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高科技项目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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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3 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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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高科技项目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高科技项目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松政办发〔2007〕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高科技项目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三日
松原市高科技项目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振兴松原经济,发挥科技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生产力的应用和推广,市政府决定建立高科技项目创新资金。为使有限的政府资金发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由市财政每年安排预算100万元,作为高科技项目创新资金,列入当年科学技术支出。
第三条 项目支持方向: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开发和应用,优先支持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对行业技术进步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四条 项目必备的条件:在松原市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高科技项目创新资金”项目。
1.符合国家、省、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政策,并以高新技术推广应用为主。 2.技术水平、工艺流程达到市级以上先进标准,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创造性。
3.产品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
4.承担单位有较强的科技力量或有技术依托单位。
5.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6.企业资产及经营现状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二章 项目资金使用方式
第五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高科技项目创新资金支持方式,采取投资补助和贴息两种方式,主要以贴息为主。
1.投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高科技项目给予一定的投资补助。 2.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高科技项目,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贴息补助。贷款贴息可全额贴息,或按一定比例贴息。
3.使用额度:每个项目的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批
第六条 项目申报:项目承担单位要填报《松原市高科技项目创新资金申请表》,经市科学技术部门初审同意后再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项目确定和审批:由市科学技术部门组织有关行业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按专家们的意见和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提出当年高科技项目创新资金项目及资金使用额度,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 高科技项目创新资金的拨付按市财政预算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要求,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市科技部门汇总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高科技项目创新资金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调度,跟踪问效,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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