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00:27   浏览:97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3〕64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
  近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发现不法分子利用伪造该公司投资型保险保单进行诈骗活动的犯罪行为。不法分子主要采取制作、出售、质押假投资型报单的方式,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和企业单位资金。这种利用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进行金融诈骗的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和扰乱了保险市场、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利益。为避免类似问题发生,维护财产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现将加强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单证、印章等业务管理制度。一是加强单证管理。各公司印制投资型保险产品保单应采取必要的防伪措施。发现伪造单证的行为,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二是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管理。各公司要制定销售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代理机构的基本条件,对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的代理机构进行专门培训,加强管理,实现计算机联网、出单。
  二、各保险公司要对照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对本公司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并于7月1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
  三、各保监办要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密切关注保险公司对该类产品的管理情况,提示各保险公司防范经营风险,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确保当地保险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OO三年五月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的答复

法[2003]13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苏高法 [2003]2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始着手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进行全面修改,目前不宜对收费办法中的个别标准单独进行修改,请示中所提出的问题将在修改收费办法中一并考虑。
二、在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出台以前,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此复。
2003年8月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2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2年12月28日)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贾春旺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任命王振川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三、任命高景峰、史卫忠、钱舫、杨兴国、贾小刚、张巍、罗庆东、张凤艳(女)、许山松、曹锋、陈雪芬(女)、田力、孙加瑞、任长义、张玉梅(女)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四、免去陈又胜、孙文禄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