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1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1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运函[2011]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工商局:
2010年,我国蚕茧生产和丝绸出口金额止跌回升,行业经济效益大幅提高,丝绸内销稳步增加,全年茧丝绸行业呈现恢复性增长。为进一步做好2011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保持茧丝供求总体平衡,维护收购秩序稳定,保护蚕农利益,确保我国茧丝绸行业平稳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蚕茧生产宏观指导,保持蚕桑生产稳定发展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加强茧丝生产宏观指导,结合茧丝市场价格、国内外消费和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度全国桑蚕种桑蚕茧桑蚕丝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商运字[2011]25号),合理安排蚕茧生产规模。要为蚕农提供优质桑、蚕品种,指导蚕农加强桑园肥培管理,加大产前、产中、产后技术辅导,建立微粒子病、美国白蛾等扩散性病虫害的联防联控机制,确保蚕茧生产保质保量。要高度关注天气变化、自然灾害对蚕桑生产的不利影响,制订完善应急预案。各地在适当增加发种量的同时,要避免低水平盲目发展,支持开展桑园多种经营和桑柞茧丝综合利用开发,努力提高桑园单位面积的综合经济效益,确保蚕桑业稳定发展。
二、分析本地产销形势,合理制订收购价格
2011年以来,国内外大宗商品价格进一步上涨,生产资料和人工成本上升,蚕茧产量受土地、劳动力等因素制约,增产难度较大,茧丝价格将高位运行。但茧丝价格过高和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又增加了丝绸出口的不稳定性,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丝绸消费需求,加大丝绸企业的经营压力。经征求有关部门、主产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企业意见,预计2011年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含税)为每50公斤1700元左右(干壳量9.2克,上车茧率100%)。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结合2011年茧丝产销形势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省际、市县之间的衔接,按照有利于保护蚕农利益、稳定蚕桑业发展、扩大丝绸消费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本地区收购价格。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及时了解掌握蚕茧生产、收购和价格动态情况,加强蚕茧收购期间的市场监测工作,进一步提高蚕茧生产收购的预测分析能力,采用报刊、网络等形式发布信息,及时引导蚕农和企业正确认识产销和价格形势,防止蚕桑生产出现较大波动。
三、加大蚕茧收购检查,维护收购市场秩序
根据《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 工商总局2007年第4号令)的有关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做好鲜茧收购经营者的资格审核(复审)和公示工作,及时将核准的鲜茧收购资格单位报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备案,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按照鲜茧收购资格进行登记。
当前蚕茧价格高企,非法收购蚕茧现象可能有所抬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蚕茧收购季节,重点在省际、市县间以及蚕茧收购集中地区,加大巡查执法力度,维护蚕茧收购秩序,严防“蚕茧大战”。毗邻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严厉查处无照收购、超范围收购蚕茧的行为。进一步完善12315投诉举报应急处理机制,在蚕茧收购旺季,对非法收购蚕茧做到及时处理,从快处理,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本地区的半年和全年案件查处情况分别于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报送工商总局市场司。要督促签订鲜茧购销合同双方诚信履约,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查处蚕茧收购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确保收购秩序稳定,实现优质优价。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合作,形成监管合力,认真做好2011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各地要指导鲜茧收购经营者提前筹措收购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格按照规定等级收购,防止出现“打白条”和抬级抬价收购;对蚕茧生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商务部(国家茧丝办)和工商总局(市场司)。
商务部 工商总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印发《惠州市区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区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7〕82号
惠城区、惠阳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区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暂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惠州市区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
廉租住房建设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建立健全市区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颁发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惠州市区“十一五”期间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方案》(简称《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行分级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政府负责惠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惠阳区政府负责惠阳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
第三条 市区惠城区代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适用本办法。
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由惠阳区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照《方案》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依据《方案》确定的用地原则和区域,制定惠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根据《方案》明确的实施计划,提出惠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建议书,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监管小组讨论通过,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方案》、惠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用地规划及项目建议书,在出让商品房建设用地时,将代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作为该土地公开招标、挂牌或拍卖出让条件之一,由政府委托中标企业或竞得企业代建。该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公告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标企业或竞价企业必须具有三级或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代建土地、房屋面积;
(三)代建成本;
(四)代建利润;
(五)代建时限。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的土地出让资料及中标企业或竞得企业资料及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总承包。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方案》和土地出让公告,与中标企业或竞得企业一起拟定代建合同,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监管小组讨论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与代建企业签订代建合同。
第九条 代建企业应依据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建议书和代建合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根据国家、省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第十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协助代建企业办理项目报建及相关规费减免等手续。
第十一条 市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设计方案时,要同时审查其是否符合《方案》及代建合同的要求。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监管小组依据代建合同对项目进行验收,市房产管理部门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市监管小组意见与代建企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在项目结算后,对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审定,审定结果上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工程结算后,代建企业将土地余款及报建费上交市财政;资金到帐后,市财政以经审定的实际结算金额按代建合同的相关约定支付给代建企业。
第十五条 市审计部门应依法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