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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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八条规定

化工部


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八条规定

1983年2月4日,化工部

为确保化工生产建设的正常顺利进行,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要讲科学,尊重科学,不断提高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进行管理,做到各有职守,责任明确,有制度、有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现除重申必须严格执行部已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条例、制度、规程外,特作以下八条规定,要求化工战线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职工认真贯彻执行。
一、使广大职工认识安全生产是一门科学
安全生产既是企业管理的综合反映,又是一门科学。化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涉及的工作范围很广,它不仅直接与生产技术和管理的许多职能部门有关,而且有很多问题必须靠劳动、教育、行政后勤、政治思想工作等部门加以解决。还有一些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必须从科研、设计、规划等环节入手,总结生产中已发生事故所暴露出的技术问题,提出今后的防范措施和解决办法,避免给生产预留隐患。同时,对生产中可能发生灾害的性质、发生的条件和规律进行科学研究,从科学技术上找出解决办法,克服容易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保证安全生产。在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中,要把消除不安全的技术因素,作为重要内容。
因此,化工战线的广大职工(不论是生产部门,还是科研、设计、规划、制造、基建施工、安装等部门或单位)都要提高对安全生产是一门科学的认识,学习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进行全面的安全管理,把安全管理纳入现代化科学管理的轨道。
二、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
当前在相当一部份化工企业中,有章不循、安全制度执行不严的问题还比较普遍。因此,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各项安全制度的严格执行,对保证安全生产非常重要。
国务院和化工部都发布过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条例、规程、规定等有关制度,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广大职工学习贯彻,同时要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作为检查、组织安全生产的依据。执行各项安全制度,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
要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使广大职工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增强法制观念,做到人人重视安全,严肃劳动纪律、操作纪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严肃对待事故,处理责任者,实现安全生产。同时,要加强各个专业的管理,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凡是遵守制度作出成绩的要进行表扬和奖励,对于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安全部门和安全工作人员必须执行严格监督,要首先劝阻,对劝阻不听者,安全部门和安全工作人员要立即向违章者主管部门下达违章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作业,经过安全教育和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对接到通知仍不执行者和违反制度造成损失的,要给予应有的惩处,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化工部门和企业在严格贯彻执行各项安全制度时,必须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安全生产,进行全面安全管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加强教育,严格训练,严格制度;由全体职工参加,各个部门结合自身业务对安全生产负责(全员);安全生产贯穿企业生产活动的全过程(全过程);不论白天、黑夜,好天气、坏天气(全天候)都要十分注意安全管理)。
三、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
对安全生产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和化工企业较集中的市化工局及公司(总厂)每季度至少研究分析一次;工厂(分厂)每月研究分析一次。研究分析结果和要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上级部门应不定期的检查下级部门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的会议记录。
各级化工部门的干部到企业,从事和生产有关的工作时,要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模范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回单位汇报工作时,必须有安全生产的内容。
四、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化工部门和企业的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问题,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各级化工部门的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安全人员、公司经理(总厂厂长),厂长、副厂长下现场时,安全科长、专职安全人员、生产调度人员、车间正副主任及班、组安全员上班时都必须佩戴鲜明醒目的安全负责人(安全检查)的标志(袖章、胸章、臂章等)。
此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各地、各企业要不定期进行检查,以免流于形式。
五、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训练
入厂教育(厂、车间、班组):对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新调入的领导干部、工程技术干部、管理干部、工人以及临时工、合同工,培训和实习人员,外单位在厂区施工或长期作业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对临时到厂参观人员,也应讲清安全注意事项。
日常教育:企业每年都要对所有职工进行一次或多次的安全教育,厂级干部(包括党政工团)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二十四小时;其余人员(包括工程技术干部、管理干部、生产工人等)累计不得少于二十四至四十八小时,辅助部门工人累计不得少于二十四小时。经过培训,每年要进行一次考核,其成绩作为对每人的工作考核情况记载下来。
特殊教育:对从事电气、锅炉、焊接、车辆与船舶驾驶、爆破、气瓶检查充填等特殊工种工人,每年还要进行一次专业安全技术训练,并进行考核,记录成绩。
入厂教育的厂级教育、日常教育由劳动(人事)或教育部门组织,安全技术部门负责进行。特殊教育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对职工的入厂教育、日常教育和特殊教育的考核成绩,应作为学徒工转正和职工定级、晋升的依据之一。岗位操作工人考核不及格者,必须进行补课,再不合格者,应调整工作或降级,直至合格后,方能持操作合格证(安全作业证)上岗工作。
各地化工部门和企业可根据条件开辟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训练的活动场所(如安全教育室、培训中心等)。
六、开展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
坚持搞好班(组)长或安全员的班前讲话,班中安全检查,班后安全总结。生产车间要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企业的其他职工(包括党政工团的干部和后勤服务部门的工人等)也都要定期(至少每月一次)进行安全日活动,并将每次的活动内容记录在册。每年的安全月活动要有充分的准备,作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整改、有总结,不断推动安全活动的深入开展。
企业除进行经常的检查外,每年应该定期进行二至四次群众性检查(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具体的要求,并且建立由企业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对于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要逐项落实,作到定项目、定资金、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按期解决。用于安全的资金不能挪作它用。对于一时不能解决的重大隐患,应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列入计划(规划),在未解定期间,要有应急的防范措施,作到一旦发生意外,尽量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对有条件整改的隐患拖延不改,要用书面通知(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如接到通知书仍不执行,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酿成事故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惩处。
七、严格事故管理
发生重大事故,企业应一方面积极组织抢救,一方面按规定迅速向上级机关(包括主管部门、劳动部门)报告,并于二十天内按照有关规定写出调查处理报告,分别报送上级机关。
发生重大事故,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同时,要追查主要领导者的责任。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由于渎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不同的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凡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必须进行严肃处理。对安全生产搞得好的领导干部、职工和单位,要根据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包括物质奖励、晋级、记功等)。使安全生产和经济责任制紧密挂钩,调动广大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八、加强防火和防护组织及设施
化工企业要根据生产和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多的特点,组织专业和义务消防队伍,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积极采用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技术手段。同时,在从事接触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岗位,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配备必要的防尘、防毒用具,定期检查、校验,使其保持完好状态,作到人人会用。大型(重点)厂矿企业,可根据需要建立气体防护站、矿山救护队、尘毒检测站等专门组织,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护、检测等技术装备、并保证齐全好用。
此外,各级化工部门都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情况,由主要领导同志每年总结一两个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对安全生产差的单位要及时派得力干部给予帮助,提出具体有效措施,迅速改变安全生产工作的面貌。

附:搞好安全生产的若干禁令
一、生产区内十四个不准
(一)加强明火管理,防火、防爆区内,不准吸烟。
(二)生产区内,不准带进小孩。
(三)禁火区内,不准无阻火器车辆行驶。
(四)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五)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六)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七)不按工厂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无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等)者,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八)安全装置不齐全设备不准使用。
(九)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十)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十一)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十二)不戴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十三)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十四)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二、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一)必须申请,并得到批准。
(二)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三)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四)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五)必须配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六)必须在器外有人监护。
(七)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八)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三、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
(一)没有获得经批准的动火证件,任何情况下严格禁止动火。
(二)不与生产系统隔绝,严格禁止动火。
(三)设备、管道、贮罐等不进行清洗、置换合格,严格禁止动火。
(四)不把周围易燃物消除,严格禁止动火。
(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严格禁止动火。
(六)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严格禁止动火。
四、操作工的六严格
(一)严格进行交接班。
(二)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三)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四)严格执行操作票。
(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六)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
五、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一)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
(二)严禁酒后开车。
(三)严禁超速开车。
(四)严禁空档溜车。
(五)严禁设备带病行车。
(六)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七)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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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单位犯罪

黄玉雪


  【内容摘要】我国刑法典第一次系统的规定了单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存在着认识不够、理解片面、惩治不力等问题,本文从单位犯罪构成中: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的特征、单位犯罪和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区别、单位犯罪的处罚等一些问题进行了论述 。
【主题词】概念 特征 区别 处罚
  我国在1997年刑法中规定了单位犯罪,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需要并借鉴了国外立法中优秀成分的结果。标志着我国刑法的惩治对象从单一的个人(自然人)对象到个人与单位(法人)双重对象的进展,实现了个人刑事责任与单位刑事责任的一体化。英美法系国家较早地规定了单位犯罪,英国于1842年伯明翰与格劳赛斯特案中,法人因未履行法定义务而被定罪;随之是大陆法系国家。单位犯罪的规定在我国最早出现在198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此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一些刑法修改补充规定中,先后又规定了几十种单位犯罪。这些规定确定的是一些具体的单位犯罪,具有分散的特点。修订后的刑法在总则中对单位犯罪作出规定,实是立法中的又一大进步。下面试围绕单位犯罪就其有关概念、构成要件和刑罚等内容作一论述。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通常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依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早在17世纪英国的刑法中,就有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经过数百年的发展,目前,绝大多数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在刑法典或单行刑法中规定单位可以作为犯罪的主体。在国外和刑法理论上通常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合法社会组织的犯罪称为法人犯罪。因为法人犯罪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法人制度的确立和法人作为商品经济最重要的主体介入社会经济生活之后逐步发展起来的。法人犯罪的最早形式在我国是公司犯罪。
  “法人”是民法上的概念,称“法人犯罪”并不科学。单位犯罪不能等同于“法人犯罪”,共范围比”法人犯罪”要大,既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犯罪,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犯罪.《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据此,法人具有四个特征:(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照此要求,有些单位并不具备法人的资格。例如,某些银行的分、支行;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外国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社会团体中的非法人团体等。刑法中的某些单位犯罪并不都是法人犯罪。“单位”是指机关、团体或一个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由此可见,单位与法人的含义不同。为此,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中出现了“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既包括法人组织,也包括非法人组织。我国刑事立法从一开始就采用“单位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其实,这不是单位犯罪的概念,只是司法机关应当对单位犯罪进行刑事追究的原则规定。有教材和论著使用刑法修订草案给单位犯罪下的定义,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是单位犯罪。”本文认为,此定义对认识单位故意犯罪有一定的意义,但与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实际情况不符,因为刑法还规定少数单位过失犯罪。例如,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229条第3 款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334条第2款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等。如果刑法在总则中继续保留刑法修订草案关于单位犯罪的定义,刑法总则和分则之间的矛盾则无法消解。我们把刑法第13条和第30条结合起来,给单位犯罪下的定义是: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单位犯罪的特征
  (一)、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
  单位犯罪的行为主体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者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本身的特征就是要求单位本身具有合格性和广泛性。所谓合格性,即看这个单位本身的资格,是不是一个合法的、合格的单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而设立的一个公司、企业,然后以这个公司、企业的招牌为幌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则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直接以个人犯罪处理.所谓广泛性言外之意就是这是里的“单位”,不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不管是国有性质还是非国有性质,甚至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依法都有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除了独资、私营企业外,即使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只要有一个合格的单位,就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存在.
  1、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
  (1)、单位犯罪主体的基本要求。单位要构成单位犯罪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①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单位。合法单位不仅依法履行了一定的报批和登记手续,以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为宗旨.非法单位实施犯罪的,只能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③必须是相对独立的单位,即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场所,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并进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如某学校、某检察院等,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些单位没有相对独立性,如工厂的车间、国家机关中的处室、学会中的分会等。对于实践中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也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2)、单位犯罪主体的特殊要求。这是指在符合上述单位犯罪主体的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刑法对某些单位犯罪的主体所有制等方面所作的限制。具体包括有:①有的单位犯罪要求单位具有特定的所有制性质。例如: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只能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构成.非国有性质的单位单独不能构成这些犯罪。②有的单位犯罪要求单位具有特定的职能性质.例如: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犯罪主体只限于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又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只有国家依法指定或者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才能构成;再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构成;另如: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单位只限于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品的单位等。③有的单位犯罪要求单位具有特定义务.例如:构成偷税罪的单位限于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④有的单位犯罪对单位经营的业务范围作了限制。例如: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只能由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业务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构成;又如:违法发放贷款罪,只能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构成。
  2、单位犯罪主体的种类
  刑法第30条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1)公司
  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而组织其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具备的要素:第一,依法成立;第二,以营利为目的;第三,以股东投资为设立的基础;第四,独立的企业法人。根据公司的概念和具备的要素可以把公司与其它单位或组织区别开来。例如,事业单位法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公司。合伙虽然是共同出资经营的组织,但由于不具备法人的资格,也不是公司。公司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2)企业
  企业是指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利润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一切盈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企业的基本特征是:第一,由人和物要素(生产资料、生产者、经营者)组成的经济组织;第二,以营利目的;第三,独立和连续地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劳务等经济活动;第四,依法成立。
  根据不同标准,企业有不同的分类。按照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可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按照所有制性质,企业可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有企业;按照企业的自身组织形式(基本法律形态),企业可分为公司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本文兼采企业所有制性质和自身组织形式,将企业分为公司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3)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的,从事社会各种公益活动,拥有独立的经费或财产的各种社会组织。如中央和地方的新闻、出版、电影、博物馆、剧院、各类学校、科研、医药卫生等单位。其特点是:第一,主要从事以社会利益为目的的具体的社会事业活动;第二,有独立的经费和财产,多数事业单位要靠国家财政拨款或自己的事业活动收入,少数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于公民或社会组织捐助;第三,多数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少数是个人创办。
  事业单位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按照所属的部门,可分为农林、水利、气象事业单位,工业、交通、商业事业单位,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城市维护和其它事业单位;按照所有制性质,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和民办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还可分为由劳动群众集体筹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和由集体企业预算出资、独立处理经费、不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前者如合作医院,后者如城市利用集体企业公益金开办的幼儿园、图书馆。按照预算形式,可分为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统收统支单位)、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差额补助或差额上交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全收全支单位)等。
  (4)机关
  机关是指行使党和国家的领导职能和保卫国家安全职能的政治组织。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它的机关应视为国家机关,如果触犯刑律同样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5)团体
  团体是指为了一定的宗旨自愿组成、进行某种社会活动的合法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学联、宗教协会等。
  (二)单位犯罪的主观特征
  单位犯罪的主观特征是指单位对于危害社会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
  1、单位犯罪主观特征的界定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单位是否具有认识和意志能力;二是单位成员的过失何种情况下归咎为单位的过失。
  (1)单位的认识和意志能力
  罪过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这种主观心理状态必然涉及认识与意志的因素。那么,单位(法人)是否具备这种认识和意志能力?
  法人具有认识和意志能力。理由:第一,法人犯罪的意识具有能动性。法人虽然不具有自然人的属性,但每个法人都有自己的决策机关或决策人员。法人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都是受自然人支配的;第二,决策人员的意志上升到法人意志后,就不是自然人的意识,它成为法人整体对社会的能动反映。法人的意志与法人成员的意志是不能划等号的;第三,法人作为一个系统,在进行任何具有法律意义行为时都是以整体的面目出现的。法人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有别于个人的社会主体,法人是超个人的社会人格化的主体,法人具有其独立的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尽管这种认识和意志的形成有赖于法人的成员,也就是说法人的认识和意识能力是通过其成员实现的,但我们仍然可以将法人的认识和意志与法人成员的认识和意志区别开来。我们应当肯定法人是有思想、有人格的社会活动主体,完全具有构成犯罪主观要件的心理前提。
  2、单位故意犯罪
  所谓单位故意犯罪是指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单位成员,在单位意志的支配下,以单位的名义或为了单位的利益,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
  此概念表明的特征是:(1)单位故意犯罪的主体是单位,其单位行为的具体实施者是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单位成员;(2)单位故意犯罪是在单位意志的直接支配下实施的,否则只能是个人行为;(3)单位故意犯罪必须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如以个人名义或假借单位名义实施,只能是个人行为。
  3、单位过失犯罪
  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成员,违反法律对单位责任的规定或不履行单位应尽的义务,过失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是单位过失犯罪。
  此概念表明的特征是:(1)单位过失犯罪,是在单位业务活动中实施的,单位不可能超越业务实施过失犯罪。如果单位成员超越其范围,过失造成危害社会结果,构成犯罪的,只能是个人犯罪。(2)单位作为一个整体违反法律规定或不履行其应尽义务,是构成单位过失犯罪的前提条件。刑法关于单位过失犯罪的规定,都是以单位整体违背法律的规定或不履行其法律义务为前提的,以此区别于单位成员的个人过失职务犯罪。例如,刑法第330条规定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第332条规定的“违反环境卫生检疫规定”、第334条第2款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第337条规定的“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第338条、第339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等。(3)过失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法律对这些危害结果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刑法第137条规定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第323条规定的“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
  三、单位犯罪和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区别
  单位犯罪同样可以分为单位单独犯罪和单位共同犯罪。此处所说单位犯罪是指单位单独犯罪。刑法规定对单位犯罪多数情况下采取双罚制,因而在处理单位犯罪时,在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往往还要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自由刑或者罚金。处罚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存在共同之处,即都表现为对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判处刑罚;同时又存在明显区别,即处罚单位犯罪时,除了对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判处刑罚,同时还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双罚制),而处罚共同犯罪,则只对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判处刑罚。因此,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准确区分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以防将共同犯罪当作单位犯罪,或者将单位犯罪当作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产生犯意的时间不完全相同。单位犯罪中,犯意只能产生于犯罪行为实施以前。这是因为,单位犯罪总是在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之后才去实施,因而必然是在犯意产生之后才去实施。共同犯罪中,犯意产生的时间是较为随意的,既可以是在实施犯罪以前,也可以在实施犯罪过程中。
  (2)产生犯意的方式不完全相同。单位犯罪中,犯意只能以两种方式产生,即由单位集体研究然后产生犯意,或者是由负责人员直接决定产生犯意。共同犯罪中,犯意产生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几个人聚在一起不分主次地进行商议然后产生共同犯意,也可以是由明显的首要分子在产生犯意后再将其犯意传达给其他人从而形成共同犯意,还可以是一个有犯意者唆使一个或几个无犯意者产生犯意从而形成共同犯意。
  (3)犯意的种类不同。单位犯罪中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既可以都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可以有的表现为直接故意,有的表现为间接故意,还可以都表现为间接故意。

劳动部关于修改《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个别条款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修改《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个别条款的通知

1991年2月5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颁布实施已两年有余,各地普遍开展了以贯彻《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为中心的锅炉房综合治理工作,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在贯彻执行《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中,发现个别规定不尽合理,为此特做如下修改:
1.《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中的“劳动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评比”改为“劳动部门每四年组织一次检查评比”;
2.《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中的《锅炉房检查表》修改为《安全合格锅炉房检查评定标准》(附后)。
各级劳动部门在安全合格锅炉房的检查验收中,应严格执行《安全合格锅炉房检查评定标准》,确保工作质量。对于已按《锅炉房检查表》验收合格的锅炉房,不需重新评定。
附:安全合格锅炉房检查评定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