车改装厂和修理厂也纷纷非法改装车辆,影响了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上述问题说明,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造成道路运输市场扭曲,诚信水准下降,严重损害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阻碍了现代道路运输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也严重危及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由于夜间能见度低,所以在夜间检测车辆很难辨认来车是否超限。一些超载超限车辆车主和司机利用夜幕掩护,逃避超限检测、强行闯卡、阻挠执法。于是夜间“治超”,就显得势在必行。
现在新出台的《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这一条文似乎是不允许治超人员在晚上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行政强制的。但是,仔细阅读这部新法第二条、第九条和第十二条,即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
我们不难发现:《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的禁令并不包括“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也就是说治超人员在夜间对超限超载行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下挡板后查封车上货物、暂扣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应该是合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的。由此可见,行政强制法的出台不光在治乱,也在治软!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规划控制区统征土地安置补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规划控制区统征土地安置补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1995)78号
1995年8月31日


城、郊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市区规划控制区大片统征土地农民安置问题,经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设立安置补助基金。现将《市区规划控制区统征土地安置补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区规划控制区统征土地

安置补助基金管理办法

一、妥善解决市区规划控制区大片统征土地农民安置问题,根据全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决定(草案),决定在统征土地依法支付补偿费后,市政府从出让金中切一部分资金作为补助基金。

二、安置补助基金按市区规划控制区土地出让金市留部分(除市土地局业务费)的10%提取。

三、安置补助基金作为大面积统征土地劳动力安置的补助基金,由市土地局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财政专户储存, 一般每年支付一次,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四、被统征土地村庄申请使用安置补助基金,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劳力安置项目,经所在地乡(镇、办事处)和城、郊区政府审查后报市土地管理局,由市国土收益领导组批准使用。

五、安置补助基金由市财政、审计和城、郊区政府监督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违者按《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处理,个人非法占用的,以贪污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