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旅游业恢复与振兴中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1:35:45   浏览:91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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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旅游业恢复与振兴中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在旅游业恢复与振兴中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全国恢复与振兴旅游工作座谈会”的工作部署,确保我国旅游业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得以恢复与振兴,国家旅游局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紧密围绕着旅游业的恢复与振兴这个中心任务,进一步加大行业监管力度,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对于旅游业恢复与振兴的重要意义
  何光暐局长在“全国恢复与振兴旅游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指出:“今后一段时间,旅游全行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牢把握旅游业恢复与振兴这个中心,全力以赴抓恢复,一心一意谋发展”。旅游业的恢复与振兴离不开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这是促进旅游业恢复与振兴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去年,旅游全行业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旅游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果。但是要清醒地看到,旅游市场秩序整顿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不可能靠一两次整顿来完成。在当前恢复与振兴旅游业的过程中,一些旅游企业恶性削价竞争、零负团费、价格欺诈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又重新抬头,导游私拿回佣、索要小费、欺客宰客等歪风邪气又有反弹的迹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我国旅游业的整体形象,严重妨碍了旅游业的恢复与振兴。
  因此,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是确保旅游业恢复与振兴的重要举措,是当前旅游行业的重要任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把能否规范和整顿好本地区旅游市场秩序,看作是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严肃考验。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以知难而进、敢打硬仗、敢于碰硬的顽强作风,正视旅游市场秩序存在的问题,克服畏难和消极情绪。要认真贯彻“全国恢复与振兴旅游工作座谈会”精神,坚定地按照何光暐局长对旅游市场秩序整顿工作的要求,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日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研究落实措施,集中适当人力,调动各方面力量,把恢复与振兴中的旅游市场秩序规范好、整顿好,为旅游业的恢复与振兴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当前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主要工作
  各地要在继续巩固去年旅游市场整顿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主要工作:
  (一)认真落实健康安全旅游的各项要求
  切实做好旅游健康安全工作,防止“非典”疫情重新出现并通过旅游活动传播扩散,是旅游企业和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要增强危机感和责任意识,继续发扬在抗击“非典”中表现出来的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迎难而上、奋勇拼搏的工作精神,认真贯彻国家旅游局《旅游服务健康安全工作基本要求》,推广本地区在抗击“非典”中总结出来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落实在旅游接待的各个环节中,保障旅游活动的健康安全运行。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第一”、“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的意识,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旅游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旅游无重大责任事故。
  (二)深入治理旅行社经营市场
  旅行社是旅游市场的主体,旅行社经营行为直接关系着旅游市场秩序的建设。因此,首先要规范整顿好旅行社的经营行为,这是当前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重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特别要抓好以下七项工作:
  一要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坚决取缔“黑社”,维护正常的旅行社市场秩序。二要整顿旅行社超范围经营和非法转让、变相转让许可证等行为,规范旅行社的经营活动。三要认真贯彻落实《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切实执行“旅行社不得采用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争”的规定,防止价格欺诈,坚决制止恶性削价竞争。四要认真解决旅行社挂靠承包问题,遏制旅行社市场混乱。五要继续坚持公开合法的佣金制度,建立企业与企业之间正当的佣金收授关系,并纳入税务财务管理。六要继续坚持建立公开公平的导游人员工作报酬机制,旅行社必须依法明确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和返回佣金比例,并纳入企业核算体系内规范管理。七要坚持“先付款、后接待”的原则,杜绝企业之间“三角债”的发生,坚决查处因企业经济纠纷发生的“甩团”、“扣团”行为。
  (三)强化导游管理
  强化对导游的管理,是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采取措施,加大力度,抓好对导游的管理工作:一要强化旅行社对所属导游人员的管理,落实档案管理制度。二要加强对社会导游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整顿,禁止导游管理机构变相开展经营旅游业务行为,纠正只管收费而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三要进一步推动导游计分制管理及导游IC卡管理,加快导游网络化管理进程,导游网络没有建立的要抓紧建立,已经建立的要加快IC卡联网检查,充分发挥IC卡的监管作用。四要坚决查处导游私拿回佣、索要小费等不正之风。各地应在“十一”黄金周前针对以上内容进行一次大检查。
  (四)全面整顿旅游区(点)及其周边秩序
  规范旅游区(点)及其周边秩序是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以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为基础,提高旅游区(点)的服务质量和接待水平,重点整顿旅游区(点)及其周边的旅游环境秩序,清理各类“小广告”,打击强买强卖、价格欺诈、欺客宰客等欺行霸市行为。A级旅游区(点)要在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中起到表率作用,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A级旅游区(点),将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直至取消A级资格。
  (五)强化旅游饭店及其他旅游住宿设施的质量管理
  强化旅游住宿设施的质量管理也是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落实星评标准的要求,提高旅游星级饭店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对那些设施陈旧、管理低下、服务质量差的星级饭店,予以降星或摘星处理;对于那些使用“相当于X星级”或“准X星级”等字样冒用星级、混淆视听的饭店,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对于其他旅游住宿设施的服务质量,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六)大力整顿规范“一日游”市场
  “一日游”市场存在的“黑车”、“野导”、高额回扣等问题,是造成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优秀旅游城市要切实加强对“一日游”市场的管理,继续强化“政府主导”机制,严格执行城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加大旅游执法检查和综合执法力度,坚决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整顿工作的合力
  (一)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继续深化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交通、工商、监察、质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工作,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启动创优机制,发挥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作用,以城市为依托做好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继续坚持和进一步完善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整改通知书》制度,对工作不力的优秀旅游城市予以警告。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动员和号召旅游企业自觉开展诚信经营活动,增强旅游经营单位的诚信意识,营造诚信氛围,树立旅游服务新形象,坚决制止削价竞争、零负团费等降低服务质量的行为。
  (四)充分发挥各级旅游纪检、监察部门主动性和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和参与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和整顿工作。要围绕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这个中心工作,积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评议,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发动群众,综合治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与纪检、监察部门研究商议,共同作战,保证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工作顺利开展。
  (五)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做好旅游市场规范和整顿工作。要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宣传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采取内部通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旅游经营许可证等严厉措施,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并将通知传达到本地区各旅游城市和旅游企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以落实,国家旅游局将加强督促检查。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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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植物生长调节剂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植物生长调节剂管理的通知

农办农[201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最近一段时期以来,西瓜使用“膨大剂”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反映出我国植物生长调节剂和水溶肥料在监管和使用上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加强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管理,规范植物生产长调节剂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市场专项检查

  我部决定6月份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和水溶肥料的专项检查。对标称植物生长调节剂的,重点检查产品是否取得农药登记、标签与农药登记核准内容是否相符、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对标称水溶肥料的,重点检查标注产品是否办理肥料登记,包装袋、标签所标注的内容是否与登记证内容一致,是否有农药功效宣传内容、是否标注含有农药成分添加物。对发现违规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生产企业和经营者严肃查处。

  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本项工作,结合农资打假行动,组织精干力量,深入到农药、肥料生产企业和乡村农资经销门店,对本辖区内经销的水溶肥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开展全面清查,县级要做到普查,省级要进行重点抽查,我部将组织对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检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7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二、严格水溶肥料登记管理

  我部将进一步细化水溶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明确水溶肥料生产企业在申请肥料登记时,书面承诺申请登记的水溶肥料产品没有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药成分。肥料登记机关要加强对水溶肥料产品标签审核,禁止在水溶肥料标签上标注具有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药功效、夸大宣传产品功能等内容。省级肥料登记机关在对水溶肥料登记初审时,结合肥料企业考核,重点审查原材料、生产工艺是否有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可能,从源头上把好关。

  三、加强使用技术指导

  各地农业部门要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针对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的重点区域和主要作物,适时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通过专题培训班、专家讲座、示范现场会、印发明白纸以及田间巡回指导等形式,不断提高技术到位率。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短信等新闻媒介,普及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安全使用知识,引导农民合理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

  四、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新闻报道的重要性,积极主动与媒体沟通,宣传植物生长调节剂相关知识,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植物生长调节剂,强化正面引导。要注意舆情跟踪,发生疑似质量安全事故时,要立即组织专家现场调查,科学处置,适时通过媒体发布真实信息,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97年1月15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24日发布 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街道办事处的建设,发挥街道办事处的作用,密切政府与群众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应的政府管理职能。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以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为重点,开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安定团结、环境整洁、方便生活的文明社区。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符合便于联系群众和有效管理的要求。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人民政府向市民政局提出,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任命。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下设社会发展、市政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保障、财政经济等机构。
街道办事处工作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的行政事业经费和办公用房,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负责解决。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指导、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其他工作;
(二)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
(三)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做好社会救助和其他社会保障工作;
(四)负责街道监察队的建设和管理;
(五)开展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教育、文化、卫生、科普、体育等工作;
(六)维护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和归侨、侨眷、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开展治安保卫、人民调解工作;
(八)开展拥军优属,做好国防动员和兵役工作;
(九)参与检查、督促新建改建住宅的公共建筑、市政设施配套项目的落实、验收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公共建筑、市政配套设施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
(十)配合做好防灾救灾工作;
(十一)管理外来流动人员;
(十二)领导街道经济工作;
(十三)向区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十四)办理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街道办事处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街道办事处办公会议;
(三)负责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工作;
(四)决定街道办事处的其他重大事项。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因故缺位时,由一位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设立街道监察队。街道监察队由街道办事处领导,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街道监察队在辖区内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绿化等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违法建筑、设摊、堆物、占路等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对单位处以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有权暂扣违法物品、违法所得,拆
除违法建筑。对超越处罚权限的,街道监察队应当移送区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当事人对街道监察队的处罚决定或者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区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街道监察队员应当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依法管理,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街道监察队的组织办法、工作制度、实施方案、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具体职责分工,以及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有权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公安、工商、税务等机构,依法支持、配合街道监察队的执法活动。
街道办事处可以召开由辖区内有关单位参加的社区联席会议,商讨、协调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有权对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考核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决定上述事项前,应当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召开居民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通过街道居民代表会议,对涉及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的重要事项进行沟通和协商,听取意见、建议,接受监督。街道居民代表会议由辖区内居民和单位推荐的代表组成。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共同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开展社区服务,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二)举办文化、教育、体育和娱乐活动,普及科学、法律知识,提高居民的文明素质;
(三)开展绿化的保护和建设工作,维护社区整洁,优化生活环境;
(四)健全治安防范网络,创建安定的社会秩序;
(五)其他社区建设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建设工作纳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社区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事。区人民政府对街道办事处的错误决定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