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程序检察机关举证责任及规则的理解与适用/罗朝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18:08   浏览:97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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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程序检察机关举证责任及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罗朝栋


2002年4月1日生效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当事人一、二审举证责任及规则作了一系列祥细规定,但对民事抗诉程序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及规则仅是作了简单规定,审判实践中不易于操作,常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笔者试就此作一些粗浅探讨。
一、明确民事抗诉程序检察机关举证责任及规则的意义。
1、规范民事抗诉程序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及规则是审判方式改革发展的需要。
从八十年代末开始,人民法院就不断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积极推行“直接开庭”审判方式,由法官“纠问式”的审判模式向当事人“诉辩式”的审判模式转变。取代的审判模式重在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淡化人民法院收集证据职能。该审判模式严格规定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时,才能由人民法院进行收集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由于举证不能、举证不足,或放弃抗辩权,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正是依此证据规则开展审判工作的。法院所查明认定的事实,只可能是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难以完全一致。按这种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在民事抗诉程序中检察机关也必须遵循这一举证规则。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提起抗诉,没有遵循这种举证规则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的。有的甚至过多动用公权,为一方申诉人谋利,收集有利于改判证据,片面追求抗诉改判率,以致使对方当事人处于弱势无助状态。这种抗诉方式,是极不可取的。它不但破坏了当事人民事诉讼权的平等,也损害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依法保护,既不利于解决纠纷和矛盾,还会影响到其自身的司法形象。检察机关给民行监督部门下达抗诉改判率的指标,致使部分检察人员违反证据规则取证。它与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和规范人民法院或检察机关取证职能是不相适应的,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当事人滥用诉权,不利于维护人民法院司法公正和裁判稳定性。因此,有必要对检察机关抗诉程序举证规则予以明确规定,这样,既可以确保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防止抗诉权力扩张和滥用,减少因当事人不行使上诉权、抗辩权而缠绕司法部门申诉不断现象发生,也有利于审判工作的开展。
2、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启动抗诉程序时可以收集证据。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程序,进行收集证据这项职能,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笔者认为,这属于再审过程中举证情形之一,《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对“新的证据”的定义,提供时间等作了明确规定,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本规定施行后受理的再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的,适用本规定”。除此,还可以参照人民法院收集证据职能进行操作。只要法院不履行收集证据职能的,检察机关就可以依法行使监督,履行收集证据职能,其所收集的证据,法院应当予以认定,这符合《若干规定》立法原意。
3、规范民事抗诉程序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及规则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自身发展的要求。
从《若干规定》条文直观上看,对于检察机关抗诉程序中取证,法院能否予以采信,实践中确实不易把握。这就需要对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及规则进行更为具体的规定,这样才有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目前而言,依照《若干规定》进行深入理解与适用,这是对当事人诉权保护的一种补救措施,完全符合证据规则自身发展的要求。如果在民事抗诉程序中,对检察机关举证不引入证据规则作为评判标准,势必会给当事人带来有机可乘,也会严重影响到法院裁判的稳定性。
二、民事抗诉程序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及规则。
1、检察机关举证责任的含义。
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是指检察机关为了支持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民事诉讼抗诉程序中,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与对立当事人是平等的,它提出抗诉的目的是为了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因此,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的性质与当事人所负的举证责任基本相同。它仍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参与民事抗诉诉讼活动。但是,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有其特殊性。即它是在人民法院依法不履行收集证据责任的时,在收集证据许可范围内,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情况下而承担的一种民事诉讼法上的责任。换言之,它产生的前提不同。鉴此,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的表现形式应为调查取证。这样规定,既有利于调动检察机关和当事人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使人民法院迅速查明案情,及时审结案件,又可防止当事人滥用抗诉权和检察机关在举证时被当事人所左右或无所适从。
2、检察机关举证规则。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要求,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诉讼活动中,以调查取证方式来落实举证责任。根据抗诉案件的特点和民事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要求,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范围应有所限制。笔者认为,此可称之为有限的调查取证。具体而言,即: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监督职权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启动民事抗诉程序。
1、是对于涉及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不依法履行证据收集职责的。
2、是对于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人民法院依法不履行证据收集职责的。
3、是对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后,没有得到准许的。
4、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不全面的、不客观的。
简言而之,就是人民法院不履行证据收集职责的,检察机关就可以依法行使监督权,进行收集相关证据。
三、民事抗诉程序检察机关举证规则的适用。
1、举证责任的分配。
与有限的调查取证举证原则相对应,分配检察机关举证责任时,首先,应遵从民诉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其次,应注意:一是必须在涉及公共利益,违反审判程序,人民法院不履行调查收集证据职能范围内承担举证责任;二是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检察机关无需举证证明。除此之外,检察机关没有任何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
2、检察机关收集证据的启动。
当事人因举证时限内举证不能、举证不足,或者为了逃避诉讼费用负担,不行使上诉权,在判决文书生效后,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对于这种情形,检察机关在受理申诉时应进行全面审查,一要查看是否有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二查要看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三要查看当事人申请取证是否属于检察机关收集证据范围。如果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且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的,可直接驳回当事人的申诉,检察机关无需启动证据收集程序。
对于涉及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和对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人民法院不依法履行证据收集职责的。检察机关对此可以依法行使监督,直接启动证据收集程序。对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后,没有得到准许的;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所收集的证据不客观、不全面的。当事人在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诉状之后,必须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调查取证申请,同时申请书应当载明法院不履行取证职责情形的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请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需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所要证明的事实。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证据收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启动证据收集程序。检察机关对申诉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告知申诉人。除此之外,检察机关随意启动证据收集程序,进行证据收集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异议,再审中人民法院亦可不予质证。
3、检察机关的举证时限。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程序,其调查收集证据的期限,笔者理解,有三个时间阶段。第一个时间段为启动抗诉程序之后至法院再审立案之日止。这里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和最高检司法解释,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再审的,从检察机关决定受理后,至法院再审立案止,检察机关可以依证据规则进行调查取证,解除生效的婚姻关系判决应予除外;另一种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发现有抗诉情形之一提出抗诉的,从发现之日起,可以依据证据规则进行调查取证。第二个时间段是从法院决定再审之日起至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之前,这一时间段检察机关也可以依照检察机关收集证据规则进行取证。第三个期间是进入再审后,法院所指定的举证期间,检察机关可以按照再审举证规则进行操作,超期限举证的,当事人可提出异议,法院应不予质证。
此外还要注意,如果是程序上问题启动再审的,包括当事人在内必须给足三十日举证期限;如果是事实认定问题启动再审的,法院可以依照再审程序,视情况而定举证期限;如果仅是法律适用问题启动再审的,法院无需为检察机关和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
4、关于检察机关举证法院质证和认证问题。
检察机关启动抗诉程序,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如果在检察机关取证范围之内,法院应当按照再审程序予以质证、认证,检察机关若超脱证据规则进行取证的,当事人可不予质证,法院可不予采信。
实践中,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以司法建议书形式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并提供相应新的证据。对于这种情形,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只要在检察机关监督取证范围,即属于违反国家公共利益或违反审判程序的证据,符合启动再审条件的,法院再审立案后,应当按照再审程序予以采信。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罗朝栋(http://fjlcd.cctv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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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查处第三批违法游戏产品等事项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查处第三批违法游戏产品等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加大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打击违法游戏经营活动,规范游戏市场经营秩序,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经调查取证,现决定开展第三批违法游戏查处工作。

一、下列游戏产品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宣扬淫秽、赌博、暴力等违法内容:

1、《终极刺客2:沉默杀手》

2、《恐惧杀手》

3、《性感扑克》(手机游戏)

4、《傲世onLine》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通信、工商等有关部门对传播上述违法游戏(包括各种升级版本)的网站、场所进行检查,一经发现,立即查禁、收缴或责令停止提供,并根据线索,追根溯源、严查彻究,依法予以处罚。凡发现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上述游戏的,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从严处罚。

二、下列单位运营的国产网络游戏产品逾期未报文化部备案,有关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1、地球文明 (北京明诺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战国英雄 (深圳市宝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3、星际家园 (西安纷腾互动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4、华夏online (深圳市网域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

5、流星学园 (河南商丘智通网络公司)

6、圣战 (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游戏中心)

三、下列单位非法提供网络游戏“私服”、“外挂”及相关资讯,有关省、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依照《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1、中国私服排行榜网站: http://www.c5c.cn

(IP地址:218.25.214.207 辽宁)

2、中国私服排行榜精品站:http://www.cn4f.cn

(IP地址:202.102.245.100 河南)

3、千寻私服排行榜: http://www.7wgame.com http://www.qx1000.com

(IP地址:222.137.116.41 河南)

4、中国外挂网:http://www.77wg.com

(IP地址:61.151.239.15 湖南)

5、外挂999: http://www.wg999.com

(IP地址:219.153.1.154 湖北)

6、外挂X8: http://www.wgx8.com

(IP地址:61.143.210.237 陕西)

7、魔兽世纪外挂: http://www.wgwow.com

(IP地址:218.104.136.227福建)

8、封神先锋: http://www.33225.com

(IP地址:61.152.105.133上海)

9、封神啸天: http://www.fsheler.com

(IP地址:61.129.65.194上海)

10、冒险王外挂 http://www.mxwg.com

( IP地址:220.166.63.61 四川)

11、嘟嘟传奇: http://www.914f.com (IP地址:202.103.176.104广东。其中,嘟嘟在 线服务器IP:202.103.176.107 广东、北国风光服务器IP:218.7.120.68黑龙江、王者归来服务器IP:211.157.35.88 北京市)

四、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发现上网消费者下载、安装或者使用上述违法游戏而未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的,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严查处。

五、请各地文化行政部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举一反三,依法行政,对含有违法内容的各类游戏产品坚决予以查处;对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按照《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查处。要将行政处罚和技术监管结合起来,对提供上述违法游戏的网站通过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在网吧中予以封堵。请各地及时将查处情况报告我部文化市场司。

六、各地要加强网络游戏比赛活动的监管。举办全国性的网络游戏比赛(含电子竞技)活动须向文化部备案,举办地方性的网络游戏比赛(含电子竞技)活动须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凡从事包括电子竞技在内的网络游戏比赛活动单位应当取得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比赛活动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用于比赛的网络游戏产品应当经文化部的内容审查或备案。凡未取得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比赛活动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擅自从事包括电子竞技在内的网络游戏比赛活动,应依照《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包括电子竞技在内的网络游戏比赛活动中使用的网络游戏产品,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或备案的,应依照《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个体饮食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个体饮食业户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促进个体饮食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饮食业户、是指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馆、冷食摊点等各种饮食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个体饮食业户应当依照本办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个体饮食业户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处悬挂:
(一)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举报电话牌。
第五条 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饮食店铺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条件或者设施;饮食摊点应当有防尘、防蝇、消毒、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条件或者简单设备;
(二)与有毒、有害物及其存放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
第六条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器皿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二)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饮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用具没有条件消毒的,应当使用一次性用具;
(三)直接入口食品的小包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第七条 生熟食品应当分开贮存,加工、处理生熟食品的工具应当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第八条 个体饮食业户从业人员应当持健康证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销售工具,不得用手接触食品。
第九条 个体饮食业户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第十条 个体饮食业户制作、销售食品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变质的、被污染的,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原料制作食品;
(二)使用非食品原料,或者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制作食品;
(三)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四)在食品中加入药物,但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药物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五)使用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作食品;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个体饮食业户不得出售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的食品;
(二)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
(三)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食品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四)过期、失效、变质的食品;
(五)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食品;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十二条 个体饮食业户销售的食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在消费者购买食品之前向其提供价目表。售出的食品必须价实量足。个体饮食业户提供服务,其服务的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
第十三条 个体饮食业户应当依法向购买其食品或者接受其服务的消费者出具单据。
第十四条 个体饮食业户应当文明经营、热情服务,不得强行拉客,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个体饮食业户不得利用经营场所从事色情、赌博等违法活动。
第十六条 个体饮食业户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登记注册的主要登记事项,不得转让、出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建立值班制度,加强对个体饮食业户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个体饮食业户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及处罚标准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没收违禁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可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同时,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个体饮食业户无理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对个体饮食业户作出五百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个体饮食业户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大中城市试行。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199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