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高科技项目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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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高科技项目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高科技项目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松政办发〔2007〕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高科技项目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三日



松原市高科技项目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振兴松原经济,发挥科技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生产力的应用和推广,市政府决定建立高科技项目创新资金。为使有限的政府资金发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由市财政每年安排预算100万元,作为高科技项目创新资金,列入当年科学技术支出。
  第三条 项目支持方向: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开发和应用,优先支持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对行业技术进步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四条 项目必备的条件:在松原市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高科技项目创新资金”项目。
  1.符合国家、省、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政策,并以高新技术推广应用为主。                    2.技术水平、工艺流程达到市级以上先进标准,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创造性。
  3.产品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
  4.承担单位有较强的科技力量或有技术依托单位。
  5.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6.企业资产及经营现状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二章 项目资金使用方式

  第五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高科技项目创新资金支持方式,采取投资补助和贴息两种方式,主要以贴息为主。
  1.投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高科技项目给予一定的投资补助。  2.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高科技项目,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贴息补助。贷款贴息可全额贴息,或按一定比例贴息。
  3.使用额度:每个项目的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批

  第六条 项目申报:项目承担单位要填报《松原市高科技项目创新资金申请表》,经市科学技术部门初审同意后再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项目确定和审批:由市科学技术部门组织有关行业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按专家们的意见和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提出当年高科技项目创新资金项目及资金使用额度,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 高科技项目创新资金的拨付按市财政预算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要求,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市科技部门汇总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高科技项目创新资金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调度,跟踪问效,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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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1993年9月17日)


随着医疗改革不断深化和发展,绝大多数医务人员的质量意识不断增强,医疗服务质量已有较大提高。但是,一些单位对医疗质量仍疏于管理,存在事故苗头和隐患较多,院内感染屡屡发生,严重危及患者的安全。同时,还存在服务态度问题,由此而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及医患之间关
系紧张;个别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对急症患者认症和处理不及时,造成患者死亡,甚至有的医院将上门求治10余个小时的急救病人拒之门外,造成失血过多死亡……。上述现象败坏了医院的信誉,玷污了医务人员的形象,社会反响很大。
质量好坏事关国家兴衰,医疗质量的好坏事关患者的生命健康。党和国家领导十分重视质量问题,对质量问题作了重要指示,要求提高全民族的质量意识。同时,国家质量法已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央领导对质量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全体医务人员的医疗质量意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结合医疗系统实际,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无论大小,也无论是国家办的,还是社会办的,都必须狠抓医院管理,并把医疗质量管理放在首位,思想要重视,措施须得力。要充分认识到确保医疗质量是医院工作的头等任务,是医院现代科学管理的核心。
二、各级各类医院在当前医院管理中,要一手抓改革开放搞活,一手抓确保正常医疗秩序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尤其是三级查房、三级医师负责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的贯彻执行。要把医院改革开放搞活,最终落实到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的目标上来。
三、各级各类医院在医院管理中,为确保医疗质量,必须从严治院,按照院长负责制的原则,院长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医院管理上,要认真负起责任,对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人和事敢抓敢管。要认真持久地开展医务人员“三基、三严”的教育考核,在提高广大医务人员的思想
和技术素质上狠下功夫。
四、各级各类医院要按照医院分级管理的标准,因地制宜落实医院内部的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该组织体系必须符合科学管理的原则,必须具有质量管理的全部功能和实效。
五、对医疗质量的管理要实行目标管理,全员参与,责任到人。要加强质量教育,增强全员质量意识。医疗质量管理要渗透到医院每项工作中去,必须与每个医护人员、管理人员的责、权、利挂钩。医疗质量评价结果,要作为个人奖励、晋级、工资浮动和再聘用的主要依据,必要时可
实行单项否决。
六、各级医院要认真查找本单位医疗质量上的问题或隐患,近期内要以医院感染控制作为重点,对照卫生部有关要求认真核查。要针对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建立目标明确、指标具体、责任落实的,有计划、有步骤、有评价、有改进措施的质量保证方案,并付诸实施,争取短期内有根
本好转。
七、服务态度是医疗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人,尤其门诊、急诊、挂号室、药房、处置室等“窗口”人员服务态度不佳是医疗服务当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长期以来社会上对此反响强烈,必须引起每个医务人员的高度重视,要认真加以纠正。要提倡敬业精神,把改善服务态度纳
入质量保证方案。
八、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坚决贯彻卫生部有关规定,严格把住药品、器材的进货渠道,严防伪劣药品、器材流入医院,坑害患者。
九、要继续推行医院分级管理工作,促进医院的质量管理。凡是医院分级管理试点医院,必须按照分级管理办法和标准体系的要求落实医院质量管理,并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中实行质量否决。尚未进行医院分级管理的各级医疗单位,也要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加强医疗质量工作,
以质量管理为重点,自查自评,自我改进,自我完善。当地评审委员会对这些医院应提供指导和咨询,并实行督促检查。
十、要加强对医疗事故、差错的管理,坚决杜绝责任事故。要把功夫下在狠抓事故苗头上,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一旦发生事故,要认真、严肃、科学地处理,引以为戒,不准隐瞒。



1993年9月17日

关于集体卫生人员实行退休退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集体卫生人员实行退休退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1978年底全国共有专业的集体卫生人员六十八万人,有五十三万多人在农村公社卫生院。集体卫生人员是我国城乡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一支重要力量。建国以来,他们在党的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为发展卫生事业,防治疾病,保护人民健康,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作出了重要的
贡献。现在,其中一部分人由于年老或多病,不能继续工作,根据党的政策应予妥善安置退休退职。现根据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通知的精神,对集体卫生人员实行退休退职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体卫生人员的退休退职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国务院颁发的上述两个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国务院所定的标准。
二、凡农村公社卫生院,城市街道医院、门诊部(所),集体所有制工矿企业的医疗机构,联合诊所的集体人员(正式职工)和国家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录用的集体卫生人员,均可享受退休退职的待遇。未列入集体劳动指标,未经县(市、旗)卫生、劳动部门正式批准录用的人员(临时
工)不能享受。
三、集体卫生人员的退休、退职费、医疗费,凡属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当年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从第二年起由卫生事业费拨付。集体所有制厂矿企业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厂矿企业另按有关规定办理。联合诊所在业务收入(公益金项目)中解决,有困难的由卫生事
业费补助。
已经退休的集体卫生人员,自各省、市、自治区下达文件之月起按新规定的标准发给退休费,对以往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人员,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四、集体卫生人员的工龄计算,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参加革命工作(包括解放后参加联合医院、联合诊所)之日算起。下放农村经批准收回的集体卫生人员,下放期间和下放前的工龄可以合并连续计算。
五、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人员,可继续享受本单位集体卫生人员的医疗待遇。
六、集体卫生人员在退休退职时,其个人投入的股金(包括药品、器械等)尚未退还的,应予退还,原则上由原单位支付,一次支付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
七、退休的集体卫生人员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集体卫生人员一样。
八、集体卫生人员退休退职或死亡后,应当本着“减一补一”的原则,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部门予以补充。技术人员的补充应具有卫生技术专业知识,经考核择优录用。农村公社卫生院,可以从经过考核合格的“社来社去”大、中专毕业生和达到中专水平的赤脚医生中补充。

但人员超编的单位,应当少补充或不补充。




197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