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三日
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湘潭市适当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10〕13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的种类:
(一)纳入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的费种原则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本次进入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的费种是“二费三基金”,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价格调节基金。
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由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收费办公室单列征收,所征费用直接进入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账户。
第三条 调整后的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征收范围:凡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含风景名胜园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办公用房、工业及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的征收标准和方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
单位:元/㎡
土地级别
用地 标准
类型
一
二
三
四
五
备 注
商业类用房
280
240
190
160
130
住宅
170
130
110
90
70
工业类及办公类
(含配套建设)用房
130
110
90
70
60
办公用房含行政事业单位、医院、大中院校、企业办公用房、大中院校教学楼及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服务配套设施用房、医院住院楼和医疗设施设备配套用房
除本规定减免项目之外的划拨土地,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新建10层及以上(含加层后超过10层及以上的)或基础埋深3米及以上(桩基式除外)的民用建筑,收费面积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1800元/m2。
2.新建10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城市居民住宅楼,收费面积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4%计算,收费标准为1100元/m2。
3.新建10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其他民用建筑,收费面积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3%计算,收费标准为1800元/m2。
(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10元/m2。
(四)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2元/m2。
(五)价格调节基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2元/m2。
(六)单列征收的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
1.普通砖混类结构房屋建筑,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28元/m2;
2.砼框架、钢网结构、工业厂房、商业门面、檐口高度超过24米以上的高层建筑,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42元/m2;
3.城市道路、桥梁等非房屋建筑项目,按建安工程总造价的3.5%收取。
第四条 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征缴方式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在建设工程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办公室核定征收金额,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征收。具体实施程序: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办公室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核定的报建项目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核定报建工程项目应缴费金额,开具缴费通知单交报建单位,报建单位持核定的缴费通知单到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缴费,报建单位出示缴费发票给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办公室核验。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本规定的征收标准核定收费金额,在市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收取,并缴入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第五条 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有关费种按规定免征及退返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对按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程项目,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确认通知,不征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后按本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规定应建未建少建,以及验收不合格的,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凡按国家和省规定,经市新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验收确认已按规定要求使用新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新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按规定比例退返建设单位新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第六条 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除外)的分配:由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办公室按月结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在下月10日前划存各费种单位的财政专户。
第七条 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的减征、免征、缓征
(一)开工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含3万平方米)的商品住宅开发小区,应一次性缴纳报建综合规费。开工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不含3万平方米)的商品住宅开发小区,经批准可分期缴纳报建综合规费。分期缴纳的综合规费,收费按分段计算,报建时足额缴纳3万平方米的综合规费,超过3万平方米的部分,同时缴纳该部分50%的综合规费,余额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缴清。
(二)拆迁房屋按原面积原性质的建房、买卖房、经济适用房、村民安置住房、廉租房、部队军事和办公用房、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和属于政府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见附件2)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建设工程报建综合规费,除国家、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可以减征、免征、缓征的建设工程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减征、免征和缓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规费。法律、法规、规章以外需要减征、免征、缓征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潭政发〔2010〕4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施工前,要按规定缴纳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规费,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不缴纳报建综合规费、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骗取、伪造、涂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少报多建等违规现象实施监督检查,同时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监督。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规定,市城乡规划局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
第十条 凡未按规定缴纳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规费、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建设工程,一经查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责令其限期补缴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规费并可以按规定予以处罚。对施工单位在建设业主未补缴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规费和缴纳罚款就擅自复工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2010年11月1日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办理缴费手续(含政策规定分期缴纳及缓缴项目)或已办理报建手续并已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未开工但按规定办理了延期开工手续的建设项目),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潭政办发〔2007〕31号)规定的收费标准;2010年11月1日起,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湘价函〔2010〕137号文件和本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附件:1. 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标准一览表
2.政府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表
附件1
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标准一览表
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土地级别
标准
用地标准
一
二
三
四
五
商业
280
240
190
160
130
住宅
170
130
110
90
70
工业
130
110
90
70
60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民用建筑
类型
内 容
(一)新建10层及以上(含加层后超过10层及以上的)或者基础埋深3米及以上(桩基式除外)的民用建筑
(二)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城市居民住宅楼
(三)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其它民用建筑
说明
抗力等级
6级
6B级
6级
一次性调整到位
收费标准
(元/㎡)
1800
1100
1800
收费面积
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4%
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3%
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10
4.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2
5.价格调节
基金
2
单列征收的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
普通砖混类结构房屋建筑
砼框架、钢网结构、工业厂房、商业门面、
檐口高度超过24米以上高层建筑
城市道路、桥梁等非房屋建筑项目
28
42
按建安总造价的3.5%收取
备 注
一、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确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了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按文件使用新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的建设项目,经市新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验收确认后按比例返还新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附件2
政府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表
一、地下排污管网。
二、地上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1.路基及路面工程(含征地拆迁)
2.桥涵
3.城市雕塑
4.公益广告
5.公共亮化设施(路灯、霓虹灯、景观灯)
6.公共城市园林景观
7.公共交通设施
8.公共消防设施
9.人行天桥
10.地下人行通道
11.轨道交通
12.城市绿化广场
13.社会停车场
三、公建配套设施
1.公厕
2.垃圾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称移动集团)《关于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移财[2003]61号),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移动集团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29家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003年度由移动集团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鉴于移动集团所属成员企业2002年度已就地预缴的税款超缴较多,应在2003年度的合并应缴税款中进行抵顶,对移动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可由移动集团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 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址
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总部(含北京培训中心) 北京
2 吉林省移动通信公司 长春
3 黑龙江省移动通信公司 哈尔滨
4 北京通信服务公司 北京
5 天津通信服务公司 天津
6 河北通信服务公司 石家庄
7 辽宁通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
8 上海通信服务公司 上海
9 福建讯捷通信技术服务公司 福州
10 山东通信服务公司 济南
11 河南飞达通信开发有限公司 郑州
12 海南省通信服务公司 海口
13 山西通信服务公司 太原
14 安徽通信服务公司 合肥
15 江西通信服务公司 南昌
16 湖北通信服务公司 武汉
17 湖南通信服务公司 长沙
18 中京邮电通信设计院 北京
19 内蒙古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 呼和浩特
20 贵州省移动通信公司 贵阳
21 云南省移动通信公司 昆明
22 西藏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 拉萨
23 甘肃省移动通信公司 兰州
24 青海省移动通信公司 西宁
25 宁夏回族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 银川
2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 乌鲁木齐
27 广西通信服务公司 南宁
28 重庆通信服务公司 重庆
29 四川通信服务公司 成都
30 陕西通信服务公司 西安